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14:19:40 所属分类:学前教育 浏览量:
四、我国土坏污染昉治立法的完善建议 目前,针对土壤污染问题国家与地方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制度并不是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问题只被作为附属立法附属在其他环境保护法中,因此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达到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产生
四、我国土坏污染昉治立法的完善建议
目前,针对土壤污染问题国家与地方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制度并不是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问题只被作为附属立法附属在其他环境保护法中,因此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达到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产生较好的效果。法律是防治土壤污染问题的根本保障,只有在深入了解土壤污染形势之后制定专门性法规并加以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应立足于现行环境立法,借鉴国外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先进经验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实现人类的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目的。
(一)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衔接体系
我国土壤污染十分严重,其对人体的危害已经显现,许多“癌症村”形成的罪魁祸首就是土壤污染。因此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只有将土壤污染问题定位于“法律”问题,才能有效的将其解决。“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各方面安全的保证,也是对公民生活方面的规范,将“法律”运用于土地污染是国家对土地污染问题重视的表现,同时对于国民生活来说也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间接造成了土壤污染,国家制定一系统相关法律,这些法律都与土壤污染防治关系密切。其规定与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不相适应的,应进行必要的修改,使其能够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衔接,避免规定的矛盾、冲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己针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做出明确指导,所以必须参照此法来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制度完善
环境治理模式主要运用于环境领域,是一种保证环境和经济绩效得以实现的过程,具体表现形式是指当人类在利用和幵发自然时,由谁来制定保护环境政策,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其主导思想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在目前很多环境法中都要提到这一思想。但随着我国改革幵放后,工业发展迅速,当前土壤污染形势严峻,污染治理是主要工作重点。
1.强化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对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有着明确的定义,其目的是保护土壤环境,但是这些质量标准还是存在一定缺陷,解决不了当下土地污染防治问题。其缺陷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执行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疏漏,其职责模糊,缺乏条理性。二是制定标准时,过于注重一致性,缺少对不同的地域差异考虑,使得该标准操作性差;三是内容落后,当前环境质量标准与发展无法匹配。
为解决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检测标准,应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建立合适的法律法规。
第一,加强土壤环境标准参照性。国内的经济发展给社会带来许多污染问题,先污染后治理这一理念是不科学的,我们要定制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予以保护环境。对于已存在的污染,要结合对土壤的调查,建立科学的分析标准,只有准确掌握土壤污染情况,才能更好的将其治理。
第二,制定区域化土壤环境标准。我国的地区生态环境,有着许多差异性,实施统一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使得操作性变弱。本文建议我国在制定土壤环境标准时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允许各地在全国土壤环境标准基础之上,结合本地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背景,制定相关标准;二是制定与农业和工业用地功能不同的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
第三,衔接国际标准。我国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使农产品出口屡屡受挫。应结合实际积极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土壤质量检测标准。
2.土壤污染治理利益导向模式
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程,投入大,见效慢,因此在立法上更加要讲宄尺度,这样才能在防治土壤污染的同时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达到人们身体健康要求。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土壤污染整治、开发、利用经验,我们不难发现在国外对受污染土地的开发利用类型不同,清理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如果采取“环境主导”模式,对所有受污染的土地恢复到受污染前的自然状态,耗资惊人,根据我国的现实财力状况是很难达到的。而且,如果企业花巨资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势必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如果一味的因为怕污染而不生产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是不利的,这样就得不偿失了。基于国内实际情况,建议我国选择将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利益主导模式“,以土地规划为依据,制定土壤治理目标。同时,根据不同的土地,设计出不同的整治与修复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土壤污染整治、修复目标也以实际情况为依据,作出恰当选择,合理的支出土壤污染整治、修复费用。使土地通过土壤污染整治得以再利用,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们生活环境。
3.土壤污染重点防治区制度
许多发达国家比如日本都对土地污染制定了重点防治区制度,针对不同区域开展不同的土壤防治手段。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内容,主要针对土地的经济用途,非治理土地污染。通过国外成熟经验,对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制定专门法,并规定重点防治区制度,按区域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针对我国的土地污染情况,结合其他发达国家案例分析,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
第一,划分防治区域等级。重点防治区制度的设立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调查和检测下游土壤污染问题并对其环境设立评价制度。可依据上游的调查数据和评价标准,将污染区划分为,重点、次级、污染辖射以及污染警戒区。重点、次级污染区主要是用划分土地污染,需要治理区域,而污染福射、警戒区主要是土壤污染问题预防的区域。而污染辖射区域是指污染易扩散的区域,对该区域应重点监控。污染警戒区内的土壤指标己经接近了临界值,因此应将其放在监控的首位。
第二,划分重点防治区主体。其划定不应由某级行政机关独立完成,建议规划方案,应由行政部门与专家团队共同参与决策,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建设等部门和相关专家一起参与。其规划方案应向本级政府进行申报后,得到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三,对重点防治区进行分类。依照土地使用性质,将污染土地划分为:农牧和工业以及其他生活用地。以此分类好处在于对防治土壤污染的技术性措施有所帮助。另外,也有利于相关防治部门开展工作。
4.土壤污染管制制度
土壤污染管制是指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管制,并对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对污染超标的土壤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划分土壤管制区。如果检测结果确定为土壤污染管制区,就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散。土壤污染管制地区污染物的种类、含量及其相关土壤质量标准应该向社会公布,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借鉴美日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经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命令污染行为人立即停止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停业整顿;必要时,在污染严重地区对人员疏散,并对土地生长的农作物,进行严格质量监测;为保证人类身体健康,要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污染土壤被管制之后,环境行政机关要根据不同的程度制定修复计划,立即切断污染源头,并采取换土、稀释等一系列措施,恢复土壤功能。
5.土壤修复及责任追究制度
土壤的修复与责任追究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对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确定过程,同时也是确认污染责任人、修复资金来源等问题。土地受到污染的过程非常复杂,其结论难以准确判断,且时间消耗上也过多,我们不能认为修复责任人等同于污染责任人。
建立土壤修复制度需以”谁污染谁负责“为原则,并结合”受益者负担“原则,对责任人与资金来源进行确认。而在土地修复问题上,单纯将污染者作为主要责任人,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压力,如企业取得的土地原来就受到污染,在确认责任人时只是单纯以污染问题没治理妥善,而采取制裁措施,显得有失社会公平。我国在土地流转和再分配中,其受益人总是在变化的。土壤修复工作应以政府为导向,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细分,并结合土壤环境跟踪监测制度,做好数据相关对比与记录,只有这样才能更公平的将修复责任分配于各个污染者,进行有效修复工作。
责任追究机制应以该国法律相适应,其追究责任的工作牵扯广,立法过程需循序渐进。国内有部分研宄者认为,以土壤划分类型为依据,确认相关责任人。如农业污染责任人,应由农业种植者与经营组织者承担;而工业用地责任则由企业负责。这种说法并不科学,欠缺考虑土壤污染的复杂性,而出现定责不公的情况产生。在防治土壤污染法律中,我国法律责任规定的界线也较为模糊,且受罚力度小,使得责任人承担责任时,仅仅付出较小的代价。综上可以看出,国家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时候,必须要明确法律责任。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参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实践效果,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大土壤污染法律责任主体范围。将责任人划分为:农业土地与工业用地污染责任人。农业土壤受到污染与长期使用化肥、农药以及非降解性农用膜相关,但是其责任的确定,不能以种植者和生产经营组织为承担者,这其中也要考虑到农业相关技术部门的监管失职及渎职行为,并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工业用地的土壤污染源主要是由于企业”三废“的排放,其责任主要是由排放企业承担。主管工业用地污染监管工作的环保部门,及政府其他机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现实社会中,地方政府唯GDP政绩论,政府违规招商引资,工商部门核准不严格是造成工厂违规排放”三废“导致土壤污染的原因,在立法过程中应对此类事件加以注意,并明确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明确土壤污染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法人与公民,违反法律规定而依法承担的后果。民事责任是防治土地污染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其财产性赔偿,对于受害者或单位起到一定救助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民事责任:首先,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更提倡采用无过错原则,而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借鉴《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各大环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该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纳入到归责原则中,更多的是考虑污染损害发生时将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其次,环境民事责任中除人身与财产权损害之外,还应有公民环境权益的损害,所以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责任的范围。需包括因污染行为,带来的实际污染损害与污染威胁。当此类情况发生时,受害人的直接或间接的财产与人身权益以及环境权益,受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可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次,应当确立民事责任的代位性来保障被侵权主体的利益。当有多个责任主体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确认责任主体时,则由政府财政进行支付,待责任人确认后,代付部门可立即向其追偿。这样做既保证了受害者权益得到保护,也对修复土地污染的资金提供了保障。
第三,完善土壤污染行政法律责任。关于土地污染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涉及得很少。只是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所涉及,如其第七十四条。追究土壤污染行政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追究相关行政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其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追宄对象既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委托授权的社会组织和相关组织的工作人员。追宄的责任形式是进行行政处分。第二种是追究违法行政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追宄的责任形式包括如罚款、警告、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财产等。
第四,强化土壤污染的刑事责任。关于追究对土壤污染者的刑事责任,有些法律法规己有涉及。如《水污染防治法》(九十条)规定将追宄构成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也有相关的规定。然而,追宄土壤污染者刑事责任时,《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第三百四十六条对涉及环境污染情形严重的,明确了刑罚制度和量刑幅度,但总体看来刑罚处罚的力度较轻,不能起到很好的惩戒作用,同时对土壤污染的刑事责任没有专门制定刑罚条款,没有对土壤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作具体详细的司法解释,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缺乏法律依据。
6. 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因土壤污染的滞后性、不可逆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耗费大量资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防治成本高、周期长、见效慢。即使明确污染事故责任人,追究其责任,要对其造成污染进行整治,要投入高额的整治成本,巨额的治理费用也会使整治责任人无力完全承担。同时,由于土壤污染的滞后特性,往往会存在找不到污染责任人的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此种情形之下,倘若完全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来进行整治,也是一笔相当沉重的负担。因此,我国可借鉴国外先进的土壤治理经验,通过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基金制度,就可以完善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中的资金保障机制。
土壤污染治理是一项带有公益性质的工作,必须投入巨大的财力、物力来确保此项工作的长期性与有效性。如何保证资金能够有正常的来源与投入呢?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建立环境保护基金是一个可行的办法。这项基金可以用于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整治土壤污染项目、赔偿受污染侵害群体等诸多方面。如美国的”超级基金“己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效仿的典范,建立相关基金以确保环境整治的资金来源。关于如何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基金的筹集来源。本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政府的财政支出、国家征收的排污费、对特定行业、特定污染物质征收的专门税、污染责任者的赔偿金以及社会捐助等。其次,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应有独立法人,如此方能确保基金运作的独立性。同时基金内部设置应当有专门筹集基金机构、监管基金机构、管理基金机构。再次,基金运用范围应当进行确定。
一方面基金应用于污染治理,另一方面,基金用于补偿支付。在假如有明确的治理责任人,由司法或者行政程序来确定其相关的治理费用与和补偿费用的资金数额,此项基金已经塾付了相关费用的,可以由基金的法人代表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最后,在基金的监管方面,应当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内部监管方面,关于资金的来龙去脉,应由财会人员、管理人员、环境法专业人士共同组成基金内专设的监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可以采取构建相关信息平台以网络信息方式公开基金的去向,或者采取听证会形式接受的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7. 土壤污染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社会组织及个人、特殊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宄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4]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涵盖面较广,涉及多种诉讼类型,如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型,在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方面,公益诉讼起到了督促作用,因此公益诉讼制度运用于环境污染领域势在必行。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确立土壤污染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是关于诉讼主体。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包括:环境主管机关、受害人、检察机关、公益性环保组织等。第二是关于诉讼费用。司法机关应考虑其诉讼的公益性,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另一个做法是由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现行垫付,过后再由由基金法人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8.鼓励公众参与
环境民主原则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公众参与制度。在发达国家往往采取公众参与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办法。这些国家颁布相关法律,确保公众参与土壤污染治理的程序和方式。以美国为例,他们强调应由非政府组织、公众参与到污染土壤治理工作中来,而且公幵土壤治理相关信息。据其法律规定,治理受到污染土不仅是各级政府的任务,而且也是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共同任务。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控与管理过程中,可采取多方面参与对其治理方案与风险评估机制,以此达到最佳效果的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不仅仅是政府的工作,而且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民众积极参与,提升社会环保意识,逐步形成一个以科技为基石,渠道广、群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因此应当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要使公众真正参与到污染防治中来,需要制定有关的公众参与的实施细则并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第一,使土壤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然后制定土壤信息公幵实施细则,土壤信息公告也应当定时定期公布,公幵透明。为使更好的了解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情况与进展,应当在土壤信息公告中公布以下内容:1、土壤各项指标。2、受污染情况。3、受污染土壤的面积。4、治理土壤污染的进度等。
第二,不断完善公民参与渠道。土壤污染整治在制定总体规划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网络征集意见稿等,以此确保公众参与。而且,对于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应予以听取和参考,己达到同心协力共同整治土壤污染的目的。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能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当前我国保护土壤,防治土壤污染的工作主要承担者是环境主管部门,我国应当通过专门的立法鼓励公众通过检举、举报等多种方式,对于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放任企业违法污染土壤的行为对其进行监督,防止不按规定公布土壤污染信息的行为,杜绝出现满报污染事故的违法事件。此外,还要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通过宣传教育的手段,让公众自觉投入此项工作。建议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公众参与到土壤污染具体实践工作中来。
第三,对非政府社会组织采取促进措施。鼓励环保NGO发展,提高其在土壤保护中的地位,不仅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公众参与有效途径。对于设立环保组织的要求与审查,政府部门为之方便之门,放宽条件与要求,减少审查程序,使非政府组织得到更好发展。此外,要使非政府组织和公众更好地参与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的回馈机制,以此提高人们的参与热情。而非政府组织也应积极主动地发挥其作用,以合理化的建议参与到土壤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中来;参与到整治土壤污染的实践中来,为维护民众的相关权益而努力;更好的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其能够从自身出发,保护好周围环境。
(三)土壤污染预防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来,我国土壤因快速发展的工业受到极大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缺乏力度,环境监管不利,致使重大土地污染事故频发,仅仅2008年至今,已多达上百起。从国际社会总体情况看,土壤污染给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可逆转的风险,要彻底消除所耗费的代价非常昂贵。因此,在对土壤污染进行防治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在污染发生后进行事后治理,也应该注重对土壤污染的事前预防,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禁止或避免污染物进入土壤。
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最基础依据是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统计信息。2014年上半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已基本结束国内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国土壤污染调查没有达到很快的进度,正是因为国家没有严格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来确保其进程。在这种形式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的制定工作,统筹分配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并合理归档土壤污染调查数据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土壤污染状况属于动态性概念,所以我国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应以土壤污染环境值为基础,定期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土壤污染环境值主要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影响,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土壤环境恶化情况数据统计。目前,因国内调查土壤污染工作起步比较晚,关于土壤环境背景的准确数值已经无从获取。因此,目前确立土壤环境污染值,应当将当前获取的土壤污染调查数据作为参考依据,这是比较合理的方案。
针对土壤污染情况应定期调查,准确把握土壤质量相关变化,并对反馈回的信息采取科学合理的治理办法调查数据的公开能够起到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部门的监督和促进作用。笔者认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五至十年为一个周期,主要理由是:开展全国性的专项调查工程浩大,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较为合适的年限进行调查,减少不必要的国家财政资金浪费;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循序渐进性,无论是土壤恶化情况还是修复程度,都无法在短期内出现大的变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诸多内容:土壤污染在我国的主要特征、我国土壤污染的历史演变发展态势,土壤污染高风险区域提取并分析毒害有机物源,对与食品和生态安全、人体健康等有关的土壤环境进行质量分区、分类、分级评估,区域土壤环境容量预研究,建立国家土壤污染档案。这些工作得出相关的信息报告后,应当由各级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2.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
由于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污染的危害往往是经过一定的时间才出现。土壤污染的滞后性决定了必须对土壤环境进行早期监测,而我国现在对此项工作处于缺失状态,不能在早期发现污染源及污染组成。土壤污染监测注重的是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地方土壤污染治理行政部门预警,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相关部门可以立即采取应对措施,防治土壤污染状况的进一步加剧。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法律制度上确立土壤污染监测制度,强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最终目标是建立全国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首先,要成立土壤污染监测部门。根据现行环境法的相关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授权部门。国家现在主要立法是针对农用地的监测,而迅速崛起的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监测缺失。因此,建议我国建立起统一的全国范围内的土壤监测网络,国家设立专门的监测部门统筹施划。
主管这项工作的一线机关应当是地方监测部门,其主要工作是会同具有监测资质的大型企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土地污染情况。土地监测目前还应当着重检测一些新指标:如农业生产中的新的化学合成污染物;矿场附近的土壤状况;迁移工厂原址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等。再次,对土壤监测数据进行详尽记录与科学分类。县一级行政区域划分为单位要对己经获得的数据信息记录建档;要定期更新相关的动态信息。此外还应将相关信息及时纳入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库中。最后,建立土壤监测的预警机制。在监测部门监测过程中,一旦某些区域的土壤环境检测数值不正常,就应当及时通报向相关主管部门,还应当参照相关治理经验提出可行性建议。此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信息采取应对措施,启动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3.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土壤污染防治坚实后盾,主要是针对土地开发与规划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阐明了环评的含义和方法,我国土壤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参照环评法举措,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土壤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减轻恶劣环境影响对策并采取预防措施;建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的相关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包含两个主要内容:第一是规划项目评价,第二是建设项目评价。
规划项目的环评针对的是新建工业用地、生活用地等开发项目,在报批前,对这些草案进行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对该项目进行预测并分析、评占,考察其是否刘环境造成影响;其次,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应当提出措施或对策;最后,对土壤环境影响的最终定论予以明确。建设项目的环评则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已经开始建设的相关项目进行的土壤环评,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在建设项目的概况;对该项目进行预测并分析、评估,考察其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项目本身的环保举措、损益分析以及最优方案的论证;项目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及具体部署;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果。
然而在法律方面,我国并没有一个真正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笔者认为土壤环评是环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土壤环评制度,弥补立法空白,完善我国的环境评价制度,使其更好地防患于未然。
在构建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完善:首先,设定土壤环评标准,根据其质量的标准设定切合实际的土壤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参数,并建立相应的基础评价数据库。其次,完善环评立法,制定贴合实际的土壤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利用多种法规形式全方位的细化土壤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填补法律上的空白。笔者认为,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土壤环境评价制度的具体构建:首先,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在发达国家此方法运用较为广泛,相关技术也比较成熟。比如在工业用地的置换过程管理中,应该明确工业用地实际的情况,并且有计划、分步骤的调查土壤、地下水的情况,做到可以及时的了解地块污染等相关情况,然后开展健康风险评价活动。必须针对相应的评价结果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应对的措施,让土地得到更为合理利用,还要预防工业用地置换后出现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现象。通过全方位的风险评价制度,人们能够很好的了解国内土壤质量情况,预防土壤污染,减少土壤污染危害。另一方面风险制度也有重要作用,可以起到追宄相关治理责任,让相关责任者受到惩罚。其次,通过预测和评估项目,明确土壤受污染程度。以得到的相关信息与数据作为制度治理措施的基础,最大限度的进行污染后弥补。再次,针对相关结果,针对在土壤污染整理工作中存在问题,采取新的措施使之完善。建议废止不适于继续的建设项目,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推进合适的工程项目建设。建议大致包括: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动植物保护措施、实施土壤修复工程、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等内容。最后,作出项目土壤污染和环境影响评价最终结论。
4.农业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已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八十年代末提出,于1996年正式进行定义的。[5]清洁生产实际是将创造性的新思维运用于产品生产中。清洁生产就是指以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指导生产过程、产品、服务持续运用,以此达到提高生态效率,降低人类生活 '
与环境风险的目的。基于基本国情我国政府为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利用率与减少环境污染危害,本世纪初发布了两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并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对清洁生产的审理核查、专项资金流向以及清洁生产标准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逐步将清洁生产落实到具体的生产流程中。
农业部2011年发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的意见》,指出推进农业清洁生产,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不仅是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也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迫切任务。农产品产地污染源头预防,首先是对农产品产地周边,进行污染源的控制,主要是指控制城市污染向农村扩散途径,以及控制周边工业污染,并加强治理设施;其次对畜禽和水产品的农业生态化养殖加以发展,一定要控制养殖场的污染,确保农产品的健康安全。同时加强对诸如粪便、污水、生活垃圾等种种农村废弃物资源化的再利用,使之转化为资源。在生产环节方面,首先应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绿肥,绿色植保技术,提髙灌溉水利用率等;《清洁生产促进法》细化了农业清洁生产的指导原则,为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提供了切实依据。笔者认为,农业清洁生产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具体规定应逐步落实;加强对农业清洁生产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环保与清洁生产意识,将其融合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实现农业的真正清洁生产和农产品的纯正绿色生态,将农业的污染控制在源头,对于土壤污染预防和治理都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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