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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摹状词理论在逻辑与哲学中的张力

时间:2015-12-20 19:34:27 所属分类:逻辑学 浏览量:

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迥异于传统的形式逻辑的逻辑哲学体系--经典逻辑诞生了,弗雷格、罗素、蒯因等经典逻辑开创者和开拓者秉持不同的逻辑哲学倾向丰富着逻辑哲学的体系。与此同时,变异逻辑也在抛弃或否定经典逻辑某些假定获预设基础上兴起与发展。笔者认

  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迥异于传统的形式逻辑的逻辑哲学体系--经典逻辑诞生了,弗雷格、罗素、蒯因等经典逻辑开创者和开拓者秉持不同的逻辑哲学倾向丰富着逻辑哲学的体系。与此同时,变异逻辑也在抛弃或否定经典逻辑某些假定获预设基础上兴起与发展。笔者认为经典逻辑体系内部的观点或理论的差别、乃至变异逻辑与经典逻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都源自假定或预设的差别,而这些假定或预设的差别在于人们是在逻辑与哲学两者间的张力中认识和运用逻辑哲学的。其中,逻辑的性质表现为形式化,作用是创建出与世界相符的标准逻辑工具;哲学的性质表现为包容性、涵盖性,作用是使逻辑具有更广范的解释力。逻辑与哲学的张力问题在苏珊·哈克的《逻辑哲学》中被称为“形式问题与哲学问题相互作用”[1]问题。

  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就是一个通过逻辑形式来解决哲学问题或认识论问题的典型案例,摹状词理论含有逻辑和哲学的两方面属性,在两者的张力中他以二值逻辑的逻辑形式保证认识的严密性、恰当性,也将逻辑必须有健全的实在感这种哲学的先入之见传达了出来。对罗素摹状词理论的预设或者假定的认识和评价,能够以小见大,鲜明展现逻辑哲学的发展模式与前景。

  一、罗素摹状词理论综述

  梅农的对象理论指出任何名称都有所指,且所指的对象存在,哪怕“金山”“圆的方”这类名称的所指只存在于想象中而从未出现过或所指本身就是矛盾而不可想象的。在日常语言中,对象理论不影响表达、运用与理解,但是若直接引入严谨的逻辑体系中,则会引起无意义、无效与悖论问题,这是因为逻辑的严密性不仅体现于表达式的形式有效性,还体现在内容的意义上,也就是命题的真假上。自然语句转化成逻辑结构,一般意义上转化成的是主谓逻辑。主谓结构预设了主词必然指称实在,对主谓逻辑的命题进行真值判断主要是判断谓词是否正确描述了主词。若一个命题的主词不指称任何东西,无论谓词如何,命题都无法判断真假。梅农的对象理论问题就在于此,由此可以得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满足两点要求:一确保主词指称实在,二自然语句转化成的逻辑命题或语句必须能进行真值判断。

  此过程需要两步,一是对名称按照指称对象、指称方式、指称主体的经历进行分类。这基于以下基本观点(1)名称都有所指,所指即是名称的意义。(2)指称有直接指称、间接指称之分,间接指称需要通过名称的意义间接指向所指。根据(1)区分出无指称的名称与有指称的名称,根据(2)区分出专名与 [ 通名(类)+ 摹状词 ],还可以根据(3)对指称对象的认识有亲知知识与描述性知识两种,严格区分出只包括“这”“那”“我”三个指示词的严格逻辑专名和(专名 + 通名 + 摹状词)。二是对无指称的名称、摹状词、普通专名作主语的语句进行逻辑表达式的转化进行重新规定,即转化为存在表达式,而不是主谓表达式。如“现任法国国王是秃子”转化成“存在”命题“存在一个对象既是现任法国国王,又是秃子”,这样就消解了空词项做主语时遇到的本体论承诺问题,同时又对摹状词的间接指称性做出了阐述。另一方面,对这种逻辑表达式的演算要注意辖域问题,如此摹状词理论在解决自然语言的逻辑表达式转化问题上实现了逻辑体系内的自洽。

  考察摹状词理论的背景、主要观点可以得出两点结论:首先,罗素认为逻辑学必须关心实在世界,应该利用“奥卡姆剃刀”减少本体论承诺,取消任何无必要而增加的实体;其次,非形式化问题应尽量形式化处理,无真值的命题,经过表达方式的转换,依然可以进行真假二值判断。

  二、罗素预设的必要性分析--二值逻辑与本体论承诺

  同样对于名称和摹状词以及其所涉及的本体论承诺的处理,弗雷格、蒯因有不同的方式。“弗雷格也把专名的涵义等同于相应的摹状词的涵义,但关于摹状词起作用的方式,他们的解释是不同的”.[1]弗雷格不认为包含无指称名称和摹状词的句子涵义是不完整的,他认为这样的句子因为预设的对象不存在而没有真值,对预设句进行分析需要非二值逻辑,弗雷格没有提出非二值逻辑,但采取了另一种处理:任何单独词项必须有指称,无指称的以人工形式规定为指称数字 0.在二值与非二值逻辑之间如何进行选择取决于我们“是否准备容忍某种人为性”[2],日常生活的语言有其语境依赖性、歧义性、含混性是因为日常生活的丰富性、复杂性,进行逻辑语言形式的转化能够达到指称、语义表达的精确性,但少了日常语言沟通的简便、直接、表达生动丰富的优点,在实践的选择中,关注点需落脚在语言严谨性与丰富性要求之间的张力平衡点上。

  而关于本体论承诺问题的解决方式,蒯因与罗素有着很大的区别。因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消去了主词中单独词项或名字的出现,而谓词不是抽象实体的名称,蒯因指出做出本体论承诺的只可以是约束变项。蒯因的“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观点建立一个前设思想基础之上:“一般的说,什么东西存在不依赖于人们对语言的使用,但是人们说什么东西存在,则依赖其对语言的使用。”[3]

  蒯因的同一性标准是外延性标准,只有外延性的实体如个体和类才能满足上述标准,其他抽象实体,如关系等共相、概念等内涵性实体以及可能的秃子等可能个体都不符合上述标准。[4]

  如此,本体论承诺问题与量词以及存在紧密关联起来,在逻辑领域里现代的逻辑主义、直觉主义、形式主义与传统实在论、概念论、唯名论关于本体论的讨论对应,差别在于使用约束变项指称的对象的限制条件。由于罗素摹状词理论完全消解本体论承诺,使得名称与实在之间直接对应,而蒯因将“类”这种抽象实体也归入存在物,与哲学上本体论的讨论纳入其逻辑框架中。

  三、逻辑与哲学之间的张力的运用意义与本质

  在逻辑与哲学的关系上,摹状词理论相关的系列讨论可证一二。摹状词与特殊专名不同,在数理逻辑中,特殊专名对应着实在的点,摹状词描述点与点之间的连线,线可以随时变动。逻辑要求特殊专名与实在一一对应,摹状词与关系的存在相对应;而哲学要求抽象、概括,如需要从特殊专名中概括出类作为存在本体,如蒯因的理论,需要设想实在的各种可能关系,如模态逻辑;以及对摹状词的抽象研究,如簇摹状词理论。对逻辑哲学的多种理解,越是形式化逻辑,越需要非形式化逻辑作为题材,在对这些素材进行形式化处理的过程中提升逻辑的严密性、恰当性;越偏向哲学化研究,则越需要对形式化逻辑与世界、与人的日常生活的关系进行考察,以提高逻辑形式解决现实问题的效力。虽然逻辑哲学中逻辑与哲学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但一种理论的建立,取决于对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分析、更取决于对解决问题的方式选择;对逻辑哲学的严谨性和包容性两个方面的偏重又决定了所提出理论的不同目标、解决何种问题以及其适用性。

  在对逻辑与哲学的张力的反思和运用上,对摹状词理论预设的讨论鲜明地反映了这一点。弗雷格、蒯因与罗素的关于二值逻辑与本体论的主张存在的差异,反映了在逻辑与哲学的张力中对不同效果的追求会产生不同的理论系统。苏珊·哈克不仅承认这一点,而且他还认为“哲学问题对逻辑的渗透一开始就显得这么明显,这是有好处的。形式逻辑的主要优点就是它的严密性,这种严密性也给予了它权威性的架式,似乎可以不受哲学的审查。这也是我强调逻辑系统的多样性的一个原因;因为在各种选择之间做决定时,人们常常被迫承认形而上学的或认识论的先入之见,否则,这种先入之见就仍然是不明显的。”[2]

  他关注先入之见对理论的影响,由此持有温和的多元论主张,是对逻辑哲学中逻辑与哲学张力的巧妙认识和运用。

  马克思哲学或形而上学的先入之见,在人们为解决特定问题时选择已有的各种逻辑理论或者组合、创新逻辑理论奠定了基础,并起到了很好的理论指引作用。把握逻辑与哲学的张力对理解已有理论与创立新逻辑哲学理论会起到关键性作用。

  实际上,对逻辑与哲学之间张力的运用的本质是一个理论实践的过程,是已有的理论体系、思维方式与实践中发现的理论对事实的反作用紧密结合促使人们创建现实基础上的新理论的过程。马克思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2]

  这实际上指出在社会发展历程中,人的实践--作为人类在此之前的思想理论与现实活动的互动统一体--而不是单纯的客体或者单纯的主体意识才是起点,也是终点。而在理论发展历史上,是思维具体作用于意识形态理论而产生更加切实的新思想理论的过程。在更深层面,也就是辩证法的层面来看,实践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主体作用与客体作用之间张力的运用,理论则是绝对的科学定律与具有盖然性的哲学思维体系之间张力的运用。在逻辑哲学体系中,逻辑与哲学之间的张力表现为绝对的、普遍的“真”与相对的、特殊的因而也是具体的真之间的互相转化与促进,本质上就是理论发展中那对对永恒的矛盾统一着的两方面之间张力的具体化。

  抓住逻辑哲学发展中逻辑与哲学之间张力的本质,就能够灵活运用这种张力形成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种逻辑难题或生活中语言运用问题,同时在理论结构的意义上达到逻辑理论体系内部的自洽,同时也能够对理论的动态发展过程有一个全面、动态的现实解读和宏观认识。

  参考文献:

  [1][ 英 ] 苏珊·哈克 . 逻辑哲学 [M]. 罗毅 , 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2003:3,83,87,95,19-20.  [2] 马克思 . 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A].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着作编译局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 第二卷 )[M].北京 : 人民出版社 ,1995:102-103.  [3][ 美 ] 蒯因 . 从逻辑的观点看 [M]. 江天骥 , 译 . 上海 :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7:95.  [4] 陈波 . 逻辑哲学 [M].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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