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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监管创新与启示

时间:2019-07-15 10:08:12 所属分类:计算机网络 浏览量: 230

摘要:互联网行业竞争具有动态变化、不确定性强的特征,对全球互联网竞争监管带来挑战。本文梳理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互联网市场竞争监管的理念和实践,发现各国根据其互联网行业发展程度设置相匹配的竞争规制目标,在延续旧有不正当竞争监管框架的同时,积

  摘要:互联网行业竞争具有动态变化、不确定性强的特征,对全球互联网竞争监管带来挑战。本文梳理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互联网市场竞争监管的理念和实践,发现各国根据其互联网行业发展程度设置相匹配的竞争规制目标,在延续旧有不正当竞争监管框架的同时,积极探索政府与市场的协同治理机制,保证竞争监管的灵活性和包容性。我国互联网行业竞争监管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逐步形成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鼓励创新的目标体系,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创造性的竞争原则。建议进一步加快构建以多利益相关方协商为基础的治理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监管

互联网行业市场

  1 引言

  相较于传统经济行业,互联网行业的独特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状结构重构供求关系,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不再是单点联系,商品和服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到达用户,不同种类的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用户的相同需求。二是数据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数据的价值与数量之间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与使用场景、技术迭代、时间积累等诸多外部因素相关。互联网行业的独特性导致竞争行为变化剧烈,竞争关系日益模糊,极大地增加了竞争的不确定性。目前,企业间竞争手段不断翻新,已从单一的流量竞争转变为数据、流量、资本等多要素竞争,从业务层面的竞争转变为平台生态的全面竞争,从商业模式的竞争转变为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的技术竞争,从线上领域的竞争延伸到线上线下交织的多场景竞争等,增加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难度。旧有竞争监管框架能否有效应对快速变化的互联网竞争,是全球各国竞争监管机构都面临的共同挑战。

  2 国际互联网行业市场不正当竞争监管经验

  全球互联网监管部门都在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目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制度建设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和地区均延续了旧有不正当竞争监管框架,但都强调面对互联网行业竞争应增强监管灵活性。目前,不正当竞争监管仍侧重于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保持严格监管,重点集中在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知识产权不当使用等领域。对于其他新型互联网竞争行为,日益倾向于与反垄断合并监管。

  3 我国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监管的理念创新

  互联网企业间竞争日益激烈,竞争纠纷高发,新问题不断涌现,我国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在探索中不断前进。经过充分探讨和实践摸索,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电子商务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及行业规章制度为辅的法律法规体系,全社会在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理念上,达成了一定共识。

  4 我国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监管实践扎实探索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监管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在监管实践中,采取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并重的模式,共同应对互联网发展提出的新型挑战。竞争执法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审判案例和行政执法的经验,监管能力日益提高,监管技术日趋成熟。在体制机制完善方面,通过整合现有行政部门职能、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不断优化互联网市场监管。例如,2016年,十余部委共同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在互联网市场相关监管工作的联动配合。2018年,为统一市场竞争监管执法机构,调整原有监管机构设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的监管工作。机构成立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八部委在2018年 5—11月联合开展“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以市场混淆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推动执法办案工作。

  5 我国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监管政策建议

  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创新和发展,不可避免在竞争关系、权利边界、监管模式等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冲击,在此过程中,一些规则在碰撞中被确立,还有更多的未知领域需要时间去明晰。因此,对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出现的新问题及监管面临的新挑战,应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互联网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为目标,在坚守保护市场活力和用户权益底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容错空间,加强监管的前瞻性研究和动态化调整。

  寻求多利益相关方共识,构建以协商为基础的规则机制。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面临大量规则空白领域,行业共识尚未形成,亟需构建多利益相关方协商机制,对明确竞争规则、加强沟通互信有着重要作用。在竞争争议较大的问题上,多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同,既为解决争议提供疏解交流的平台,也为规则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发展瞬息万变,竞争规则与特定应用场景密切相关,不仅难以简单复制推广,也可能受竞争态势变化而转变。多利益相关方协商达成的行业共识,可以经过长期考验后上升为法律法规,也可以在不适用时及时调整修正。互联网竞争规则的灵活性将为行业创新发展保留空间。

  参考文献

  [1] EU Commission. Directive 2005/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the councial.

  [2] FTC. Statement of enforcement principles regarding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under section 5 of the FTC act.2015.

  [3] Damian Tambini, Danilo Leonardi and Chris Marsden. Cyberspace: communication’s self-regulation in the age of Internet convergence, Abingdon, UK: Routledge/UCL press,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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