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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形势下的个人破产制度

时间:2018-10-20 10:34:57 所属分类:经济学 浏览量:

这篇经济师职称论文发表了新经济形势下的个人破产制度,我国并无个人破产制度,而作为替代性制度的参与分配因范围上的局限性及程序设计上的缺陷无法解决问题。构建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已迫在眉睫,我国应顺应经济形势的转变,借鉴域外及台湾地区经验,从适用

  这篇经济师职称论文发表了新经济形势下的个人破产制度,我国并无个人破产制度,而作为替代性制度的参与分配因范围上的局限性及程序设计上的缺陷无法解决问题。构建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已迫在眉睫,我国应顺应经济形势的转变,借鉴域外及台湾地区经验,从适用范围、程序构造、实体设计三个方面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经济师职称论文,个人破产,参与分配,经济形势,制度构建

经济师职称论文

  前言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即开始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论,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否定派的胜出为该争论划上了阶段性的句号。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P2P等新兴借贷形式的发展,经营活动及消费活动中的借贷关系数量剧增,尤其是个人经营与消费借贷。过热的借贷市场及过重的利率负担超过了个人经营活动承载力,且国家经济增长趋于平缓的大环境下个人收入水平与个人消费借贷的增量无法匹配,大量个体经营者或个人消费者因此资不抵债。但我国并无针对自然人的破产程序或消费者债务清理制度,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仅凭参与分配制度无法实现各债权人间的公平受偿。而超出债务人偿付能力的债务会存续至清偿完毕,且债务总量会随时间不断累加,这压缩了债务人经济再生的空间,债务人经济再生能力的削弱会进而减少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可能。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作为个人破产的替代性制度,无力解决上述弊端,从参与分配向个人破产的转型,成为我国清理自然人债权债务的必要选择。

  一、参与分配的局限性

  (一)范围上的局限性

  相比于个人破产制度,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过窄,易造成债权人非因自身过错而无法受偿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需取得执行依据或提起诉讼,否则不具有分配资格。对于以下债权人而言,该规则并不合理:第一,已申请仲裁的债权人。通过仲裁方式与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权利无本质区别,而以仲裁方式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仅在取得执行依据后方可参与分配,无端造就了仲裁与诉讼在效力上的不平等;第二,债权已到期但未起诉的债权人。诉讼非法定唯一的债权主张方式,在债权人、债务人对债务并无争议时可通过债务履行通知等方式行使债权,而参与分配实际上限制了债权的行使方式,无端增加法院诉讼压力。即使债权人选择起诉,从得知债务人资不抵债到提起诉讼需要一定时间,债权人可能会因此错过申请的期限;第三,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虽然可在到期后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经过参与分配程序后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已大大削弱,申请参与分配机会的缺失意味着债权实现机会的丧失。

  参与分配的客体范围为申请执行人债权额内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属于分配客体,且债务人对尚未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并无主动申报和提交分配的义务,法律上也没有鼓励债务人诚实地交出一切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制度性规定。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分割,使得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也被迫分割,未得到全部清偿的债权人需在多个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且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等因素还会影响不同执行法院分配方案的制定,这给债权实现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程序上的瑕疵

  参与分配制度缺乏公示程序,其他债权人无公开渠道知晓执行进度或债务人财产状况,实际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设置了严苛的条件。首先,债权人须知悉执行程序的存在及进度,但执行机关并无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义务,执行人、被执行人亦无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义务或动机,在无其他公示信息的情况下债权人仅能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系统才能知悉,这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未被司法机关告知相关情况的债务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其次,债权人需知悉债务人资不抵债,参与分配制度并未课以债务人报告财产状况的义务,其他债权人亦无其他公开渠道了解债务人财务状况,出于时间、精力、成本、距离等限制,在相關主体没有公开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很难及时跟进每个债务人的最新情况,尤其是债务人恶意隐瞒、欺诈时。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等影响了债权实现的公平性。由于缺乏统一的公示程序,执行机关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期而遇”的分配申请均予以接收,使得其他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前可随时申请参与分配,而法院则需随新债权人的不断加入而不断重新制作分配表、调整分配额,造成程序拖延和工作浪费。

  (三)理论体系不完备

  参与分配制度在我国的功能定位为个人破产的替代性制度,产生之初并无相关理论基础。虽制度出台后经过了理论论证,但鉴于我国薄弱的法学理论基础,此类完全内生的法律制度的体系建设难度较大,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在理论上获得论证和解答。相比之下,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外起源已久,在中世纪后期即形成了最早有关破产的成文法规,如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发展至今,其理论体系也渐趋成熟,形成了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法人的破产即是从商人破产主义中衍生而来。目前我国仅引进了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衍生品—法人破产制度,而自创了代替个人破产制度的参与分配制度,鉴于我国法学理论基础较为薄弱,在引进类似制度时需对其制度起源、机理、适用范围进行全面考察,若贸然进行删改将面临着理论体系的欠缺及制度设计的缺陷。

  二、参与分配向个人破产转换之必要性

  (一)适应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

  股票、证券等投资市场的火爆,信托、基金等金融业态的发展,引得大量“热钱”从传统产业转移到高风险、高收益的资本市场,催生了P2P等新兴借贷方式,金融借贷相比传统的银行贷款模式更为多元且便利。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数量也趁着市场的红火不断攀升,从各地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上可见一斑。生产经营活动中借贷关系发生的数量及金额在不断上升,虽展示了当前经济发展“热度很足”,但也反映了当前市场中“借贷过热”埋下的隐患。在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经济增速下滑的经济大背景下,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的现象逐渐增多。市场的火爆也延伸到了个人消费领域,如今民众的消费方式已不同于以往“有尺水,行尺船”的方式。借着京东白条、花呗等消费借贷平台提供的便利,消费者分期消费、超前消费的习惯逐渐形成。而一旦经济收入发生变动,消费者便会出现“断供”,借贷平台便会采取催收、起诉等方式索要欠款,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根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8年7月份失信黑名单月度分析报告》,该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增失信黑名单信息317,257条,涉及失信主体282,891个,其中自然人164,187人,占比58.04%,7月份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187,287个,其中自然人90,032人,占比48.07%。而截至2018年5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累计归集失信黑名单信息1295万条,涉及840万失信主体,其中自然人占多数。上述数据显示,我国自然人在经济生活中陷入资不抵债的情形逐渐增多,且一旦陷入资不抵债,自然人的恢复能力要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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