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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正义的本质主题及其可能性探究

时间:2015-12-20 18:46:12 所属分类:伦理学 浏览量:

全球化的发展引发了深刻的伦理变革,正义突破了国家的边界,全球正义问题成为当今时代人们关注的焦点。全球正义与国家正义是两个不同的伦理正义层次,具有不同的伦理意蕴和主题。国家正义,也即社会正义,是以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为边界,关系的是一个民族国家之

  全球化的发展引发了深刻的伦理变革,正义突破了国家的边界,全球正义问题成为当今时代人们关注的焦点。全球正义与国家正义是两个不同的伦理正义层次,具有不同的伦理意蕴和主题。国家正义,也即社会正义,是以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为边界,关系的是一个民族国家之内的制度正义问题,其核心是公民之间的平等以及公民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公正的分配问题。全球正义是高于国家正义高阶伦理,是一种超国家伦理,两者的本质和主题是不一样的。在人类理性和理想层面上,全球正义作为全球伦理的基石构成了正义的最高层次,是构建全球伦理秩序的核心和关键。诚如何怀宏所言:“处于某种‘无政府状态’的国际关系领域似乎是一个最不适合谈伦理而只讲实力的领域,但同时它的确又是一个最有必要讲伦理的领域,因为国家的冲突最为危险,伤害最大。”

  然而,全球正义是否可能?何以可能?这也构成了对人类道德理性和伦理智慧的挑战。

  一、全球化使全球正义成为一种可能的目标

  毫无疑问,全球正义问题肇始于全球化的发展。所谓全球化,是在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推动下,人类在经济、政治、科技、法律、文化和军事等各个领域,以及生产和生活等各个层面日渐走向一体化,呈现前所未有的紧密相连和休戚与共的特征,同时又伴随着冲突、矛盾与对抗的复杂性的历史过程。全球化作为一种客观的发展进程,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场深刻变革,全球化造就了全球正义的环境和条件,使全球正义成为可能。

  (一)全球化过程使全球正义逐步成为解决全球问题的价值选择

  全球化始于经济全球化,但是超越经济全球化而成为一个范围极其广泛且在多维度上展开的、高度分化的社会变迁进程。关于全球化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全球化是一体化和多元化等多种矛盾和对立过程的有机统一。其次,全球化的过程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易言之,全球化实质上是一个现代性的扩张过程。现代意义的全球化肇始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全球扩张,只不过不同的民族、国家采取了适合自己的不同模式的现代性道路,并且全球性的现代性扩张过程也是不公平的。

  第三,全球化既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人为建构的过程。全球化显然不是由集体的人类意识所推动,但是在自然演进的过程中不断增加人为建构的因素。全球化的后果有积极性也有消极性。赵汀阳认为全球化本质上是个盲目的运动,“全球化同时就是全球分化”。笔者以为,赵汀阳只看到了问题的一面而忽视了另一面。全球化虽然有消极的一面,它充满了偶然性、矛盾性和不确定性,也带来了暂时性的全球道德失范现象,但是全球化的发展整体上是积极的,是人类发展进步的一个客观阶段,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

  全球化对人类的发展具有终极的价值和意义,诚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言,“全球化并不是我们今天生活的附属物。它是我们生活环境的转变。它是我们现存的生活方式。”

  全球化的发展具有深刻的伦理道德意义。作为一种“远距离”的伦理学,全球伦理区别于“近距离”的族群伦理,它的发展是人类道德共同体边界的不断拓展,道德关怀对象不断扩展的结果。人们普遍认为,全球伦理不是一种全球的意识形态,是建立在人类社会之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伦理,是一种人类整体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道德态度和价值理性。当然,全球伦理不能局限于传统个体道德层面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而必须上升到政治和社会伦理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

  (二)经济全球化和人类生存现状的全球化使全球正义成为人类维护经济秩序和生存环境的基石

  首先,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把人类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类的利益已经超越地域、社会制度、民族和国家,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世界越来越成为一个具有共有实践和共有理解的共同体,有着共同利益、共同规则的全球国际社会正在逐步形成。其次,人类生存现状的全球化使人类成为一个生存共同体。全球社会存在严重的贫困和不平等以及诸多严重的全球问题使世界各国和整个人类面临着严重的共同威胁,全球社会成为一个风险社会,人类文明进入到一种风险文明。当前,各种全球性风险问题,诸如经济危机、严重自然灾害、生态环境问题、资源和能源枯竭、传染性疾病的爆发、恐怖主义的蔓延、区域战争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张等等极大地威胁着整个人类的生存、安全和发展。生存危机使整个人类开始意识到全球性风险问题的解决任何个人、群体和国家都无能为力。全球风险社会呼唤全球正义,从而需要构建新的全球伦理秩序。吉登斯认为现代风险社会出现了“脱域机制”,这种“脱域机制”的出现深刻地揭示了当代世界的一体化进程的本质特征。毋庸置疑,风险社会的到来使人类成为了一个全球生存和命运共同体。有理由相信,人类也就必将成为一个有着共同利益的全球道德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的边界决定道德共同体的边界,利益的共同性决定共同体范畴的大小。道德共同体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而是建立在利益共同体基础上价值建构的产物,它存在着为该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一套价值体系。当然,全球道德共同体并不等同于民族国家道德共同体,民族国家道德共同体首先是政治共同体并由统一的意识形态为支撑,而全球道德共同体至少目前尚缺乏一个世界国家或世界政府的支撑,主要表现为一种价值共识和底线伦理。同时,全球道德共同体的主体是多元的,既有国家主体,也有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总之,“虽然全球化涉及许多复杂的对立统一过程,未来变化的性质和方向尚不能完全确定,但种种迹象表明,构成全球共同体的某些关键要素确实存在或正在形成之中,全球正 义 并 不 完 全 是 奢 望,而 是 一 种 可 能 的 目标”。

  二、全球正义的本质和主题

  全球正义是可能的,那么全球正义的本质和主题是什么?这是一个核心问题,只有进一步探明了全球正义的本质和主题,才能找寻迈向全球正义的实践路径。在此,笔者以批判罗尔斯的全球正义思想为中心展开对此问题的初步探讨。

  (一)全球正义的本质是一种以人为关注中心的正义,其价值取向是世界主义的

  全球正义是“谁”的正义?这是关于全球正义本体论的问题。因为,“价值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主体性问题。”

  西蒙·卡尼指出,当代关于国际分配正义存在四种理论进路:世界主义、民族主义、国家社会和现实主义。世界主义尊重每个个体的价值,以个人作为道德关怀的基本单位,宣称所有人,不论其信仰、文化、种族或民族,都应该包括在分配正义范围之内,分配正义的原则应运用于全世界。民族主义主张个人对其民族的其他成员负有分配正义所规定的特殊义务,社群主义是最基本的代表。现实主义的伦理主张是一个国家应该提升其国民的利益,政府应该以本国的利益为最高目标,而不应该设法去提高那些生活在国外的人们的生活水平。国家社会的理论要求主权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性,任何国家不应该试图实行某些国家可能会反对的世界主义分配正义理想。显然,民族主义、国家社会和现实主义都是批判和反对世界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在当前国际关系理论界,一般认为有两种规范性的对立理论,即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前者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后者是一种现实主义,两者具有不同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立场。这两种对立的理论也深刻地影响着关于全球正义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根据。杨国荣提出,“全球正义既有以国家为关注中心的维度,又有以人为关注中心的维度。”

  显然,这两种“维度”在本质上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论取向。“以国家为关注中心”的全球正义,其实质仍然是国际正义,即国家间的正义,仍然属于国家伦理的范畴,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正义,最多称得上是一种弱的全球正义。全球正义本质上是“以人为关注中心”的正义范畴,是一种普世伦理、普遍正义。全球正义是道德普遍主义的,其价值取向是世界主义的,而不是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或者社群主义的。关于世界主义的正义观,正如博格所分析的,它有四种“承诺”:①这种正义观是个人主义的,道德关注的终极单元是个人,只关心人类个体的遭遇或被对待的方式,而家族、部落、种族,宗教群体、民族或国家只是道德关注的间接对象;②这种正义观是无所不包的,因为它把世界范围内所有人的人权和社会经济份额纳入了考虑;③这种正义观是不偏不倚的,因为它在考虑所有人的人权和社会经济份额时没有厚此薄彼;④这种正义观具有一般性,因为 它 明 确 了 所 有 行 动 者 对 于 社 会 制 度 的 责任。显然,全球正义是对国际正义的超越,两者的理论主旨是不一样的。国际正义以国家利益为根本价值取向,是道德特殊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而全球正义的核心首先是以个体权利为起点,关注地球上每个个体的权利及其实现,要求所有个体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对待。显然,从价值的角度来说,全球正义所秉承的世界主义的道德普遍主义价值取向,并不因为对个体主体和个体价值的肯定,而否定群体价值和国家价值。全球正义的价值观本质上应该是类价值,是个体价值、群体价值和国家价值的辩证统一。因为,道德是为了人的,人的发展与道德的发展也许不是同步的,但是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人的发展决定道德的发展。人是类性、群体性和个体性三重属性的统一,人的三重属性的实现,“经历了一个从自发的类本位表现到群体本位表现到个体本位表现再到三重属性的和谐统一表现这样几个发展阶段”。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人的三重属性和谐统一的类主体虽然没有真正形成,但是基于三重属性和谐统一的类价值必将成为人类的价值取向和道德理想。全球正义的价值根基就是以肯定个体价值为前提的类价值。

  (二)全球正义的主题主要有战争正义、分配正义和环境正义三个方面

  战争正义关涉人类和平,分配正义和环境正义关涉人类发展。全球正义的主题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仅从全球分配正义的视角以批判罗尔斯全球正义思想为依托对全球正义的主题进行分析。关于国内正义,罗尔斯提出了他的自由主义的两个正义原则,其中特别是差别原则彰显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万民法”是罗尔斯思考全球正义(国际正义)问题的基本理路,它既探讨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乌托邦”构想、世界和平和国际关系正义准则与最低限度人权,也探讨了全球分配正义。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无疑是一种“国家社会”的理论取向,也是一种现实主义的主张。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理性传统和“永久和平”思想,把全球正义的基础建立在理性的“自由人民”之上。罗尔斯提出了万民法的八项原则,其中关于国际分配正义,罗尔斯主要关注的是“承受负担的社会”。“承受负担的社会”与“组织良好人民的社会”相对应,是指承受不利条件的社会,这种社会缺乏政治及文化传统,缺乏基本的人力资源和技能,而且往往缺乏良序社会所需要的物质和技术资源,这种社会也许并不都是贫穷的。罗尔斯认为自由社会有责任和义务援助“承受负担的社会”,其目的是使它们成为秩序良好的社会。罗尔斯认为,援助的目标在于使“承受负担的社会”实现基本人权,最终成为“组织良好人民的社会”,“此目标实现之后,便无须进一步的援助,即便如今组织良好的社会依然相对贫穷也是如此。”

  无疑,罗尔斯的全球正义思想是有局限的、保守的和现实主义的。显然对于全球分配正义,罗尔斯并没有把他的差别原则应用到全球领域,他对世界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持批判否定态度。罗尔斯的全球分配正义思想受到了查尔斯·贝茨、托马斯 · 博格等 许 多 世 界 主 义 思 想 家 的批判。

  贝茨反驳了罗尔斯的观点,主张将差别原则应用到全球范围内,他从两个方面论证了他的世界主义全球分配正义理论。首先在自然资源的再分配问题上,贝茨认为,与个人天赋相比,自然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分布才真正称得上是“道德上偶然的”,因此在国际原初状态下即使没有国际间的合作,国际自然资源的再分配是合理的。其次,贝茨指出世界并非由自给自足的国家构成,世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全球性的合作架构,国际相互依赖产生了国家在自给自足状态下所无法产生的收益和负担。因此,国家边界不具有最基本的道德意义,如果社会合作是分配正义的基础,那么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能够支持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相似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博格同样批判并推进了罗尔斯的全球正义思想。博格指出,罗尔斯在全球分配正义和国内分配正义方面采取一种双重道德标准,两者是不融贯的:“用更弱的道德要求来衡量全球经济秩序,用更强的道德要求来衡量国内经济秩序。”

  博格认为,罗尔斯在国内制度和国际制度上应用不同的道德原则意味着一种任意的歧视,这种歧视支持富裕社会而反对全球的贫穷社会。博格以雄辩的事实描述了世界贫困和不平等的恶果,他指出,当今世界的严重贫困连最低人权的标准都没有满足,意味着“极端不平等”,是“超乎寻常的不正义”,并且这种状况是从制度上强加的。罗伯特·E·古丁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弱势模式”理论,他批判了那种“施舍先及自家人”的狭隘观点,认为弱势意味着依赖,每个人都处于依赖关系中,相互依赖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特征。“一旦我们的道德视野能够扩展到对全体国民的责任和义务,即我们认识到福利国家的道德意义,那么在逻辑上就很难不‘超越福利国家’,把 类 似 的 保 护 延 伸 到 全 世 界 的 贫 困 人民。”

  古丁认为国际分配正义,首先是一种补偿正义,源于富国过去对于穷国的剥削;其次是“自然资源权利均等”理念的合理性,把尚未开发的地球自然资源当作某种国际共同财产,让世界所有人民平等分享。

  三、全球正义何以可能?

  (一)全球正义应该坚持的三项伦理原则

  1.相对主权原则。在理想层面,国际正义与全球正义在价值取向上是对立的,但是在现实层面,国际正义与全球正义却是相通的,或者说国际正义是全球正义的低级阶段,是实现全球正义的现实途径,需要把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有机结合起来。易小明等人提出“普世价值的群体化、个体化实现”的理念是深刻的,他指出,“普世价值的生成一定意义上是基于人是一种类存在,但普世价值的实现,在类主体还没有真正形成之前,也可以有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来完成,尽管这些群体和个体所采取的形式可能各有差异。”

  所以在实践中,应当重新审视国家主权伦理,树立相对主权伦理原则。当今世界,由于民族国家边界的存在,国家(主权)伦理构成了对全球伦理的正当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类的全球利益相关性日益增强,“民族国家正在被重塑”(吉登斯语)。民族国家虽然还很强大,并且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国家正义和国际正义本身就是实现全球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全球正义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要求。坚持相对主权原则是超越国家正义和国际正义,实现全球正义的现实要求。

  2.普遍人权原则。当今世界,不同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对人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但是这并不否定人们对基本人权的普遍认识。如果说世界不同文化各自具有自己的道德集,那么普遍人权就是世界不同文化的道德交集。世界各国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广泛接受和认可,表明把普遍人权或基本人权作为全球正义的原则是理性的、合理的,也是可行的。任何一个国家可以追求自己的国家利益,但必须顾及其他国家和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安全,而不是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罗尔斯的全球分配正义思想是保守的,但是他关于基本人权的思想却显示了世界主义的普遍诉求。罗尔斯指出,人权不应被当作特殊的西方传统观念而被拒绝,“它们是人民中多元主义的界限”,也就是说,罗尔斯把普遍人权作为一种底线伦理和普世伦理。所以罗尔斯充分肯定人权在万民法中的作用,把人权作为国际正义的一个基本原则,他在《万民法》提出了三种基本的人权,一是生命权,即维持生存和安全;二是自由 权,即 摆 脱 奴 隶 制、农 奴 制 等 等;三 是 财 产权。罗尔斯的思想具有合理性,即使人们所理解的普遍人权也许并非罗尔斯式的西方人权。

  3.全球责任原则。实现全球正义必须坚持全球责任原则,这就要求所有国家树立一种世界主义的全球责任观,做到权责共担。首先,全球范围内严重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全球贫困和不平等有其制度性的根源,是一种结构性的非正义,发达国家应该对世界贫困问题承担责任,这种责任首先是不伤害的消极责任。因此,解决世界范围内的贫困和不平等必须超越人道主义原则,构建合理的全球政治经济秩序。发达国家消除全球贫困不仅仅是一项人道主义责任,而主要是一种正义的责任。其次,解决全球性问题和风险,需要所有民族国家共同承担责任,倡导民族国家之间的积极责任原则,才能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推动全球正义的实现。“各个民族国家必须将本民族的利益‘超民族化’,将其放在人类整体利益的大环境下予以重新审视、重新定位,乃至牺牲本民族利益来保全整个人类利益,如果各个民族国家不去树立理性自律和自我约束的责任伦理观,人类只能在层出不穷的各种风险面前束手无策。”

  (二)全球正义建构的实践路径

  首先,构建一种融合东西方政治智慧的世界制度。博格曾经指出:“实现全球正义是一项思想任务,也是一项政治任务。”“要证明全球正义如何能够在这个世界得到实现和维系,就是要证明全球正义如何能够得到政治上的实现和维系。”因此,没有世界制度就没有全球正义。如果说国家正义的实现,是依靠一定的国家制度,通过国家治理实现的,那么全球正义的实现就需要建立一种世界制度和通过全球治理来实现。只有以合理的世界制度为支撑,才能培育出实现全球正义的世界精神和人类精神。当今世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依然坚持意识形态的偏见,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大国干涉小国、强国欺负弱国,同时实施经济和文化软实力霸权主义。霸权主义严重威胁到其他弱势国家的生存,是实现全球正义的严重障碍。中国传统的王道理念和“天下体系”(“朝贡体系”)可以为今天构建世界制度和世界秩序提供伦理资源,世界政治秩序的基础应该从利益和强力重新回归到道德。面对全球化的挑战和新的时代特征,中国政府提出了“和谐世界”的理念。“和谐世界”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秩序理念和国际正义理念,是中华传统政治伦理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结合,为世界各国提供了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把“和谐世界”理念概括为“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十二字精神。“和谐世界”以和谐伦理为价值主旨,在文化价值观上主张“和而不同”,并倡导相应的国际政治伦理、国际文化伦理和国际经济伦理,强调在国家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的精神,在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推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在文化上主张文明的多样化和文明之间的对话、互鉴,在经济上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和共赢的方向发展。“和谐世界”所蕴涵的价值理念和道德原则指明了实践全球正义的现实路径。

  第二,构建维持全球正义的“世界政府”。在全球范围内,是否需要建立世界政府,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世界政府,至今是政治哲学界尚未化解的难题,也是人类政治实践尚未实现的难题。霍布斯早就指出,国与国之间的领域是无规则、无规范的场所,要想实现全球正义,必须首先建立一个具有强制性权威的世界政府。托马斯·内格尔承袭了这种观点,认为建立强制性世界政府是实现全球正义的必要条件,否则全球正义就是不可能的。联合国无疑是最具有世界政府的组织,但是联合国对创立一个全球正义的体系仍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正如赵汀阳所分析的:“联合国根本不是个世界性制度,而只是个世界性组织,是关于各国利益的一个谈判场 所 或 机 构,而 且 还 是 个 不 健 全 的 谈 判 机构。”

  但是毋庸置疑,联合国作为一个具有“世界政府”形式的机构,它为全球正义的实践提供了极其有益的经验,对解决世界和平和贫困问题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的改革,使其在全球正义实践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国家之间公正、合理的政治经济秩序,以及平等地参与世界问题的决策和规则制定,敦促发达国家在解决贫困和不平等问题上担负起应该承担的全球义务。

  最后,充分发挥各种组织在推动全球正义过程中的作用。发挥现有的国际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譬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会等的作用,并通过努力改革其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改变其不合理的游戏规则,使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转变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的发展。同时充分发挥其他区域性组织,如欧盟、东盟、南盟非洲统一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作用,促进地区政治、经济合作,维护地区的稳定、发展与和谐。此外,还应该发挥私人企业、民间组织、各种松散的联盟、网络以及公民个人,特别是全球性政治精英、商业精英和知识精英等的作用。跨国团体和国际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是培育全球正义的阶梯,是迈向新王道世界的中间站。

  笔者坚信,人类永远走在向善的路上。全球化时代,人类的道德生活世界不断拓展,人类的道德境界和伦理理性也将不断升华,全球正义是一个人类没有完成的现代性道德谋划!    参考文献:

  [1]何怀宏.新纲常:探讨中国社会的道德根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3.  [2]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M].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4]张旺.跨越国界的分配正义———世界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哲学基 础与 现 实 可 能 [J].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2007(11).  [5]易小明,曹晓鲜.也谈普世价值———从人是类、群体、个体三重属性统一之角度[J].道德与文明,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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