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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外贸发展的简要回顾(二) ---财政政策上扶持和支持对外贸

时间:2015-12-20 11:56:11 所属分类:财政金融 浏览量:

在企业财务管理上充分调动外贸企业积极性 在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中,20年来,财政实施的主要是减赋让利和奖励外贸企业以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优惠政策。主要措施有: (1)在利润分配政策上向外贸企业倾斜。为鼓励增加外贸出口货源,一是对外贸企业直属的38个加

在企业财务管理上充分调动外贸企业积极性

在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中,20年来,财政实施的主要是减赋让利和奖励外贸企业以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优惠政策。主要措施有:

(1)在利润分配政策上向外贸企业倾斜。为鼓励增加外贸出口货源,一是对外贸企业直属的38个加工企业实行了利润留成办法。经财政部批复同意,对外贸系统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外运总公司所属的38个企业单位进行了利润留成试点,基数利润留成比例为17%,增长利润留成30%。二是对地县外贸企业实行了全额利润留成制度;三是对统一经营茶叶、畜产品的内销、调拨利润实行同地方财政分成的办法。为控制外贸企业亏损,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益,对外贸企业实行了减亏分成办法。

(2)在留利分配中支持外贸企业改善经营条件。国家财政对外贸企业实行多个单项留利政策及单项留利的工资奖励政策,如联合营投资收益分成、代销国外商品利润留成、加工装配收入留成、民贸地区利润留成等,此外对外贸企业来源外国船方的速遣费收入在照章缴纳营业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可直接转入企业专用基金,50%用于业务发展、50%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增加职工奖励基金来源。为支持外贸企业抵御国际市场经营风险,同意外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外贸出口风险基金的制度等等。

(3)在财务管理中支持外贸扩大出口,对外贸出口实行形式多样的出口奖励制度。

实施了多种出口奖励金制度并在“七五”期间设立了沿海地区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从1986年起,国家对出口生产企业实行了出口供货奖励制度,即以1985年实际出口收汇为基数,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创汇奖励人民币一角。为便于执行,1987年改为不分基数内外,对每美元出口收汇一律奖励人民币五分,供货企业得到的出口奖励可直接进入企业专用基金按规定的比例计提企业发展和奖励基金。同时,国家还对外贸企业实行了出口收汇奖励制度,即从1987年起停止执行减亏分成办法,国家实行对外贸企业的出口收汇每一美元给予人民币二分和外汇额度一美分的奖励制度,对外贸企业提取的人民币出口奖励金,规定70%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业务,3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对提取的奖励外汇额度,规定用于外贸企业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以进养出的原辅材料、包装物料、对外宣传推销等费用,也可用于按留成外汇调剂处理。1993年财会制度改革后,上述各项留利及奖励制度相应取消。

为切实解决沿海地区轻纺工业面临的困难, 进一步增强沿海地区轻纺产品出口企业活力,鼓励轻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开发新产品,国家决定拨付重点轻纺出口企业发展基金,即从1987年起以上年实际收汇为基数,每新增一美元,拨付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四角人民币。专项用于重点出口企业发展深加工出口产品。该项基金,对出口纺织品适用于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杭州、北京、佛山等12个出口基地城市的出口企业及这些城市以外的纺织品重点出口企业。出口轻工业品适用于北京、天津、辽宁(包括沈阳、大连)、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包括青岛市)、广东(包括广州市、海南岛) 等9个省市出口企业及这些城市以外的150个重点出口企业。在该政策实施期间内,国家财政累计拨付该项资金12.7亿元。

实行了外贸企业的工效挂钩制度。财会制度改革后,对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奖励金及有关出口供货奖励相应取消。新财会制度赋予了外贸企业更大理财自主权。由于汇率并轨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外贸企业自负盈亏能力增强,从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外贸企业一律纳入国家税制调节范围,依法缴纳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为继续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国家对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了出口收汇美元含量工资分配办法,对非主营出口业务的外经贸企业试行了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的办法,这一办法虽有利于调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收汇的积极性,但美元含量工资无异于销售收入工资,不利于外贸企业讲求经济效益。因此,从1997年起,执行了新的工效挂钩办法。即按企业实现利税额实行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办法。工效挂钩办法的实施对调动外贸企业积极扩大出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在外贸财务管理体制上支持配合外贸体制改革

在外贸财务管理体制上,财政积极支持和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在积极推进外贸管理体制简政放权、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回顾20年来外贸体制的改革,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1978年至1987年“简政放权”阶段。1978年,我国第一家工贸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由外贸部高度集中管理的外贸体制开始变化,外贸经营权开始向国家部门和各省逐步放开。这一阶段,主要是改革高度集中的经营体制和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下放外贸经营权。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被打破,省级外贸自主权和外贸公司数量显著增加。据外经贸部统计,从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

这一阶段,财政外贸财务管理主要是支持建立工贸公司和地方进出口公司,调动各部门、各地方办外贸的积极性。首先开始改变了外贸盈亏一直由当时的外贸部统一核算的体制,先后对中央各部门成立的50多个工贸公司中的20多个拨付了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同时,按照当时的财务管理办法每年统一核定出口额、出口成本和盈亏总额,按月办理盈亏缴拨,盈亏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对少数公司实行了核定出口成本、按企业上缴外汇数额开头进行结算以及实行盈亏包干等财务管理办法。对地方成立的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以及部分军工口部(委)所属承担国家出口计划和上缴中央外汇的进出口公司,实行按核定的退税后每美元出口成本办理盈亏缴拨的办法。这此办法,对扩大出口收汇发挥了重要作用。1987年,各部门所属工贸公司出口额达46亿美元,各地外贸、工贸公司出口额达18亿美元,合计占当年全国出口总额394.37亿美元的16.22%。其次积极进行了中央外贸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推进各种形式工贸结合、为外贸企业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等财务管理体制的探索。如1981-1983年将广东、福建两省外贸财务体制下放到地方;在其它地方成立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与生产企业建立出口联营的进出口公司,如山东青岛饮料进出口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中国金山贸易联合公司等。


二是1988至1990年“三年承包”阶段。为改革外贸的利益分配机制,打破外贸统负盈亏吃国家“大锅饭”的财务体制,在1987年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第二,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外汇留成,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第三,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外,其他出口商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三年承包”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在自主经营的道路上迈进了一步,促进了工贸结合。在这一期间,财政外贸管理体制实行的是核定“三项指标、两个挂钩”的体制,即核定出口额、出口成本和盈亏总额三指标,完成三项指标进行出口奖励和减亏增盈留用两挂钩。具体如下:

与出口奖励挂钩是国家对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和1美分外汇额度,完成出口收汇可提取50%,完成出口成本、盈亏总额可分别提取30%和20%,即提取比例为“五、三、二”,同时为鼓励企业超额完成出口收汇,还规定在不突破出口成本和亏损总额的前提下,每超额完成1美元,可再提取1分人民币的奖励金。第二个挂钩是,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增盈分成,减盈也按比例分担。留用资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和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三是1991年至1993年外贸“转机”阶段。国家从1991年起,取消了财政对出口的补贴,在改革外汇留存分配办法,进一步实施外汇额度有偿使用的情况下,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促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这一期间,财政对外贸财务管理主要是实行了上缴相当于所得税33%的利润政策和定额利润包干政策,为外贸企业逐步向所得税制过渡打下了基础。同时,为增强外贸企业自负盈亏能力,国家采取了上缴中央外汇进行有偿补偿的政策。

四是1994年至今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阶段。这一阶段,国家一方面对外贸宏观环境进行了重大改革,使国家对外贸的管理由微观转向宏观;另一方面,加快了外贸经营权放开的步伐,初步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1994年国家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其中外汇体制改革对外贸体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了汇率的形成机制,保持了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建立了银行售汇制和实行了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了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的可兑换。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外贸立法,加快了赋予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内贸流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步伐。为外贸经营权最终从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转变打下了基础。在财政外贸财务管理上,所有外贸企业实行了所得税制,同时结合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实行了统一规范的企业利润分配办法,并沿用致今。

总之,20年来国家财政所有鼓励外贸发展的政策,对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外贸出口创汇,保持国家外汇收支平衡以及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实力的提高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从建国至1978年底的近30年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累计只有1,693.15亿美元,其中出口851.95亿美元,进口841.2亿美元。但从1979年至1998年的20年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累计达27,592.35亿美元,是前30年的16.3倍,其中出口14,203.97亿美元,是前30年的16.7倍;进口13,388.38亿美元,是前30年的15.9倍。

1950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仅11.35亿美元,其中出口5.52亿美元,进口5.83亿美元;1978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06.38

亿美元,其中出口97.45亿美元,进口108.93亿美元;1998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3,239.3亿美元,其中出口1,837.6亿美元,进口1,401.7亿美元。20年来,我国年进出口贸易的高速发展,不仅大大高于同期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也大大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幅,使我国在世界贸易的排名从20年前的32位跃升至1998年的第9位。

出口商品结构明显优化,实现了由主要出口初级产品向主要出口制成品的历史性转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出口迅速增长。贸易伙伴遍及世界各地,由1978年的几十个发展到227个国家和地区。所有这些,与国家财政的鼓励政策密不可分。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对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加快我国开放

型经济的形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优化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和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样,对国家财政收入增长也直接间接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是通过吸收外商投资带来了大量的涉外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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