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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载应从源头抓起

时间:2015-12-20 13:40:24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经济 浏览量:

摘要:车辆超载,屡禁不止,久治不愈,不仅在山西非常严重,而且成为全国的一个普遍现象。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所以必须把非法超载行为消灭在货运配置环节,使车辆在驶出源头就不超载,收到源头治本

  摘要:车辆超载,屡禁不止,久治不愈,不仅在山西非常严重,而且成为全国的一个普遍现象。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所以必须把非法超载行为消灭在货运配置环节,使车辆在驶出源头就不超载,收到源头治本之效。
  关键词:治理超载:从源头抓起
  
  从2007年12月开始,山西省启动了新一轮的治超行动,1年多的时间,全省超载率由8%~11%下降到0.2%,基本杜绝了车货总重55t以上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道路通畅率明显提高。客车正点率由60%提高到91%,国省干线公路桥涵受损率下降了89.1%,县乡公路桥涵受损率下降了60%,长期存在的超载超限现象得到了根本改变。从山西省的治超成果来看,要从根本上根治这一顽症,必须政府牵头、部门联手,创新机制,从源头抓起。
  
  1 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1.1 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超限超载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后,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近年来,超限超载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超限超载是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1.2 对公共产品的滥用
  道路是国家财产,同时也是公共产品。道路这种公共产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共有的公众使用权利平等、使用机会平等,用公共财政建设、养护、管理的特点外,还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造成损坏,使得这一有限资源被不正当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剥夺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机会,而且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1.3 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
  超限超载刚出现时是使车辆用户为了获取暴利,但当社会出现“趋同”现象时,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一方面“驱逐”了不超限超载的合法经营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亏损”状态,“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恰恰是超限超载的恶果。
  
  2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治超”费用较高
  现行的治超模式是依托原有收费站和治超站。结合计重收费、治超检测、劝返、卸载、罚款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治超”模式的费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设备费用:计重收费的主要功能部件由称重系统、轴类型识别器、红外分车器以及收费工控机4部分组成。收费公路为将现有收费系统改造为计重收费系统,需要安装计重设备、改造现有收费台,那么总费用包括以上安装计重设备的费用、改造现有收费台的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运行及维护费用:中国地域辽阔,计重及检测设备的后续服务等都要花费一定的运行及维护费用。随着中国公路里程的不断延伸,设备及运行和维护费用也会增加。 人员费用:据不完全统计,统一治超期间,上路检查的执法人员在20万人左右,执法人员的工资、补助等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2.2 操作存在一定难度
  现行“治超”模式主要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和劝返。由于卸载的货物品种繁多,在强行卸载的情况下,路政部门必须考虑货物的堆放场所以及货物是否安全、是否腐烂变质等问题,同时卸载以及卸载货物的处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执法人员不仅要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还需要有耐心地去作思想工作,并且需要驾驶人员的配合,因此操作难度较大。
  
  2.3 巩固“治超”成果难度增加
  现行的治超模式重心是在路上查、堵,把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治超站,一旦治超站稍有放松,极易出现反弹,这也是目前治超面临的难题之一。治超成果难以巩固。主要体现在:
  短期集中联合执法,七部门(或九部门)合作是可以实现的,但难以长期坚持。而且这种执法必须每天24h不间断,一旦出现盲区。运输经营者就会找到漏洞,乘机超限超载上路。
  治超工作对一线员工的忍耐性和细心性也是一种考验,整天面对形形色色的司乘人员和车辆,工作的全部就是查检和测量,技术含量不高,再加上目前对人员提升和考核的政策还处于研究状态。使工作人员难以看到个人的长远发展空间,所以长期在这一岗位上工作,一线员工难免觉得乏味和枯燥。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难以长期保持。


3 山西省治超工作经验分析
  
  3.1 坚持政府治超,形成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治超格局
  山西省委、省政府把治超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由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确立了市、县政府是治超的责任主体,市长、县长为治超的第一责任人,独创了“一横两纵”的治超体制。建立了“管理无缝隙”、“责任网格化”的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主抓、条块结合、区域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3.2 坚持依法治超,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山西省从完善法制人手,省政府出台了2个政府规章、6个政府文件,省人大已将《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条例》列人立法进程,各相关部门还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细则办法。完善的法规体系,解决了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宽泛的不足,赋予了执法部门暂扣生产工具、查封生产场所的强制手段,化解了源头治理无依据、行政处罚无手段、责任追究难落实的矛盾。
  
  3.3 坚持源头治理,实现标本兼治
  山西省在治超过程中,注重“堵”、“疏”结合。在全面加强路面执法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源头治理上,调动和发挥公安、工商、运管等部门的力量,把好车辆标准、源头装载、货物运输“三个关口”,对公示的1.1万户货源企业实行派驻和全天候巡查,基本上把违法超限超载问题遏制在源头,解决在苗头。
  
  3.4 坚持责任倒查和重奖重罚,严明工作纪律
  不到两年时间,有400多名干部因治超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10家企业受到处罚。还有一名在职县长被免职。这个力度是前所未有的。与此同时,对治超成绩突出的市县,给予奖励;对治超反弹的市县,实行交通项目限批。
  
  4 治理超载的几点建议
  
  4.1 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公路保护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有望2009年能够出台。各地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努力争取地方立法资源,推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出台,使治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2 有关部门应尽快颁布强制性标准
  从汽车的生产、改装、牌照发放年审、使用等4个环节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各汽车生产、改装厂家要严禁生产“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新出的违规车辆一律不发牌照,对已使用车辆,不予通过年审,并要求限期淘汰。
  
  4.3 加强货物源头装载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制定出结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公安、安监、工商等成员单位的支持,加强信息互通,建立源头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对于进驻检测点的运管人员,要在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进驻准备工作,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同时,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对确认的违法超限运输企业和车辆,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审批发放等多个环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4.4 加强路面执法力度
  保持依法严管态势,坚持交通、公安联合开展路面执法不松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治超检测站点,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路面执法监管力度不降低。在治理对象上,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t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
  
  4.5 加强收费监管。解决居高不下的各种收费
  超限超载的症结在于收费过高,根治超载顽症必须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确保物畅其流,同时,针对货主和运输户信息不通畅,运力过分饱和导致中介机构抬高中介费,侵害运输户利益的状况,要加强对公路货运中介机构的收费监管。
  “治超”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治超的目的不是罚款,而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赢得最大的管理效应和经济效益。源头化的监管和治理有利于把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消灭在货运配置环节,使车辆在驶出源头就不超载,收到了源头治本之效。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深层次原因尚未消除,长效机制远没有健全完善,仍需各部门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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