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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权利保护的道德基础

时间:2015-12-20 18:50:16 所属分类:伦理学 浏览量:

[摘要]保护罪犯权利的道德基础,从伦理学的视角来考察即是平等。平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人和具有公民资格的人,罪犯的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 [关键词]罪犯权利;人权;公民权;平等 保护罪犯的权利,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

[摘要]保护罪犯权利的道德基础,从伦理学的视角来考察即是平等。平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人和具有公民资格的人,罪犯的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
  [关键词]罪犯权利;人权;公民权;平等
  
  保护罪犯的权利,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道德问题。对罪犯的权利,仅仅从法律层面来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从道德层面加以认识,既要认识到罪犯权利的合法性,即“是什么”,也要认识到罪犯权利的合理性(合道德性),即“为什么”。只有这样,才能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将对罪犯权利的道德认识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情感,从而增强在实践中保护罪犯权利的自觉性、主动性;才能准确理解立法的意图和法条的含义,把握好执法行为的尺度,减少随意性,提高准确度;才能真正地落实好“改造人”的宗旨。
  
  一、罪犯享有人权
  
  (一)中西方传统人权思想比较
  人权,就是作为“类存在”的人之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选举权等各种权利的集合。从伦理学的角度来探究人权的道德内涵,可以对人权作这样的理解:作为类存在的人,仅仅因为他(或她)属于人类的一员,而不因其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才智水平、职位高低、民族种属等就能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伴随着人的属性而产生的,因而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
  对西方人权理论影响最深的是“天赋人权”理论。所谓天赋人权,实际上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经享有的权利,所以也有人直接把它称作自然权利。相比人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权利,它不受人间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本准则。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开篇就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这是卢梭对“天赋人权”思想的表述。“天赋人权”是思想启蒙的重要内容,并且是当代一切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石。“天赋人权”理论认为,人在原始状态是自然平等的,任何人都不是天生的统治者,人人享有平等权利,他们宣称人世间存在着一种先于政府、高于政府的天赋权利,这些天赋权利是政治权利的真正基础。所以,当人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后,在公民社会中,公民失去了自由人无所不为的自由(平等),而得到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政治自由,这就是卢梭和洛克的契约——民主政体的合法性的依据。天赋人权是现代政治体系里公认的基石,这一点更在1948年以联合国宣言的方式成为人类现代政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并将人权视为天生平等的自然权利,“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既然“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那么,作为罪犯的人也必然拥有作为类存在的人所共有的这些天赋的自然权利,而并不因其罪犯的身份而与其他人有任何不同。
  中国的人权思想可以从远古的民本思想追根溯源。如果说西方人权是与人民治理的社会民主模式相一致的话,那么中国人权是与民本思想或贵族治理的政治制度相一致的,两者虽然在政治体制上截然对立,但在治理赖以存在的价值观念上确有相似之处。儒家思想家孟子曾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种民贵君轻的思想将民众的利益视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基础。所以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正是基于立君为民的道德判断,所以儒家民本思想还认为君主的合法统治是必须获得百姓的道德认同的,这种道德合法性是君主执政的政治价值基础。儒家的民本思想源于中国上古时期的宗教政治观。在《尚书》中,政治上的最高权威是“王”,而在思想观念上则是崇拜具有人格和道德意志的“天”(神)。天神所具有的道德,也就是“保民”、“裕民”的道德;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天所选择的王称为“天子”,因天子能够像父母般地爱护、保护人民,所以他才能成为王。如果王违背了天的道德意志,肆虐于人民,那么天“惟德是辅”,选择另外一个诸侯,讨伐暴君,取代他为王。
  西方传统人权思想与中国传统人权思想虽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是,它们又存在着某些共同之处,其中就包含着人权平等的观念。这种人权平等观念在西方的“天赋人权”论表现得较为明显,而在传统中国伦理思想中却是在“民本”思想中隐含着的,其中的“保民”、“养民”、“惠民”等主张就蕴涵着平等观念。
  
  (二)罪犯的人权
  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同样,罪犯也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社会关系中的人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现实的人”,也就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人。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米尔恩认为:在没有成员就没有共同体的意义上,一个共同体是由其成员组成的;既然作为一个成员的特别之处是享有权利,那么没有权利就没有共同体。享有权利是任何形式的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如果要有人类社会生活,就必须有权利。不仅仅是要有社会就要有权利,而且是若要遵从普遍的低度道德标准的要求,就必须让每个人类成员都享有权利。至于这些权利究竟是什么,就必须考虑共同道德原则,因为共同道德原则里包含着每个人类成员必须享有的权利,即普遍道德权利,或者,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权。
罪犯作为犯了罪的人,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罪犯无疑也应该享有人所共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平等权利应该是被所有的自然人所共有的。人类不同于动物,不适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为了生存,人类才在互动的关系中组成社会,而社会为了本身的存在和稳定,就必须要反过来保护它的每一个成员,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这就是说,人作为社会的成员就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罪犯作为社会的组成分子,自然不能例外。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谈到监狱工作中应如何对待罪犯问题时,指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要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强调:“犯人之所以甘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社会不把他当人。要恢复他的人格,必自尊重他是一个‘人’始。”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王子宜也明确指出:“什么叫犯人? 就是普通的人犯了法。但‘犯’字下面的还是个‘人’字,因此说,犯人也是人。”只有每个社会成员,特别是全体监狱工作者意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地做到平等对待罪犯,没有自觉的意识,法律规定就可能仅仅是个形式,侵害罪犯合法权利的行为就不可能杜绝。
  
  二、罪犯享有公民权
  
  公民这一概念早在古代就被使用,如刘向所著的《列女传·齐倭槐女》中记载:“[婧]对曰:‘妾父衍,幸得充城郭为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国王所实际统治的民众。亚里士多德也使用了公民概念。他认为,一个人是否是一个正式的公民,不是依据他是否居住在某一城邦或者国家之内来确定,也不是依据他是否享有诉讼权和有权请求受到法律的保护来确定,而是依据他是否参加了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标准来确定。亚里士多德由此得出结论: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据此,他认为妇女、儿童和俘虏就不是公民。无论是刘向的《列女传·齐倭槐女》所说的“公民”,还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民”,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并非一国或者一邦之内的少数人,而是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所有的人。
  确定一个人是否是某一国家的公民,其目的就在于确定哪些人应该享受国家所带来的利益,并要求这些人履行相应的政治义务。一个人是否应该享受一定国家的政治权利和承担政治义务,其前提是确定这个人是否拥有公民资格或者公民身份。不拥有某国公民资格或者公民身份的人是不可能享受该国的政治权利和被要求承担政治义务的。这就是说,凡是公民,只要他尚未死亡或者被剥夺公民资格,哪怕他是罪犯,都应该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国家有责任保护他们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由于罪犯具有公民资格,所以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罪犯虽然受到法律惩罚,但其公民资格并没有被剥夺,罪犯作为公民仍然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罪犯具有公民地位表明,刑罚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单纯的权力关系。刑罚权的行使只改变了作为公民的罪犯的权利状况,但并没有否定罪犯的公民资格。因此,国家在有权惩罚罪犯的同时,也负有保障罪犯权利的义务。在最低限度上,国家既然没有剥夺罪犯的生命,就意味着国家在法律上承认罪犯生命权的存在,因而除保护罪犯生命权外,也必须保障罪犯作为人所共有的基本平等权利。即使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前,罪犯的公民资格还没有消失,其所享有的法定平等权利也必须受到保护。
  
  三、罪犯的权利应受到平等保护
  
  平等历来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价值。但是,人类在告别了原始平等状态进人了等级社会,步入了不平等的时代,同时人类也开始了在平等与不平等的交错中追求平等的历程。亚里士多德认为,等级社会里是完全能够实现某种平等的,他给平等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平等的含义就是相类似的事物受到相类似的对待;与此同时,不相同的事物应根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相同的对待。后来的西方思想家们几乎都是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一理解出发来提出自己关于平等的观念和原则的。
  然而,平等既可以理解为事实上的平等,又可以当作一项政治原则或者道德原则。本文所说的平等只是作为道德意义上的平等,是一项道德原则。平等这一道德原则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或者说,对待就是平等对待。
  必须指出的是,人和公民的概念虽有联系,但在根本上是不同的。人是市民社会的成员,是非政治的人,而公民概念是与国家、法联系在一起的。人权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是内在的道德要求;公民权是人权的外在表现,由国家的法律规定和保障。从范围上看,人权的范围比公民权的范围大。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范围上的差别会越来越小,但不会完全消失。因此,在人作为社会存在者的意义上,罪犯与其他人有着共同的需要,享有人的权利;在国家的意义上,作为公民,罪犯只是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即公民权。在对待罪犯权利的问题上,我们应该从平等的原则出发,通过健全立法、公正执法、强化监督来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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