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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中心技术推广农业技术论文

时间:2015-12-21 00:32:39 所属分类:农作物 浏览量:

1示范中心在技术推广中存在的问题 1.1示范推广的持续性 按照示范中心项目设计,项目建成后的3年内,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无偿援助,用于维持示范中心的正常运行,发挥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等公益性功能,开展技术合作。3年技术合作结束后,中国

1示范中心在技术推广中存在的问题

1.1示范推广的持续性

按照示范中心项目设计,项目建成后的3年内,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无偿援助,用于维持示范中心的正常运行,发挥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等公益性功能,开展技术合作。3年技术合作结束后,中国政府不再提供援助资金,而是依靠项目实施单位以示范中心为依托开展商业化经营获取利润,用以弥补示范中心继续发挥公益性功能的运行成本。这就意味着,3年技术合作结束后示范推广的可持续,首先取决于项目实施单位能否通过商业化经营获取利润,其次取决于获取的利润能否用于示范推广等公益性功能的持续发挥。从对14个示范中心的监测评价情况来看,项目示范推广的可持续性不容乐观。一方面,从示范中心项目的功能、内容和规模看,项目实施单位不仅很难通过示范中心自身的经营实现收支平衡,也很难在短期内通过商业化经营实现盈利。没有资金支持,示范中心技术推广活动的开展难以为继。另一方面,部分项目实施单位争取项目时的承诺已开始缩水,政府援款结束后,企业既不会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承担公益性任务,又没有在非洲投资合作的长远打算,示范中心试验、示范、推广等公益性功能的可持续发挥受到严重挑战。

1.2品种技术的适用性

1.2.1品种的适用性

在已建成的首批14个示范中心中,试验示范最多的是水稻、玉米种植,其目的是通过对比试验,筛选出高产、优质、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新品种应用于受援国生产当中。但是我们忽略了示范品种在受援国的适用性问题。比如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在高肥、精耕细作条件下具有生长和产量优势,中方习惯于将其种植技术传授给发展中国家。但是,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成本较高,亲本不宜传授,在受援国大范围推广比较困难也不现实。一些非洲国家政府明确表示,不提倡种植杂交系列,理由是制种受制于人,没有自主生产能力。另外,为鼓励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受援国政府往往对水稻、玉米、小麦等种子实行补贴政策,相对于从中方企业购买杂交种子而言,本地常规种子的价格要低得多。加之杂交水稻、玉米种植需要化肥、农药等投入,成本较大,农户因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购买,也影响杂交品种在非洲的推广。因此,在非洲国家开展杂交品种推广的适用性问题值得考虑。

1.2.2技术的适用性

受援国当地对中国农业技术的接受程度、应用效果等是中国援助效果的重要体现。若农业技术难以被受援国农户采用,以技术合作为主的农业援助模式将无法实现预期效果。在已建成的示范中心中,有的示范推广了全程机械化耕作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地膜覆盖栽培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这些技术机械化程度高、技术难度大、劳动强度高、投入成本大,在非洲推广起来比较困难。相反,一些看似普通的种植技术,如撒直播技术和水稻人工移栽技术相对于机插秧而言,虽然机械化程度较低,但具有省工省力、节本高效等生产优势,受到当地农民的欢迎。玉米种植的“宽窄栽培、隔行去雄、追拔节肥”等栽培管理技术,具有成本低、容易学、简单实用的特点,也受到受援国的欢迎和认可。由此可见,适用非洲的农业技术将成为援非农业示范中心项目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

1.3技术推广的有效性

援助的效果一直是国际援助关心的焦点问题。2005年的《巴黎宣言》中详细规定了有助于改善援助质量、提高援助效果的框架和内容,提出了提高援助有效性的5项基本原则。其中“重成果原则”对于示范中心的技术推广尤为重要,即受援国和援助国都应重视对援助实效和成果的衡量与管理。要提高援助的有效性,必须依靠援助国与受援国双方的努力,不能忽视受援国主体作用的发挥。示范中心作为中国政府援助的农业技术合作项目,其主要目标是示范推广中国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为受援国农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如果仅仅依靠项目实施单位选派的农业技术人员“单打独斗”去实现这一目标显然不可能。但事实上,大多示范中心都与当地政府、科研院所、推广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等联系不密切甚不联系,有的甚至还将有合作意愿的当地部门拒之门外。由于缺乏有效沟通而得不到受援国政府的有力支持,有的示范中心很多公益性活动难以开展,有的示范中心存在农业培训招生难、农业技术推广难的问题。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得不到有效推广,严重影响了示范中心公益性功能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国农业援助项目的声誉。

2援非农业技术示范中心技术推广的几点建议

要使援非农业技术示范中心持续发挥技术示范推广作用,就应该从中外政府、项目实施单位等3方入手,加以改进。

2.1对中国政府而言

一是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特性,根据环境条件的不同对示范中心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不搞一刀切。综合考虑经济基础、农业资源、市场空间、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政治外交等因素,研究确定继续给予政府援款支持的示范中心,使其持续发挥示范推广作用。二是协助项目实施单位顺利进入自主经营期,代表中方尽快与受援国政府就示范中心的合作经营进行磋商,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经营使用的责权利关系,为企业投资合作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为示范中心开展技术推广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三是构建农业援外管理体系,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专业部门以及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之间的责权关系,加强对示范中心的监管,使示范中心更好地发挥示范推广作用。

2.2对受援国政府而言

一方面应发挥自主作用,制定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的优先领域和项目清单,明确农业技术的薄弱环节和技术需求,借助示范中心解决农业发展中关键性技术问题,使援助资金得到有效运用。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并参与示范中心的管理和技术推广,将示范中心纳入其政府的农业发展战略、研究机制以及技术推广体系中,建立良好的内外合作研究机制,重视品种、技术试验成果,充分利用本国技术推广机构,借助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将中国的优良技术通过当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以推广。

2.3对项目实施单位而言

一是加强与受援国政府、科研单位、技术推广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为技术示范推广建立畅通的渠道。二是加强专家团队建设,按照项目需要的专家标准选择有研究能力、有组织协调能力、有奉献精神的专家,研究和选择处于受援国的农业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推广地位的品种,确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内容,并不断更新,确保推广的技术满足受援国需要。三是创新思路,主动谋划与受援国相关部门开展合作的领域与方式,选择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结合项目技术示范内容开展经营,利用产业化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反哺示范中心示范推广等公益性功能的持续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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