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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分析

时间:2015-12-20 14:34:11 所属分类:教育理论 浏览量:

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不仅影响到学校体育教育职能的发挥,也涉及到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理清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对正确处理学校、教师、

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不仅影响到学校体育教育职能的发挥,也涉及到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理清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对正确处理学校、教师、学生因体育伤害引起的赔偿纠纷,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对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学校体育的实践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从一般民法学原理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责任认定及赔偿的法律依据,并提出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建议。
  近年来学校的各种体育活动中,由于运动意外和体育教学及体育设施安全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屡有发生,影响了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学校组织大型体育活动的频率逐年下降,体育老师在体育课教学中对一些对抗性强、运动强度大、容易出现伤害事故的项目只作介绍或干脆取消。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直接影响事故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因此,构建一套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从法律上明确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顺利执行都很有必要。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述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侵权行为法原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该包括以下5个要素:
(1)受害主体是学生。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受害的主体是学生,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中的受教育者。
(2)学校体育伤害的结果是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伤害”主要是指学生的人身损害,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所谓人身伤害,是指侵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人身权导致的损害后果。伤害结果包括显性身体伤害和隐性伤害。具体包括:一是侵害身体权所造成的损害;二是人体致伤;三是人体致残,经治疗仍留有残疾:四是致人死亡;五是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所致的精神损害,括受害人自己的精神损害,也包括受害人生命丧失给亲人导致的精神损害。
(3)伤害结果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以及家长对子女家庭教育的疏忽等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主体主观有过错。学校、体育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人员以及第三方,都有可能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主体。正常情况下,学生伤害事故绝大多数是由过失引起,即造成事故的行为人存在着对危害结果的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注意义务。故意是指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实践中只有少数特殊情况是故意,如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致伤致残甚至导致学生死亡等。

(5)时间和地点条件。学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从时间上来看,具体包括2个时间段,一是学校实施体育教学的上课期间:二是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外体育活动期间。从空间上来看,大部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小部分发生在校园外。关键要看是不是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分类
根据事故责任,可以将学校体育伤害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包括6个部分。
  2.1学校安排的正常体育课教学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
这类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作为,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对教学内容、运动强度和难度的安排超过了学生身体的承受能力,缺乏科学的判断,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还应包括不当的变相体罚学生等。
  2.2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运动竞赛中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
学校对潜在的、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因素重视不够,有些是事前可以预想到的而没有做到应当的注意;有些则是不可知的意外伤害事故。
  2.3由于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设备质量存在安全保障的漏洞;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又未能履行积极排除和告知义务。
  2.4学生自身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生违反课堂纪律,造成人身伤害;学生故意隐瞒自己的特殊体质或疾病,而校方误认为学生是健康的,安排运动时没有考虑,造成人身伤害:学生自尊心较强,心里承受能力低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
  2.5第3人造成的伤害事故
由于第3人在体育活动中粗心大意,缺乏预见性,没有做到应当的注意,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发生也是比较多的,这里也不排除校外人员作为第3人,同时他们的行为有时具有故意性。
  2.6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伤害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暴发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伤害,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明确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客观公正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基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教育法》为母法、以《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学位条例》等为基本法律,并辅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教育规章的相对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但都明显暴露出一个急需解决的比较关键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影响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在中国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方面,通说认为有3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3.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而造成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学生伤害事故适用法律的规定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确立了我国民法的一般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子赔偿。”它规定了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幼儿园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3.2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它一般适用于各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需要过错推定原则的补充。他们的理由是传统的过错责任坚持无过错则无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受害人必须举证,以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后方能获得补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要受害人就校方的过错举证十分困难。笔者认为,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特别是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在不能完全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巨大的责任后果压力,必然要采取一些消极谨的预防手段。鉴于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可能取消相应体育活动项目或停止体育活动,这将不利于学校体育的发展。
  3.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财产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使其责任得到相对合理的分担,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是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上海市《条例》第13条则明确对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不是必须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身对学校就不公平。对已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学校一味强调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会增加学校负担,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过错,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失,无疑是一个理想的解决办法。因此,在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中,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为辅,是一种较公平的救济方式。
  4结论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受民法调整。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时,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责任认定要严格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精神,要从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因处理不当给某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有运动就可能有伤害,要增强学生对体育活动风险的承受力。同时,也要注重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学生的监护人—家长要真正履行职责,明确学校、学生、监护人(家长)各自权利与义务。学校要确保体育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性。最后,加强立法工作,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和赔偿更具有依据性和信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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