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到底有哪些杈利——试论国内中小学生权利研究述评
时间:2015-12-20 15:41:17 所属分类:中等教育 浏览量:
论文摘要:随着法律价值观的变化和教育改革的推进,中小学生应该成为权利主体。中小学生到底有哪些权利?本文就国内二十几年来该领域的研究进行了述评。 论文关键词:中小学生权利受教育权公民权利 一、背景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
论文摘要:随着法律价值观的变化和教育改革的推进,中小学生应该成为权利主体。中小学生到底有哪些权利?本文就国内二十几年来该领域的研究进行了述评。
论文关键词:中小学生权利受教育权公民权利
一、背景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为此,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有两种导向的文化传统,一种是西方权利导向的文化传统,另一种是以中国、伊斯兰及非洲土著为代表的义务导向的文化传统,后一种文化传统的权利意识相对弱一些。"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对民主、自由、平等原则的认同,让更多的人获享更多的权利,已成为人类的共同理想。当今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正渐渐觉醒,法律价值观发生了转变,逐渐由义务本位即社会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我国所进行的教育改革,从不同侧面研究怎样提高教育质量,如主体教育、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成功教育……所有这些努力,大都从唤醒学生的自我意识,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不仅如此,我们还需要从另外一个视角——即权利的角度,把学生从过多讲义务而较少讲权利、被过度管理和过度保护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一个有明确自我意识的权利主体,懂得理解、珍惜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成为能适应民主、法制、文明社会,并为推进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人。
社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权利也必然是动态发展的。可以说,权利是一个变量,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背景中会有不同的权利体系。对中小学生权利的研究也经过了一个发展的过程。
二、国内对中小学生权利的研究
以下从两个维度分析国内对中小学生权利的研究。
第一个维度,<<教育法>>颁布前后对学生权利的研究
1.<<教育法>>颁布前对学生权利的研究
对中小学生权利的研究起源于对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的研究,可以把这看作是对中小学生权利的初期研究。
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即指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在保护的主要内容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保护的内容应包括:①生存权或生命权;②健康权;③姓名权、肖像权、国籍权;④名誉权、荣誉权和智力成果权;⑤受教育权;⑥接受抚养和继承财产权;⑦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⑧达到就业年龄的劳动权;⑨被援救权;⑩司法保护权。
另有人认为应包括:①少年儿童人身养育保健的权利;②受教育和文化培训的权利;③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④劳动服务权利;⑤参与社会活动和娱乐活动的权利;⑥受到侵害时得到保护的权利;⑦有不良行为时受到友好帮助的权利。
这一阶段对学生权利研究的差异很大,有关学生权利的规定散见于许多法律条文之中,如《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和《食品卫生法》等等。对于在校的青少年学生,有的研究者认为,他们应享有如下权利:①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②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学校、教师及其他学校工作者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⑨有依法成立学生自治组织、组织科学讨论、建立活动小组、出版自己刊物的权利;④有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向教师、学校直至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教师、学校领导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⑤有权参加有益于社会主义建设,有益于世界和平、民主与进步事业活动的权利。
2.教育法颁布后对学生权利的研究
《教育法》颁布后,大多数教育法学著作认为学生的基本权利就是该法第42条明确规定的: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五项权利分别归纳为“参与活动权”、“获得学金权”、“公正评价权”、“申诉起诉权”和“其他权”。
受教育者包括的范围很广,由于中小学生只是受教育群体中的一部分,所以中小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应有其特点。
第二个维度,作为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作为公民的学生权利研究
学生的受教育权也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权利,不同的是,受教育权的实现是一种更为积极的权利,一方面依赖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另一方面依赖外部保障,要求义务人(国家、社会、家长、学校、教师等)为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而积极作为。中小学生处于发展的关键期,受教育权对他们的意义尤为突出。
1.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产生20多年来,虽然教育法学研究者
首先致力于教育法学的学科建设,研究教育法学中较为宏观的问题,对学生权利的研究较少且难以取得共识(通过对至今国内出版的约十几种教育法学著作归纳),但学生的受教育权一直是教育法学界公认的重要问题。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而在宪法中占有一席之地。
①从教育史的角度看受教育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从平等到不平等,而后在新的历史阶段又趋于平等这样一个演变过程。原始状态的教育是平等的,每个儿童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进入阶级社会,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之后,受教育就失去了它的平等性,成为少数人拥有的特权;受教育由一种少数人的特权转化为普遍的公民权利并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才出现的现象,特别是二战以后。受教育权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权思潮的普及、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和现代教育制度的发展。
从历史发展来看,经过了从受教育义务到受教育权利的转变;从受教育者在受教育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经过了从被动的接受教育到强调受教育者的学习权和发展权的转变。
②从受教育权的内容看
公民受教育权分为三种类型:公权性质的公民受教育权、准公权性质的公民受教育权和民事性质的公民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由受教育机会获得、受教育条件获得及评价结果获得几个特定阶段组成。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学生的教育选择权、平等的入学权、升学权和就业权,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完成规定学业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等。
保护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措施应包括:①保护受教育者接受平等教育;②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教育;④保护残疾人接受教育;④保护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⑤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⑥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除以上两方面外,学生的受教育权研究还有其他角度,如:就与受教育权关系密切的教育权进行的研究;就教育权和学习权之间的关系进行的研究;就侵害受教育权及受教育权的可诉性问题进行的研究;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问题为研究域,限定权利主体是儿童,从儿童与国家、学校、教师、父母、社会等权利相对方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出发,探讨受教育权利的关系问题等等。
2.学生作为公民的权利
学生作为公民的权利,研究的侧重点不太一致。
在学校环境里较易受到侵害的学生权利有10种:①受教育权;②人格尊严;③身体健康权;④表达自由权;⑤人身自由权;⑥隐私权;⑦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⑧财产权;⑨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⑩休息权。
从对未成年学生侵权的角度看,在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中,与学校有直接关系并有赖于学校给与一定形式的保障才能实现的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从中小学生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和教育环境中所涉及的权利看,中小学生应享有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公正评价权、人身权和程序权等。
关于程序权利的研究比较少,大多是受案例的冲击所引发的对学生程序权利的思考,有的对健全学生的申诉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应明确学生申诉的主体、范围、时限、管辖、程序等”;有的学校在实践中处分学生时先进行“听证”,对学生程序权利的补偿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还有的对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和侵犯学生权利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研究。
以上综述仅限于对学生具体权利方面的研究,关于学生权利的理论及学生权利的发展,在此不再赘述。
三、中小学生权利研究的问题
1.对中小学生权利的内容还没有取得共识。对该问题基本有三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学生的受教育权才是教育法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有的学者用罗列的形式认为学生有这样或那样的权利;《教育法》颁布后,大部分教育法学著作认为学生的权利就是《教育法》第42条规定的几项权利。
2.对中小学生权利研究的方法重法理分析,经实证调查。研究者承认中小学生权利的缺失状态,往往用法解释学和法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权利缺失的原因,对立法、司法、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对方提出建议,来改善中小学生权利享有状况。这种分析十分重要和必要,但对中小学生权利状况的了解大部分是描述性的、经验性的,还没有真正与中小学生进行对话;有的研究者虽然用了大量的中小学生权利的案例,但案例的发生具有特殊性,对中小学生权利的一般情况缺乏代表性。
3.在中小学生权利存在状态上,重法定权利研究,轻权利现状和应然权利(即应该具有的权利状态)研究,大部分研究重在促进法定权利的实现层面。
4.对中小学生法定权利的研究方面,重实体权利轻程序权利。研究者围绕中小学生应该有的实体权利,尤其是围绕教育法重心问题——受教育权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但是“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没有程序保障和程序公正,实体权利就是苍白无力的,实体权利的规定就等于一纸空文,所以对怎样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程序权利还需进一步研究。
四、结语
虽然法律规定了学生应该有的权利,但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之间还有很大距离。近几年,涉及学生权利的案件屡屡发生,或者无视学生权利造成对学生的侵权,或者有实体权利却无程序权利保障,造成受理案件和适用法律困难,即使在法定权利层面上,也亟待进一步分析。
作为公民,中小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如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受教育者,中小学生享有的主要是受教育权;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中小学生的权利又受到许多限制或者不享有某些权利。中小学生是一个兼有公民、受教育者及未成年人等多重身份的群体,因而中小学生的权利也有多种性质。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zazhifabiao.com/lunwen/jyjx/zdjy/15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