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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的合伙制经营考察

时间:2021-06-16 10:38:57 所属分类:经济学 浏览量:

宋代海商在从事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过程中,出于抵御和分担海外贸易风险、筹集贸易资本或合作经营的需要,实行贸易合伙制经营,大体上分为合本经营、委托经营、结伴经营等经营方式。其中,合本经营可以实现贸易资本合作,激发民间资本活力,筹集巨额贸易资

  宋代海商在从事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过程中,出于抵御和分担海外贸易风险、筹集贸易资本或合作经营的需要,实行贸易合伙制经营,大体上分为合本经营、委托经营、结伴经营等经营方式。其中,合本经营可以实现贸易资本合作,激发民间资本活力,筹集巨额贸易资本,促进贸易规模不断壮大;委托经营使贸易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实现分离,经营者自主决策经营,参与利润分配,从而形成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极大提高贸易效益;结伴经营即诸多小海商租赁舱位,结伴同行经营,但作为一个庞大商人群体,也极大拓展了贸易规模。合伙制经营这一有效的制度安排,成为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能够繁荣发展的关键性内在制度因素之一。宋代海商在合伙制经营上虽与阿拉伯商人有着相似性,但并非是受其影响,主要还是自身发展逻辑所致。

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的合伙制经营考察

  一、引 言

  进入宋代,海上丝绸之路贸易获得大发展,特别是其中的香料贸易比较繁荣,时人赵汝适指出:“番商贸易至,舶司视香之多少为殿最。”(1)当时广州、泉州市舶司以乳香等香料货物的多少作为评估贸易价值的主要标准。可见,比较繁荣的香料贸易在宋代海上丝绸之路贸易中确实占有重要地位。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之所以比较繁荣,有学者认为主要得益于经济中心南移、南方经济发展、造船水平和航海技术不断提高、政府对海上贸易的支持和鼓励等诸多因素。(2)这些因素固然很重要,然而促使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发展和繁荣的,必然还有其内在的一些制度性因素。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在制度性因素是宋代海商在贸易中实行的合伙制经营这一制度安排。因此,这也是笔者接下来要进行考察和探讨的主题所在。

  前人在论述宋代工商业经营问题时,往往提及宋代海上贸易中的合本经营问题。(3)但目前为止,尚未有学者就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的合伙制经营问题进行专门探讨。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对宋代海商在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中实行合伙制经营的原因、贸易合伙制经营的几种方式及其作用等一些问题进行考察和探讨,以期揭示合伙制经营这一制度安排是如何促进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繁荣发展的。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此外,为了方便论述,有几个概念须作必要界定:一是文中所说的“合伙制经营”指的是一种临时的、契约性的、自由结成的而共同谋利的经营组织形式;(4)二是文中所说的“宋代海上丝绸之路”主要指的是宋代广州、泉州等沿海地区,经南海至东南亚、阿拉伯诸国的贸易路线;三是在宋代,阿拉伯等外国海商被称为“番商”,而国内海商则是被称为“海商”,因而文中所说的“海商”,系指国内海商。

  二、宋代海商实行贸易合伙制经营的原因分析

  唐朝中期以后直至北宋初,随着陆上丝绸之路贸易趋向衰落,海上丝绸之路贸易发展较快。但当时阿拉伯商人在海上丝绸之路贸易中占据主要地位,而国内海商力量尚未形成,相关史料记载也付之阙如。进入宋代,随着海上丝绸之路贸易进一步发展,中国的海商是首次扩展到国外,(5)而且很快崛起。宋代海商在从事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过程中开始选择实行合伙制经营。那么他们为何选择实行这一经营制度安排?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是抵御和分担海外贸易风险的需要。

  宋代海商从事海上丝绸之路香料等货物贸易虽能获得丰厚利润,但在当时却是一项风险极高的贸易活动。首先,在当时航海条件下海上航行经常会遭遇可怕的海洋风暴,随时都有人货覆没之险。例如,宋徽宗时徐兢曾形象地指出海上航行面临:“痴风之作,连日怒号不已,四方莫辨。黑风则飘怒不时,天色晦暝,不分昼夜。海动则彻底沸腾如烈火煮汤,洋中遇此,鲜有免者。”(6)张邦基《墨庄漫录》卷三记载大贾之舟航海遭遇海上风暴之险:“一日,正在大洋,忽遇暴风,巨浪如山,舟失措。俄视前后舟覆溺相继也,独相寄之舟,人力健捷,张篷随风而去,欲葬鱼腹者屡矣。”(7)

  其次,海商从事海外贸易随时可能遭遇海盗劫掠。早在东晋末年,僧人法显从印度取经,搭乘外商货船浮海东还时,就提到:“海中多有抄贼,遇则无全。”(8)说明海盗劫掠早就存在。北宋末朱彧在《萍洲可谈》指出当时海商前往东南亚贸易,可能遭遇海盗劫掠:“海外多盗贼,且掠非诣其国者。如诣占城,或失路误入真腊,则尽没其舶货。”(9)南宋后期包恢指出:“盖海寇虽未尝无之,然未见如近年之猖獗。”(10)可见,海盗劫掠,已严重危害海商从事海上贸易和航行的安全,这无疑是增大了海外贸易风险。

  再次,海外贸易航行还有可能遭遇搁浅、触礁等其它一些危险。例如朱彧《萍州可谈》提到,当时海商前往东南亚贸易,可能遭遇船舶搁浅无法航行:“唯惧靠阁,谓之凑浅(即搁浅),则不复可脱。”或者触礁“船忽发漏,既不可入治。”(11)还有可能会遇到巨大凶恶的鲨鱼:“有锯鲨长百十丈,鼻骨如锯,遇舶船,横截断之如拉朽尔。”或可能会遇到海中怪物“蛟龙”:“船行海中忽远视枯木山积,舟师疑此处旧无山,则蛟龙也,乃断髪取鱼鳞骨同焚稍稍没水中,凡此皆危急,多不得脱。”(12)

  上述说明,宋代海商从事海外贸易确实是一项风险极高的贸易活动,多年来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不断被发现的诸如南海一号这样的海底沉船,也充分佐证了这点。面对如此高的海外贸易风险,宋代海商该如何抵御和应对?贸易合伙制经营则无疑成为他们较为理想的应对风险之策,因为只有这一制度安排能使得他们每个贸易参与者都需要分担相应的贸易风险,而且随着贸易参与者增多,则可以大大降低贸易风险,从而获取丰厚的贸易利润。

  第二,是筹集巨额贸易资本或进行合作经营的需要。

  在宋代,从事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往往需要巨额贸易资本,高达数十万贯。一般情况下,中小海商因自身贸易资本有限,实力不够,难以独自进行海上丝路香料货物贸易。因此,中小海商往往需要多人合伙筹集足够的巨额贸易资本,才可以共同从事这一贸易。例如,秦九韶《数学九章》记载了当时四位海商租赁海船进行海上丝绸之路沉香、胡椒等香料贸易,所需资金高达四十二万四千贯,他们合伙共同出资才使贸易得以进行。(13)《夷坚志》也记载,绍熙元年(1190)六月泉州商客“七人:曰陈、曰刘、曰吴、曰张、曰李、曰余、曰蔡”(14),一起合伙进行海外贸易经营。

  即使资财雄厚的大海商自身拥有巨额贸易资本,具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但也进行委托经营海外贸易。他们往往需要与善于贸易经营的行钱、干人等职业经营者合作,才能进行海外贸易,因为这些职业经营者大多是具有丰富的海外贸易经验、熟悉贸易路线以及有经营才干。同时,海外贸易航行对航海技术要求高,分工复杂,例如其中有掌握船舵之定向和升降的梢工,认航路、掌针盘和负责计时计程的火长,负责航行事务的招头(即水手长),掌管风向和帆之升降的司缭,指挥下碇和收碇的碇手,从事摇橹、搬运等杂役的水手等。(15)海商“平时海舟欲有所向,必先计物货,选择水手,修葺器具,经时阅月,略无不备,然后敢动。”(16)可见,海商也必须与梢工、火长、水手等航海人员进行合作,才能开展海外贸易活动。例如,漳州海商陈使头出巨资付与纲首、水手等九十一人过海外诸番合伙从事香料等货物贸易经营。(17)

  此外,宋代一些海商合伙经营又是可能出于信息上合作与交流的需要。一个商人初次到海外经商,对诸如风土人情、道路关津、商品行情等肯定缺乏了解,与一些有经验者结伙同行不失为比较好的选择。即使谙于此道的熟练商人,长年在外,也难免有不测之虞,非常需要有同乡熟人相互照应。纵观中国古代商人历史,解决此类困难的更好办法是建立像后来的明清时期那样的“会馆”。然而,两宋时期会馆尚未兴起,合伙经营就成为较为常见较为理想的办法了。(18)

  第三,受当时国内商业贸易领域合伙制经营的影响。

  从战国秦汉开始,历经魏晋南北朝,至隋唐五代,合伙制得到了初步的发展。在宋代商业尤其是贩运商业及高利贷运营领域:“合伙制无疑是已经形成了,并对工商业、高利贷的运行尤其是资本的扩张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宋代商业贸易较为发达,是合伙制得到较大发展的阶段。由此可推测,当时海商必然受国内商业贸易领域合伙制经营的影响,在从事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货物贸易时借鉴和采用合伙制经营这一制度安排。

  上述可见,为抵御和应对海上贸易高风险,能够筹集巨额贸易资本或进行合作经营,加上受国内商业贸易领域合伙制经营的影响,宋代海商选择采用了合伙制经营这一较好的经营制度安排。正如学者所说,海外贸易“这一领域是高风险、高收入,同时也是需资巨大的领域,因而自古以来就是合伙制比较流行的领域。”(20)

  三、贸易合伙制经营方式及其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宋代海商出于抵御和分担海外贸易风险、筹集巨额贸易资本或合作经营的需要,进行贸易合伙制经营,大体上呈现出几种经营方式:一是中小海商多人合伙筹集资金共同进行贸易经营,称为合本经营,实际上是属于资本与资本结合的贸易合伙制经营。这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21)二是资本雄厚的大海商出巨资委托行钱、干人等职业经营者进行贸易合作经营,称为委托经营,实际上属于资本与劳动结合的贸易合伙制经营。这里经营者的劳动并非通过简单的雇佣关系获得工资,而是将劳动资本化,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利润的分配;(22)三是资本微薄的众多小海商之间虽没有资本合作,但出于信息上合作与交流、应对海外贸易风险的需要,租赁船主的舱位,结伴同行经营贸易,称为结伴经营。下面我们将着重考察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中出现的这几种合伙制经营方式的状况,并分别对其作用进行些许分析。

  (一)合本经营

  南宋秦九韶在《数学九章》中提供了一道关于当时四位海商共同出资经营海上丝绸之路沉香、胡椒等香料货物贸易归来后推算各家本利的算术题:

  问:海舶赴务抽毕,除纳主家货物外,有沉香五千八十八两,胡椒一万四百三十包(包四十斤),象牙二百一十二合(以大小为合,斤两俱等),系甲、乙、丙、丁四人合本博到。缘昨来凑本,互有假借。……已上共估值四十二万四千贯,甲借乙钞,乙借丙银,丙借丁度牒,丁借甲金。今合拨各借物归原主名下为率,均分上件货物。欲知金、银、袋盐、度牒原价,及四人各合得香、椒、牙几何?……

  答曰:甲金每两四百八十贯文,本一十二万四十贯文,合得沉香一千四百八十八两,胡椒三千五十包一十一斤五两五十三分两之七,象牙六十二合。乙盐每袋二百五十贯文,本七万六千贯文,合得沉香九百一十二两,胡椒一千八百六十九包二十一斤二两五十三分两之六,象牙三十八合。丙银每两五十贯文,本一十二万三千五百贯文,合得沉香一千四百八十二两,胡椒三千三十七包三十九斤五两五十三分两之二十三,象牙六十一合四分合之三。丁度牒每道一千五百贯文,本一十万五百贯文,合得沉香一千二百六两,胡椒二千四百七十二包八斤三两五十三分两之十七,象牙五十合分合之一。(23)

  这道算术题材料应是对当时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合本经营情况的反映,从中可看出:此次香料贸易所需资本高达四十二万四千贯,甲、乙、丙、丁其中任何一位海商都难以独自承担,因此要完成此次贸易,需四人共同出资,进行合伙制经营。从推算结果看,甲出资本合计一十二万四十贯,乙出资本合计七万六千贯,丙出资本合计一十二万三千五百贯,丁出资本合计一十万五百贯。贸易结束后,除市舶务抽解和纳船主货物外,甲、乙、丙、丁四位海商最后获得贸易利润,总计获得沉香五千八十八两,胡椒四十一万七千二百斤,象牙二百一十二合,十分可观。海商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经营,共担风险,才完成此次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然后按各自出资股份的多少来分配相应的贸易利润,这是属于合伙制性质的合本经营。

  除了上述有一定资本实力的中等海商之外,更多的还有沿海地区平民百姓,他们却以微小资本投资搭股参与当时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货物贸易。例如,南宋宁宗时名臣包恢在《禁铜钱申省状》中指出,在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一带,就有许多资财微薄的“海上人户之中下者”。但他们却是“盖因有海商,或是乡人,或是知识,海上之民无不与之相熟。”从而经常“乃以钱附搭其船,转相结托以买番货而归,少或十贯,多或百贯,常获数倍之货。”(24)可以看出,沿海一些平民百姓虽然资财微薄,但通过以“少或十贯,多或百贯”这样微小的资本来附搭海商大资本的方式,投资参与海上香料货物贸易活动,也能“获数倍之货”的利润。因此,这些以微小资本投资参与贸易的“海上人户之中下者”之间以及他们与海商之间,自然也是具有合伙制性质的合本经营关系。

  上述可见,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对于当时中小海商来说,单靠自己的资本难以独自进行贸易经营,但他们通过合伙制性质的合本经营,则可以筹集和融合民间社会大大小小的资本,使贸易得以顺利进行,也能由此相应分担和降低贸易风险。投资贸易的不仅有中小海商,而且沿海地区诸如“海上人户之中下者”的平民百姓也以自己极其微小的资本投资其中,起到聚沙成塔的作用,有利于贸易规模的不断壮大。贸易结束后,出资人可以按照各自投资份额的多少来参与贸易利润分配,这在某种程度上已具有贸易股份制萌芽性质。这种合伙制性质的合资经营显然极大地激发了当时沿海地区民间资本活力,反映了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中资本发展的积极方向,也成为促进当时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发展的重要的内在制度性因素之一。

  (二)委托经营

  洪迈在《夷坚三志己》中记载泉州海商王元懋委派行钱吴大等人前往东南亚诸国,合伙经营海上丝绸之路沉香、龙脑香等香料货物贸易:

  (元懋)所蓄百万缗,而贪利之心愈炽,遂主舶船贸易,其富不赀。……淳熙五年,使行钱吴大作纲首,凡火长之属、图帐者三十八人,同舟泛海,一去十载。以十五年七月还,次惠州罗浮山南,获息数十倍。其徒林五、王儿者,遂兴悖心,戕吴大以下二十一人,唯宋六者常诵《金刚经》,肩背中刀坠水,踊身把柁尾,哀鸣求生。……凶徒易以小船回泉州,至水澳泊岸。元懋梦吴大等诉冤。明日,人报所乘舶遭水,人货俱失其半。懋疑而往迎,置酒法石寺。酒半,谓二凶曰:‘船若遭水,则毫发无余,何故得存一半?’凶实告其过。且曰:‘今货物沉香、真珠、脑麝,价值数十万,倘或发露,尽当没官,却为可惜。’……(25)

  如果剔除上述故事中的凶杀内容,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一是泉州海商王元懋所蓄巨额资本百万缗,实力雄厚,能够独资进行海上丝绸之路香料等货物贸易。王元懋于淳熙五年(1178)将巨资交予行钱吴大,并以其为纲首。吴大与其他火长、图帐者等三十八人前往东南亚诸国,合伙经营沉香等香料货物贸易达十年之久。这说明王元懋与行钱吴大等人之间讲究商业信用,遵守协约,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贸易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结果其贸易“获息数十倍”,即“沉香、真珠、脑麝(指龙脑香、麝香),价值数十万”,利润巨大。

  二是巨商王元懋是此次贸易出资者,而具体经营则由行钱吴大作为纲首负责,即所谓一方出资,另一方负责贸易经营。关于行钱,廉宣《清尊录》有记载:“凡富人以钱委人,权其子而取其半,谓之行钱,富人视行钱如部曲也。”(26)从中可看出,宋代行钱实际上是专门从事工商业经营者。行钱受富人委托,携富人之资进行独立经营。经营结束之后,行钱与富人按约定各取一半利润。由此可推测,假如行钱吴大等人未被凶徒杀害,在此次贸易结束后,他们似乎不是通过简单的雇佣关系得到工资,而是在此次香料贸易结束后他们以自己的经营劳动按一定比例参与贸易利润分配。这对他们来说,具有很大的利益激励作用,促使他们甘冒海上风涛之险而努力经营,从而完成贸易并获巨额利润。显然出资者巨商王元懋与行钱吴大等人之间应是一种合伙制性质的委托经营关系。

  (三)结伴经营

  朱彧《萍洲可谈》卷二记载了诸多小商人租赁海船舱位,结伴同行进行海外贸易经营的情况:“海舶大者数百人,小者百余人,……舶船深阔数十丈,商人分占贮货,人得数尺许,下以贮物,夜卧其上。”(31)这些小商人仅有“得数尺许”舱位贮货的微小资本,显然不可能独自进行需资巨大的海上贸易,只好租赁舱位,分担相应贸易风险。他们之间无资本合作,自负盈亏,结伴同行经营贸易。类似的还有泉州商客“七人:曰陈、曰刘、曰吴、曰张、曰李、曰余、曰蔡”,于绍熙元年(1190)六月同乘一舟浮海,结伴同行经营贸易。(32)

  1974年泉州湾出土宋代海船遗物,《发掘简报》所附《船舱出土遗物登记表》中提到,有许多写有人名及商号的牌(签),计有66件。(33)可以推测,这些牌(签)上写有那些商号名的,是指那些参与贸易的商人或其它投资者。试想一下,如果这些商人是合资经营,统一核算和分配贸易利润,则根本不需要在相关舱位所装货物上标注写有人名及商号的牌(签),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可能是各自租赁舱位,结伴同行经营香料贸易。

  四、结语

  在宋代海上丝绸之路大发展的背景下,国内海商在从事海上丝路香料贸易过程中,出于抵御和分担海外贸易风险、筹集巨额贸易资本或合作经营的需要,实行贸易合伙制经营,其大体上分为合本经营、委托经营、结伴经营等几种经营方式。

  贸易合本经营,不仅是诸多海商可以合作筹集资本进行贸易,而且也可以让沿海地区所谓“海上人户之中下者”的平民百姓,以他们极微小的资本附搭参加贸易投资,起到聚沙成塔的作用,利于壮大贸易规模。这种体现资本与资本结合的合本经营方式能够极大地激发当时沿海地区民间大小资本的活力,启动民间资本这个“永动机”的巨大动力,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的发展。

  总而言之,通过前面对贸易合伙制经营问题的探讨和分析,我们基本上揭示出这一经营制度安排在促进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发展中的作用,基本上厘清了其中的一些内在制度性因素。正如道格拉斯·诺思等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即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41)同样道理,贸易合伙制经营这一有效的制度安排正是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能够繁荣发展的关键性内在制度因素之一。宋代中国海商在贸易合伙制经营方式上虽然与阿拉伯商人有着相似性,但并非是受阿拉伯商人的影响,主要还是自身发展逻辑所致。

  《宋代海上丝绸之路香料贸易的合伙制经营考察》来源:《青海社会科学》,作者:夏时华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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