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16:13:50 所属分类:高等教育 浏览量:
随着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法律在文明社会中的价值与功能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了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和创新性人才的历史性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发
随着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法律在文明社会中的价值与功能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了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和创新性人才的历史性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发展不仅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内在动力。 而随着高校扩招法学教育重量不重质,各类高校纷纷设置法学专业,以及法科学生为了缓解就业压力而将主要精力从课堂研习转向应对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在内的各种职业考试,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准;虽为热门专业但就业困难;教学重理论轻实践,无法满足实务部门的需求;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存在不协调等问题。针对以上现状亟待加强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 一、民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不准 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不准,制约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若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大众教育,则其侧重点就应当是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一般法律知识的教育;若是精英教育,则必须强调为法制建设提供合格的专业法律人才。 我国提出法学教育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发展方针。90 年代以来法学教育发展速度很快,1992 年全国仅有 63 所大学设有法学院,到 2002 年底全国已有 330 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法学专业,到 2012 年底全国已有近千所院校设置法学专业。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表现出数量扩张与质量不高的特点。因为大范围的扩招,导致法学本科教育重量不重质,法学本科毕业生无法适应社会对法学精英人才的需求。 (二)虽为热门专业但就业困难 在依法治国方略的直接推动下,法学一段时间里成为文科中的热门专业。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重建和发展为法学人才提供了大量就业平台。但经过几年的暴热之后,权威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近几年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就业率很低,甚至不如被视为冷门专业的哲学和历史学。 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法学教育盲目扩张造成毕业生供大于求。 2.大量的硕士毕业生与本科毕业生抢夺就业机会。 3. 法、检等部门吸纳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门槛提高,要求他们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教学重理论轻实践,无法满足实务部门的需求 法学本科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方式注重课堂讲授为主,以老师在课堂上的讲授和知识的灌输为主,导致了学生不敢挑战老师的权威,压制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导致学生只能空谈理论,坐而论道。传统的教学方式重视对各部门法法条的解释和对基本理论的讲解,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是一门重视实践运用的学科,实践运用不是死背法条,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种教学方法导致了一些法学本科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无法快速适应岗位的需要。一般法学本科毕业以后,一些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适应期,经过老师手把手的教导,两三年后才能独立、完整地处理案件。面对如此长的磨合期,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显然无法满足实务部门的实际需要,导致一批毕业生因此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四)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存在不协调 11 月 22 日,2013 年度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揭晓,法学专业 2010 级本科生中有 62 人顺利通过本次司法考试,通过率达 59%,比 2011 年、2012 年分别提高 9 个和 6 个百分点,再创历史新高。自 2008 年应届毕业生在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来,法学院逐步确立了“以‘三考’为抓手,强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着力提升学生的全面素质与核心竞争力,整体提高学生就业质量”的人才培养思路,不断取得实效,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逐年攀升。 国家实行司法考试选拔法学人才在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建立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队伍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对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前期法律人才匮乏,大量的转业军人和其他非专业人士进入公检法系统,导致整个司法系统的专业化程度受影响。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律专业人才增加,传统法律人才就业岗位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我国为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提高法律从业者的素质,从 2002 年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要求整个法律从业人员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人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传统的法学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已经到了必须进行教育改革的时候。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既有冲击也有促进作用。很显然的情况是: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是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的关系,漠视司法考试的法学教育难以进行下去。 本文认为可以从司法考试为导向和依托的角度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即让法学教育形成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三方面改革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学教育应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合理设置课程的时间和结构,做到包含司法考试的宗旨的同时,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同时还应当对司法考试的方向与方式进行引导。 1.法学教育沦为司考培训班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面临的情况是: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生的就业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热门地区的司法机关普遍要求应届生通过司考;律师事务所招聘律师助理也提高门槛,要求应聘者是通过司考的大学毕业生;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等也同样要求应聘者通过司考。因为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直接影响学生的就业率,而就业率又直接影响高校的声誉乃至学校的招生。因此,司考虽然不是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客观上难免成了“指挥棒”。 2.司法考试时间影响课程设置现行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是每年 6、7 月,考试时间是每年 9月。改革后的司法考试规定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可以参加考试,但法科学生在大学三年级一般只学了法学的基础理论课和部分核心课。至于后面的法学实践课、法律文书课、法学职业道德培养甚或其他占司法考试分量较少的专业课等,学生为了应付司法考试没有时间引起足够重视,职能了解一些皮毛。而对于大三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学生更是无暇应对。 这种现象造成了正规的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学生司法考试负担的现象。学生埋头于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学理论学习,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忽视了法律思维的养成,忽视了法律专业素质的提高。使得法学后期教育有名无实,质量不高,法学教育的多元化培养目标很难得以实现。 因此,在研究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司法考试本身也需要改革。应尽力排除司法考试应试教育的套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考试的方式,增加对应试者的法律理念、法治精神、哲学思维以及逻辑推理和文字修养方面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考试题型,改变原先的选择题占据大部分江山的形势,有考生曾说只要死记硬背就能过司考。增加简答、案例、论述题这些主观题的比重,提升试卷的理论高度,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察。 二、民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路径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必定需要依靠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离不开高水平的教学改革。 (一)明确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定位,确立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 确立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是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的经验理性、突出的法律素养、卓越的实践能力和高尚的品德要素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的教育模式。 (二)提高理论教学水平,开辟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新途径 应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建设规划。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真正做到“像律师那样地思考”,增强学生的专业素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使法学本科毕业生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本文对法学实践性教育提出如下改革路径: 1.开设系列实践教学课程,设立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及配套的硬件设施; 2.微调法学本科教育课程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分流;教学内容与方式为“系统地实施理论和实践性教育,采取小班制进行高密度授课”,也即在选修课中,适当增设司法考试方法论课程、法律实务相关的选修课程,培养法律应用能力。 3.教学方法形式多样,增强对学生逻辑思维的培养;4.优化教育资源、构建高素质的师资队伍;5.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增加实践性环节,如案例讨论、判例分析等;6.与相关单位合作,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形成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三方面改革的有机结合 同时,民办高校应针对学生的特点,加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做到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三方面改革的有机结合,增设“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新型教学模式。针对现状曾宪义教授在中国法学教育论坛提出“更新法学教育理念,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中国法学人才培养过去所探索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如“诊所式教育”、“案例式教学”和“体验式教学”等,都是以培养职业技能为导向,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为重。今后的发展趋势是一种知识上的增量,侧重在法律专业能力方面的培养,特别是法律思维能力上,培养学生进行思辨的学习,使学生拥有法律人的思维,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 三、结语 民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本文针对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准;虽为热门专业但就业困;教学重理论轻实践,无法满足实务部门的需求;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存在不协调等问题和现状,努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推进实践性教学,有效强化专业知识的运用,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增强社会的竞争力和就业率,从而为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贡献力量,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中外法学.2008(3). [2]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zazhifabiao.com/lunwen/jyjx/gdjy/17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