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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教学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意义与实施

时间:2015-12-20 16:54:18 所属分类:高等教育 浏览量:

一、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内涵与特征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一种以问答形式为主的教学手段,其通过师生之间问答式的互动交流来不断纠正学生的认识错误,引导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本质,进而要求学生寻求解决之道并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一教学法在近代经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

  一、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内涵与特征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一种以问答形式为主的教学手段,其通过师生之间问答式的互动交流来不断纠正学生的认识错误,引导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本质,进而要求学生寻求解决之道并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一教学法在近代经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兰德尔(Langdell)的推广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不同的学科教育中,教育界对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持续认同和运用则表明了其具有的巨大优势与影响。

  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释。首先,这一教学法使师生平等有序地参与到对所学知识或内容的讨论中,教师不再扮演全能式的知识传授者,而是引导学生围绕着一定的主题和线索来寻找答案,学生可以自主发言与提问,在民主的气氛中深化对问题的认识。其次,这一教学法不仅要求教师在课前对教学内容和步骤进行计划和安排,而且学生必须在课前完成对指定材料的阅读,对教师课前预留的问题有充分的准备。最后,鉴于这一问答和讨论式教学方法需要师生之间复杂的互动和配合,因此适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班级学生人数不宜过多。

  通过了解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基本特征,不难总结出其具有的几个优点。第一,能够较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苏格拉底教学法强调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学生在教师的启发诱导下首先需要树立自身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对知识内在的关联性和自身能力的判断,独立思考乃至独辟蹊径来发现问题和获取知识。换言之,苏格拉底教学法“不是把直接向学生传授知识作为教学的唯一追求,而是把训练学生发现、运用知识的思维、能力作为教学的中心任务,帮助学生发挥自身的潜能”[1]。在学生能够对知识及问题独立深入思考的前提下,其就不再满足固定的方法及结论,而是不断拓展知识的范围并反思问题解决方法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由此使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学习能力得以提升。第二,实现教师课堂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的有机结合。传统的课堂教学在教师的操控下学生只能被迫做大量笔记或回答一系列问题,而苏格拉底教学法确立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并进行反诘;同时,教师依然抓住授课内容的重点和主要问题,“画龙点睛”般地引导、启发学生正确地运用相关原理和方法,及时纠正学生在获取知识过程中的错误思路和方法,从而在教师正确引导的前提下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第三,可以通过有效评价学生的表现来作为学生成绩的补充或评定依据。教师可根据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按照一定的评分标准和规则对学生做出评价并进行记录。这一评价分数既可以作为学生课程成绩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日常测验和考试的重要参考依据,由此为全面了解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提供反馈信息。据此,明确了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一系列优点之后,我们就可以合理确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进而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一教学法实现不同的教学目的。

  二、模拟法庭教学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意义

  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其基本目标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及法律技能。近年来,国内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已经专门开设了模拟法庭实验或实践课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需要指出的是,相当一部分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课程在具体操作上更多是让学生熟悉审判过程,庭审需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选择的案例则相对简单,由此忽略了模拟法庭教学所具有的更为广泛的功能。尤其应当强调的是,模拟法庭虽然侧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时不可能完全脱离课堂理论教学,所以模拟法庭的功能应当取综合理论与实践教学之所长而加以扩展。那么,根据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特点与适用范围,模拟法庭引入这一教学法则有助于自身教学功能的发挥和拓展,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模拟法庭要求学生能较为熟练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与思维方式来理解、分析、归纳和评价所给定的案例,由此强化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但是,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的理论基础与知识储备是存在差异的,对于缺乏基础知识的学生,仅通过快速并强迫式的灌输来使其完成学习任务显然不利于该学生对知识的汲取;同时,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经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是知识的综合运用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依然有待提高,所以教师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引导,而且又不能完全替代学生预先思考和梳理案情。而引入问答式的苏格拉底教学法能够帮助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案例,并且有目的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相关理论问题。

  其次,模拟法庭对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庭辩论技能及应变技巧。无疑,通过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意识,使其具有积极参与性和主动性是实现实践技能培养目标的前提,不过,技能培育需要练习,但不能仅仅由学生练习,而是必须在教师引导下练习,否则学生就会学到并且保留错误的内容[2]。事实上,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来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更需要师生之间良好的互动,苏格拉底教学法则可以作为实现这一互动的重要教学手段而引入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尤其是苏格拉底教学法要求教师的介入是有限度的,借助这一教学法的运用,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发现法律规则的适用方法和范围,训练学生的论辩技能和技巧,但案例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及辩论内容的编排等环节最终还是需要由学生独立完成,这也保证了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应当具有的主体性地位。

  第三,模拟法庭教学存在多个环节,除了在模拟和再现审判的过程中需要对学生进行评价考核外,庭前准备阶段也要评价和考核学生的学习能力及状况,前者主要侧重考察评价庭审阶段学生团队的合作能力及辩论技能,后者评价和考核的重点则是学生个人的学习能力及效果。应当说,庭审阶段能够直接客观地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考核,但是在庭前准备阶段对学生的考核往往缺乏客观真实的依据,而这一阶段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既可以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指导,又能够根据学生的表现使其作为评价考核的客观依据。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模拟法庭教学对学生的考核评价不应只是分出优劣,更应是客观、全面和有效地观察、检测、判断和评定学生的学习情况,鼓励和强化学生学习中的长处或优势[3],显然,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引导过程能够将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与考核要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可以认为,对于模拟法庭教学而言,在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之后,只要结合这一教学法的特点及可适用的具体环节,该教学法对模拟法庭教学功能的发挥和教学效果的提升必定是事半功倍的。

  三、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应用策略

  一般而言,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与目标设定的差异性,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或实验课可以分成三个阶段加以展开,即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演练阶段和正式开庭审理阶段。苏格拉底教学法的适用在考虑模拟法庭不同阶段的教学内容和目标之同时也有自身的要求,我们在认识到适用这一教学法之必要性的基础上也不能盲目地将其应用于各个教学阶段。可以认为,苏格拉底教学法必须适用于能够形成师生良好互动的教学场域,只有满足这一基本要求才可以使该教学法的优点得以充分发挥。

  检视模拟法庭的不同教学阶段,除了正式开庭审理阶段以学生之间的团队配合和表演及教师对其进行考核为主要内容外,庭前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演练阶段都需要教师的指导介入并形成师生之间深度互动的平台。

  无疑,苏格拉底教学法运用于这两个阶段既满足自身的适用要求,又符合模拟法庭对师生互动模式的建构路径。尤其对于师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交流和沟通,其内容不仅是关于学术上的问题,学生还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来自指导教师人格魅力的熏陶[4],显然,苏格拉底教学法需要结合人性化的要求来进一步确定如何实施。而在我们看来,这一教学法的实施过程则应根据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演练这两个阶段之教学内容与特点加以确定及展开。

  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在庭前准备阶段的实施,其步骤与过程的展开无疑必须与庭前准备阶段若干教学环节的顺序设置相吻合。具体而言,可按照先后次序将庭前准备阶段分为案例的选取、法庭角色的分工、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准备等三个环节。苏格拉底教学法需要依次在这些环节中运用和实施。首先,在案例的选取阶段,教师应当有针对性地挑选具有代表性、可辩性且争议不宜过大的案例,若案例缺乏可辩性,使过程乏味,学生因而失去参与的兴趣;如案例具有太强的争议性,会超出教师的调控范围达不到教学目的[5]。需要注意的是,教师不应立刻就确定案例的范围,而是必须根据教学重点预先给出涉及不同部门法的多个案例,然后师生对这些案例进行讨论再最终加以确定。教师在师生讨论的过程中即可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针对给出的各个案例,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先自行讨论,在学生能够确定案例的范围后,教师按照苏格拉底教学法的要求可对学生不断追问和反诘,同时师生讨论的案例也不应局限于学生选择的范围,通过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不同性质案例的难易程度及可辩性,进而确定合适的案例为模拟审判所采用。而在法庭角色分工这一阶段,教师应当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深化学生关于法官、代理人等不同法庭角色的作用的思考,在适当兼顾学生的特长和爱好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搭配。由于一些学生不自信或其他原因总选择简单的角色,有时就不能任学生自由选择而必须进行角色轮换,因此,苏格拉底式的问题讨论还需使学生认识到自身的学习责任与法律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性。应当说,必要的角色轮换,不仅有利于学生各种能力的锻炼,而且能够让学生体会不同角色的职业道德、职业特点[6]。

  最后,在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准备这一阶段,教师结合案例选取环节产生的教学效果,并按照法庭角色的分工,至少可以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组织两次研讨。第一次苏格拉底式的问题讨论安排在材料和文书的初稿之前,教师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以及所需材料与文书的性质和内容分别提出几个起始问题,并以此为中心展开研讨,研讨结果可帮助学生调整和确立思路。事实上,苏格拉底式问题研讨一贯包括部分,故学生学会多样的技能也是这一方法所强调的另一种类的教育结果[7]。在学生完成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初稿之后,教师应针对这些书面材料所展现出的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逻辑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进行总结评价,并就诉讼主张的事实、证据的甄别与法律适用等问题再次利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分组展开问答式讨论,由此指导学生进一步完善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演练阶段作为学生正式完整地展示庭审过程之前的重要教学阶段,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显得更为突出,但是并不排除教师的现场指导,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实施自然应无异议。基于这一阶段主要属于学生自我熟悉案件和审判程序的阶段,教师应先鼓励学生自我发现问题,而苏格拉底式的问题讨论在结合学生排练情况的同时可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个方面涉及学生对庭审过程不同阶段的把握和衔接;另一方面关涉学生法庭辩论的技巧及应变能力。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可在演练中的关键环节多作提示和引导,使学生在对程序逐渐熟悉的基础上与教师形成互动式的讨论以求改善演练质量。至于第二个方面的苏格拉底式问题的设计则较为复杂,对于法庭辩论技巧及应变能力而言,直接指向的载体就是语言的内容与表达方式,因而教师应当就学生辩论中的内容和表达方式适用苏格拉底式的讨论。

  基于辩论的内容往往易纠缠于事实和法律之间,教师必须引导学生认识到辩论的基础应当是庭前准备阶段完成的各类法律文书,避免脱离法律角度的事实辩论。同时,教师还应就语言表达方式问题分别从语言的条理性、语速快慢的安排、语调高低等方面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反诘。毋庸置疑,通过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合理运用,学生庭审演练的流畅和精彩程度将得到极大提高,从而为之后正式开庭审理阶段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无疑是从多层面、多角度不断加以深化和展开的,这也能够保证模拟法庭教学更好地执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现代教学理念,进而实现全方位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杜永红.试析苏格拉底“产婆术”教学法及其实践价值[J].现代教育科学,2005,(5).

  [2]何美欢等.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21.

  [3]罗文燕,刘建明.模拟法庭原理与实践[M].杭州: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3:50.

  [4]周景安,王瑀.试析模拟法庭教学的功能意义[C]// 法学教育研究: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08-109.

  [5]侯晓蕾,田春雷.试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6]廖永安等.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59.

  [7]杨西强.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现代应用[J].外国教育资料,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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