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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下“民工荒”现象分析

时间:2015-12-20 12:00:21 所属分类:财政金融 浏览量:

摘要:近年来我国出现的“民工荒”现象折射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民工荒”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应结合农民工的群体特点,适当降低缴费率,加强城乡社保体制的衔接,分类建立农

摘要:近年来我国出现的“民工荒”现象折射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民工荒”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应结合农民工的群体特点,适当降低缴费率,加强城乡社保体制的衔接,分类建立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适合农民工群体特点的分层社会保险体制。

   关键词:社会保障;民工荒;农民工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Labor Shortage" is a reflection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laws. Improve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or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Labor Shortage" The question is to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is an urgent requirement to achieve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for social harmony. Migrant workers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roup, due to lower payment rate and strengthen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of convergence,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migrant workers the minimum livelihood guarantee system for migrant workers group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tratifie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 shortage of migrant workers; migrant workers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初开始,福建、广东、深圳等沿海发达地区相继出现农民工短缺现象,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短缺形势相当严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有近200万的缺口,缺工比率约为10%。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例,私营、港澳台资及外资企业三类企业目前农民工短缺数量相当于这些企业就业人员总数的12%左右。据此推算, 广东省农民工短缺数量超过100万人,且这一数字仍有上升的趋势。[1] 中山大学劳工研究与服务中心2006年对珠江三角洲的缺工问题做了调查,结果显示,认为缺工的占64%,比2005年增长了10%,其中认为缺技工的占18%,缺普工的占了53%,认为两者都缺的占26%。2007年,基层劳动力短缺已经由东南沿海蔓延到北方内陆,从东部扩展到中部乃至全国,从暂时的缺工变成了长期的趋势。2007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刘易斯转折点及其政策挑战》提出警告:中国将要进入劳动力短缺的时代。[2]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都占有较大比例,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占到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占到50%以上。深入研究“民工荒”问题产生的原因,有效解决“民工荒”问题迫在眉睫。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二、“民工荒”现象折射出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缺陷
  造成“民工荒”的原因较多,工资水平低并长期不见涨,劳动力市场不健全等固然是重要的诱因,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民工荒”的重要制度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高需求与低参保率的矛盾
  农民工在城市工作面临生存、疾病、失业等诸多风险,需要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农民工在城市大多数从事的都是苦、脏、累、技术含量低的体力工作,其工资水平相对较低。自身技术水平低、企业拖欠工资等情况又使得农民工的收入具有不稳定性,他们面临生存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状况亟需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
  但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参保率非常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21.6%、31.8%、5.5%和33.7%,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分别为2.9%、3.1%和5.6%。农民工一旦出事,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3]农民工参保意愿不高的原因在于社会保障的个人承担比例对农民工来说过高,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成为他们的负担。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过窄,农民工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
  据调查,农民工的月工资主要集中在500至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 至500元的占29.26%,500至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不少农民工的工资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生病或遇到其他意外支出,农民工就可能出现生活困境。目前,全国农民工工资拖欠仍然达到1000亿元,其中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为71.2%,仅有6%的农民工能够按月领取工资。农民工亟需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护,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护对象通常是城市居民,农民工很难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一刀切”的问题,没有考虑农民工的群体特点
  农民进城以后,房无半间,人生地不熟,他们要在城市立足,惟一办法就是在城市实现就业,只有找到工作才能谈得上其他。其工作通常具有短期性特点,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参保意愿都不高。由于城市职工流动性较农民工低,企业也愿意为城市职工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在工作、生活上的诸多差异,要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当有别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全采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保证农民工的参保率,也无法满足农民工对社保的需求。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难点及面临的挑战
  (一)户籍制度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羁绊
我国户籍制度人为地将人口分为两种:一种是占总人口75%的农业人口户籍,另一种为非农业人口户籍,身份不同代表的权力、地位和机会也不同。户籍制度的发展就是很好的证明,长期下来,其两大缺陷日益突出和固化:一是限制迁徙;二是缺乏基本的人身权益保护。农民工户籍身份是农民,而职业身份是工人,其在城市工作过程中在就业、住房、子女受教育,甚至人身、人格等方面都因为户籍关系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不能融入城市主流社会,成为游离在城市的边缘人。在城市中,他们必须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卡》、《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等一系列证件才能证明他们的身份。这是“民工荒”形成的根本推动力,也是隐藏在“民工荒”背后的制度因素。户籍制度造成了农民工较高的流动性,而流动性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发挥保障作用。
  (二)农民工的高流动性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挑战
  大多数农民工的流动性强,使得社会保险部门的管理难度和运行成本扩大,加之费率偏高而造成用人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不愿意为农民工投保,甚至可能出现大量裁减农民工的现象。部分农民宁愿多要工资而不愿意缴付养老保险费,或者将不被裁减放在首位考虑。
  另外,由于农村没有社会保险,农民工一旦离职,其社保关系就很难衔接。他们往往选择退保,而退保手续难、周期长,造成农民工们很难真正享受到社保的好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考虑到农民工的高流动性,解决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这是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降低缴费率,加强城乡社保体制的衔接,提高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长期来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做到可携带,并最终为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服务。在工伤保险为所有农民工提供保障的基础上,以大病医疗为主的医疗保险首先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衔接,进一步发展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建立一个与城镇养老保障体制不一样的针对农民工的低水平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意识提高后,逐渐向高水平发展。而实现城乡社保制度的一体化必须首先解决户籍制度的问题。
  (二)分类建立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
  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和流动程度不同,可将农民工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有雇主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第二类为有雇主但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工;第三类为无雇主的农民工。对于后两类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强,对他们应采取比较灵活的政策。
  (三)建立适合农民工群体特点的分层社会保险体制
  根据农民工的工作性质、生活状况等群体特点,建立适合农民工群体的分层社会保险体制。最迫切的是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其次是建立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然后是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还有必要针对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两种情况,设计出两个以上的养老保险方案;最后,还必须规范用工,让所有用人单位均须与所雇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洪秋妹,何军.透视中国民工荒现象[J].农业·农村·农民,2006,(5).
  [2]陈晓,赵磊.危险的刘易斯转折——中国民工荒现状调查[N].中国新闻周刊,2007-06-25.
[3]黄秀玲,吴再发.从“民工荒”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J].福州党校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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