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12:20:46 所属分类:财政金融 浏览量:
摘 要: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文中从财政转移支付在均衡地区财力的必要性谈起,通过分析西部大开发中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指出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性
摘 要: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文中从财政转移支付在均衡地区财力的必要性谈起,通过分析西部大开发中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指出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 财政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
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于1999 年6 月,而它真正发展于2000 年。西部地区在7 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本文以西部大开发以来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简写为“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探询转移支付在西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一) 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纵向不平衡,是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
税收和债务工具划分给中央政府集中了较大部分收入。在分税制改革之初的1994 年,中央财政自给能力达166 %,2000 年中央财政经历改革后最艰难的时期,自给比例降到127 % ,此后,中央财力得到了稳定增长,2004 年的184 %是改革以来的最高水平。与之相伴,地方财力自给水平稳定在较底的水平,始终徘徊在50 %、60 %的水平,2004 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仅为59 %。由此可见,地方财力的收不抵支现象只能依赖于中央较为充裕的财力支持。
(二) 解决地方政府间财力横向不均衡,是转移支付的另一个原因
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表现出了多个层次,支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地区之间的分配也存在较大区别。以2004 年为例来说明。中央财政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平均补助为724 元,在西部的12省市区中,广西只有621 元,四川为619 元,贵州恰为724 元,可见西部部分地区的补助还处于较低水平。而当年上海市的人均财政补助高达2 257 元,浙江省也达到了773 元。此外,图1 还告诉我们东、中、西省市地区之间在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上存在巨大差异,地区之间东多西少的局面明显。这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初衷显然不符,财政转移补助支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二、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现状
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源于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当前,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三种形式。随着中央财力的不断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并且这一增加的趋势依旧十分明确。2005 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达到7 330 亿元,相当于1994 年497 亿元的14. 7 倍年均增长27. 7 %。西部大开发政策出台以来,中央逐年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依据转移支付的不同形式可以总结如下:
(一) 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 年为基期年核定;当年中央财政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全额返还给地方;1994 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期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 ∶0. 3 系数确定。2004 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4 379. 1 亿元,其中西部地区占20 % , 中部地区占23 % , 东部地区占57 %。2005 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也达到4 143. 71 亿元。
(二) 专项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财政转移支付中能够体现国家政策意愿的一种方式,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基本因素包括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一是人员支出因素;二是经济发展因素;三是社会发展因素;四是其他政策因素。专项转移支付能够解决西部发展过程中的“瓶颈”,诸如交通、通讯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兴建问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的规模效应,一定程度上能把财政资金对西部地区的“输血”变为“造血”。2004 年中央专项补助为3 423. 2 亿元,其中东、中、西依次所占比例为14 %、52 %、34 %。
(三) 财力性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均衡地方财政能力的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2005 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达到3 812. 72亿元,比2004 年增长46. 4 % ,其中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比例高达90 %以上。它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此处着重谈到两种形式:
1. 一般性转移支付
1995 年中央财政开始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 2002 年过渡时期转移支付改名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就全国而言,从1995 年的21 亿元增加到2004 年745 亿元;就西部而言,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逐年增加,从2000年的53 亿元增加到2004 年的369. 94亿元。
2.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从2000 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众所周知,西部地区很多地方本身便是民族地区的聚集地,因此,一直以来西部广大民族地区得到了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增加,2000 年25. 5 亿元,2001 年33 亿元,2002 年39 亿元,2003 年55 亿元,2004 年达76. 9亿元。
此外,还有“三奖一补”机制、取消农业税后的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形式,也在地区财力均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在西部大开发的实践中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将西部地区开发推向深入的进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由于支付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当前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略显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与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单一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下移和财权的上移形成了一对矛盾,转轨时期西部地区庞大的事权和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表现十分明显。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责大大增加了,直接后果就是行政费用的支出增加。但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分税制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的实行几乎把地方政府的财源剥蚀殆尽。地方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恰好能反映出来这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状况。1994 - 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从12. 7 %提高到29. 3 %。其中西部地区更是由12. 5 %提高到51. 1 %,2005 年以来依赖程度较高的省份是青海、西藏、宁夏、甘肃、新疆,而他们恰好又都是西部的省份。
此外,当前我国均衡财力主要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这一种方式,略显单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均衡地方财力需要中央政府付出越来越大的成本,且这一支出有着较为明显的刚性特点,这就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和支出压力。其实,西方发达国家在均衡地方之间财力状况方面,还存在省际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这种形式,某种程度上它的运行状况相当良好。
(二) 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规模过大
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是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税收返还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税收返还以1993 年为基期年,制定税收返还基数的时候,实质上已经默认了东南沿海省市和中西部省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之间财政实力的差异。因此,采用税收返还方式进行转移支付,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因历史、自然原因而形成的地区间财力差异问题和各地区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差异问题。
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变化,可通过我国1999 - 2004 年中央补助地方的细项分类加以说明。从图2 可知税收返还比例自1999 年以来虽成下降之势,但最低时还保持在35 %之上,仍然处于转移支付各细项分类之首。专项转移支付也始终能够处于30 %之上的水平。两者之和虽说已从1999 年87. 2 %的水平降到2004 年的60. 4 %,可谓降幅巨大,但依旧占据转移支付中的绝对多数。而有利于地区财力均衡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才处于28 %的水平,还不到总量的1/ 3 。
(三) 财力性转移支付有待进一步完善
财力性转移支付在均衡地区财力能发挥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们采用基数法确定对不同地区的补助金额,这一方法直接导致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失效。1995 年我国初次采用因素法这种方式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它被称为“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法”。主要内容有:核定各省级地区的标准支出数,将其与1994 年实有财力进行比较,凡财力不足而出现收支差额者,将其列入转移支付对象。
这种办法虽然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上的一大突破,为转移支付制度克服人为因素干扰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它是两个不同体制的产物,在确定这一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既得利益,因而这一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采用因素法的转移支付力度有限,其占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太小,同时在技术方法、影响因素的选择和权数的分配上还不是很完善。
(四) 转移支付缺乏法律支撑和监管机制制约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为法律基础的。这两部规范性文件均不是针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定的专门法,充其量是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确认。实践中多是以行政规章作为指导依据,与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
同时我们在实施转移支付的形式、原则,组成转移支付制度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各自的实施目标、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程序上依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主体还不十分明确。
四、对完善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政策的思考
(一) 明晰财权与事权的划分, 探索新形势下的转移支付模式
财权与事权的不一致是分税制以后的突出问题。为了使地方政府不会因为缺乏财力而使事权得不到有效落实,需要思考如何丰富地方财源。地方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税收体系,可以通过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上的一些权利。西部地区解决这一问题任务更为繁重,可以给予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更多的政策优惠,如赋予地方政府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其比例的权利等。进一步完善共享的增值税、所得税相关事宜,保证地方财力有一个稳定的来源。
探索创新省级之间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德国政府采用了一种为世人称道的成熟的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在国际上有着广泛的影响,我们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学习德国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横向转移支付方式。也许囿于体制的原因或者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一时间无法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横向转移支付,至少我们多了一种使各方财政平衡的不同思路,待经济进一步发展,条件成熟后完全可以尝试一下这种支付形式。
(二) 减少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的比重
降低税收返还等在转移支付中的比例有利于地区财力的均衡。税收返还的数额巨大,每年有3 000多亿元,建议将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而不是按地方基数方法分配。这样可以减小税收返还所带来的扩大地区财力效果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平衡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财力状况。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财政补助中成功的经验,降低专项补助的规模,当中央提供专项资金时,明确方向,但要减少地方的配套资金提供的比例和范围,不使专项资金流向富裕的地区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三) 规范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方式
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采用公式法的支付方式应成为主流方式,使它在均衡地区财力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因素法”在转移支付中的使用。根据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实际,用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应更多地考虑地区差异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大体归为三类:一是自然因素,包括各地区的面积、人口、种族和气候等条件;二是经济发展水平,包括各省区人均GDP ,人均财力、投资占GDP 比率等变量;三是公共服务水平因素,例如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供给水平。
(四) 加强转移支付的法律支持和监督机制完善
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监督任何资金的基础。转移支付资金也不例外。首先,应进一步修订《预算法》,明确转移支付在预算中的地位、作用及表现形式;其次,应制定《政府间转移支付法》, 明确实施转移支付的形式、原则,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程序, 以及违反时进行处罚的标准等;再次,可以考虑在即将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法》中明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的优惠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照顾。
同时,要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倡多部门的共同监督,构建起由各级人大、审计部门、财政内部监督部门和社会所组成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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