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14:33:00 所属分类:教育理论 浏览量:
摘 要:教育科学发展观对于科学论文地制定教育政策、指导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教育科学发展观认为,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是教育政策的价值基
摘 要:教育科学发展观对于科学论文地制定教育政策、指导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教育科学发展观认为,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是教育政策的价值基础。当前基础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是:(1)“教育GDP”现象;(2)基础教育的区域发展差距过大;(3)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力量。确保基础教育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选择与立法建议是:(1)建立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完备的救助制度;(2)修改《教师法》,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合理配置优质教师资源;(3)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督导论证机制。
关键词: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政策;教育法
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是教育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教育政策与法律的价值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把人力资源的开发作为我国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根本途径,通过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把发展转移到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为我国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制定教育政策和法律体现的以人为本就是要使教育为人民服务,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守教育的公共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人民的教育保驾护航。
一、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是教育政策的价值基础
我国的政策本质就在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与利益,作为教育政策还更应该体现教育性的特点,把以人为本、全面发展作为其价值基础。
1.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是教育的终极关怀
教育必须以人为本,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我们制定教育发展战略和各项有关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长期以来,我们从“工具论”出发研究教育问题,把教育的功能本末倒置,出现了教育学“无人”的现象。教育的育人功能才是本体功能,只有教育的本体功能得以实现,才能发挥教育的一般社会功能。因此人的问题是教育的中心问题,人是教育的目的,也是教育的中心;人是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教育的归宿;人是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的根本。以人为本,就在于对人性的充分肯定。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教育与人的幸福、自由、尊严、终极价值联系起来,使教育真正成为人的教育,尊重人的自我设计、自我奋斗,充分体现自我尊严和自我价值。
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首先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的个人的理想和理论走向现实实践,这是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教育的首要特征”。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由于受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制约,人往往呈现片面发展状态。如我国古代的“道德人”,“文化大革命”中的“政治人”,中世纪的“否定人”,资本主义的“经济人”,而现代社会又使人成为“工具人”。马克思认为,古代社会“人的依赖”状况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物的依赖”状况是对人性的严重扭曲和异化,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未来社会和人的发展目标。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学说是制定我国教育目标的理论依据。
2.教育政策与法律要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教育要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由教育的公共性决定。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首先有求于教育活动在传递社会文化和成人、成才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教育本质上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通过对个体传递社会生产生活的经验和社会生活的规则来促进个体身心发展,从而推进个体社会化,最终使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学校的教育活动从根本上说不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于他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因此,教育是一种社会事业,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必须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保持一致,不能仅仅服务于任何特定阶层或利益团体。
正确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教育公共性是科学制定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前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结构已开始发生变迁。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需要日益增长同国家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的有限性逐渐产生了矛盾,从而导致传统教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逐步走向一个多元化的利益结构。教育需求多样化引起教育供给多元化,教育已经直接面对市场,通过市场对教育的有限介入来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多元化利益结构的形成和教育市场的出现与教育公平观念和教育的公共性产生矛盾,其根源在于:1)在计划经济的观念下,教育资源的提供和分配都是通过政府包办来进行的,人们已经习惯于将免费上学、不得赢利等与教育的公平和公共性联系在一起,因此人们持有的教育公平观念和对教育公共性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2)社会的转型也是社会资源和利益重新分配和整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阶层急剧分化,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平衡日益明显和突出。在教育领域,某些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某些社会阶层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所占份额相对缩小,成为教育中的“弱势群体”。教育体制改革与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出现背离,违反了社会公正原则和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教育的市场化运作和一些学校转制中公共资源的流失、教育乱收费、学校招生中的腐败现象等都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这已影响到教育的发展。
3.教育政策与法律要尊重人民群众在教育领域中的利益多元化
在不同的教育领域,政府的责任因人民群众的不同利益要求而有所不同。就教育的公共性而言,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性质不同,教育的公共性程度不同,在社会公正和教育公平上的体现也不同。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是民族素质的摇篮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义务教育通过立法规范受教育者家庭以及各级政府的行为,是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因此义务教育是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个领域,应当强化国家的教育职能,保证人人都接受一种条件基本相同的教育,捍卫入学机会平等的原则,实行无差距的个人入学机会平等,体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教育的层次越高,个人的收益回报率越大,但是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机会的有限性,导致了在现阶段还不能成为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高等教育在教育公平上主要体现为一种形式上的社会公平,即个人接受高层次教育的机会均等,保证受教育权利分配上的程序平等。因此,在教育政策选择上应该优先发展基础教育,逐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免费的义务教育。而在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实行优质优价政策是合情合理的,这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应该强调教育体制多样化,教育类型多样化,办学模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样化,以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4.教育政策与法律制定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几十年来在教育领域一直奉行的原则,它造就了一大批重点学校、示范学校,培养了大量优秀的人才,但也导致了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的严重失衡,影响到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两者的关系。我们认为,公平应该比效率更具有优先性。公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地位与权利的平等和社会价值享有的机会平等。效率强调资源与社会价值应尽快配置到某些人或组织,以便于以较少投入获得较大收益。当人民群众是收益的受益者时,公平与效率一致;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要区分两种情况:1)收益更多地掌握在个人或某些人手中,造成社会利益冲突和社会不稳定,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在配置教育资源、制定教育相关政策时,应该体现“公平优先”原则,给予落后地区的教育、薄弱的学校以及弱势群体等更多的关注。2)在收益者能够提供补偿且平衡人民群众受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从效率方面做出适度安排,确保国家重点院校的建设和重要项目的发展。
5.教育政策与法律要保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
绝对平等是不存在的,差异是永恒的,这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公正就是以公平的态度和平等的观念对待社会差别,实现社会救助,将差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可依据道格拉斯提出的选择平等原则、柯尔曼的矫正平等和补偿平等原则来制定对弱势群体救助的教育政策和法律。道格拉斯提出的选择平等原则包括平等考虑、差别对待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平等考虑是指人人皆应获得平等的待遇;差别对待是指人们在存在差别的情况下应该采用不同的对待方式。差别对待的前提是平等考虑,即在平等的基础上和观念上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对象;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处理平等考虑和差别对待的准则。矫正平等和补偿平等原则是柯尔曼提出消解教育差异的原则。矫正平等的内容是采取经济措施补偿那些能力优秀但没有优越背景的人。补偿平等的核心问题是对那些生来基因不良,或者处于恶劣环境中的人进行补偿。只有完善各种补偿和救济制度,保障弱势群体都能够得到发展,才是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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