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1 00:27:30 所属分类:农学 浏览量: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种子是不可替代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科技进步最重要的载体。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国家已将农作物种业提升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作为促进我国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然而,目前我国农作物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种子是不可替代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科技进步最重要的载体。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国家已将农作物种业提升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作为促进我国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然而,目前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商业化的农作物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尚未建立,育种方法、技术落后,创新能力不强,种子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育种资源和人才不足,竞争力不强。国务院、农业部在深入分析我国种业发展形势和面临的挑战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文件,其中也不乏关于农作物品种选育科企合作的政策和措施。本文结合国家新近出台的一系列种业新政政策,分析了我国农作物品种选育科企合作现有模式和存在的问题,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科企合作提出了几点思考。
1 面临的形势与机遇
在新《种子法》出台实施以前,我国农作物杂交种子的生产经营模式主要为“地繁县制”,也就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培育出的农作物新品种及其亲本原原种无偿提供给地区级种子公司,由地级种子公司组织原种和亲本繁殖,县级种子公司利用地级种子公司提供的亲本种子配制生产用杂交种子,且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实行种子区域专卖,禁止县域间非官方种子流动。
2000 年,我国新《种子法》颁布实施后,“地繁县制”模式和县域间非官方种子流动的禁锢政策被打破,允许合法种子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一时间各类大大小小的种子企业风起云涌,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的单位除公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外,大大小小的民营科研机构、团体或个人此起彼伏,每年选育并通过审定的品种全国数以千计,一个省也多达几十上百个。品种多,给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了更多的品种选择机会,对提高作物产量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广作用。然而,品种多了农民朋友选择品种也如雾里看花,于是同一作物品种多、乱、杂现象比比皆是,也给农业生产和品种管理带来了不少麻烦。
2011 年 4 月 10 日,国务院在深入分析我国种业发展形势和面临的挑战后,将农作物种业提升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作为促进我国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1]8 号) 。
意见指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重点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为种子企业提供科技支撑; 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和《农业部关于促进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意见》( 农科教发[2013]2 号) 进一步强调,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促进种子企业逐步成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 积极推动骨干企业与优势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实质性产学研协同创新联合体。
2011 年 8 月 22 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有专门的育种机构,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研究人员 5 名以上; 有 2 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 5 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 3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2013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指出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 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国内研发力量,建立科企紧密合作联合攻关模式。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
综上所述,拥有独立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作物新品种和品种权,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研究人员,是种子企业生存发展的两个先决条件,而目前很多种业企业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这对种业企业既是一种强大的压力,同时也迫使企业必须加大研发投入,必须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紧密合作,这是实现科企合作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国务院、农业部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一致强调要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国家财政科研经费要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商业化育种的投入。这就意味着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农作物品种创新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其品种研发工作需要寻求新的科研经费来源,其资源、技术优势必须寻求新的出路,这是实现科企合作的外在动力。由此可见,在新形势下,农作物品种选育实现紧密科企合作已经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已经有了坚实的合作基础。
2 现有合作模式及存在问题
2000 年,新《种子法》颁布实施后,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纷纷组建独立的种子开发公司,但农作物品种选育的优势包括育种资源材料、育种设施设备和育种技术人才,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因此公司生产、经营的农作物品种几乎都是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培育的,其合作模式主要有 2 种。
一是品种交企业开发,利润分成。此种合作方式主要是基于种业公司要发展,必须有专营的品种,但其资金实力又较弱,科企双方对品种开发预期收益均难预测,于是以种业公司支付一定额度的门槛费获得品种生产经营资格,按照种子经营数量采用利润分成的办法实施品种权开发。但这种方式品种权单位无法掌控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数量和盈利,能否获利或获多少利完全取决于种子企业的诚信度,因此多以失败而告终。
二是实施品种权( 品种生产权和经营权) 转让。此种合作方式是在品种通过审定前后科企双方签订品种权转让协议,品种权受让方一次性或分期给付品种权转让费,获得品种亲本或原原种、品种生产权和经营权,自行组织种子的生产和经营。这种方式如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受让方经济压力小,但品种选育单位能否获得品种权转让费全款完全取决于企业的诚信度和品种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品种应用推广的规模和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主要取决于企业对品种的重视程度( 如企业首期付款数额不多,可能不会足够重视) 、企业的实力和开发能力、以及品种本身的开发价值和开发的难度( 品种繁殖或制种难易程度) ; 如以一次性付清品种权转让费全款既保证了品种选育单位的利益,也给种子企业一个强大的资金压力,迫使企业去将品种开发运作好,利于快速扩大品种应用推广规模,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是目前品种权转让的主要方式,但这种方式企业背负着较大的资金压力和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
国务院[2011]8 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出台以后,种子企业出于对品种知识产权的需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又将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于是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又开始寻求新的合作模式。
一是品种知识产权转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合理的价格将品种的知识产权( 品种选育单位) 、种子生产与经营权全部转让给种子企业,但企业必须一次性向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付清全部转让费,且转让价格略高于只转让品种的生产权和经营权的价格。这种方式企业也会背负较大的资金压力和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
二是企业投资委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代育品种。随着国务院 8 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公益性科研单位研究方向和职能在逐渐发生转变,一大批种业公司逐步向全国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发展,企业需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作为资质支撑。大多种业公司科研基础薄弱、育种材料匮乏、技术力量薄弱、育种平台有限,短期无法见效。鉴于此,种业企业选择技术实力较强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采取先期投资科研经费,以一定周期完成约定任务目标的方式开展代育品种。但这种方式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双方的诚信度。如重庆三峡农业科学院与重庆市内某种业企业从 2013 年开始进行玉米育种合作,首期合作 5 年,种业企业每年给该院投入科研经费 64 万元,5 年内该院应为企业选育 1 个品种通过国家审定,2 个品种通过市级审定,品种的知识产权和开发经营权为企业独有,从品种的开发收益中按每销售 1 kg 种子提取 0. 2 元作科研后补助经费。双方合作非常愉快,合作时间才 1 年多,重庆三峡农业科学院已为该企业育成 1 个品种通过重庆市品种审定,种业企业也完全信守合同,如期支付科研经费,从而有力地弥补了科研单位的研究经费缺口,也培育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了品种选育与新品种转化的良性循环。
三是发放材料许可实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之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了育种材料的品种权保护力度,获得品种权保护的育种材料向种子企业发放,实施育种材料的品种权许可使用,这样既保护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育种材料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的成功与否同样取决于双方的诚信度。如重庆三峡农业科学院近年来通过签订玉米自交系有偿使用协议,向国内 13 家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发放了优良玉米自交系“286-4”和“XZ 966-14”,先后育成了绵单 7 号、渝单 16、达玉 2 号、田丰 8 号、盛玉 99、达玉 5 号和绿原 9 号等品种通过审定,该院获得自交系品种权许可收益 100 余万元,种子企业通过开发这些品种也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3 几点思考
3. 1 企业投资委托育种是重要发展方向
国发[2011]8 号文件出台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实质和基本思路就是要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然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掌握了大量的农作物育种资源材料,聚集了大量的育种人才,积累了丰富的育种经验,拥有良好的品种创新平台,仍然是农作物良种创新的中坚力量,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缺乏科研经费。因此,种业企业投入科研经费委托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利用自身的资源、人才、平台优势与育种经验为其培育农作物新品种是我国农作物良种创新的重要发展方向。
3. 2 打破体制障碍,构建种业科研机构是必然趋势
在现有体制条件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资源、人才、平台等都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这是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资源、人才和平台难于在国家种业新政下充分发挥作用的最大体制障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指出“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如能打破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资源、人才、平台等所属界限,不问姓公姓私,本着自愿原则,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资源、人才、平台等评估成一定的股份参股到种业企业,并作为企业的研发机构,在不改变资产权属、人员身份、工作地点的情况下,可以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直接转变为企业研发优势,培育的品种知识产权归企业独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也可从企业收益中获得一定红利,以弥补科研经费的缺口。
3. 3 企业借力借智是重要策略
目前,许多种业企业不缺资金,不缺基地,也不缺育种资源材料,但缺乏育种科技人才,特别是经验丰富的育种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因此,种业企业可以聘请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在企业兼职或挂职,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在完成单位本职工作、不私自转移职务科研成果、不泄露本单位科研秘密的前提下,国家应该允许其在企业兼职或挂职并取得合法的薪酬。
3. 4 更新项目评价考核目标是正确导向
到目前为止,国家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承担的农作物良种创新项目的主要评价考核目标是在项目执行期内培育出多少个品种通过审定,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多大面积。而国家最近出台的一系列关于种业发展的文件均一致强调“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 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由此可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农作物育种方面的工作重心是挖掘作物种质资源,培育育种新材料。因此,今后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承担的事关作物良种创新的科研项目评价考核目标中,如将育种材料及其利用价值作为主要的目标任务会大大促进育种材料的创新、利用与交流。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设立种业科企合作专项计划,弥补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在支持种业科企合作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项目支持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进行实质性合作,整合科企优势力量形成合力,从而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科学高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
3. 5 科研单位整体并入企业是最终目标
现有的各种科企合作模式都无法解除企业的种种顾虑。一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一旦提出不与企业合作,企业便完全失去研发后劲; 二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现有育种人员一旦退休企业便面临研发后继无人;三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部人员岗位调整或育种人员跳槽都会削弱企业研发力量。因此,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科研单位整体并入企业,但要解决好几个问题。
一是育种人员的待遇问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育种人员除正常的工资性收入外,还有各种政策性、奖励性收入,一般待遇都比较高,并入企业后的待遇应高于原单位待遇。二是身份问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按现行政策,其育种人员属于旱涝保收的事业编制人员,对进入企业有顾虑,不愿放弃事业编制和稳定的待遇向企业流动。因此国家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育种人员进入企业后,其身份保持不变,退休时仍然按事业人员办理,享受事业人员退休待遇,以解除其后顾之忧。三是成果分享问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育种人员主要靠科研成果和论文晋升职称,进入企业后创制的科研成果育种人员仍有分享权,同时企业还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包括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成果申报、品种选育、论文发表等。四是职称晋升问题。由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育种人员在职和退休后的待遇与其职称高低是密切相关的,因此,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育种人员进入企业后,其职称晋升事项仍然由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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