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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慌地治理现状和制度

时间:2019-01-10 10:36:28 所属分类:农业工程 浏览量:

这篇生态工程师论文发表了我国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慌地治理现状和制度,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荒地被过度开发、无序利用,荒地资源不断减少,荒地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荒地治理已成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生态工程师论文,用益物权,用

  这篇生态工程师论文发表了我国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慌地治理现状和制度,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荒地被过度开发、无序利用,荒地资源不断减少,荒地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荒地治理已成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生态工程师论文,用益物权,用途管制,生态评估,生态补偿

生态工程师论文

  我国土地广阔,人均可用土地面积却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据统计,荒地面积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7。 ① 目前,我国可利用土地资源严重不足,能被充分利用的荒地可谓“雪中之炭”。当可利用土地资源缺乏时,开发利用荒地就成为不二之选。荒地还承担着重要的生态保持、环境改良等生态服务功能。因此,加强对荒地治理的研究,协调荒地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包括荒地在内的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从国家层面来看,荒地逐渐受到重视。总体而言,我国荒地治理仍处于初级阶段,荒地治理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荒地治理现状的梳理,揭示我国荒地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引,构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系统的荒地治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荒地治理的现状

  1.荒地的概念界定

  我国《宪法》第9条是确立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宪法依据,其中第1款列举的自然资源类型中包括荒地。依据《宪法》,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对荒地的权属、利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从法治角度看,荒地的概念尚不明晰,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很多与荒地相似的概念,造成相关判断的混乱。

  我国现行法律对荒地的界定大体上分为两类:第一类,意思相同但表述不同。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44条、第46条等条款中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公路法》第28条、第41条的荒山、荒地,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四荒”“五荒”。第二类,意思相近但表述不同。一些法律规范中的荒地与未利用土地存在概念的外延不清且易混淆的情况。如:2001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分类》中的未利用地(一级类土地)包括荒草地、沙地、盐碱地等,这些三级类土地与荒地难以明确区分。笔者认为:第一类界定中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概念用语不够规范,均是对地表形态的列举性描述,这些地表形态实际上都是荒地。第二类界定中的荒地和未利用地是意思相近却不相同的两个概念:“相近”是指二者有相互交叉的情况,同一块土地根据不同的土地分类标准,存在既是荒地又是未利用地的情况;“不同”是指这两个概念用语产生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土地分类方式。有关未利用地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的土地分类方式,源自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

  该法是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的行政管理法,其中的土地分类方式以人类使用土地的用途、方式、经营特点等为依据,将土地资源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对土地资源的自然生态属性缺乏考虑。我国《宪法》第9条以自然属性为基础对自然资源进行了列举式分类,确定了荒地的生态价值。《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荒地明确规定为需要进行确权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之一,更加明确了荒地的生态价值。 ② 因此,本文认为,广义的荒地是指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制约而未得到开发利用的、处于荒芜状态的土地。狭义的荒地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可被人类开发利用的荒芜的土地。

  2.荒地开发的历史惯性

  人类活动所需要的土地数量与人类活动的强度呈正相关关系。人类活动强度的增加意味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引发人类用地当量面积(特别是建设用地当量面积)的增加。人类用地当量面积的增加是通过改造自然实现的。由于自然界能够提供的土地资源总量是有限的,所以人类通过改变现有土地的用途来增加或减少某种用途的土地数量,以满足用地需求。 ③

  早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人们解决用地数量不足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大力开发荒地,通过开荒、屯田、围垦等途径缓解紧张的人地关系。开发后的荒地多用于农业生产。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开发利用荒地的行为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并不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荒地的规模化开发和利用逐渐加速。改革开放以后,荒地開发利用的强度快速加大,大量荒地被开发利用。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需要大量使用土地。20世纪90年代开始,工业化和城镇化带来的人地矛盾日趋严重。在土地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各类用地此消彼长,主要表现为建设用地数量增加而农业用地数量减少。根据2017年4月原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16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2015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51.97万公顷,因建设占用、灾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而净减少耕地33.65万公顷。在土地资源高度紧缺的背景下,对荒地的利用势在必行。但是,荒地的盲目开发和无序利用会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例如,1958年四川省开荒种粮引发了水土流失、河水泛滥、土地退化等生态环境问题,1981年四川省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灾害,仅有少数森林覆盖地区具备抗洪能力。 ④ 对荒地进行盲目的大规模开发,对扩充土地资源而言无异于“杀鸡取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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