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主体—主体”交流模式探究
时间:2015-12-20 14:43:19 所属分类:教育理论 浏览量:
[摘 要]主体间性理论的引入为中外合作办学交流模式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中外合作办学以“主体—主体”结构为基本交流模式。“主体—主体”交流模式的实现以主体的确认及对话意识的确立为其逻辑前提,以文化空间的建构和现代媒介的介入为基本中介。 [关
[摘 要]主体间性理论的引入为中外合作办学交流模式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中外合作办学以“主体—主体”结构为基本交流模式。“主体—主体”交流模式的实现以主体的确认及对话意识的确立为其逻辑前提,以文化空间的建构和现代媒介的介入为基本中介。
[关键词]合作办学; 交流; 模式;主体间性; 主体—主体
Abstract:The import of the inter-subjectivity theory offers a new theoretic visual angle of research in the exchange model of the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The “subject-subject" structure is the basic exchange model of the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bject-subject structure" takes the affirmation of subject and the awareness of dialogue as its logic premise, and takes the construct of culture space and modern media as its basic medium.
Key words: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exchange; model; inter-subjectivity; subject-subject
交流与对话是中外合作办学中必不可少的涉及到办学主体相互关系的动态因素。哲学领域主体间性理论的引入对中外合作办学交流模式的探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它为中外合作办学“主体—主体”交流模式的建构提供了哲学依据,也为中外合作办学寻找和建构行之有效的交流模式提供了思维和操作方法。要保证中外合作办学主体间交流的有效性,前提在于对办学主体的确认,途径则是“主体—主体”之间能体现合作者较大能动性的合作空间的建构。
一、中外合作办学“主体—主体”交流模式的哲学基础
在“全球化”的背景中,对话、合作和交流无疑是这个时代的主题,关于交流、对话的哲学必然成为当今哲学发展的必然趋势,换句话说,研究作为交流主体的自我与另一交流主体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即主体间性问题,开始成为哲学领域备受关注的理论焦点。
20世纪以来,自然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人类面临着巨大恐慌:人类和谐诗意的生活环境正在失去,人沦为自我中心性的动物,人与人似乎越走越远,更不用说在更深程度上的交流与对话。在这种背景下,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巴赫金等人的理论得以产生,人的生存本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理解的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因此,在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实践性的同时,对他人的关注成为了自然科学和当代哲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西方主体间性的凸现是在主体性走入黄昏的情况下出现的,正如多尔迈所说:“在我看来,主体性的观念已经丧失了它的力量,这既是我们时代的具体经验所致,也是因为一些先进的哲学家探究所致。”[1]尽管众多的哲学家致力于主体间性理论的探讨,但是它并没有因此而形成统一的哲学命题和哲学流派。即使如此,我们还是不难在其中找出一些共性,在哲学的范畴内,给主体间性做如下界定:(1)主体间性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是指存在主体与对象主体和谐共存的生存状态;(2)在实践的层面上,主体间性体现为主体与对象主体的交流理解如何实现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就个体层面来说,这是如何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保持个体独立、自由并创造与他人的交流空间的问题;在群体或民族层面来说,是如何在全球化的背景中,保持群体或民族的质的规定性、并与其他群体或民族展开有效对话、交流或合作的问题。我国有些学者洞察到了主体之间这种互相作用、互相制约的关系特性,在哲学领域将主体间性理论引入,并逐步将其运用于哲学、文学、教育等理论研究中,使之成为
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前沿。
哲学领域对主体性问题及对主体间性问题的关注,使其在教育理论研究中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内的教育理论界开始利用主体间性的交流与对话意义作为理论基础,开展了大量新的教育理论的探讨。首先是对于教育视域下的主体间性的定义。王光明指出,界定教育中的主体间性应在注重交流与对话的基础上,突出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主体间性是指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在法律、各项学校规章制度与道德规范下的相互理解的关系特征。其中,‘相互尊重’既指人格上的相互尊重,也是对不同意见和不同认识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既指相互宽容、容忍、同情和换位思考,也指相互了解和认识”[2]。也有学者着重从师生之间、教育交往理论等角度探讨主体间性与高等教育的关系,其中,教育交往理论的研究对于中外合作办学交流模式的探究更有启发意义。“交往是社会性的交往,它是社会中主体与主体间的社会—实践系统的实现,交往反映的不是主体—客体关系,交往的双方,不存在纯粹的客体,每个人都是主体,都是彼此间相互关系的创造者,它们塑造的不是对方,而是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对相互间关系的塑造而达成共识、理解、融合”[3]。著名哲学家任平给交往实践作了如下定义:“所谓交往实践,是指多极主体间通过改造或变革作为相互联系的中介的客体而结成网络关系的物质活动。”[4]交往实践就是要用交往实践的观点来反思和把握人类社会的本质,把当代社会看成是全球性的交往社会。因而,交往实践的提出意味着主体对客体的超越,它打破了传统实践观把主体和客体看成是对立的两极的实践结构即“主体—客体”单一结构,而体现为“主体—中介—主体”整体结构。
从国内对于教育主体间性及教育交往理论研究的回顾不难看出,主体间性意味着交流与对话,是一个由对话到理解再到共享的渐进过程。对话意味着两个主体以上的交流活动,正如有学者指出:“真正决定一种交谈是否是对话的,是一种民主的意识,是一种致力于相互理解、相互合作、共生和共存,致力于和睦相处和共同创造的精神的意识,这是一种对话意识。”[5]尽管目前教育主体间性理论的研究主要运用于教学和师生研究关系中,但其主要思想尤其是教育交往理论思想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交流模式研究来说仍具有较大启发意义。
二、中外合作办学“主体—主体”交流的逻辑前提
中外合作办学的交流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一种教育交往活动。合作办学的双方分别作为主体参与合作、对话、交流,及至资源和利益达到共享,并进而能够共同创设新的文化和教育氛围,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双方正实践着当今教育的主体间性发展方向,即“主体—主体”交流模式。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高等教育国际化是一个全球性话题。高等教育国际化作为一种实践,应该是双向度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国际化的实现形式却往往是单向度的。发达国家的大学相对来说热衷于输出和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大学则更感兴趣于引进和吸收。”[6]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拒绝“主体—客体”交流模式,只有如此双方才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才能从根本上摆脱由“主体—客体”模式所带来的主体的客体化、对象化或异化,从而使中外合作办学能够充满生机和活力。
1.合作者主体地位的确认
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对于自身主体地位的确认无疑是开展交流合作及其他一切活动的先决条件。合作者主体地位的确认不是指某一单个的个体主体对自身的确认,而是指在合作过程中,作为智力、财力及其他相关主体特征的承担者的合作者主体意识的形成、确认并发挥作用的过程。其主体地位的确认主要通过合作办学自主权的确认和对话意识的确立得以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些自主权中即包括国际交流权。但在实践过程中,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确认往往比较复杂,主要归结为国际视野中的“高校—政府—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并进而实现其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关键在于理顺“高校—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首先,以各要素之间的交流对话和互动过程为指导思想,确立各要素之间的主体间性关系。“高等学校是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的主体,因而是独立办学的主体,应该独立行使办学自主权力”[7]。简言之,对政府和高校的关系来说,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要有政府和高校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的范围较广,影响也相对较大,因而,尽管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具有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权利,政府仍应在对外交流政策、对外交流范围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放权与指导,真正实现高校在对外合作中的主体地位。
其次,遵从市场机制对高校自主权利进一步扩大的要求和它对于高校自主权利的制约。缺乏制约的主体只是一种西方哲学上的“大写”的主体性,缺乏交流的有效性。市场机制对高等学校的制约在于要求其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增强培养人才的适应能力。中外合作办学的出现,就是高等教育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而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面向市场,主动参与竞争,在市场中实现其在交流中的主体地位。
再次,教育主权得到有效保障。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对教育主权及其主体地位的确认主要通过立法体现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就从合作办学的性质、目的、原则、内容以及各种规范方面,规定了国家具有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权和维护教育权,主要体现的是我国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主导权。在实践合作办学过程中,我们应树立中外合作办学教育主权发展观,要正确理解坚持教育主权与处理国际机制之间的辨证关系,坚持教育主权不能排除国际化和国际机制;要理解教育主权的发展动态,处理好短期和长远目标之间的辨证关系,并认识到教育主权的重心、程度和范围必须依据国际、国内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使我国的合作办学即使面对西方强势的政治、经济、文化时,也能充分保障我国的教育主权,确保合作办学的主体地位。
2.对话意识的确立
中外合作办学“主体—主体”交流模式的实现有赖于合作者对话意识的确立。交流与对话是人类存在的根本性质,作为不同文化、语言和意识形态交汇产物的中外合作办学同样如此。艾柯曾深刻地指出:“整个文化都属于意指和交流,还有,人性和社会仅仅是在交流及意指关系得到确定时才存在。”[8]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间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其作用的。在国际合作办学过程中,要真正实现作为合作办学的主体地位及“主体—主体”之间的交流对话模式,合作办学者必须树立全球化的对话意识,主要体现在:
首先,将主体思想的确立与全球观念相结合。也就是说,主体应摈弃封闭式的办学理念,将中外合作办学和我国高等教育置身于全球高等教育的整体框架之中,以全球化的视角审视我国高等教育的传统,了解我国高等教育和国际合作办学在国内外的水平和地位,并以全球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作为参照系,为我国国际合作办学准确定位,找出差异,开发优势。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交流,因此,这是确立主体思想的过程,也是与国外合作办学主体开展对话和交流的前提。只有通过引进先进的教育资源,提高竞争力,进而开辟高等教育的海外市场,真正做到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主体—主体”的交流模式。
其次,坚持平等互利原则,拒绝“主体—客体”合作模式。在办学过程中,合作双方应树立平等互利原则,避免只是名义上的中外合作,或者利用中外合作的幌子进行其他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的活动,要拒绝各种侵犯教育主权及有损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虚假合作,这也包括中方合作者应拒绝国外某些高校在中国出售质量低劣的学历文凭等活动,从而真正保证对话的平等性和有效性。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模式及管理方法上,要强调双方的融合性和渗透性,要将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管理模式、教育内容充分融合到中外办学模式之中,并以此促进国内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从而在实质上实现“主体—主体”交流模式。
三、中外合作办学“主体—主体”交流模式的具体途径
如果说主体的确认是实现中外合作办学“主体—主体”交流模式的基本前提的话,那么,“主体—主体”交流模式中文化空间的建构和现代媒介的介入,是实现中外合作办学合作主体交流的基本途径。也就是说,主体与主体之间以文化空间和现代媒介为基本中介,实现主体间的交流与对话。
1.文化空间的建构
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必然有文化发展的要求,作为文化主要载体的大学要主动承担起文化建设的重任。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来说,无论采取怎样的合作模式,也不论其处于一个怎样的发展阶段,要实现交流,达到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都离不开合作主体的文化交流。具体来说,中外合作办学主体间文化空间的建构应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坚持全球性交往实践,即主体间性的交往原则。主体与主体之间文化空间的建构要通过某一中介体现出来,即以“主体—中介—主体”模式,使主体与主体、主体与中介之间的关系呈现网络化的对话关系。全球化时代的中外合作办学,每一个民族、国际和地区可以作为参与交往实践的一极主体,同时由于各极主体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和生存发展权利,并且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因而能够在交往实践中协调互动。也就是说,多元化、异质化的合作办学者构成了全球教育交往中的共同操作者,成为教育交往实践中的主体,从而使交往成为可能。
其次,在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力求创造中外合作办学中外交融的文化空间,实现共同文化空间的建构。如上文所述,差异是交流的前提,交流的进行,意味着差异的存在。与此同时,在全球化的文化交流中,必须保持高度的文化自觉性,即以一定的价值取向、开放的意识,在林林总总的多元文化中保持传统的优秀文化,吸纳异质文化中的精华[9]。对合作的另一极主体来说,同样也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因为中外合作办学共同文化空间的建设是双方主体的价值诉求和共同利益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只有如此,才能使各自的文化特征融入到中外合作办学共同的文化空间中,真正实现“主体—主体”交流模式。
2.现代媒介的介入
现代媒介对公众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的介入已是不争的事实,用马克·波斯的话来说,即现代社会已跨入“第二媒介时代”,这个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主体建构是通过互动性这一机制发生的。”[10]后现代的信息方式标明的教育交往实践建构的是不稳定的、多重的、分散的交互主体。迈克卢汉宣称媒介即讯息,“所谓媒介即是讯息只不过是说: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11]。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人类和媒介息息相关,人无法脱离媒介而存在,同样,媒介或新技术的每次发展和延伸,都深深地打上了人的发展的烙印,不难看出,人和媒介互为主体、共同发展,这是媒介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来说,现代媒介的发展给国际化教育带来了契机。正因为其交互作用和与现代人们的密切关系,现代媒介对于国际合作办学主体间交流意义的建构具有宏观指导作用,因而更能符合和满足国际合作办学主体的交流需求。要在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确保现代媒介对 “主体—主体”交流模式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从合作办学主体看,要加强合作办学主体自身的媒介素养教育。“媒介素养教育就是指受教育者能正确理解、建设性地享用大众传播资源,培养健康的媒介批评能力,并能够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发展”[12]。中外合作办学主体大多是高校、企业、政府,而拥有文化、技术、人才等资源的高等院校在实施媒介素养教育中更是责无旁贷。高校一方面要利用母体学校新闻传播及相关专业优势在校内部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校园外部主体要素的沟通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逐步丰富传媒教育的经验,建立面向对于整个高等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的成熟的媒介素养教育体系。对政府和企业来说,要建立迅捷的信息反馈渠道,也要加强自身的媒介素养教育,充分利用现代媒介在对外沟通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从现代传媒角度看,要加强现代传媒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介入及其对于国际化教育的责任感。媒介自身的发展也要求具有宽广的视野,它与中外合作办学的结合无疑对两者的发展都具有创造性意义。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介入,媒体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能沦为合作办学主体的“赚钱机器”和利益集团的“传声筒”。因此,媒体应率先自律,遵守行业规则,利用自身资源优势,起到示范社会、引领未来的作用。如果大众媒介放弃了社会责任,背弃了社会道义与良心,不仅媒介素养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无从谈起,整个民族和国家也可能陷入文化殖民的危险境地。
再次,从受众的角度看,要加强与受众的互动,加强大众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热心和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受众是指在中外合作办学中通过现代媒介而发生某种联系的主体,包括合作主体、学生、家长、人才市场、各种服务市场等等,如何使这些要素为中外合作办学发挥最大潜能是媒介素养教育必须解决的问题,而通过现代媒介加强与受众的联系是其中重要途径之一。换句话说,现代媒介应让广大学生、家长了解媒介的透明性、责任性,让受众在了解传媒运作的同时,使媒介牢牢把握受众的关注点,树立为大众服务的意识,从而增进彼此了解,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在立体的层面上实现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流。
当然,无论是中外合作办学“主体—主体”交流模式的逻辑前提和交流中介,都不仅仅限于上文所述部分。就其交流模式的逻辑前提而言,还应包括合作主体办学思路的确认、对于对象主体的承认等等;就其交流模式的中介而言,也至少还应包括中介组织的建立等要素。应该说,以主体间性视角来研究中外合作办学的交流模式及“主体—主体”交流模式的提出还是一种新思路和新名词,它丰富的内涵和理论价值远非本文所能涵盖,期待更多的学者实现进一步探讨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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