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14:01:32 所属分类:信息产业经济 浏览量: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始于1998年的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在银行金融创新与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下,全国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造城运动”。国内房价快速飙升,房地产市场利益越来越不平衡,国内房地产市场所聚积的风险不断上升。如今房地产市场问题已不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始于1998年的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在银行金融创新与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下,全国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造城运动”。国内房价快速飙升,房地产市场利益越来越不平衡,国内房地产市场所聚积的风险不断上升。如今房地产市场问题已不再仅仅是某个行业的问题,或者说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而上升为国民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
一、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社会问题
1.二元结构导致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加剧二元结构
城市化是中国经济向前发展过程中越不过的门槛,中国必须向一元社会转变。据有关部门估算,未来20年内,我国城市化率将达到60%左右,即将有4亿~5亿人转移到城市,而原本就居住在城市的4亿多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也将翻一番。因而,大部分房地产商据此推论我国房地产市场有巨大潜力。当然,从表面上看这种推断非常有道理,但这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每个进入城市的人都能买得起房子。
要了解未来哪些人会在城市买房,可对城市和农村的各个阶层进行分析。据统计,当前我国城市居民有家有业有钱的人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住房,他们可能还会换房,买第二或第三套房,就这部分人而言,改善性购房和投资性购房将是主流和主体。另外还有一部分是刚刚被城市化的人,他们买房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居住。我国要在未来的20年内达到60%左右的城市化水平,必然会有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无论是高端进入的高校学子,还是因打工和失地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大部分都收入较低,即使经过积累购买力也很低,但他们对住房的需求却非常强烈。我国的城市化其实是农民工的城市化,如果没有4亿多的农民转移到城市,房地产业就不可能有大的发展,中国经济也就不会有质的转变。这部分人在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并将成为城市居住者中的大多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然而,现实情况是,二元社会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将向两极化方向发展。高端是城市投资性的房地产市场,这部分人收入高,购买力强,他们买房的目的不是住,而是投资增值,他们希望房价不断上涨。而低端市场上多为刚被城市化的人,他们收入低,购买力弱,买房就是为了居住。这些人希望房价稳定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降低。但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让很多低收入者只能望房生畏,二元社会结构不断加剧。
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当前城市化的进程中已经演化成新的双重二元结构,即传统城乡二元结构与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并列。从新型二元结构的角度看,当前老百姓之所以买不起房,既有房价非理性上涨的因素,也有收入太低的缘故。从长远看,双重二元结构的收入分配结构不仅制约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还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
随着二元社会结构的不断加剧,我国房地产价格也呈现出两极化的发展趋势。改变二元社会结构、改善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格局将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
2.宏观调控还未达到预期效果,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环境
自2004年以来,我国开始陆陆续续地实行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但效果不明显,没有真正实现宏观调控的预期效果。房价由于对土地供给的控制仍有可能继续升高,房地产商连续炒作控制舆论,房地产市场泡沫还有继续发展蔓延的趋势,影响房地产市场走势的主导力量还在不断增强,银行贷款收缩效果不明显。如果土地利用计划和房屋拆迁计划得以严格执行,供需差距进一步扩大,房价上涨仍可能持续。部分企业开发资金短缺,供应总量和供应速度下降,信贷收缩加大了开发商的融资成本和风险。从投资角度看,只要房地产投资收益率高于存款利率,资金就有可能流入房地产市场,房价就存在继续上涨的理由。
最近,在对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我国房地产价格尽管有所回落,但局部地区仍在不断上升。房地产市场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局部地区仍较为混乱。
3.社会资源不能均衡共享
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社会问题不是单纯的房价问题,而是社会公共资源如何公平共享的问题。那些靠近政治经济中心的城市可以获得相比其他城市好得多的公共服务资源,而这些资源才是房产最核心的价值,并体现到了房价上。
房产的价值取决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因素,房产的价值就是公共资源的价值,公共资源的价值应由社会共享,而不是由任何个人或机构独享。
要建立一种土地价值的社会共享机制,而这种机制要通过税收来实现。必须强调的是,在这个税收制度中收和支是同等重要的,如果所征税金被政府用来买了轿车,盖了大楼,税收同样不能解决我国房地产行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透过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本质,我们可以发现建立土地价值的社会共享机制是唯一公平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社会问题的方式。在物业税改革问题上,完全可以采取小步快走的方式,首先在特定地区、特定面积、特定价格的房产上开征物业税,之后在民众中培养缴纳物业税的意识,最后再进一步优化细化方案并加以推广。
社会资源不能公平、均衡共享,导致各个城市房地产价格差距较大,进而产生“价格洼地”,吸引投资资金和消费资金向“洼地”积聚,无形中提升了“洼地”区域房地产的价格,并使之超过了本土居民的承受能力。
二、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社会问题的途径
1.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最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先在沿海城市后又在内地城市迅猛发展,但它还远未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支柱产业。这表明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还需对房地产业采取扶持发展的策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将是国家的一项长期任务。国家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确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法律措施。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宏观调控的实施,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监管力度:
(1)对耕地占有面积的控制。我国正面临着一场土地危机,而且这种危机还有可能因房地产开发的失控而加剧,因此必须处理好房地产开发与耕地占用之间的矛盾。客观地讲,既要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又要不占用耕地,这几乎是办不到的。现在的问题是要采取怎样的措施把因房地产开发而占用的耕地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这个限度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耕地面积、可供开垦为耕地的土地面积、人口增长及其他建设可能占用的耕地面积等多种因素。必须把耕地的占用面积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及年度计划。同时,还要把耕地占用计划纳入指令性计划的管理范围,强化依法批地的法律意识,严格追究非法批地主持者的法律责任(我国《土地管理法》对批地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2)把房地产开发控制在城市规划许可范围之内。编制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法》赋予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该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表明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这里,与房地产开发紧密相关的,至少有以下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是确保城市规划本身的科学性。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是由一系列因素决定的,其中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绿化用地等控制指标以及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因素。
二是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我国法律之所以赋予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的职权,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规划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因此,城市规划应当具备执行的效力。就房地产开发而言,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房屋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确定合理的地价和房价基准。地价和房价是房地产市场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过去我国普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价低,尤其是涉外地价更低,从而导致部分土地权益的丧失;二是房价过高,有些高得惊人,超过了一般购房者的承受能力。这两种情况的存在都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当务之急是要把作为经济杠杆的房地产价格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范围。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地价和房价确立的基础与标准。通常认为地价是根据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级差收益、开发成本和供求状况等基本因素确定的。要强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责任意识。房地产价格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方、开发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必须严肃对待,应由政府定期公布宏观指导价格。
(4)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总量。如果说我国的房地产开发曾经有过不适当膨胀的话,那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适当或混乱贷款的推动。房地产开发吸引大量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乱拆借、乱集资、乱发放房地产贷款等现象也应运而生,甚至银行也纷纷涉足房地产业。于是,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该收回的不能收回,有的银行甚至还出现了透支现象,这不仅引发了房地产市场的混乱,还引发了金融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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