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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信用卡套现刍议

时间:2015-12-21 00:44:40 所属分类:微电子 浏览量:

[摘要] 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推广与普及,电子购物开始广泛受到青睐,但随之而来的是对现行电子商务制度甚至相关金融产品设计的考验与挑战。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中信用卡套现现象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探讨了相关制度效力和法律效力,最后提出解决问题和加强监

[摘要] 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推广与普及,电子购物开始广泛受到青睐,但随之而来的是对现行电子商务制度甚至相关金融产品设计的考验与挑战。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中信用卡套现现象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探讨了相关制度效力和法律效力,最后提出解决问题和加强监管的主要建议与思路。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信用卡 套现 监管
  
  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推广与普及,网络购物、POS机刷卡等电子购物方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但随之而来的是对现行电子商务制度甚至相关金融产品设计的考验与挑战。近半年以来出现的以淘宝网旗下的支付宝信用卡套现为代表的金融案例就是典型,我们需要探究为什么电子商务中信用卡可以套现,及其在法律和金融制度上的争议。
  一、信用卡套现原理探析
  1.产生信用卡套现的原因
  套现,顾名思义是将某种非现金金融产品的价值挖掘出来并转化为现金,对于难以变现,或者具有变现机会成本的金融产品则显得更加具有价值和诱惑力。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金融产品在提供融资功能时都会收取利息,并且还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手续费,假如我们通过某种方式将金融产品套现且不需支付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话,那么理论上我们可以享受到无息贷款,甚至利用该种套利空间从中获得可观的收益。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可以在一定额度一定期间内免息透支,同时,作为面向大众发行的金融产品,信用卡套现不需要专业金融知识,可操作性强,再加上当前国内信用卡发行量过度和信用审核门槛过低,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该种非法套现行为。
  2.信用卡套现的方式
  信用卡套现的目的、个体和规模参差不齐,但基本原理都如出一辙。首先必须拥有一张具有一定透支额度的信用卡,然后通过虚假购物的形式进行透支。例如,恶意套现者与商家勾结,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或POS机上进行透支刷卡,商家获得“购物者”支付的现金后再转移给恶意套现者,完成套现。随着刷卡次数的增加和受信额度的扩大,套现金额也逐步增大。近年来,还出现了以下几种新型的信用卡套现方式:
  (1)利用信用卡充值手机号码,然后销号获得退款;
  (2)利用信用卡购买某些航空公司的头等舱机票,然后利用相关政策在起飞前24小时内全额退票,实现套现;
  (3)利用信用卡购买股票、基金等时效性强的金融产品,进行短线操作,获得收益后在免息期内补足透支额度。
  信用卡套现的存在反映了该种金融产品的设计中存在不可消灭的套利空间。同时因为该种套利空间涉足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使其得以相对稳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然而,在电子商务日趋普及和发展的今天,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已经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引起充分的警惕。
  二、信用卡套现及监管现状
  1.信用卡套现的现状
  (1)个人套现。鉴于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平台近年来在中国的崛起,旗下的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为每一个参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都提供了信用卡套现的可能。套现规模往往局限于有限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并且还受银行其他相关规定制约,因此个人套现规模较小,而且采用者多为急需小额资金且熟悉套现操作的个人。
  (2)套现公司。与商家勾结多采用POS机刷卡为特定客户实现套现,并从中收取可观的佣金。据了解,目前存在专门从事套现活动牟取不法收入的信用卡套现公司,其规模之大手段之隐秘令人吃惊。网上有公司放出豪言:104张信用卡就可以套现100万,而百度“信用卡套现”也可以搜到20万余张网页。
  2.信用卡套现危害
  信用卡产生的危害日趋明显,并已经到达不可忽视的地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增加银行监管难度,带来应收利润损失。
  (2)使部分货币脱离银行控制范围,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危害金融稳定。
  (3)刺激地下融资的发展,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同时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4)与商家勾结,违背银联-银行-商家三方协议,损害市场信心。
  3.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早在1996年4月1日,央行就颁布并实施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允许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及恶意透支;1999年3月1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2007年2月底,央行和银监会发出《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

  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进入2007年,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更加快捷,自央行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电子支付市场将通过牌照发放方式规范管理的消息已经让市场竞争更趋紧张。央行更是明确表示,规范电子支付法规对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信用卡套现的监管现状
  早在2005年央行就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商务部出台了一个关于整个互联网交易的指引文件——《网上交易指引》。同年2月份,银监会也发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7年3月6日,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12月13日,商务部又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央行、银监会和商务部纷纷对电子支付出台规范文件,但是尚未明确由谁来主导电子支付的监管。当前几乎不受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恰恰是我国金融链条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一家机构的清算问题可能导致支付瓶颈,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连锁反应,损害公众对货币的信心,削弱实体经济,潜在祸患无穷。
  三、相关争论与主要建议
  信用卡套现危害无穷,但值得争议的是,从理论上讲,倘若进行真实购物尔后将货物等值转手变现,那么仍然可以套现而不产生任何上述异议。回归到信用卡作为服务大众的金融产品的作用本身,允许透支是为了刺激消费,刷卡透支免息是为了促进电子支付发展的进程,那么银行方面既存在提供免息透支的意愿,又不愿意看到相当于免息贷款的套现的出现,这可能本身就是一种矛盾。或许可以解释为现实生活中的电子商务程度还远远不够深入,试想,倘若每一项商品和服务都可以刷卡消费的话,也就不会出现一般个人因急需短期贷款消费而产生的套现行为。当前中国诚信制度尚未建立健全,有利可图的虚假购物等诈骗形式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清楚地暴露出信用卡作为一种舶来品“水土不服”的设计缺陷。
  对比驰骋美国的EBAY购物,以及旗下PAYPAL支付方式,PAYPAL接受用户指令以账户对账户直接划拨金额,然后以支票形式汇给受票人,这得益于国外先进的诚信记录和管理体制,同时EBAY会对每一位新开张网上商家展开严格的审核,并于事后开展信用记录追踪,虽然程序繁琐但其做法与成就都值得我们去肯定。支付宝的支付方式在世界乃属首创,是阿里巴巴集团马云先生奔走呼吁创造“电子商务诚信”的直接产物,也确实有效地结合了中国实际,在中国本土上取得了巨大成功,免遭像EBAY在中国水土不服的命运。然而不管是哪种方式,信用卡套现问题的症结在于信用制度的建立和维护。
  在当前情况下,笔者认为倘若要消除这种套利空间,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可以从信用卡产品的设计和法律规章等方面着手,尝试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从源头上加强控制透支免息期,同时银行业整体与具备一定信用等级的商家开展用户信用档案的即时共享和记录,控制面向不同客户的免息期和透支额度,特别注意防范初次使用信用卡的大额消费现象。
  2.降低信用卡提现的循环利息,同时加强信用卡发行的审核机制和透支额度的控制机制,避免多张信用卡轮流透支此借彼还的现象,并将反映现金需求的地下资金流带到地面上,将这种获得无息贷款的套现需求向正确的方面引导。
  3.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体和风险责任,将该类特定非金融类融资机构朝着像金融机构那样行为可监控、风险可防范、责任可承担的规范而严谨的运作方式靠近,为打造一个安全、稳定、可信的电子商务环境提供坚实而可靠的保障。
  4.从根本上讲,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确保网络交易平台的诚信与安全,从而带动各种金融活动平稳有序地进行,建立起公众和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有力地挖掘出潜在消费市场,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电子商务的可靠与便利,推动我国信息化进程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Pierre V F Bos.INTERNATIONAL SCRUTINY OF PAYMENT CARD SYSTEMS Antitrust Law Journal.[J].Chicago: 2006. Vol. 73, Iss. 3; pg.739
  [2]蒋 斌:从信用卡套现看我国银行卡法律制度的完善[J].银行家,2007
  [3]童焕兰 余斯明:银行卡套现案件的特点及防范风险提示 [J].金融与经济,2006 (9)
  [4]央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信用卡套现现象剖析及对策思考[J].武汉金融,200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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