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12:09:52 所属分类:财政金融 浏览量: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壮大,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质量和水平也不断提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增强。20年来,国家财政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了鼓励出口的财政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壮大,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质量和水平也不断提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增强。20年来,国家财政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了鼓励出口的财政政策,从财政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多种优惠措施,鼓励扩大出口,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在财政政策上扶持和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积极改革外贸体制,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是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前,我国外贸是实行国家统负盈亏的财政管理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财政为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鼓励政策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增加出口商品货源的相关鼓励政策,二是扶持外贸企业改善出口经营等有关优惠政策。
(1)增加出口商品货源的相关鼓励政策
改革开放前,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一个突出矛盾是出口商品货源尤其是适销对路的出口商品货源不足,出口贸易一直受到国内生产能力的限制,主要以出口农副土特产品为主。在处理内外销的原则上,一直是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方针,按照以下三条原则进行处理:一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限量出口;二是国内市场和出口都需要而货源较紧张的物资,要积极发展生产,挤出一部分出口;三是国内市场可多可少的,可有可无的商品,基本上供应出口。据统计,1953年,在我出口商品中,农副产品和轻工业品约占82.6%。尽管到1978年我出口商品结构比1953年有所改善,但初级产品仍是我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我国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商品共有16个:大米、活猪、冻对虾、棉布、厂丝、绸缎、棉织品、针棉织品、服装、抽纱、茶叶、中药材、黑钨砂、煤、原油和成品油,这些商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49.5%。此外,出口额在5千万美元以上的商品共有17个:冻猪肉、冻兔肉、活塘鱼、蔬菜罐头、棉花、棉纱、棉涤纶布、毛针织品、松香、猪鬃、高级手工地毯、羽毛、皮褥子、陶瓷、纸张、钢材和锡, 这些商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11.2%。以上两项合计共33个商品,就占我出口总额的57.1%。因此,改革开放20年来,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中心环节是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大力支持外贸增加出口货源,鼓励外贸关心生产、参与生产、组织生产,成为国家财政支持外贸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为此,国家财政:
建立了扶持出口商品生产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外贸发展农、副、土、特、畜产品,水、海产品和矿产品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出口货源;用于扶持出口工业品的新产品的试制费用。资金分两部分,一部分从1972年起,由国家财政每年拨付扶持生产资金,到1998年,国家财政累计共拨出该项资金8.55亿元。在实际使用中,扶持生产资金除用于上述增加出口商品生产外,还用于外贸系统基层点的简单营业用房、救灾补助及外贸中专经费等补助。此项无偿拨款后来转为扶持外贸事业发展的资金。另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拨付给外贸基地部门实行无偿周转使用,从1975年开始,财政每年拨付该项资金,截止到1985年,国家财政累计拨付扶持生产周转金2.6亿元。此后,根据外贸基地局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国家财政决定将此资金全部转给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公司。
国家财政扶持生产资金的拨付使用,对加强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增加适销对路出口商品货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据有关资料表明,从1973年外贸在广东佛山地区建立第一个出口商品综合基地以来,截止到1984年共在全国建立了三十三个综合基地,为1984年当年外贸提供了22.7%的出口货源,有力地支持了外贸扩大出口。
建立了扶持外贸发展商品生产的商贸周转金。1987年,为加强中央财政用于外贸企业的业务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将有关扶持外贸的各类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用途与原扶持出口商品生产资金一致,在原无偿使用的基础上,按周转使用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费率按使用期长短确定,归还期在1、2、3年以和3年以上的分别为1%、1.5%、2%、2.5%。截止1997年,国家财政累计拨付该项外贸周转金达8.79亿元。
此外,为增加出口货源国家每年拨付“以进养出”周转平价外汇用于外贸出口商品生产;还通过奖售平价化肥、粮食以及钢材、生铁、有色金属、汽车、机床等物资用作外贸换购出口紧俏货源;为扶持出口工业品生产,国家财政拨出5亿元贷款资金,通过建设银行对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发放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在现有基础上改造原有设备、扩建以及调整工艺、革新技术以增加出口可供货源,截止1985年该项贷款基金达6.5亿元等。
在当时供不应求的国内市场情况下,国家财政扶持出口生产资金的设立和使用,对发展我国农副土特商品生产,加快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加速出口商品生产专业化,进而扩大我国对外贸易出口,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2)改善出口经营、增强出口竞争力的相关鼓励政策
设立了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此项资金由国家财政拨款扶持外贸进行简易建筑。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建立于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78]24号),批准将简易建筑费由原来在企业商品流通费中开支,改由国家预算中拨专款开支。根据国务院精神,国家财政从1978年1月1日起,将外贸企业所需的简易建筑费纳入国家预算,由财政部拨专款解决。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外贸企业修建简易仓库、临时货棚、装卸货台、各种小型水池、简易仓库围墙、竹栅栏、排水沟和小桥、道路及国家统一分配的运输车辆等。每年预算安排在1.33亿元左右。截止1998年,国家财政累计拨付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23.59亿元。
采取了各类外贸补贴政策,包括:进、出口商品价差补贴、记账贸易顺差占款利息补贴、进口原苏东机电仪专项补贴、进口国别政策补贴等。从1953年到1979年间,除1959、1960、1962-1965年六年外贸为亏损外,其它年份均为盈利,至1979年累计上交利润196.6亿元(已抵亏损)。但从1980年至1993年底,国家财政预算累计拨付的各类外贸亏损补贴达1,694.91亿元(已抵所得税、调节税及相关企业利润)
实行了鼓励出口的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退税,使我国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是有效调动外贸企业出口积极性、增强我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扩大外贸出口的一项重要政策。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对钟表、自行车等17种机电产品的出口实行退税政策。从1985年起,除原油、成品油以外,对其他出口产品均实行了退还生产环节最后一道产品税和增值税。1996年又开始试行对十类出口产品退还中间环节产品税和增值税,到1987年对出口产品逐步实行退还各道环节累计间接税和增值税的办法。1994年税制改革后,实行了“免、抵、退”的全面出口退税办法。1996年因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征税不足等问题,国家调低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1997至1998年,随着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支持外贸进一步扩大出口,财政又分期、分批对有市场的出口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和提高。强有力地支持了外贸出口尤其是深加工机电产品的出口。
实行外汇额度留成制度。为调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增强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能力,我国从1979年起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即从外贸企业出口收汇中,留给地方、部门、和提供出口货源的生产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留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也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办法调剂给其他企业使用。1985年,国家重新修订了外汇留成办法,为鼓励出口,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外汇的留成比例,同时,为鼓励地方超额完成出口计划,还规定对超计划出口由地方自负盈亏,所收外汇实行中央和地方倒三七分成。1988年,外汇调剂市场放开以后,因调剂价格可在国家制定的最高限价以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上下浮动,外贸企业留成外汇调剂收入逐步成为企业调节盈亏的一个重要手段。1994年,随着人民币汇率的并轨,外汇额度自然消失。
采取了有偿上交中央外汇人民币补偿政策。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1年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企业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为此,国家进一步改革了外汇分成办法,实行了出口商品收汇全额分成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外贸企业留成外汇的分成比例,留成外汇主要用于企业自营进口和调剂补偿出口亏损。为确保中央外汇收入,对一般商品出口收汇采取上缴中央50%,其中有偿上缴30%的办法。为此,国家财政从1991年至1992年共拨付有偿上缴中央外汇补偿资金185.44亿元。有偿上缴中央外汇补偿资金的拨付,为外贸企业改善出口经营、降低亏损,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991年外贸出口总额达到719.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8%。1992年出口总额达到849.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1%。
此外,国家财政为鼓励外贸扩大出口,在取消出口补贴后,为防止纺织出口企业生产滑坡,于1991年采取了出口纺织品生产专项补贴政策;为改善外贸企业经营对外贸企业出口还实行了优惠的贷款利率政策和对有关外贸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不加息、不罚息政策等;先后建立了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还对“八五”期间的机电产品出口实行了所得税返还办法。为抵御金融危机对我出口收汇的冲击和影响,从1998年下半年起实行了出口收汇贴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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