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1 00:36:06 所属分类:农作物 浏览量:
一、农民组织主导型 此类模式是以农民组织作为承贷主体。以荷兰为例,该国发达完善的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协会是农业科技创新的主导力量。每个农户一般要参加3~4个合作社,合作社又分中央、地区和基层3个层次;荷兰还存在大量的农协,农协又分为行业协会和商品
一、农民组织主导型
此类模式是以农民组织作为承贷主体。以荷兰为例,该国发达完善的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协会是农业科技创新的主导力量。每个农户一般要参加3~4个合作社,合作社又分中央、地区和基层3个层次;荷兰还存在大量的农协,农协又分为“行业协会”和“商品协会”,其作用大致相当于中国的工会组织。上述这些组织把农民联合起来,最大程度地集聚农民手中较分散的信贷资金。
二、我国银行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难点
(一)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面临困境
1.资金投入不足,投入机制亟待完善。长期以来,资金一直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一大制约因素。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投入有限,1996~2005年的10年间,我国用于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投资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年均仅0.74%,虽然近年来有所提高,但与国外一些农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财政支持面偏窄,满足不了农业技术创新全过程对资金多样化的需求。财政资金多用于农业技术创新前期的研发阶段,而对于大量的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活动,财政往往无能为力。
2.体制不顺,“研”“产”衔亟需加强。要想真正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关键是加快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但在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研发与产业脱节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是效率低下。“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率为42%,农业高效转化率为37%,较之农业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相差甚远。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通过省部级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有近一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转化,从而严重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二是脱离实际。目前,许多地方农业科技发展计划不是实行课题组制,而是过分强调做项目,考核评价标准是课题成果和论文,缺乏退出机制,忽视将研究出的成熟技术转让给企业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人才不济,农技队伍结构优化迫在眉睫。一是农技队伍存在结构“短板”。以国内率先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福建省南平市为例,目前全市农技推广队伍中40岁~55岁年龄段的人员比例超过60%,农技推广队伍存在着严重的青黄不接危机。同时,农技推广队伍专业结构单一,其中农学专业技术人员占44.26%,其他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偏少,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业科技发展要求。二是农技队伍不稳定。上述科技特派员多为下派单位的技术骨干,必须兼顾本单位工作,加上基层工作环境艰苦、生活条件差、福利待遇难以保障,易岗混岗现象较严重,专注于科研的时间和精力无法保证。
(二)我国银行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制约因素
1.农业科技前期投入高、生产周期长、效益产生慢且不确定性较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介入意愿不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从理论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至少需要经过“研发—推广—应用—产业化”四个阶段。通常来说,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至少需要6~8年时间,一项农业新技术则至少需要4年左右的时间。同时,在农业科技创新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还面临着技术、应用及市场等各种风险,因此其融资需求必然存在资金占用时间长、规模大、风险高等特点。由于农业科技创新诸多的不确定性与信贷资金的“三性”要求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深度介入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2.信贷创新产品少、放贷总量有限,企业准入条件不低。从银行方面来看,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抵押物仍以土地、厂房为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等少数创新品种,因受限于担保物的流动性,贷款发放规模有限。具体而言,农业科技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存在价值认定标准不统一、转让不便等问题;应收账款、农产品则存在着自然风险、违约风险等,预期收益存有较多变数,银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普遍要求提供担保且抵押率较低,无形中抬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从企业自身来看,具备一定规模的农业科技型企业,一般都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成熟的创新成果商业化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依赖度不高;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高度依赖的小微型农业科技企业,由于其处于初创期,技术不成熟,又缺乏有效的抵质押物,很难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门槛,往往陷入“要想做大做强就要有银行资金,而要想得到银行资金就必须先做大做强”的怪圈。
3.农险品种少、补偿认定难,风险分担机制未形成。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基本上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推行,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在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地区推广的品种主要以地方重要及特色农产品为标的,农险品种匮乏。同时,由于农业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着交易成本高、补偿范围认定难、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补偿机制欠缺等问题,其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我国银行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模式选择
从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面临的现实状况出发,并在借鉴农业发达国家银行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模式基础上,笔者认为,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应采取“以政府为主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产、学、研各个阶段,实现互利共赢”的模式。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优化融资环境
1.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要适当提高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比例,营造一个鼓励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氛围,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合作组织、私人等多元化主体的参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机制的有序运转,培育创新主体,孵化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创新技术。
2.创新资金运用方式。要鼓励各级财政在自身财力范围内,综合运用无偿及有偿资助、创业投资引导、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探索财政支农资金的金融化运用机制,由政府与民间金融组织合作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3.完善风险保障机制。要探索建立农业科技创新贷款的风险分担和奖励补贴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发挥保险在农业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保障及风险分担作用,切实解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后顾之忧。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作为,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1.创新丰富服务产品。要探索以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为质押的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办理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开发运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组合融资模式,有效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2.全面提升服务水平。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专门的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管理办法;加强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的合作,设计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信贷品种;加强银行同业之间的合作,对资金需求量庞大的大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组织银团贷款;加强与农业科技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其推介的优质企业、项目列为关注对象,实时跟踪项目进展和评估项目风险,对不同类别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差异化管理。
3.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尽量单列规模、单独考核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合理调整审贷条件,简化信贷流程,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切实保证相应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银监部门科学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适当放宽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不良比率容忍度,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投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科研活动,加快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农业科技创新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必须明确界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有效整合资源。目前,全国上市农业企业有100多家,其中60%~70%都有实施科技创新项目,2011年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入科研经费超过230亿元,建议由涉农龙头企业来承担和申请可商业化、应用性较强的科研课题,农业院校及农业科研机构则专注于基础研究领域。由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统筹安排,积极对接,对科技研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进行评审,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效益好、信誉高的龙头企业以及知名度较高的农业院校、科研机构,扩大贷款利率优惠幅度,有效促成“工厂流水线式”的“研”“产”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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