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16:55:52 所属分类:高等教育 浏览量:
一、传统宪法教学灌输式方法的弊端分析 宪法教学方法包括教师为完成相应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方法和学生学习知识所采用的方法,主要体现为单向的理论灌输式,即通过教师的讲授让学生较好地理解宪法法律概念、理论以及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条文,教师在整个宪法教学
一、传统宪法教学灌输式方法的弊端分析
宪法教学方法包括教师为完成相应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方法和学生学习知识所采用的方法,主要体现为单向的理论灌输式,即通过教师的讲授让学生较好地理解宪法法律概念、理论以及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条文,教师在整个宪法教学过程中能较好地进行控制和引导学生、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同时,由于宪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稳定性,教师在准备宪法课程时几年内都可以保持讲授的基本结构,有利于教师熟练地、系统地展开宪法专门理论知识的学习,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这种传统宪法教学灌输式方法忽视了学生熟练综合运用宪法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的能力,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造成了宪法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首先,传统宪法教学灌输式方法强调以老师讲授理论课程为主要内容,容易忽视我国司法实践的宪法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理论往往偏离了实践,学生很难做到知识的学以致用,并导致学生会抱怨老师只会照本宣科传授宪法古今中外法学知识,不了解司法实践,以致其在毕业实习中无法适应,只会纸上谈兵。同时,传统宪法教学灌输式方法的内容具有抽象性,教学强调按计划进行,侧重教学内容和授课教师的主导作用,将教师局限于规范化的教学中,忽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学生只能作为被动的接受者,只是一味突击考试,死记硬背老师讲授的知识,不进行相关的学习和思考,缺乏创新精神,学习效率低下,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其次,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即要学习基本的法学知识,又要积极准备司法考试。而传统宪法教学灌输式方法注重于对宪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只需依据教师的讲解对宪法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进行识记,就能通过考试。对于宪法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大多数学生没有进行过相关地独立思考,对于宪法所面临疑难问题的解决,学生更是只能根据教材或教师给出的答案进行解答,并没有真正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所以,传统宪法教学灌输式方法不仅使法学知识与相关司法实践脱节,还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偏离。
二、案例教学在宪法课程中运用的优势分析
案例教学以案例作为教学媒介,通过多媒体等教学方法来展现我国宪法法学理论界、司法界受到重视的典型案例,老师指导学生在现有的宪法学理论知识基础上,对案例进行认识和把握、共同讨论、分析和思考案例,进而完成教学任务。
首先,案例教学能弥补法学教科书内容的不足。
确立学生的教学主体地位,就需在教学过程中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和选择性,尝试将课堂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二者进行有机结合。而案例教学法就是在把案例贯穿于整个宪法学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通过评析案例、模拟案例、旁听案件处理、进行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等方式,在宪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引导学生解释宪法法律条文的内容,理解宪法法理的深刻内涵,对宪法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建议,从而训练学生的专业法律思维、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实务分析问题能力、增强学生实践工作能力。
其次,案例教学能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宪法的法律理论一般都较抽象、干涩和枯燥,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教科书基本上缺少案例的陈述,老师只能从理论到理论进行讲解,导致学生囿于课本和法律条文来单纯学习,不能充分理解老师的所讲授的内容。在我国,案例虽然不没有法律效力,但其所具有的鲜明和直观等特点,更易被学生理解与接受、能加强学生的感知影响。如果老师在讲授宪法理论、宪法概念时能引用案例这种中介手段,会使学生以身临其境的感觉,拉近课堂教学与宪法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弥补现有宪法学教育和宪法教科书的不足,使学生能掌握较为扎实的司法实务知识和技能,激发法学专业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真正达到宪法课程学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从而实现传统宪法教学灌输式方法与实践的整合。
再次,案例教学能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在面临毕业生实习时总存在着一些无法对接实际情况的问题,不能较好地完成法律实践的相关要求,这反映出法学课程,特别是宪法这类理论课程,其采用的传统教学灌输式方法与实践相脱节,解决这一问题,就须从教学活动本身着手。而案例教学对社会生活本身进行关注,有助于法学专业学生深入了解社会,有利于发挥学生自身学习的主动性,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探讨,知悉法律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促成法学教学与法律实践之间的有效对接,从而有效提高学术研究的针对性。
三、案例教学在宪法课程中的运用
首先,案例教学在宪法课程中的运用原则。案例教学应注重结合个案分析与宪法理论的系统讲解,不能进行单纯的案例教学。因为法律这门学科讲究概念性、体系性和逻辑性,所以,组织、实施案例教学要适度,老师选取的案例要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对应,用案例教学法这种灵活生动的方式来阐释法学原理,真正做到实践反映理论,理论诠释实践。同时,案例教学要注意层次性。有些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理论分析能力强,有些学生判断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强,这就要求老师将学生平时在案例教学课堂中的学习表现认定一项重要的平时成绩,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采取不同类型的分组方式或分配不同内容的案例分析,进行等级细分量化,并作为课程完成最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从而改变传统卷面考试方式的不足,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优势和潜能,综合考核了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原理的综合运用能力。
其次,案例教学在宪法课程中的运用任务。案例教学具有错综复杂、涉及面广的特点,一个案件会出现不同法律部门的交叉现象,从知识点的角度讲,这就要求学生在感性认识基础上,深刻理解宪法法律原理和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实现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的融会贯通;要求老师将相关宪法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知识渗透到教学课堂中,对学生进行操作性训练,强化案例对专业原理的讲解和说明,让学生全景体验案例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提升学生正确、自主地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分析法律事务案件的能力,能准确抓住案例中所反映问题的核心内容,正确分析权利义务关系,以致法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实习时或参加工作后,在案情内容的概括中做到将具体事实上升为一般问题,在司法文书的表达中做到语句的简洁、准确、清晰,在法庭的辩论中做到快速总结对方陈述,捕捉对方的弱点和漏洞,并能组织语言反驳。
再次,案例教学在宪法课程中的运用环节。运用案例教学组织宪法课堂教学主要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宪法教学案例的选择。教学案例可以大小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小案例教学即在讲述宪法法律概念、法律原理时用几句话来表达一个案例,方便学生理解。大案例教学即在讲述宪法抽象知识和重点知识时通过案例讨论课、辩论课或搞模拟法庭来表达复杂案例,提升学生正确、自主地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分析法律事务案件的能力。教学案例可以简单案例与复杂案例相结合的方法,简单案例教学即在宪法平时授课中运用,学生分析案例只需通过某一个或几个知识点就能得出结论,易于学生记忆。复杂案例教学即在宪法学习结束时运用,学生分析案例必须综合多个相关知识点从宪法框架上分析案例才能得出结论,锻炼学生综合能力。真假案例相结合的方法,真案例教学即各地方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案例、网络新闻等媒体报导的案件、学生和学校中发生过的真实案件等,如孙志刚案,这些案例可以组织学生观看实况转播和专家评析来学习,增加宪法的学习兴趣。假案例即老师为配合宪法教学计划的需要,为说明相关宪法理论和法律概念,采用虚拟案例作为印证依托,如选举人大代表选举人数的计算,这些案例使学生通过数学推导等方式理解抽象疑难理论问题。
老师讲授的方法选择。老师讲授宪法教学案例时选择的案例应注重质量精而不应注重数量多,所选案例应与宪法学理论具有关联性,在对案件进行评析时应将事实分析推理与法律适用的推理相结合,根据不同法理基础所得出的多种结论均提供给学生,拓宽学生的思维空间,学生才真正掌握法学的专业思维方式和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教师可以根据执行计划课时的安排进行总结分析评述,从法律条文入手,鼓励勇于提出不同观点并能积极进行理论论证的学生,讲解案例背后蕴含的法学原理,这就要求教师应具有更加广博的知识面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
同时,对案例分析主要是为教学的需要,应注重以教学所需选择重点予以详细讲授。给学生一定时间进行思考,通过分组讨论或个别学生阐述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引导学生要把法律法理与案情相结合,不要生拉硬凑、画蛇添足,勇于独立思考,形成独特见解。在教学过程的环节设计中,老师应针对课堂上所要讲的某一内容预先向学生布置相关的案例,选择的案例要能与所讲的内容相配套,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在课堂讲述中,老师应简明扼要介绍案例,重点引导学生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去分析和讨论所选案例,活跃课堂气氛,对学生错误或模糊的结论进行修正,对学生争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课后布置案例分析题,对学生未掌握的内容进行查缺补漏,加深所学内容的记忆和理解,教师根据学生掌握情况可以进行量化评分,作为平时成绩计入最终成绩中。在考试中增加案例分析题这一考核内容,考查学生运用宪法法学理论知识、宪法法律条文去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朱兴梅.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4). [2]王香兰.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堂中的运用[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2). [3]潘高峰,陈露.论法学教学中案例选择和展示的技巧[J].天中学刊,2011,(2). [4]章辉,赵静,沈赏.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探索,2011,(10). [5]龚先砦.试论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克拉玛依学刊,2012,(3).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zazhifabiao.com/lunwen/jyjx/gdjy/19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