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13:42:14 所属分类:信息产业经济 浏览量:
[摘要]关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继续坚持集体所有制,但要加以完善;二是国有化;三是私有化。三种主张各有其优点,也各有局限。选择土地制度创新路径首先要明确如下几点:第一,不同地区的土地有不同的功能,因而应有不同
[摘要]关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继续坚持集体所有制,但要加以完善;二是国有化;三是私有化。三种主张各有其优点,也各有局限。选择土地制度创新路径首先要明确如下几点:第一,不同地区的土地有不同的功能,因而应有不同的制度安排;第二,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应当有不同于工业生产的特有经营方式及其所有制基础;第三,任何土地制度的创新都应建立在对现行土地制度全面、客观评价的基础之上:第四,要辩证地、历史地看待土地制度创新所带来的后果。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了实行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三者并存的多元土地制度的创新思路。
[关键词]土地制度;集体所有制;国有制;私有制;家庭经营
一、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路径
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理论界在关于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上已达成共识,但在如何创新上,则存在较大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大路径:
第一,经营权路径。其主要思路是,主张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硬化农民的经营权,包括延长农民的承包期甚至实行永佃制,允许继承和转让,促进土地流转,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等。这种主张以现有土地制度为基础,重点在于稳定农民对经营权的预期,其优点在于,适应了农民“怕变”的心理,有利于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而容易为政府所接受。但这种思路有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难以解决当前最为突出的因产权关系不清导致的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剥夺的现象;二是在这种制度下,土地流转比较困难,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提高农业产出与效益;三是可行性不强,因为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期限的长短,表面看来由政府政策乃至国家法律所决定,但实际上取决于占有不同数量土地的农民之间的博弈,而且其改变承包期的主要根据就是人口的变动和集体所有制下人们对土地的均等、公平占有权利。同时严格讲来,这种思路不能说是创新,只是现有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已。
第二,所有权路径。其主要思路是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根本改革。这又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将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将土地永佃给农民;另一种主张是实行私有化。这种思路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问题,试图从所有权角度对土地制度进行革命性变革,以便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同样存在局限。
首先看国有化途径。从理论上讲,实行土地国有应该能够防止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但实际上却不一定。因为第一,产权关系不清、所有权虚置是公有制经济的共性,而国有制是范围更大的公有制。相对于集体所有制,国有制经济的产权关系更难以清晰,所有权主体更难以落实(这已从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得到证明)。所以,试图通过土地国有化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以便从源头上避免农民土地权益被剥夺,无异于南辕北辙。第二,实行土地国有化,村集体负责人在理论上已无权干预土地的处置过程。但是他们无权处置并不等于所有人都无权处置,况且国家也不是抽象的,其所有者权益也需具体的个人来行使,而这个具体的个人无疑是基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而且从现实看,在严重侵犯农民权益的土地征用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恰恰不是理论上有权代表农民处置土地的村委会负责人,而是基层政府官员。所以,即便是实行土地国有化,如果缺乏对土地的有效保护和对基层政府的有效监督,他们完全有可能像现在这样侵犯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此外,按国有化思路,将土地收归国有之后,国家再将土地交给农民耕种,而且实行永佃制,可以继承,也可以转让,甚至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但这样一来,除了在理论和法律上与集体所有制有区别外,单纯从经营权角度看,和集体所有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存在和现行土地制度相类似的问题,如土地流转困难、农民经营预期不稳定等。此外,还存在一个两难选择问题:如果不鼓励甚至禁止经营权流转,就会阻碍土地集中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从而不利于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但若允许和鼓励经营权流转,农民均等占有土地的现状必然会被打破,导致一部分农民失地,甚至出现不是所有者的地主,而这种结果和实行土地私有制有殊途同归之效。
其次看私有化途径。从理论上看,实行土地私有最有利于土地产权明晰化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而且农民对土地经营权长期不变是顺理成章的必然结果。同时从长期看,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集中便是必然的,而土地集中则是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前提条件。但问题在于,农民是各社会阶层中最弱势的群体,如果没有相应的严格保护农民土地私有权益的法律制度,剥夺农民权益的现象依然难以避免,此其一。其二,土地集中的前提是一部分农民甚至多数农民失去土地,而这种状况会使相当多的农民失去重要的谋生条件,甚至从根本上取消了土地对大部分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三,基于政治、意识形态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让政府接受这种思路并实施,难度较大。
二、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背景分析
上述创新思路基本上是在现有条件下人们所能够想到的全部主要思路,人们只能在其中做出选择,特别是从所有权角度来看,只能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所有三者中做出选择。但问题在于,三种路径各有其优点,又各有局限,因而在其中做出选择是相当困难的。正因如此,所以在此问题上人们长期不能形成共识。不过,这种状况也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在土地制度创新问题上,既然非此即彼的单选方式是不现实的,那么探讨多元创新思路就是一种现实选择。而在进行多项选择时,至少下述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考虑:
(一)不同地域的土地具有不同的作用和功能
我们大致可以将目前的农村土地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土地。这些地区经济发达,而且已经进入或正在进入城市化进程,这些地区的土地的功能和作用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在:第一,其农业生产要素的作用、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功能大大降低了。由于该地区经济发达,农业占GDP的比重已经很小,农业本身的重要性大大下降了,以前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当部分农民都已转入第二、三产业就业,农业收入只占全部收入的很少一部分,地方政府不仅很少向农民乱收费,而且有财政能力为农民提供经济和社会保障,土地已不再对保障农民基本生存具有决定性作用。第二,该地区土地资源本来就极为紧张,再加上城市规模的外延式扩张,使土地本身的价值和增值潜力大为提高,引起各
利益当事人的高度关注。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集体所有制所导致的土地产权关系的模糊和虚置、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等,导致地方政府与村集体合谋,占有了过多的应归农民占有的剩余,引起了农民群众的不满,甚至出现激烈的群体性事件。这部分土地虽然占全国农村土地总量的比重较低,但却是“三农”问题的一个焦点。当前理论界所认同的现有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弊端以及媒体关注的热点指的主要就是这种情况。这类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与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土地制度安排有着完全不同的背景,解决问题的侧重点应该放在所有权角度,以合理分配土地剩余为目标,兼顾城市发展和农民向市民转化的需要。而且这部分土地并不是我国农村土地的主要构成部分,涉及的农民数量较少,因此可以采取较为激进的改革策略。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该地区的土地问题扩大化,不能将主要适应于该地区的改革路径视为普遍经验。
二是广大远离城市的农村落后地区的土地。远离城市的广大农村地区,既是我国农民的主要居住地,也是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其土地是中国农村土地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业经济的主要要素。正是这部分土地的制度安排,对于解决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具有全局性、决定性的意义,理应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和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相比较,这些地区土地的功能具有这样的特点:农业生产要素功能和收入功能突出,社会保障功能重要,本身的价值和潜在增值收益不大。虽然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产值占GDP的总量只有15%左右,但却是农村主要的产业和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农业本身的弱质性使土地本身带来的收益很少,而大量的农村人口不能从农业和农村中转移出去又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凸显出来。但土地的保障功能是以人均占有一个最少量的土地为基础的。可见,这部分土地的功能最复杂,涉及的人口数量最多,由此决定了这部分土地制度创新的困难和目标的多元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要兼顾:一是从农业发展看,既要稳定当前农业经济,又要有利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二是从土地本身看,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三是从农民看,既要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至少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农民向市民的转化,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步伐。
(二)农业生产过程的特点
土地制度创新,说到底,是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而生产关系变革,从根本上讲,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变革农村土地制度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但是过去我们在按着这一规律变革生产关系时有简单化倾向,其表现之一就是,没有考虑至少是没有认真考虑工农业生产力的特点及其对生产关系的特殊要求。工业生产过程的显著特点是诸多要素密集在较为狭小的空间之内,因而生产资料占有和使用的社会化程度较高,建立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的团队式操作方式是基本的、效率较高的劳动方式。这种工业生产的特点的内在要求之一是冲破生产资料私有制对生产要素的占有、使用以及生产过程的社会化的阻碍,实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化,即公有制。而且工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这种要求就越强烈。然而农业生产却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农业生产过程的主要构成部分是田间管理。在田间管理中,土地、生产资料、劳动在一个较大的空间内结合,除土地之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工具,即便是现代生产工具,也不需要社会化使用,因而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团队式操作方式在此完全不实用,相反,个体劳动者的独立操作是比较有效的劳动方式,因而家庭经营方式几乎成了农业永恒的生产方式,即便是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也是如此。农业生产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公有制在该领域并不是最有效的生产关系,至少私有制和现代农业生产力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况且,虽然从理论上讲只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适合社会化的现代生产力,但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看,私有制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阻碍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这里的关键在于生产资料是否实现了社会化占有和使用。现代工业的状况是如此,农业就更不要说了。这是我们进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三)对现行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客观的、正确的评价
对现行土地制度是否进行创新以及如何创新首先取决于怎样认识现行土地制度。事实上,本文开始谈到的各种改革思路就是如此。经营权路径过于看重了现行土地制度下经营权的不稳定性,而所有权路径则重点在于现行土地制度下产权关系模糊以及由此导致的农民土地权益的被剥夺。上述认识无疑都是正确的,但都有片面性,且缺乏理论层面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
第一,从经营权角度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属于小农经济范畴,虽然我们不能笼统地说它是落后的生产方式,但也不能说是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前面讲到,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必然的方式,但家庭经营不是判断农业是传统农业还是现代农业的充分条件。如果家庭经营是建立在土地占有过于分散或小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这种方式对现代技术有排斥作用,因而属于传统农业或者小农经济;如果家庭经营和大土地所有制、现代生产工具与技术联系起来,这无疑是现代农业。很显然,我国基本上属于第一种情况。而且按现行政策,经营规模有进一步细小化的趋势。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先进的生产方式,对其进行创新是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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