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19 10:25:46 所属分类:教育管理 浏览量:
摘 要 管教学生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时下却出现了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教师在法律、媒体、学生家长等各方的监视下,变得进退两难。当学生出现问题时,不知是否该管教学生。本文通过对教师行使教育管理权的作用和现实困境的分析,
摘 要 管教学生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时下却出现了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教师在法律、媒体、学生家长等各方的“监视”下,变得进退两难。当学生出现问题时,不知是否该管教学生。本文通过对教师行使教育管理权的作用和现实困境的分析,提出教师行使教育管理权的突破路径,旨在为教育实践工作者提供方法论的借鉴。
关 键 词 教育管理;教师权力;教育管教权
作者简介 张笑涛,许昌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河南省高校(豫南)廉政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管教、批评和表扬、激励一样,都是教育的常用手段。如今,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教师在管教学生,尤其是问题学生时,往往犹豫不决,进退两难。其实,教育管教权是教师法定的一种专业权力,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本文试图就教师行使教育管教权的现实困境及其突破路径问题进行探讨。
一、教师教育管教权的性质和作用
教师具有法定的职业权利以及明确的教育管教权。教师及家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如果对教师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职业权利认识不当,甚至以偏概全,将会导致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班级管理中出现管教学生“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两极现象。因此,我们需要认识教师教育管教权的性质和作用。
第一,教育管教权是一种法定的教师专业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就提出,教师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从权力性质上来看,教育管教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这是“因为学校依法办学所依据的教育权不是来自家长的监护权,不是受托于家长而形成的代理权,也不是由于提供某种知识和技能服务而形成的契约之权,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以及行政上的要求而获得的权利”[1]。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由于其工作、职业的公务性和专业性而享有教育管教权。主要表现在:首先,作为学校实施教育教学的主要教育者,教师以公权力为依据,代表国家及社会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其次,教师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权威等,结合教育环境和教育对象的复杂性、独特性,有自由选择教育内容、教育措施和方法的权力;最后,日常教学活动是在师生的亲密关系中开展的,通常以学生主体、教师主导为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想发挥主导性的导师作用,对教育质量负责,就必须对学生的学习和品德起着导航和纠偏的引路人作用,行使教育管教权。
第二,教师行使教育管教权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可靠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是学生正常学习、顺利实现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前提。缺少必要和适度的教学组织、管理抑或管教措施,将会造成班级授课的无组织、无纪律混乱状态,导致教学质量的低效或无效。中小学生正处于“三观”形成的关键性时期,可塑性强,广大教师对莘莘学子既要循循善诱,坚持以正面教育、赏识教育、说服教育为主,以理服人,但是有时靠说服教育无法“包治百病”。因此,学校必须通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班级纪律来约束、批评以及惩戒违规乱纪的学生,引导他们“弃恶从善”“改过自新”。
檀传宝教授指出:“惩罚与奖励同为教师的专业权力。”[2]就像医生在一定的规范下可以自主决定应当如何处理病人的问题,旁人不宜指手画脚一样,教师作为专业人士也当然应当拥有如何独立、专业地处理学生问题的权力,比如奖励或惩罚。如果社会(包括行政部门、舆论等)非理性地强制或变相强制教师放弃这一权力,最终受害的还是学生或社会本身。尤其是,一味或盲目地奖励学生绝对不是积极的教育方法,它可能导致负面的教育效果,降低学生的抗挫折能力,对其人际关系和健康人格的发展也不利。
二、教师行使教育管教权的现实困境及原因
教书育人本是教师的神圣职责,表扬和批评更是教师常用的管教学生的“法宝”。对于有理想追求的教师们来说,尤其要提高师德修养,关心爱护学生,包括严慈相济、诲人不倦、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等。但在现实教育生活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出现了一些,甚或不少教师不敢管、不能管学生的怪现象。
首先,一些教师由于怕担风险不敢管教学生。本来,批评和惩戒与赏识、激励等一样,是一种常见且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在全世界范围内从来没有消失过,至今欧美国家以及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都有对中小学生的惩戒法条。然而在我国,近年来为规避校园师生矛盾、家校冲突,不少老师和学校放弃了对学生惩戒、放弃正当管教的权力,不敢轻易管教学生,甚至谈“戒”色变。“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只要家长一来闹,学校多半处于弱势,接着老师被要求写检讨、扣工资。”这是《半月谈》记者在江苏、山东、江西等地采访的数十位中小学教师的普遍反映。有老师明言:“如果老师惩戒学生要冒职业危险,那我犯不着。”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儼然已经成为教育的一个现实问题,[3]尤其是媒体披露的一些重大、恶性的学生违纪事件,如校园霸凌、学生暴力伤亡等,不少学校为了应对不实的舆论攻击或者担心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批评追责,不对事件秉公处理,而是对教育管教的主体和对象“各打八十大板”,息事宁人,甚至以“学校教学秩序维稳”和“学生是未成年人”为由,袒护违规乱纪的学生,对当事教师进行莫须有的追责,让一些教师遭遇不公且进退两难。
其次,相关教育立法不完备,致使一些教师不能有效管教学生。虽然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教学实践中并无体罚的相关规范性解释,而实际上体罚与管教、惩戒从词义或内容上看又有交叉。理论上和思想上对体罚概念、方式的不明晰,导致现实中教师对管教、惩戒和体罚的界限不甚清楚,有些教师体罚学生现象较为严重,有些教师为避免麻烦而不敢使用惩戒。尤其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种不公正、不客观的认识误区:认为学生出了事就找学校,学校应负无限责任,学校应承担无限或“全能”的监护责任、法律责任以及无条件的赔偿责任。这些认识误区和现实教训导致不少学校及教师不能从严或从重地管教违纪、违法学生,有时不惜失职渎职、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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