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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私立中小学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5-12-20 14:01:55 所属分类:教育理论 浏览量:

我国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中除大量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外,近年来举办较多的是私立中小学。这种现象是与目前我国民众可投入社会公益事业的经济实力相适应的,同时,增设一些中小学对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也是有益的。现有的私立中小学中,不乏办得有成绩、受

我国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中除大量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外,近年来举办较多的是私立中小学。这种现象是与目前我国民众可投入社会公益事业的经济实力相适应的,同时,增设一些中小学对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也是有益的。现有的私立中小学中,不乏办得有成绩、受欢迎的,但也有一些私立中小学办得不够规范,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办学者和管理部门的重视。

首先是办学经费问题,私立学校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由办学者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其中包括学校的设置经费和办学日常经费。办学者申请设置中小学时,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设置经费,审批部门在审批时,首先应对申请者的学校设置经费进行审查,以保证经费落实和经费数额能使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目前有些个人或组织在创办私立中小学时,并不具备必要的办学资金,是靠借款或贷款办学,并以向学生家长收取赞助费的形式在若干年内偿还借款或贷款。这种作法表明办学者并不具备必要的学校设置经费,而是一无所有,由学生家长集资办学,这种作法是不符合设置民办学校条件的。中小学作为社会公益机构,不同于企业可以靠生产的利润偿还贷款,举办学校,创办者在学校设置前必须将一定数额的办学经费,作为学校的独立财产先期投入,以保证学校具备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条件。创办者可以用自有资金,也可以用筹集到的社会捐赠款。如靠借款或贷款作为学校设置经费,办学者则必须具有可靠的经济收入和还款能力,但无论经费如何筹集,而这些经费或财产一经投入,则应作为学校的独立财产进行管理(租赁的校舍应签署较长期的租赁合同,设置经费中心须包括一定时期的租赁资金),学校一经批准设置则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财产和各种收益由学校独立管理,并且只能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创办人不得随意抽回或挪用,同时创办人也不能向企业一样用学校的收益(包括各种家长和社会的赞助款)偿还先期投入的办学经费。不具备这种经济能力的,也就不具备设置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那种如同经纪人一样的办学者对教育是不合适的。

私立学校的主要特点是学校经费自筹,一般来讲收取学费是私立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应允许私立学校收取学费,即使是实施义务教育的私立中小学,也很难要求他们象国家举办的学校一样实行免收学费。同时私立学校应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合理收取学费。举办中小学不同于办企业,不应依靠收取高额学费获取过高的经济收益,更不能为任何个人或组织谋取经济利益。私立中小学的学费标准应以收取培养成本费为基本原则,不应完全脱离培养成本收取高额学费。从世界各国来看私立学校的学费普遍高于公立学校,但一般较正规的私立学校也很少有将学费作为学校经费唯一来源的,私立学校更应通过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私立学校董事会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条件和影响为学校筹集资金和争取社会捐助,建立基金,为学校发展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

另外对私立学校的性质有些人还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私立学校的重要特点在于学校由个人或社会组织用非公有资金举办,在办学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私立学校并不是私人学校,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在其存续期间学校财产独立,由学校自主管理。学校董事会应根据董事会章程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经费的预决算及重要开支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不应由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学校创办者可以进入董事会或担任校长参与学校管理,但都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和学校章程,不应把学校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擅自决定学校的重要开支项目。目前有的人错把私立中小学当做私人的学校,认为既是私立的,就应一切由个人说了算,特别是学校经费帐目不清,管理混乱,经费使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甚至把学校经费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这些作法都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也不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私立学校作为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财务工作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审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私立中小学作为一个自筹经费,自行决定使用的机构,更应加强对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学校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也应定期向教职工和家长公开帐目,对学校财务实行民主监督,避免私立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产生漏洞。


私立学校在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教学规定的条件下,在教学方面同样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作为私立中小学,特别是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及教学语言方面应符合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也就是私立中小学必须执行国家教委和所在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按照课程计划要求开设课程,不得随意调整,中小学教材必须选用经国家教委审定推荐或经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推荐的教材。在教学语言上除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可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教学外,都应以普通话为基本教学语言。有的私立中小学为了加强某一科目的教学,自行取消或增加了某些课程,有的在小学以开设英语课为主,并把英语作为基本教学语言,以为今后出国留学打基矗这种作法显然是违反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的,对中小学生全面打好知识基础是十分不利的。中小学的课程设置是根据中小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科学地确定的,随意调整不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小学生的知识积累也是有害而无利的。对私立中小学不按规定设置课程的现象应引起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

对于一些私立中小学力求提供较好的教学设备和师资条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社会各界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同时私立学校的环境和条件应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有利于培养学生顽强的进取和自立精神,因此良好的办学条件不应着眼于为学生提供过分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更不应专门举办旨在招收高薪阶层子女的所谓“贵族”学校,以防止对学生的成长和私立学校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良好的教育教学条件无疑对提高教学质量是有益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为学生提供过分舒适的物质生活条件和脱离社会、脱离群众的封闭的学校环境。高额的学费,好的教育教学条件并不一定产生好的教学效果,更不一定能培养出好的人才。

目前我国的经济还不发达,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还不高,我们的教育应使国家未来的建设者了解国情,了解群众,并愿意为国家的繁荣发展拼搏奋斗,而不应使他们在过分舒适的学校环境中产生盲目的优越感,孩子从小不懂得艰苦,缺乏适应社会的能力,长大后不要说为国为民出力,恐怕在社会上谋生也困难。当然,也有人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社会有需求,就可以提供服务。社会需求无论何时都是多种多样的,但这种需求不一定是合理的,更不一定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中小学作为培养教育少年儿童的专门机构,决不仅仅是简单的供求服务。办学一定要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并应树立正确的社会导向,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确实存在一些专门为有钱人子弟服务的私立贵族学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陈旧的观念和办学模式,已被看成是私立学校的最大弊端,有些国家也在采取相应政策尽力改变这种旧传统,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近年来人们确实产生了一些经济收入的差异,这是正常现象,但举办专为高收入阶层子弟服务的学校有悖于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制度,也会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在我国私立中小学发展重新起步的阶段,应通过舆论和政策对这种错误倾向加以引导,以保证我国私立中小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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