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体育产业进程的管理瓶颈分析
时间:2015-12-20 13:14:34 所属分类:信息产业经济 浏览量:
[摘要]制约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要素主要表现在政府权限过大,单项协会功能变质,且管理不善;法制建设滞后;经营模式不合理;联赛产权不清;竞赛表演市场不兴旺。因此,应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加以创新,加强政府对职业体育的宏观调控与管理
[摘要]制约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要素主要表现在政府权限过大,单项协会功能变质,且管理不善;法制建设滞后;经营模式不合理;联赛产权不清;竞赛表演市场不兴旺。因此,应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加以创新,加强政府对职业体育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实行体育协会实体化,发挥体育协会自我管理功能;完善职业体育的法制建设和规章制度;明确俱乐部性质和产权,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明晰、独立的职业联盟,进行公司化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培育与壮大竞技表演市场。
[关键词]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瓶颈
一、前言
职业体育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核心和重点选择。我国职业体育市场虽然经过多年的培育,但并未形成可赢利的运作机制,大部分俱乐部亏损经营,依靠企业集团的投入维持运转。有学者对我国21家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调查结果表明,有47%的俱乐部严重亏损,O.5%有亏损,31.5%基本持平,另有21%略有盈余。白喜林等人对我国21家男子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0家具乐部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占总数的47.6%;90%的俱乐部不能做到自我约束、自负盈亏。何志林等人调查了10家足球甲级俱乐部的经营状况,盈余的有2家,约在100万元左右;亏损的有8家,最多亏损额达1500万元。近年来,广东佛山、武汉雅琪、大连万达等先后退出足球甲级联赛,将俱乐部出售转让。到2001年初为止,已先后有28家企业退出甲级足球俱乐部的经营。
总体说来,目前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仍属于初级阶段,还很不成熟,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有待提高,各种关系有待于理顺。从前几年的假球、黑哨风波、围棋及羽毛球等产业的中途夭折,到2004年的中超足球罢赛,CBA的踯躅不前,到诸如全美篮球协会中国赛的国外赛事推广与优势产业扩张,再到2005年的深圳足球俱乐部的“迟尚斌”事件和球员的两度罢训,以及天津立飞、湖南湘军等俱乐部的球员罢训事件,等等,都充分暴露出了我国职业体育的经营面临危机,还存在着市场发展不稳定,产品质量不高,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利益主体关系不够协调通畅等问题。
二、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管理瓶颈
1.政府权限过大,单项协会功能变质,且管理不善。我国当前的职业体育管理组织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实行高度集中的政府管理体制,决策权高度集中于体育总局和各项目管理中心。它忽略了各单项协会、俱乐部的自主决策,过分强调各体育组织和个体执行指令计划的责任和义务,忽视了他们自身产业生产者的身份,忽视了各体育组织和个体在微观体育管理决策上的权利和利益,忽略了他们在微观决策中的主体地位。社会群团组织、体育实体机构(如俱乐部等)一道接受着国家体育行政机构的垂直管理,而在实践中他们的利益往往被忽略了。这样就使得体育管理宏观和微观决策的有机联系受到影响。
国外职业联赛几乎都是由职业联盟操控。职业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如NBA),或者是由各职业俱乐部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如英超联盟)。联盟的核心机构都是由各成员俱乐部的所有者或代表组成,对联盟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和投票表决;充分考虑到各成员的权益,管理透明、公平民主、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形成经营的整体。
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俱乐部原本都是政府投资的专业队,比赛皆由竞技体育司和项目协会管理。现在举办职业联赛,联赛的组织和管理者为各单项协会,而各单项协会则与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所辖项目的行政管理。因此,单项协会实际上被赋予行政管理职权,扮演着“二政府”的角色,采取行政管理的手段。
在国外,比如英国或是瑞典,政府体育行政机构与体育联合会、体育理事会以及地方体育联合会、体育理事会之间都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伙伴关系”,政府只做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事,决不干涉社团的具体工作。我国虽不能完全实现这种状况,但应积极向社会化方向发展。
单项协会既负责本项目的普及、提高和国家队的建设,又从事常规赛事和职业联赛的管理。在项目市场管理方面,既制定政策法规,又从事具体经营活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由于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任命,并非由各会员俱乐部的利益代表组成,在运营过程中,协会未必能像职业联盟那样完全站在俱乐部和联盟整体的利益上进行经营管理。男篮甲A和足球中超的一些俱乐部的投资人要求成立职业联盟,就反映出职业联赛管理方面有不协调之处。
我国职业体育管理部门也颁布实施了大量行业规章制度,对许多行为进行了限定,但这项工作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有些问题没有涉及到,有些条款不太合理,有些条款同样也涉嫌违背法律,如运动员转会的摘牌制度就涉嫌违反《劳动法》。
2.法制建设滞后。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制经济。目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展的要求,规范化程度低,行政管理差,随意性强。具体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第一,俱乐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俱乐部内部人员职责不清,没有正常行使权利机构的职能,体育局行政会议代替俱乐部或企业包揽一切的现象时常存在。俱乐部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利过于集中,仍沿用专业队的一套制度,经营、管理、人事、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不健全。
第二,俱乐部外部经营不规范。俱乐部经营没有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处理俱乐部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时,以政府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的现象明显。政府在有关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发展政策等方面尚存在空白,部门规章也未出台等,将危及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生存与发展。
3.经营模式不舍理,联赛产权不清。职业化改革之后,各单项协会仍然按照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以拥有职业联赛产权并直接控制职业联赛运行的方式,按照“路径依赖”的规律进行资本运作。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与产权制度的建立,好像离他们还有很远的距离。形象地说,联赛的“腿”已经改革了,各路诸侯已经是在工商局注册的俱乐部的球队了,但是“脑袋”还没有变,还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法人,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而且其实体还是握有部分行政权利的国家体育总局的项目管理中心。这个集事业、企业和政府三种职能于一身的“渐进式改革”的过渡性产物,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产权制度的意识,还没有理清足协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以至于分歧日益尖锐。
中国的职业体育已经进行了十来年,但有一个基本问题一直以来被人们所忽略,那就是联赛的产权问题。直到2004年首届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俱乐部的部分投资人联名上书中国足协,要求拥有联赛的产权,职业联赛的产权问题才第一次被放到了桌面上来。
在国外,职业联赛的产权很明确,为各俱乐部共同所有。而在我国,联赛产权却很不明晰。项目协会(与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实质上是体育行政部门)以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发起者的身份,依靠其行政权力和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沿革下来的权威,控制着我国职业联赛的经营与管理。以足球联赛为例。中国足协以其准行政机构的身份,运用行政手段把足球市场的收益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分配,而且以牺牲联赛运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来满足自身(代表政府)对政治效益的追求。由于联赛产权不明,造成了足球运营主体经济效益低下,打击了他们对足球投入的热情。产权不清成为中国足球产业发展的瓶颈,从而使我国的足球产业发展始终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4.非企业法人性质的俱乐部加盟职业联赛。目前,运作较为规范的是足球联赛,俱乐部都是企业法人性质。然而,篮球、排球等项目的俱乐部大部分都是非企业法人性质。企业法人性质的俱乐部,由于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经营的动力和压力,往往产生较好的市场绩效。非企业法人性质的俱乐部加盟职业联赛,是与地方经济、企业实力、俱乐部竞技水平和联赛的管理等多种因素相关的,它对项目市场初期的开发是有利的,可以使职业联赛运转起来,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减少政府的投资。但非企业法人性质的俱乐部加盟职业联赛,则会出现一些问题。由于有政府和企业的保护,其经营动力弱于企业法人性质的俱乐部。由于在管理上不便统一管理,一些经济立法也只对企业法人有效,而无法适用于非企业法人。
5.职业俱乐部产权不清。在职业化发展过程中,除了管理体制不健全、联赛产权关系不清晰外,竞赛市场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尤其突出的是俱乐部的性质与归属问题。职业化后,地方体委和企业合办的俱乐部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造成俱乐部产权不清,普遍存在基础不稳定,经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
职业体育作为一种产业,它与其他产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财产特点。其他产业的财产主要是以有形财产为主,而职业体育产业的主要财产是无形财产。如一个生产厂家的主要财产是厂房、机器设备、办公设施、流动资金等,而职业体育俱乐部主要财产则是职业球员的技术及其冠名权、赛场广告等。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关键问题。同理,从专业体育转变为职业体育过程中,理顺职业体育产业的产权问题也是关键问题,而且比其他产业更为复杂,因为它以无形产权为主。《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职业化体育刚开始时,运动员的技术和运动队的名称等都属于国家的无形资产,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偿转让和流动。职业体育产生之后,有了社会其他资金的介入,建立了职业体育俱乐部,使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问题却复杂化。特别是职业化之初,人们对职业化的法制观念淡薄,使后来职业化的体育俱乐部产权归属问题更加复杂。
目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大多都是各地方单项协会或体委与企业联合组建而成。俱乐部主要有两种组建方式:第一种是企业投资买断俱乐部的冠名权,体委或单位以原专业队的运动技术和队名所有权作价投资组成俱乐部,企业不参与俱乐部的经营管理;第二种是企业出资入股,体委或单位以原专业队的技术和队名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组成职业俱乐部,双方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按出资比例分享盈亏。由于各投资方在俱乐部中均有自己的利益,他们总在不同程度上站在自身利益角度来行使权力。在体委与企业联办的俱乐部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体委拥有俱乐部教练员与运动员的人事权、训练场地设施的所有权;而企业向俱乐部投资或购买冠名权,则对俱乐部的经济来源有一定的制约权。虽然在组建时有相应的协议,但通常比较模糊。如体委一方拥有的有形、无形资产不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或没有明确估价。一个俱乐部的总资产值是多少钱,有形资产占多少,无形资产占多少,它的经营使用权价值多少,等等,都没有明确的数字界定。仅注明企业的投资额和利益分成比例。而在实际运作中,彼此都力求拥有更多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承担尽可能少的经费投入。尤其在俱乐部实际运作费用超出预算或出现债务时,双方均推卸责任,出现“大家都是所有者,大家都不负其责”的现状。至于俱乐部拥有哪些资产,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分属于谁,俱乐部法人用什么方式,在什么程度上支配这些资产等问题,在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发展中都未得到明确。结果出现俱乐部没有真正的法人财产权,俱乐部产权主体虚置和缺位。
这种模糊的产权关系严重影响俱乐部的正常运转,俱乐部不能通过合约自由平等地确定权利和义务,使俱乐部责任权利模糊,激励作用减弱,约束不到位,从而直接影响俱乐部的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了解决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问题,体育行政部门应该尽早出台有关体育无形资产评估办法。
6.俱乐部缺乏规范,造成不公平竞争。我国俱乐部的投资单位大多为国有企业。以足球为例,中超12强中有7家是由国资性质的单位主管的,也就是说中超中有一半以上属“公款足球”。这些国有企业大多财大气粗,在投资时往往不计成本,不讲回报,严重扭曲了足球市场各种资源的价格,造成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由于没有组建中超职业联盟,俱乐部的公平竞赛制度在中国联赛内部的维持,只能借助产生于政府的外在权威力量——中国足协来强制干预。但由于中国足协经常不能受到委托人有效的监督,足协在维护联赛公平竞赛的过程中也因而是经常缺位的,这使得外在的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公平竞赛制度也经常失效,从而导致了足球市场严重扭曲。
7.竞赛表演市场不兴旺。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存在和发展与市场的兴旺与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没有市场,俱乐部的价值就难以体现出来,就难以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当前我国竞赛表演市场不兴旺,其原因一是职业比赛层次多,水平混杂,争夺不激烈,不公平竞争不断,可观赏性不强:二是比赛少,尤其是高水平比赛少,导致观众少、赞助少、发展受影响a意大利职业足球联赛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俱乐部赛制安排科学合理,18个甲级俱乐部都是通过年度俱乐部赛逐级升上来的。他们比赛相当频繁,每年的甲级俱乐部赛实行主客场制,持续时间近半年,而且还有近450场的意大利杯赛。当地电视台也经常转播比赛实况,并且从各个国家引进高水平运动员来意大利踢球,以此来提高其足球比赛的水平和观赏性。他们利用高水平的比赛和大量的球星来吸引观众,有效地带动了意大利竞技表演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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