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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挂、私服谈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15-12-20 23:02:09 所属分类:计算机网络 浏览量:

【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大面积普及,网络游戏产业可以说是达到了一个顶峰,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产值就已经突破了20亿人民币,用户超过2000万。网络游戏成为互联网行业中重要的赢利点,与此同时政府对于网络游戏的支持态度也逐渐清晰,网络游戏

【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大面积普及,网络游戏产业可以说是达到了一个顶峰,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产值就已经突破了20亿人民币,用户超过2000万。网络游戏成为互联网行业中重要的赢利点,与此同时政府对于网络游戏的支持态度也逐渐清晰,网络游戏开始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认可,逐渐步入爆发式发展时期。但巨大的收益必然吸引各式各样的不法牟利者,私服和外挂就是其集中体现。
  【关键词】 网络游戏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一、私服行为和外挂行为的法律界定
  
  “私服”是盗用游戏原代码,私自架设的盗版网络游戏服务器,此服务器中运行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相同的底层程序,又借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宣传优势,非法运营,不择手段谋取私利,从其根本性质来看,也就是游戏盗版行为。其与以前我们常见的单机游戏盗版的不同在于,以前的单机游戏盗版主要体现在制作盗版游戏软件以及出卖盗版游戏软件上,因为属于单机游戏,所以无须任何网络服务,而网络游戏盗版不同,他的主要形式是私服,因为对于网络游戏来说,虽然单纯制作网络游戏的盗版软件以及出卖盗版软件亦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网络游戏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如果不能提供网络服务的话,其也就失去作为网络游戏的意义,不会吸引任何消费者,所以对于网络游戏来说其盗版的对象应当是网络服务,即那些本应被垄断经营的网络服务。(这种网络游戏的垄断经营权自然就来源于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
  至于外挂,是指某些人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从技术上来说就是一种游戏外辅程序,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它可以协助玩家自动产生游戏动作、修改游戏网络数据包以及修改游戏内存数据等,以实现玩家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去完成升级。
  
  二、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受到私服行为侵害时的法律保护
  1.著作权保护
  众所周知,网络游戏就其本质来说是由计算机程序来支持的,所以对网络游戏的保护可以适用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规,具体说来就是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表面 私服虽然只是在提供网络服务,但是,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也不得不复制使用到游戏作品的原程序、目标程序以及相关文档,甚至有的私服还对原程序、目标程序以及相关文档进行了修改,这些行为自然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注: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有的私服还堂而皇之地冠以自己的名字,这一行为又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身份权,从大的方面看来,对于私服的打击并不复杂,而且是有法可依的。
  2.商业秘密保护
  其实针对私服,对网络游戏进行保护还可以通过保护商业秘密这一角度进行考虑。因为对于—款网络游戏来说,其目标程序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端程序,另一部分则是很关键的服务器程序。客户端程序是公开的,任玩家随意下载,而服务器程序则不同,其保存在运营商作为游戏服务器的电脑中,毫无疑问其是整个网络游戏的核心,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关键所在,所有的运营商都会竭尽全力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其不被外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只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不言而喻,服务器程序极其代码和客户端程序的原代码应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受到外挂行为侵害时的法律保护
  严格地说,外挂作为一种游戏辅助工具并非都是侵权的,只有那些严重破坏游戏平衡性的恶意外挂才是应该严厉打出的对象,前而已经提到网络游戏的目标程序包括两部分即客户端程和服务器程序,因为服务器程序一直掌握在运营商的手中,所以外挂的开发者只有从客户端程序下手,如果其能够对客户端程序做出破解,获得了整个或部分的原代码的话。他就可以对原代码进行修改,对原代码的直接改变,自然会对网络游戏程序的运行效果发生影响,这种外挂的危害巨大,常常能够直接修改游戏人物和装备的属性。
  这种外挂的侵权是很明显的,虽然客户端的程序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下载通过其进行游戏,但对其进行修改是无任何理由的,因为未经授权修改了客户端程序的原代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是破坏软件作品的完整性,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是属于第9条第5款:“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的行为,当然,如果客户端的原代码采取了加密措施,则其又可能涉嫌构成了侵害商业秘密。
三、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
  
  目前我国对外挂与私服最高规格的解释是2003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所谓“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和许可,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这些网络游戏,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
  五部门的《通知》是将外挂、私服一起进行界定了,使得两者在法律上界定显得模糊,笔者认为此界定存在着问题。这一定义存在至少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将具有不同技术特征和法律后果的两种行为即“私服”和“外挂”混在一起加以定义。这样,既不可能区分这两种行为,也无法对其中任何一种行为作出清晰的定义。第二,没有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在定义中应当客观描述其技术特征,而不应加入合法性与否的措词,如“破坏”、“侵害”等。第三,将私自制作游戏充值卡的行为,混入关于私服和外挂的定义中。私自制作游戏充值卡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它与外挂和私服的关系不大。
  《通知》是对互联网进行法律规制的一个尝试,也是探索性立法的第一步,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是一种级别很低的“法律”。它的性质仍然属于管理型的法规。在现行的法律当中,有些规定对网络和网络行为是适用的,但随着网络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完善网络法律,势在必行。
  本人认为不久的将来网络立法的形式应当是:一、是建立一部类似于《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专利法》这样的法律,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其中既要有上面所说的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还要有详细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二、是在一些基本法中补充有关网络内容的规定。例如,要在诉讼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规定与网络相关的内容。例如在行政法中规定对网络违规行为的制裁和制裁程序,等等。三、是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还要做出实施细则,使之成为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这样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在理论研究中,网络法律研究可以成为一个综合的学科,将网络法律问题都概括进去。之后,在每一个网络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学科,各自有自己的体系,有自己的理论。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一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6.
  [2]郭卫华,今朝武,王静,等.网络中的法律和网络问题及其对策(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
  [3]王云斌.互联法网-中国网络法律问题(第一版).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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