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03 17:01:37 所属分类:社会科学 浏览量:
自1982年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开始,独生子女家庭成为了我国家庭的主要形式。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模式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我国的人口数量为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独生子女家庭也为此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一旦独生子女死亡,一个家庭的经济和精神
自1982年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开始,独生子女家庭成为了我国家庭的主要形式。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模式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我国的人口数量为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独生子女家庭也为此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一旦独生子女死亡,一个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支柱会因此倒塌。根据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我国每年新增的失独家庭高达7.6万户,至2012年,全国范围内的失独家庭起码有100万户。因此,最少有将近200万的老人由于失去了自己的独生子女而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各方面的困难,失独群体所面临的养老问题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1、失独家庭概念的界定研究
目前为止,对于失独家庭的概念界定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标准。2007年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将失独家庭定义为:父母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女方大于等于49周岁,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现在已经由于意外死亡,且不打算再次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该方案对失独家庭的定义被地方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广泛认可,延用至今。
王广州、郭志刚,郭震威(2008)三位学者提出失独家庭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父母年龄在49岁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陈恩(2013)将失独家庭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认为其在广义上是指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在狭义上是指受计划生育影响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熊亮(2019)将失独家庭界定为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夫妻双方生育的唯一子女由于疾病或意外灾祸等原因不幸去世,且夫妻不能或不再生育也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一般夫妻年龄比较大(大部分在50岁以上),即将或者正在面临着养老问题。概念界定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等开展失独家庭扶助工作的有效性以及针对性,对失独家庭概念的不同界定将会影响相关扶助政策实施的范围以及效果。
因此,本文将多篇文献进行比较与总结,将失独家庭定义为: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情况下,独生子女家庭中夫妻双方生育的唯一子女由于各种原因不幸离世,且女方已经失去生育能力或夫妻双方不具有再次生育和收养子女意向的家庭。
2、 失独家庭养老面临的困境
自计划生育政策开展以来,独生子女的数量成比例上升,从而导致了独生子女家庭在失去唯一的子女之后所面临的养老问题严峻、复杂。即使在2016年我国放宽了二胎政策,但是1970年计划生育实施后产生的失独家庭仍然存在。由于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特殊性和困难性,学者们在普通家庭和失独家庭的比较中总结出失独家庭面临的困境及其需求。
2.1 、经济困境
我国的养老模式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社区养老模式不同,我国的老人主要以家庭养老作为其主要的养老模式,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往往让老人们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同时,独生子女作为家庭唯一经济和精神支柱,从出生开始家庭投入了所有的财力物力进行培养,在遭遇疾病时,家庭也会倾其所有的医治,由此,独生子女的离世会让家庭的经济情况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滕秋玲(2019)在对380名失独老人的调查研究后发现仅有16.7%的老人能够通过家庭收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而大部分失独老人面临着经济窘迫的困境。对于大部分失独家庭来讲,已成年的独生子女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因此,失独家庭面临的经济风险是其首要的风险,经济问题也是其最主要的困境之一。
失独者们需要依靠政府政策的经济扶持以及早年的积蓄来维持日后养老的经济需求。政府作为提供失独家庭养老保障服务的主体,需要提供财政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我国财政部和计生委于2007年联合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每个月给予每人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到其亡故后停止。”根据表1来看,虽然政府在不断提高为失独家庭提供的扶助金,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城镇失独家庭在养老方面每月得到的补助金仅在340元左右,很显然并不足以维持失独家庭的日常生活,也起不到改善失独家庭经济窘迫问题的作用。
2.2 、健康困境
失独家庭的老人由于经历了独生子女死亡的巨大变故,健康状况在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必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首先,在身体方面,老人患病的风险本身就较高,而失独老人由于缺乏子女的关心照顾等大大增加了其患病的几率,并且患病后没有子女的陪伴和护理也容易使老人恢复健康的速度变慢或病情加重。
其次,在精神方面,在中国血浓于水、无后为大、养儿防老等一系列传统思想的影响下,独生子女作为父母血脉的延续和精神的寄托,一旦离世会给父母带来极其严重的精神打击。失独老人在经历了独生子女离世的悲伤之后,很容易长期沉浸在自责、愧疚、无法接受的悲痛情绪当中,精神抑郁。
2011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对四川、湖北以及广西等省市的失独家庭进行了调查,在1500多户的样本中发现,其中有70%~80%的失独老人存在着不同程度、不同等级的心理问题。张雯、王安妮等(2016)采用抑郁自评量表(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SDS)对失独老人的抑郁程度进行了测评,其结果显示有72.1%的失独老人存在抑郁的症状。Preffer CR,Altemus M,Heo M等(2009)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丧亲组中,重度抑郁症的患病率高达45.5%,而非丧亲组的患病率仅仅为9.5%。同时,在经历了独生子女死亡的重大打击之后,有相当一部分的失独者因难以承受而产生自杀的倾向。梁明辉(2013)在对50名失独老人进行K10和SSRS的调查后发现,根据K10的相关评分等级,有将近82%的老人具有较高的概率患有心理疾病,并且在这群人中有44%的人有过自杀经历。
为了减少失独给自己带来的精神伤害,大部分失独老人会选择缩小社交圈,减少甚至避免同外界接触,自我封闭,导致精神抑郁更加严重。因此,对于失独老人而言,精神上所面临的问题及困境也非常严重,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引起足够的重视。
3、 改善失独家庭养老困境的对策
目前,我国失独老人养老问题依然严峻。因此,改善失独老人的养老困境,为其提出相应的对策势在必行。国内学者在失独老人养老方面提出的对策主要集中在社区、政府方面,企图通过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等物质方面的措施来改善失独老人现在的养老困境,而这是远远不够的。本文通过对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市场机构四个方面提出建议来完善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体系。
3.1 、政府部门:健全制度与完善法律
政府作为为失独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应该予以制度和经济上的支持。在制度的层面上,针对当前制度体系残缺、失独家庭保障标准偏低等问题,我国政府可以将物价上调的幅度作为提高扶助金发放标准的基准,并遵循SMART原则来细化失独家庭扶助制度中医疗、养老和精神等各方面的内容,使扶助制度更加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程娟(2018)在文章中提出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做好养老保障的顶层设计工作,提高经济救助水平,构建失独老人扶助标准调整机制,定期上调扶助标准,同时为失独老人购买相关保险。赵超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因医疗方面返贫的比例进行了调查,得出了约有50%的家庭返贫的结论,然而现在国家正在实行的扶助政策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失独家庭医疗方面的救助力度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政府应当明确帮扶主体及扶助金的具体金额,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满足全国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灵活地制定与当地具体经济情况相符的发放扶助金的具体细则,并以此成立与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动态链接的失独者专项基金。
除了制度和经济方面,政府也应当完善失独养老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失独家庭提供法律保障。袁喆(2019)认为我国政府可以采取“分段式完善”方式,即先由政府去制定失独家庭扶助方面的行政法规,再由人民代表大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地完善,从而实现失独家庭法律体系的“渐进式发展”。因此我国应当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逐级逐步完善该方面的法规,强化地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分毫不差地落实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失独老人提供强大的法律护盾。
3.2、 社会组织:协同各方合作
近20年来,社会组织在我国迅速发展,在社会养老服务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国内社会组织的发展仍然不够完善,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动性,能够为失独老人所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和片面。因而,社会组织应当主动与政府和社区进行合作,实行三方联动,在促进国家政策与计划实施的同时,提高自身的合法性和公共性。此外,社会组织还可以与市场机构进行横向的合作,建立互利机制,一方面通过市场机构的宣传获得物质性资源,另一方面企业可因此在公众面前营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3.3、 社区:主动帮扶
受我们国家家庭养老的传统养老方式影响,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在为失独老人提供服务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闫丽娜、陈立周、蔡翠兰(2019)提出了建立具有互帮互助的社区精神、良好的社区照顾网络的“关怀社区”的建议,为失独老人提供日常照顾、心理慰藉、医疗康复、社会适应等全方位的服务,从而有效的缓解失独老人养老难的问题和困境。“关怀社区”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失独老人们难以找到可以提供全面帮助的场所的问题,也缩短了失独老人们寻求帮助的实际距离和心理距离。在相对熟悉的环境中获得帮助具有减轻失独老人对陌生环境不适应、对“外人”不信任等等的心理压力。
在心理健康方面,失去子女精神抑郁的老人们相比于政府,更倾向于在社区这个熟悉、温暖的环境中获得精神慰藉。由此可见,完善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心理专业辅导人员、社区所辖卫生机构的人员和爱心志愿者来为老人们进行专业有效的心理健康辅导是势在必行的。张琴等人(2018)提出社区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组织人员和志愿者对那些疾病、残疾等有生活困难不能及时参加社区活动的失独老人,进行一对一的上门心理辅导并为其提供生活服务。作为离老人们日常生活最近的社区,必须要对这些失去子女经历过重大变故的老人们的心理健康予以高度的关注,定期通过调查问卷或者上门走访等方式,对其进行心理健康的检查,并与结果不理想的老人们进行沟通和心理辅导,以此改善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
3.4、 市场机构:经济援助
市场机构也是为失独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重要主体之一。仅仅凭借政府财政上的支持,对改善失独老人的生活环境和养老保障问题而言,显然是不足够的。因此,市场机构作为物质资源相对丰厚的主体,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到为失独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之中去,从而减轻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财政负担,为失独老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市场机构还可以选择与地方社区建立互利共赢的协作关系。一方面,社区可以通过活动宣传等方式来提高市场机构的知名度,并为其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使社区居民对该企业的信任感以及认同感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市场机构以定期捐赠钱财、生活必需品、基础医疗设备等方式为社区提供物质资源,由此来提高社区为失独老人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通过这种方法,社区可以在市场经济的帮扶下获取大量物资,市场机构可以在社区的积极宣传下获得社会资本。同时,养老机构也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推广“互联网 +”的模式,以此来方便失独老人在网上办理养老服务的相关内容。
4 、结论
失独老人作为一个相对特殊、脆弱的团体,他们所面临的养老问题是我国亟待解决的养老问题中的重要部分。通过对失独养老方面文献的整理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失独老人在经济、健康等方面面临的养老问题仍然严峻,这就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改进失独老人的养老困境、完善失独老人养老保障体系。因此,建立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多中心体系对失独家庭的养老有着建设性的意义。通过这种模式,多元主体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合作的方式一起解决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的过程以及活动。综上所述,我国为保障失独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必须要在政府、社会组织、市场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的情况下实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多中心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广州,郭志刚.郭震威对伤残死亡独生子女母亲人数的初步测算[J]中国人口科学, 2008(1): 37-43.
[2]陈恩全国失独”家庭的规模估计[J].人口与发展, 2013(6) : 100-103.
[3]能亮,陈岳堂我国失独家庭问题研究回顾与展望一于2001年以来国内文献资料[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9(6) : 52-57.
《失独家庭养老面临的困境和改善对策》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作者:万立军,王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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