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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煤矿矿山救护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5-12-20 23:32:50 所属分类:矿业工程 浏览量:

淮北矿区小煤矿经过2001年全面停产整治和2002年的深化整治工作,基本完善了采掘、通风、机电、运输、提升、通讯等各大系统。按要求都装备了两台主要通风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是井下安设了瓦斯超限自动报警断点装置),实现了矿井的双回路供电。煤与瓦

淮北矿区小煤矿经过2001年全面停产整治和2002年的深化整治工作,基本完善了采掘、通风、机电、运输、提升、通讯等各大系统。按要求都装备了两台主要通风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是井下安设了瓦斯超限自动报警断点装置),实现了矿井的双回路供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完善了“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矿井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由于小煤矿多数井下的生产条件、环境较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数量少,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与当前安全生产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2001年小煤矿共死亡9人,2002年1~10月份死亡7人,除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人外,其余均为顶板事故。

小煤矿矿山救护存在的问题

由于小煤矿没有建立自己的矿山救护队,尽管部分煤矿安全条件相对较差,但总认为自然灾害不是太严重,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存在侥幸盲目冒险生产现象,一旦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煤矿企业只能依靠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面请求矿山救护队抢险救灾。把本应由煤矿企业自己组织的救灾工作推给了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致使当地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代替企业承担了无限责任。矿山救护队也很无奈。但是随着企业的改制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种救护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小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实施“协议救护” 实现资源共享

在现行的体制下,矿山救护是企业行为,而不是社会公益事业,应该靠市场来解决问题。

根据淮北矿区的实际,要求小煤矿建立自己的矿山救护组织,在资金、装备、人员等方面都有很多具体困难,同时考虑到淮北矿区小煤矿及矿山救护组织的分布特点,淮北矿业集团下属的各矿基本都有自己的矿山救护中队,隶属于淮北矿业集团矿山救护大队,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有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救护大队,隶属于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管理,同时下属各矿有自己的救护中队,隶属于各矿统一管理。距离较近的救护大队还有坐落在江苏省徐州市的江苏天能集团公司救护大队和徐州矿业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淮北矿区小煤矿距最近的救护队基本上都在20km以内。据统计,39对矿井距救护中队10km以内的有22对,10~20km以内的有17对。

从2001年初,我们在淮北矿区小煤矿推行矿山救护队外援救护实施“协议救护”,实现资源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矿山救护队在外援救护中的救护费由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承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签订和履行“救护协议”的总体原则

按照煤安安监字[2000]17号文《关于发布煤矿矿山救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煤矿矿山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没有矿山救护队的煤矿,要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灾协议”,救护队要为煤矿提供事故抢救和技术服务。依据此文精神,淮北办事处在2001年初首先对所有小煤矿进行排查摸底,对矿井的自然灾害程度、风险等级等进行了初步划分,再根据各小煤矿及周边救护队的分布情况,提出了签订“救护协议”应该首先遵循的三原则,即就近原则、自愿原则和价格统一原则。

就近原则是国家局文件里明确规定的,目的就是保证小煤矿发生灾变事故后,能尽快实现应急求援,最大限度保证灾变地区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

自愿原则就是在小煤矿周边有距离基本相等的两个或多个救护队存在时,煤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护队。这里面主要应该考虑自己的灾害状况和风险等级,哪个救扩队更适合自己的特点。比如,淮北市濉溪县北辰煤矿、蔡山二矿两个矿均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突出灾害相当严重。但从距离上看两矿距皖北煤电公司百善煤矿救护中队和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海孜煤矿救护中队均在10~20km范围内,但百善煤矿是低瓦斯矿井,矿井灾害程度很小,而海孜煤矿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条件较为复杂。两矿井属下的救护中队平时训练的内容、救护队员的专业素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明确提出建议,北辰煤矿、蔡山二矿签订“救护协议”应优先考虑海孜煤矿救护中队。

价格统一原则是指救护队收取的费用应有统一标准。比如在具体“救护协议”的签订中,救护服务金的计算按照服务矿井的设计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平均值作为基数计算,抢救事故收费标准按照非紧急出动,有、无遇难人员和抢险救灾过程中是否造成救护指战员的伤亡等多种情况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本着公平、合理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持,签协议的各家矿山救护队和煤矿企业协调确定“协议救护”保险金标准。原则上煤矿企业按矿井产量或设计生产能力向救护队交纳一定数额的“协议救护”保险金后,在协议规定期限和规定救护服务项目范围内,救护队为煤矿提供救护服务时不再收取救护费用。

在签订和履行“协议救护”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被服务企业方面要做的工作:

(1)签订“救护协议”时,应主动出示《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合法证件;

(2)要向救护队提供矿井通风系统图、供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并定期交换;

(3)救灾期间,负责救灾现场的外围警戒,为救护队指定可供电源、水源、通道和材料的位置;

(4)按救护队的救灾需要,供应救灾所必需的材料、设备,解决通信设备及呼救信号;

(5)为救护队提供救护指战员抢险救灾及预防性检查时的食宿及必要的方便。

救护队方面要做的工作:

(1)根据小煤矿的实际特点,定期对矿井进行预防性检查和巷道的熟悉工作,及时掌握井下巷道布置、灾害情况及安全状况。检查内容要按矿山救护队事故预防性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书面报煤矿企业;

(2)协助煤矿企业做好矿井各类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3)按《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为煤矿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4)一旦煤矿企业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灾害事故,不论是煤矿企业召请,还是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知,都应按紧急出动,组织抢救各类事故。

几点思考

(1)“协议救护”作为保障小煤矿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一项有力保障,它的执行还要靠煤矿企业和矿山救护组织之间的互相配合和约束。一是在签订“救护协议”时,必须针对各个小煤矿的具体特点,明确对矿井进行预防性检查和井下巷道熟悉工作的时间和频率,小煤矿井下变化相对比较快,每次进行预防性检查和井下巷道熟悉工作的时间间隔应尽量短;二是煤矿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矿山救护组织,以便救护队及时掌握情况;三是矿山救护队在进行预防性检查和井下巷道的熟悉工作时,发现问题,不仅要向煤矿企业及时通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在煤矿安全整治和深化整治期间,小煤矿迫于安全整治的压力,都与救护组织签订了“救护协议”,下一步工作的继续开展还要靠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加大这方面的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认识到小煤矿实施“协议救护”是提高矿井抢险抗灾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3)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从思想上都应进一步提高对救护资源共享的认识。一是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看到淮北矿区小煤矿的实际情况,让小煤矿建立自己的救护组织或者是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区域性的救护组织,在资金、人员、装备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实际困难。特别是企业改制、经营方式的改变,乡镇企业大多变成了民营个私企业,同时政府职能也在转变,由过去的管理型变为服务型,更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救护组织资源共享对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都是好事,是受益,所以要力促小煤矿与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利用好现有的救护组织资源。二是淮北矿业集团和皖北煤电集团公司等救护大队及其所属中队要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救护组织还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不能独享资源。同时通过收取一定的协议费用也可用于进一步提高救护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通过这项工作能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为淮北矿区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一定的作用。

(4)淮北矿区地方小煤矿“协议救护”实施已两年的时间,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新机制运行的严格管理、监督体系,不仅做到合理的管理,还要做到有效的监督,让救护组织和被服务企业放心和满意。

(5)我们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发现,“协议救护”价格方面的约定是个难题,从理论上讲,应该遵从市场规律,但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区域内(象淮北这样范围不太大的矿区),由于救护工作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就会出现有些自然灾害严重的矿井没有救护队愿意与之签订协议,而自然灾害相对较轻的矿井与救护队签订协议时又感觉到价格太高的现象。所以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能对救护服务价格方面制定标准,以便于更有操作性。

胡海军 于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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