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5-12-20 13:33:53 所属分类:信息产业经济 浏览量:
[摘要]在投标中过程中,建设单位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违规操作,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投标单位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本文就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带来的危害性,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招投标;存在问题;问题
[摘要]在投标中过程中,建设单位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违规操作,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投标单位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本文就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带来的危害性,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招投标;存在问题;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已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以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有些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给投标企业带来极大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避招投标的现象比较严重。建设单位有的以资金不足为由,将整体工程肢解成几块或若干段,以若干家挂靠单位名义承包,最后形成一家单位施工的变相挂靠发包;有的以联合开发的名义,要求承建方带资兴建,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还有的以追加工程量或附属工程为借口,待工程验收时远远超出原定造价,存在逃避招标的嫌疑。
2)代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作为监督机构的招投标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代理机构为获取更多利益,往往借助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进行不正当操作,一些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对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庇护,从而扰乱了中介市场。
3)招投标全程操作的程序不够规范。标底由建设单位指定机构制作,存在泄露标底、挂靠围标等情况;评标人员没有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而是人为圈定,有评委被贿赂之嫌;定标的行政干预过多,一些建设单位领导在推荐承包商上做文章,把利益关系放在首位;还有的在批拨项目资金时给施工队伍“戴帽”,使招投标走了过场。
4)工程项目合同履行随意性大。有的中标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以各种理由把投标文书中记载的项目经理和专业人员更换,造成无证上岗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建设单位及领导不严格履行合同,工程款的拨付个人说了算,不给好处不办事;还有承建方不按合同要求操作,随意更改图纸、设计和造价,人为因素影响工程进展及质量。
5)评标不公正、不科学,如评委专业结构不科学、业务水平不高,只能凭借自己印象和关系来评标;询标不公正,对关系户只提优点,不提缺点,对其他竞争对手只提缺点,突出关系户各方面都优于其他竞争对手:评标过程不公开,暗箱操纵,不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定标前谈判压价和违规分包,定标后在签合同时还要过分压价。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有形建筑市场作用没有得到好的发挥。尽管出台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诸多法规,但有法不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建设企业逃避进场交易,与业主私下签订承包合同,致使回避招标、场外交易现象屡禁不止,进场难、难进场问题依然存在。有些交易中心人员少,兼职多,几块牌子一套人马,政事、企事不分,管理水平低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以致形成不协调、不规范、低水平的运作。
2)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助长了不正之风蔓延。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故意设置附加条件,限制、排斥外地施工单位参与竞标;一些部门领导不懂法,本应由市场手段来调节的变成个人说了算,收人钱财,替人说话办事。一些涉及垄断行业的工程如城市供水、电力、通讯等,建设单位以行业有特殊要求为由,采取议标方式,指定施工单位,规避招标投标。
3)工程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力度还不够。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办公室,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乏力,存在依赖思想;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停留在形式和表面上;许多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偏低,市场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客观上助长了有法不依、执纪不严的情况。
三、主要对策
1)规范管理,坚决杜绝规避招投标的现象。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也要纳入招标范围;不准隐瞒或肢解工程,将一个项目分成若干小项目报建,或采取“联合开发”等形式变相发包;严格禁止超过造价工程量的情况发生,切实防止以附属工程、配套工程等为由擅自扩大工程造价逃避招投标的监控范围。
2)健全机构,完善工程招投标工作。招标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职能分离,使招标办真正成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专业机构。制作标底不能由建设单位指定代理机构,而必须在三个以上编制标底机构中抽签确定;评标的评委要从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选聘,三分之一是经济人员,其余三分之二必须是工程系列人员,一经确立后即切断与外界的联系;编制工程项目招投标简易流程图,严把告知、报名、制标、开标、评标、定标、决算及验收等重要环节,规范操作、堵塞漏洞。
3)强化措施,确保工程招投标健康有序进行。要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将中标单位承诺的有关原始证件和资料统一收存,一旦发现不认真履约的,招标办发出警告,对不迅速改正的依法废止合同,工程另行招投标。推行会议委派制,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预决算执行情况及可行性报告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拨付实行严格把关,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实行重点会计监督,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坚决予以拒支,从财务上堵死工程腐败漏洞。实行政务公开,工程招投标事宜全部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4)广泛监督,从源头上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建设单位研究工程的重要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详细记载项目的决策过程,以备案审查;要加强对工程的审计监督工作,无论什么工程,都必须见证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和审计结论以后,才能实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否则,以违纪论处。要加强监察机关全过程的监督,试行建设工程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既保证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又体现执法监督的全面性。要将工程建设合同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并签订,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要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还要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
6)实行招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现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结语
招投标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虽然是个别地方的现象,但在行业内乃至全国影响极坏,不利于我国在世界范围内投标竞争,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真正实现通过引入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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