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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分析与对策

时间:2015-12-20 23:37:59 所属分类:矿业工程 浏览量:

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看,既有政府的监管执法不力,也有企业自身管理控制不善,还有企业员工的劳动违章以及社会中介的服务跟不上。但是,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负主要责任。企业安全管理控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安全投入,这

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看,既有政府的监管执法不力,也有企业自身管理控制不善,还有企业员工的劳动违章以及社会中介的服务跟不上。但是,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负主要责任。企业安全管理控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安全投入,这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高低的关键要素,而安全投入不足恰恰是我国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安全投入不足的原因分析

1.事故赔偿少、处罚轻
煤炭生产企业,发生了事故后,每个遇难者国内事故赔偿总额大致为8万元,但这与煤矿矿主高额的利润相比也有很大的悬殊,因此一些矿主说“买棺材比买药便宜得多”。国有煤矿发生事故后,还相应追究矿长的行政责任,但是由于国内“问责制”还刚刚开始,一次事故死亡多少人就应该问责,现在还没有规定,煤矿企业事故问责还没有先例。可以肯定的说,对事故处罚不力就是纵容事故的发生,使得煤炭生产的安全成本太低,导致矿主无视安全生产。

2.一次性投资成本高
由于煤矿安全设备一次性投入成本高,小煤矿不愿意在安全技术上投入。采煤中使用的综合采煤机,价值7000多万元,这只是一台机器的价钱,而煤矿里的瓦斯抽放系统、皮带运输系统等设施,不管哪一种,动则都是上千万。对于私人煤矿来说,由于煤矿的承包期短,一般是3~5年,使得煤矿的承包者在投入上有所顾虑,怀疑在承包期内不能收回成本。因此,他们的做法就是少投入,多挖煤,采煤时挑肥拣瘦,乱采滥挖,表现出了煤矿承包者的短期行为,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3.企业经济效益差
有些国有煤矿企业长年生产效益差,日积月累,根本无法进行安全投入,安全欠账太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黑龙江鸡西矿业(集团)公司下属的城子河煤矿就属于这种情况。该矿2002年发生严重瓦斯爆炸事故,115人死亡,事故前该矿连年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无法进行设备投资,安全生产就更谈不上了。

4.没有形成安全投资观念
长期以来,企业一直认为安全只是耗费和成本,尽量压缩和减少安全开支,没有认识到安全投资的效益。这表现在物资设备方面舍不得投入,安全人才方面更是不愿花钱。因此,即便在煤矿效益好的时候也不会去主动投入,只是被动地执行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安全投入的成本效益分析

安全投资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具有滞后性和间接性的特点。通过安全投资可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进而保证了正常的生产效益。中国地质大学黄盛仁博士提出,安全效益可以由安全收益减去安全投入成本所得。安全收益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带来的利益,它包括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两部分:安全收益=减损收益+增值收益+社会收益(含政治收益)+心理收益(情绪、心理等)。通常把减损和增值效益两部分称为安全的经济收益,其余部分称为安全的非经济收益。事故经济损失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构成,所以安全减损收益也分为直接减损收益和间接减损收益,其直接与间接之比由行业的特点决定。
一般来说,安全投入的非经济收益难以计量,因此较多的是考察安全投入的经济收益。只要经济收益大于或等于安全投入成本,安全投资都是可行的。我们可以利用下面的公式来说明安全投资的经济效益:

Se—安全投资的经济效益;
ΔC—事故经济损失的差额;
C1、C2—增加安全投资前后的经济损失;
ΔP—增加的安全投资;
P1、P2—安全投资。

当Se>1时,ΔC>ΔP,说明安全投资的增加使事故的经济损失大幅度下降,这种情况下,增加一定的安全投资,表面上看起来增加了生产成本,没有直接产生利润,却降低了经济效益。但实际统计分析得出,安全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达投资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如果认为增加安全投资要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这种想法就是错误的。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把一定的资金追加到安全投资中去。
当Se<1时,ΔC<ΔP,说明事故经济损失的减少,是以过高的安全投资为代价的,仅从经济上考虑是不合算的。但从安全生产的深远影响,从社会和企业未来的发展考虑,从安全的非经济收益来看,安全投入同样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声誉。

安全投资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投资前后的安全评价来估算,先计算出前后两次评价的事故风险度,估算一定程度的风险造成的风险损失情况,最后把前后风险损失求差,得出安全投资的经济效益。


保证煤矿企业安全投入的对策

1.高额安全事故赔偿
严厉的事故惩处和高额的事故赔偿,会对矿主的安全不作为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使矿主认识到增加安全投资是值得的,要比事故处理省钱得多。山西省最近规定,省内各类煤矿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同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进行公开拍卖。应该说,这是对安全不作为企业的有力鞭笞,国内其他地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类似政策。

2.严格煤矿企业市场准入
煤矿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能够使生产企业配备基本的安全生产设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一定的安全投入资金,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企业的涌入。为了避免煤矿矿主前期安全不投入,事故发生后潜逃,妄图逃匿责任,还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确保其能够承担事故后相应的责任。

3.煤矿企业产权改革
国内煤矿企业中,有很多是中小煤矿,每年发生大量生产安全事故。小煤矿大部分是当地政府承包给私人进行生产,承包有一定的期限,容易产生企业的短期行为。山西省已经在煤炭企业的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先行一步,就是明晰探矿和采矿的有偿使用权,并在临汾市开展了明晰产权的试点,将全市的312座煤矿的煤炭开采权由集体转让给了个人,被明晰产权的个人则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资源有偿使用费。煤矿产权的明晰,使不少矿主在获得了利益的同时,又感到安全责任的重大,增加了安全投入的信心。

4.重视以人为本的安全投入
目前,国内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缺乏煤炭产业人才的现象。在有关方面所做的调查问卷表明,在调查问卷中回答急需普通机电类专业的占96%,煤矿专用机电专业的占54%,安全管理的占43%,为所需人才的前3位。据笔者了解,目前我国开设煤矿安全专业的大学不超过10所,其中煤矿安全专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就业到煤矿企业的寥寥无几。因此,煤矿企业引进人才确实是当前的一大任务。

5.加快国有煤矿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普遍担负着较多的社会责任。为了安排职工家属及子女就业,几乎所有的国有煤炭企业都开办了大量的中小企业,而办这些企业的时候,很少考虑经济规律和经济效益,单纯是为了安置人员。实事求是地说,这些中小企业根本不具备市场竞争和生存能力。有关专家指出,这实质上是把农业的负担转嫁给了煤矿。因此,有必要对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制度改革,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

6.加大安全执法力度
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不仅要在市场准入的时候严格把关,更要在市场准入后长期的生产过程中依法监督,保证安全投入。新的《煤矿安全规程》颁布后,应该说,这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最全面、最详尽的规范和要求,也是煤矿安全执法的依据。各级政府只要严格执法,煤矿企业就无法逃脱安全投入的法网。

7.加强对矿主的安全培训
只有矿主真正认识到安全投资出效益,才能使被动投资转变为主动投资,才能使安全投资更加合理、有效。因此,加强对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经济培训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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