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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制度的构建研究

时间:2015-12-20 12:28:50 所属分类:经济计划与管理 浏览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越级代理、定向评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业绩伪造、恶意欠薪、地方保护、行业封锁及履约失信等违法违规现象也伴之而生。这不仅扰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越级代理、定向评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业绩伪造、恶意欠薪、地方保护、行业封锁及履约失信等违法违规现象也伴之而生。这不仅扰乱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助推了腐败行为的蔓延,污染了社会良好风气,也侵害了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不仅要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监督,同时,还要发挥社会监督和主体诚信守法的自律作用。

  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一)项目业主失信行为及成因

  部分项目业主通过将项目肢解、化整为零等手段来规避进场交易,或以时间紧、任务急、带资建等理由要求改变交易方式,或提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借助代理机构搞虚假交易等失信行为不一而足。

  究其原因,无外乎是项目进场交易体现市场公平竞争性,公平竞争就会使得中标结果扑朔迷离、难以确定,而项目业主想要的“意中人”中标难度无疑加大,于是上述行为的出现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二)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

  项目代理机构系一手托两家的中介机构,理应发挥良好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而部分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诱导评标、违规收费、行贿业主和受贿投标人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与“中介中立”原则背道而驰。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制度等不堪一击、土崩瓦解,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三)投标人失信行为及成因

  投标人是交易市场最重要的交易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需求。而在这“僧多粥少”的建设市场中,很多投标人不是靠依法、诚信、实力来赢得市场,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贿赂业主以及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想如何实现自己眼前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将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由于转包、分包的“链条”过长,层层利益盘剥后,出现民工工资被拖欠、项目成为劣质或“半拉子”豆腐渣工程就都在“情理之中”了。

  (四)评委失信行为及成因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有部分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这里的“人”是指有意向的招标人或已授意评委的投标人),于是乎评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和标准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征求招标人意见评标、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或是应否决投标最终又没有否决投标等不客观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上述行为的出现,究其原因,有评委个人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缺陷问题,如评委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等情况的存在。

  (五)交易中心失信行为及成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平台,也是监督部门对交易当事人实施监督的平台。因此,交易中心不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监管的行政监管部门。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交易中心集监管、代理、服务于一身,同时以三种角色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造成许多利益寻租空间,出现违规失信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交易监管部门失信行为及成因

  目前,部分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督乏力、惩处不严,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甚至不愿意监督等现象,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部门又存在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的问题。很多地区基本没有相关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而受到追责的事例发生,难道这个领域真的就没有人违法违规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呢?笔者认为,那就是相关监管单位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监管人员越来越少了,“多栽花、少种刺,留得人情好做事”、“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心态的人越来越多了……在这种背景下,要想交易监管能做到彻底到位,简直就无异于“痴人说梦”了。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制度的几点建议

  诚信是道德的底线、守法的基础、社交的规则及和谐的前提。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要构建依法、和谐、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从信用制度、信用管理、激励问责和失信惩戒等多层面、全方位、立体式营造信用氛围,培养信用习惯,从而守住信用底线,真正让交易各方主体成为信用的信仰者、维护者和执行者。

  (一)不断完善交易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归集工作制度和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作标准和规范,推动交易主体主动适应市场信用需求,不断规范交易市场秩序,持续改善交易信用环境。

  (二)强力推进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用数据库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标准体系和数据归集技术规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交易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一网四库一平台”建设,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人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投标企业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让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性的信用数据库,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自律和管理发挥有效作用。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与社会其他征信数据库的无缝对接,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全覆盖。

  (三)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工作机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各交易主体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和商账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激励交易主体之间以信用行为贯穿于公共资源交易始终。开展代理机构、投标企业及交易中心贯标活动,促进其依法经营、严格履约,共同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发展环境。建立交易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引导各方主体以诚信立业、以质量取胜,自觉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诚信履行交易责任,形成“人人参与交易信用建设、个个珍惜信用记录、共同维护交易诚信”的社会氛围。

  (四)实施交易主体激励问责并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具有涉及的单位多、环节多、管理部门多等特点,各方主体应认真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对诚实守信的相关交易主体给予一定奖励或优惠、扶持等政策。对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受贿和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还要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追责。

  (五)建立健全交易市场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失信行为认定、修复和披露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处罚警示并行机制。加大部门联合处理力度,对尚未造成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及时教育,督促整改;对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做到查清违规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公示力度,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杀一儆百”的目的。建立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组织相关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立体化、多方式的有效报道,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提高案件警示的教育水平。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秩序。

  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应加强日常联系,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应邀请司法部门一起介入调查、核实,减少重复审查取证,提高办案效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强化与公安、纪检、检察等部门联合办案的力度,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的惩处,不断净化市场交易环境,全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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