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1 00:34:53 所属分类:农业基础科学 浏览量:
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建国后,从农户的自发合作到行政命令下的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一路高歌猛进,合作化运动达到高潮,之后因各种的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陷入低谷。改革开放以后,家庭分散经营的体制,造成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分割,农民
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建国后,从农户的自发合作到行政命令下的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一路高歌猛进,合作化运动达到高潮,之后因各种的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陷入低谷。改革开放以后,家庭分散经营的体制,造成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分割,农民合作社又开始在行政推动和农民自发的情况下发展起来。2007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简称 《合作社法》) 实施以来,合作社进入蓬勃发展阶段,为提高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会员提供生产资料购买、技术咨询、产品营销、产品流通、产品加工等多项服务。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同时,当前合作社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困境,存在一些合作社,其组织方式、内部治理方式、运转方式、赢利分配方式等与《合作社法》的要求存在差距。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不是 《合作社法》或者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不正确,而是由于市场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当前合作社发展遇到的困境就是市场逻辑使然,分析清楚困境背后的市场逻辑,对于提出相应的对策,促进合作社的发展有参考意义。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基础
根据 《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更好地理解合作社运行的市场逻辑,以 “农民是理性的”为前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梳理合作社的理论基础。
第一,交易成本理论。科斯 ( Coase,R. H) 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解释了企业的本质,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有利于降低农民内部之间的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外部组织与农民打交道时的交易成本。很多的企业进入农业都愿意与合作社签订合约,因为这会节省很大的交易成本。对农民自身而言,加入合作社,也能够降低市场搜寻的成本以及信息获取的成本。 第二,规模经济理论。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之个体而言有更大的规模,在投入品采购、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等方面都能够体现出规模经济效应来。
第三,组织行为理论。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在成为组织之后,成员之间能够共同分担风险,相应个体的抗风险能力有所提高; 二是农业专业合作社以组织的身份代表农户个体参与到市场议价中,比个体显然具有更大的谈判能力。
第四,市场对接理论。小农户不能有效对接大市场,而通过把农户组织起来,这样就能够与大市场对接,让农户在参与到市场中的时候有一个更好的地位。
第五,农业弱质理论。通常认为,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较低的市场因素以及农业生产本身具有的规律( 比如农作物的生产周期、光热水土等自然条件) ,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数量众多、整体素质偏低、资源占有较低及其他的体制性因素,农民是弱势的群体。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可以增强农业的竞争力,提高农民的话语权。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作中要遵循固有原则: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 额) 比例返还。这些原则决定了合作社与企业、公司、协会的不同,例如公司的盈余不可能按照员工与公司的交易量 ( 额) 的比例来分配。
对比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五条原则,以农民为主体和进退自由的原则的执行度很高,而在谋求全局利益、民主管理和盈余利益分配方面的执行力度还较为欠缺。尤以实施民主管理的方式差距较大,如果合作社运作能够做到地位平等、民主管理,也就基本能做到为全体成员谋取利益,以及盈余的分配也会相对公平。因此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很多与这些原则相背离的情况,与 《合作社法》要求不符。根据有关部门的调研结果、统计数据,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 3 个现象。
第一个现象: 合作社企业化 ( 公司化) 运作。这样的合作社多是由某一个大户 ( 出资额占绝对比例) 或者是几个核心成员牵头组织,其他的就是一般会员。这些一般会员不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对重大事项并没有投票权 ( 实际上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经过开会的程序) ,只是按照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提供产品,大户或者是核心成员以合作社的名义提供农资、技术咨询等服务,并完成后面的营销等工作。当然,这样的合作社也可以有年底分红,但更多的是为了加强与这些会员的联系,为了下一步的合作。但更多的利润必然会由大户 ( 绝对出资额) 的人或者核心成员获得。这样的方式基本上是按照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的方式运行的。例如笔者调研的某一个蔬菜合作社,注册资金为 50 万,其中一个自然人出资 45 万,另外 5 个自然人每人出资 1 万。目前,合作社有会员 800 多户。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是向临近城市市民配送新鲜、无公害蔬菜,每周配送两次,每次 5kg 起步,配送到小区,交由小区物业分发,给小区物业提成。合作社拿订单,愿意的市民先交半年钱,然后合作社向会员订购蔬菜,向会员购买蔬菜的价格比当地市场高。合作社每个月与会员结算一次。年底有分红,把利润的 80% 拿出来按照交易量分红。管理人的利润体现在这 20%中。该牵头人另外经营一家农资店,合作社会员购买农资会优惠 10% ~15%。据介绍,农资店年销售额在 100 万元以上。这个农资店与合作社在财务、隶属关系上都是毫不相关的,属于牵头人个人所有。如果合作社按照这样的方式运作,那就很难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重要决定就由出资额占绝对比例的人来做出,就像公司的决策是由老板或者经理做出的,一般员工只是挣工资,并没有决策权。同样,在这样的情况下,合作社也难以按照 《合作社法》要求的那样来分配盈余。
第二个现象: 合作社与农民联系不够紧密。合作社主要由大户或者少数几个人来牵头,合作社分为核心成员和一般会员,基地也会分为核心基地和一般基地。如果生意做得好,就有可能辐射到一般会员; 如果生意不好,那就只管核心成员和核心基地了,一般会员生产的农产品那就仍然实行自产自销。有个别极端的情况是: 空壳社。这样的合作社实际上就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 ( 也会有会员,因为有客观的需要;会员没有什么权力,当然也不用出什么钱,即不用拿钱出来入社) ,没有选举,也没有民主决策。但成立这样的合作社,也有便利,体现在规模、信誉、业务拓展等方面。比如,生意来了,如果是对方需要的量比较大,一家或者核心的几家提供不了,那就去找会员,也不收取差价,就是自己卖多少,一般会员的价格也是多少,因为合作社基本没有运营成本,非常简单,每一笔基本可以做到当场清账。
第三个现象: 合作社依赖政府补贴。当前,有些合作社难以通过自身力量拓展市场,形成有效的赢利模式,要维持运转,就要靠政府的补贴。有些合作社社员很多,名义上的产量也很大,但实际上,通过合作社销售的产品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绝大多数产品是由农户自行销售。有些合作社开展了质量监督等工作,但实际上也是对少部分的销售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因为合作社本身的利润来源不稳定,如果没有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补贴支持,类似工作难以持续开展。
需要明确提出来的是,尽管提到当前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现象,但这并不表示发展合作社的方向是不对的。从历史的经验、其他国家发展的历程、理论的阐释都可以看出,合作社的方向是正确的,这是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关键性措施,农民从合作社的发展中获得了利益,收入有所提高。当前遇到的困境,是现实的市场环境或市场规律造成的。这更加说明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以引导和支持,使合作社的发展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农民的利益。
3 原因分析———市场的视角
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要接受市场规律并按照市场规律来修正自身的行为,以获得最大的收益,也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市场规律的约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后,以一个整体成为市场参与者,与其他的市场主体,如企业、公司、个体经营者、协会等平等竞争。当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如上一节中提到的种种现象,就是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应。
为便于分析,做出如下几个假设。假设 1: 市场是充分竞争的; 假设 2: 合作社作为一个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假设 3: 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假设 1 的含义是: 当前合作社的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都不强,而且,合作社主要从事是农产品购销、销售、初加工等劳动密集型和较低附加值的市场活动,这样的市场活动由于门槛较低、资金技术要求不高的原因,竞争激烈,因此可以认为合作社面临的市场环境是充分竞争的。假设 2 的含义是: 尽管当前政府对合作社有些优惠政策,如税收方面、项目支持方面等,但一方面这些政策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另一方面,其他一些市场竞争主体,如中小企业、公司也同样有一些政府的支持。所以,可以认为,合作社是作为一个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到竞争中去的。假设 3 的含义是: 农户自由进出。通过后面的分析,我们将发现,这样的制度安排,加上市场的力量,会造成合作社与农户的联系并不紧密。
企业、公司、个体户、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由于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合作社并没有形成垄断的力量,可以认为,合作社、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都是价格接受者。
各市场主体都是价格接受者,那么,利润差异主要是单位产品的成本。各市场主体之间的成本比较情况如何呢? 合作社的运行要产生较企业或者公司更高的运营成本: 合作社的决策程序更为复杂、协调成本、交易成本、管理成本更高,同时,合作社的原料进价往往高于企业或者公司 ( 也就是合作社从成员那里购买农产品,价格往往比当地市场要略微高一点; 至少是与当地市场价一样,如果低了,由于农户是自由进入的,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可以卖个别的企业、公司或者个体贩子) ,这样,合作社售出单位产品的成本往往要高于企业或者公司。尤其是,由于当前大部分的合作社规模较少,大致相当于一个一般的小型企业,或者是一个大户; 一个小型企业或者是大户,决策程序简单,没有协调成本,交易成本、管理成本,不用雇佣会计 ( 家庭型企业或大户,老板自己或者亲属就是会计和出纳,不用雇佣专门处理日常事务的非经营性人员) 、不用单独的工作地点,不用上报很多信息。
如果合作社售出单位产品的成本高于其他的竞争主体,而售出单位产品的价格是一样的,那么合作社就将处于市场劣势。解决的办法是: 或者是降低成本,或者是能够部分地垄断市场,获取垄断利润,以弥补成本劣势。要降低成本,就需要比一般的中小企业、公司、个体户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更高的管理水平,或者更加具有规模优势; 要形成部分地垄断力量,或者是政府保护,或者是具有很大的规模,或者是形成了品牌效应,或者是具有特殊的营销渠道 ( 比如将产品卖到国外) 。然而,无论是技术创新、管理水平提高还是形成垄断、形成品牌,都需要合作社扩大规模,大幅度增强资金和技术实力,而这都是当前很多合作社难以达到的要求。
一时难以迅速地扩大规模,增加资金和技术实力,那么,面临现实的市场压力,合作社将不得不进行内部调整,以降低成本。如何调整呢? 主要的方式就是企业 ( 公司) 化的运作,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现象:合作社由某一个大户或者是几个核心成员牵头组织合作社,其他的为一般会员。这些一般会员不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只是按照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提供产品,大户或者是核心成员会以合作社的名义提供农资、技术咨询等服务,并完成后面的营销工作。不用雇佣什么合作社的事务性工作人员,也不用配置什么专门的办公设施。如果要雇佣的话,那就要靠其他力量来支付这个成本———往往是政府。大户或者是几个核心成员通过合作社扩大了规模,提高了自身的竞争能力,但又没有增加太多的成本。
归纳起来: 在市场规律作用下,规模小且资金、技术实力都不强的合作社 ( 如果合作社具备较大规模、具有较强技术资金实力,则另当别论。但现实的情况是,绝大部分合作社都处于小规模阶段) ,在降低成本的压力下,有可能采取企业化运作的方式,导致民主管理不落实、盈余分配不到位等问题。
4 结论和建议
当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不表示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不正确,而是表示要不断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一是提高现金补贴,数额要能够抵消合作社日常运行成本中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部分。
二是对合作社实行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落实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
三是对合作社的市场实行保护,限制部分商业资本进入相关领域,让合作社享有部分市场的垄断权力,比如限制部分商业资本进入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运输等行业,把这些行业留给合作社来完成,促进合作社延伸产业链,向具有更高附加值的环节发展。目前,合作社的发展程度还不足以能够承担这项任务。同时,我国农业发展以及产业链的延伸,都需要大量投资,仅仅依靠国家财政和农民积累,都难以快速改变这一状况,一方面合作社难以还难以承担,一方面又有现实的需求,所以现状决定还不能难以对合作社实行文中所说的市场的保护。但如果能实施这样的措施,将能够把更多的利润留给农民,留在农村。
四是加强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相关知识、法律的宣传,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合作社法和自身的权利,增强规范合作社运行的内部力量。收益增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通过宣传,让农户深刻理解合作社 “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性质,通过政府的合理引导将农户推到合作社主导者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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