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保安业的发展
时间:2015-12-20 13:47:35 所属分类:信息产业经济 浏览量:
摘要: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安业已经成长为预防犯罪、预防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而西方的治理理论,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即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两者的合作过程;强调管理
摘要: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安业已经成长为预防犯罪、预防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而西方的治理理论,打破了
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即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两者的合作过程;强调管理就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等等。
关键词:保安业;困境;发展途径
从1984年我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问世,其发展已经走了23年的历程。根据最新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全国保安服务企业超过2500家,从业人员超过300万人,在数量增长的同时。无论是企业管理、业务领域、服务水平,还是社会认知程度,都有了长足的进展,并且逐渐成长为一种社会产业,成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
1 我国保安业的发展困境
1.1 法制困境——行业规范不完善
目前,我国保安行业应遵循的法律法规除治安管理法律、刑法、税法、劳动法、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相关规定外,保安服务行业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主要有:①公安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公安部《报告》([88忪发14号)、2000年印发的《规定》。②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辽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地方性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上海市保安服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整顿本市企事业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实施意见》等。这些规范虽对保安服务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层次较低,内容也不全面。由于我国保安行业发展较快,有些规定不但不适应保安行业发展的需要,甚至在某些该行业发展较快的地区还限制了该行业的发展。
保安服务市场主体的设立、性质、法律资格、权利义务等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该市场的有序竞争和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予以调整;该市场中的基本要素。如资金、保安人员的合理、自由流动都需要法律予以保障等等。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保安业立法相对滞后,以及因此造成的种种不利后果,已经成为限制整个保安行业快速发展的瓶颈。
1.2 主体困境——行业垄断和区域封闭
保安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其经营管理机制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目前,我国的保安行业由公安机关独家经营,各地区保安服务公司由对口的公安机关成立,服务范围一般不超出本行政区域,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局面。这种局面一方面造成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难以提高,从用户的角度来看,对保安服务的质量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对其他主体来说,生存空间狭小,不能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市场来说,非专业保安组织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约束,必然造成市场竞争的无序,甚至是恶性竞争。因此,对于保安业主体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不仅不利于整个保安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会使“黑保安”、“恶势力家丁”、“有黑社会倾向的组织”等非法力量乘虚而入。
1.3 目标最大化困境——经营范围过窄,市场化程度不高
在1988年公安部就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一些规定向国务院作了报告,报告指出,保安服务公司拟的安全服务。必须以客户和保安公司双方自愿为原则,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履行保安职责。其业务项目为:①提供守护、门卫、内部货运、押运贵重财务和危险品等保安服务;②提供保护财产或人身安全的服务;③提供展览、展销及文娱、体育、旅游活动的保安服务;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防盗、防火、报警等安全设备器材,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⑤应客户要求并有能力承担的其他安全服务项目。
2000年《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指出,保安服务的经营范围有别于1988年的规定,具体范围是:①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②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③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④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⑤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在规定保安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得从事的业务活动:①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②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③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此外,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不得接受企业挂靠、不得延伸办企业。
从《若干规定》中可以看出,此规定取消了1988年公安部作出的业务范围规定中的兜底条款“应客户要求并有能力承担的其他安全服务项目”,并且将保安业的业务经营范围更加细化。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总的来说,保安业的经营范围主要围绕人防、物防和技防展开,这3方面的安全防范是社会的需求,也是保安业在业务方面努力的方向。目前,我国保安业主要经营的是人力防范,其业务范围以守护、押运为主,目前在一些大城市的保安公司中开始尝试对人身进行的特种服务业务,成为了保安业发展的又一个业务增长点,成为了保安业业务拓展的—个新方向。但是,根据对目前安全市场的调查可以看出,人们在对自身安全方面的需求急剧增长,这种安全集中表现在人身的安全和信息的安全。虽然有的保安公司已经开展了人身安全护卫,但是,它的供给量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安全需求。
2 我国保安业的发展途径
2.1 完善保安行业的法制建设
保安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规范,保安行业的开放需要法制规范的保障,保安行业的职业化、专业化、科技化也需要法制的推动和促进。我国保安业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有:①明确保安服务组织设立的主体、保安服务组织的形式、种类、性质、法律地位、经营范围及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②完善执照管理,建立健全注册登记管理制度。③开放国内保安服务业市场,扩大经营范围。实行保安服务产业市场的准入机制。④对保安服务市场规则和秩序作出规范,建立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业市场行为准则。⑤明确对违反保安服务业管理行为的处罚制度。
2.2 确立保安业的主体地位
(1)社会的结构变化导致安全需求总量增加是确立保安业主体地位的内在动力。由于社会结构从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型,社会利益群体增加,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产生大量的矛盾;这些矛盾在一定时期内得不到缓和,社会不安全因素增加,导致社会对安全需求的总量增加。社会学研究表明,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个现代化社会所应有的所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不仅在政治上有所追求,在安全方面也会有不同的需求。
(2)传统的保卫工作模式日趋落后是确立保安业主体地位的有利条件。我国传统的保卫工作模式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尽管目前还在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表现得日益突出。首先,覆盖面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普遍不选择自己成立保卫组织的保卫工作途径,而愿意从市场上雇佣保安人员;第二,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多数单位认为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单位培养不如雇人更能适应当前的用人制度;第三,职业的社会化问题难以解决。一些单位成立和护卫队伍,由于在职业教育训练方面标准不统一,难以社会化,导致人员素质下降,现有的人员出路问题也难以解决。传统保卫工作模式的弊端,无疑给保安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3 建立保安业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伙伴关系
2.3.1 合作关系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传统的社会治安维护体系是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单独维护的一元体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一元社会治安维护体系是由于人们的传统意识和社会发展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新时期,这种一元题词造成了警察“孤军奋战”维护社会治安的局面。
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意识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想法——政府统筹统分社会资源,当然,对于社会的安全也自然由政府承担,在维护好社会公共安全的前提下,自然会使人们的个人安全得到保障。这样的一种思维惯性决定了我国的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工作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人们安全需求的增长远远高于我国警力所能提供的安全服务的增长,也就是说,我国拥有的警力所能提供的安全服务远远难以满足人们对安全的需求。从目前人们的安全意识来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保安公司雇用了大量的保安人员,各种大型的商业性活动也出现了大量的保安人员,警察部门由于警力的不足也从保安公司雇用了大量的保安人员从事交通、巡逻等安全活动。以至于保安人员现在增加到了80余万人。这些事例和数据说明,警察的安全服务只是提供安全服务的力量中的一支必不可少的力量,还应该有保安服务力量和公民的自治力量。只有实现了这样的安全服务模式,才能满足于人们不断增长的安全需求,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个人的安全。
保安业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关系是建立在公共安全与私人安全划分的基础之上的,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得到公安机关授权时,保安服务公司也可以依法从事公共安全领域的维护。另一方面,建立公安机关与保安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只是强调二者在维护社会安全中的互相合作和互相依赖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保安业可以脱离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基本矛盾还比较突出,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效的,这正是既与国际接轨有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业发展之路。
2.3.2 合作关系建立的实现途径
按照现行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而保安协会则作为公安机关和保安服务公司之间的行业中介组织,履行非政府行为的管理职能;同时出于对行业权益的维护,将本行业的情况和要求向政府反映。针对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要建立公安机关与保安业的合作关系,首先要进一步充分发挥保安协会的中介作用,特别是在事项行业自律、内部监督、教育训练、制订标准、交流经验、调查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其次,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保安协会与保安服务公司之间的职责和权限。
2.4 以市场为导向。拓宽服务领域。实现目标最大化
在服务领域方面,1988年公安部在给国务院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中,规定的服务项目有5项,2001年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规定中,确定的经营范围还是5项。而且取消了提供人身安全的服务。可以看出,十多年来其经营范围基本上没有新的进展,而且一直在较低的层次上徘徊,基本局限在人工看护、押运、参与文体、商业等较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等方面。而规定中没有的经营项目,一方面一些地方的保安公司不敢“越雷池半步”开展经营;另一方面由于现有的合法经营范围满足不了社会的多种安全需求,又导致其他非法经营现象的存在,而且有日益扩大的趋势。鉴于我国保安业的特殊性质,建议逐步开放技防、安全防范咨询以及单位内部的人防等业务,基于现有保安服务行业发展水平可以适度开放,将某些业务或某些领域的保安服务业务由法律规定的专业保安服务组织实行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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