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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正义推动信息社会的和谐发展

时间:2015-12-20 18:51:39 所属分类:伦理学 浏览量: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材料和能源平起平坐,被认为是现代社会科技发展的三大支柱,信息+材料+能源=社会科技进步.因此,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是倍受青睐的对象,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纷纷抢占信息的至高点,使个人或国家在社会发展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材料和能源平起平坐,被认为是现代社会科技发展的三大支柱,信息+材料+能源=社会科技进步.因此,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是倍受青睐的对象,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纷纷抢占信息的至高点,使个人或国家在社会发展和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网络世界里,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弱化,而法律的强制作用又具有滞后性,再加上信息自身的可复制和首创的艰难等特性,人们在对其进行生产、传播和利用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而信息资源共享和个体权益之间的冲突,就是其中一对显着的矛盾.这对矛盾不仅影响信息自身的发展,而且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而拖住人类文明进步的步伐.因此,为了推动信息社会的和谐发展,寻求信息资源共享和个体权益平衡的共生点,既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

  1 信息的本质及其特征

  "信息"一词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出现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汉,常作消息理解.但对于信息的本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理解,至今没有达成共识,这制约着对信息的深入研究.作为日常用语,新华汉语词典把"信息"解释为:①音信,消息;②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符号者预先不知道的;③靠传播媒介传送的情报、资料、图表、录像、录音等.从哲学的本体论上讲,信息是标志着客观存在及其关系的范畴,这种客观存在及其属性是主体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人们感觉而存在,但为人们的感觉所反映.简言之,信息是物质的一种属性,是事物运动的状态与方式.信息获取过程是以对信息资源的占有为目的、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一定的中介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一个完整的信息活动必须包括信息主体、信息客体和中介三个要素.信息主体是指具有思维能力、从事信息创作和传输以及对信息分辨的人.信息客体是信息创作、传输和分辨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信息中介是指各种形式的工具、手段及运用、操作这些工具的程序和方法,也称作信道.

  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们必须通过实践改造外部世界,创造出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新信息.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存在着主观符合客观的认识问题,而且存在着按照主体的需要和标准,认识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价值问题.从认识角度看,由于信息自身具有客观性,人们在创作和传输信息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反映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并且只有按照这个规律进行创作,才能创作出真正有效的信息资源;从信息传递过程看,信息是以符号编码的方式在信道中传送,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在信道终端再还原为信息被接受者接收,这也反映了信息主体和客体之间是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在传递过程中,信息资源与其他物质资源相比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不遵守能量守恒定律,具有不灭性,即信息不会因为被使用而减少或消失.信息可以被大量复制、长期保存、重复使用,这也导致其传播的广泛性.信息的这个特性,使得它作为一种资源,可以在不同主体间随时共享.这是信息交流与实物交流最根本的区别所在.实物交流要遵循能量守恒定律,一方所得,也就是另一方所失;而信息交流则不然,不会因一方拥有而使另一方失去拥有的可能,也不会因使用次数的累加而损耗信息的内容.信息不灭和共享的特点,使信息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从价值论看,信息具有主体性.信息本身无所谓价值,它的价值的高低或意义的大小只是针对主体而言的.借用黑格尔的话说,信息有"自在"信息和"自为"信息之分.也就是说,当信息没有与主体发生联系时,它是"自在"地存在着的,是无意义的,当信息以某种方式与一定的主体联系时,它才有价值和意义,这时信息就成为"自为"的信息.信息的价值是指揭示外部世界某种属性的信息,有助于主体对于客体的深入认识,不断打破客体的限制,超越现实客体,发展自己的能力和需求,同时也使客体得到进一步改造,从而为主体的需要带来一定的利益.

  信息的这些特性,使它作为一种资源,可以给使用者或拥有者带来一定的利益或提高其社会威望,从这一意义上看,占有信息资源的多寡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生存质量和发展前景.为了获得信息资源,人们尽其可能地利用一切手段对信息资源进行争夺.

  2 信息发展悖论的伦理基础

  人不是离群索居的存在者,而是生活在一个有群体性的社会里,人的这种社会性就决定了人们的日常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地相互影响.信息伦理学规范人们日常的信息活动行为,即规定哪些行为是合理的,哪些行为是不合理的.

  人们对信息伦理学理解的差异,直接影响他们日常的信息活动,甚至有些活动相互冲突,随着信息社会向纵深发展,信息共享和个体权益的矛盾日趋突出,既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又影响到信息创作者的积极性.权利(right)和善(good)是伦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

  对两者关系的不同态度就成为区分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论依据.功利主义把幸福看作最基本的善,并且主张善优先于权利,而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则认为权利本身就是目的,并且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分别成为要求信息共享和个体权益极大化者的行为指南.

  功利主义是伦理学体系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从古典到现代,功利主义的表现形式虽然各异,但其精神实质是相同的:每一个人所实施的行为或所遵循的道德规则应该为每一个相关者带来最大的好处或幸福.从这一精神实质可以看出,功利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是以少数人的利益为考查目标,而是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考查对象."构成功利主义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者的幸福.在他自己的幸福和其他人的幸福之间,功利主义要求他像一个利益无关而慈善的旁观者那样,严格地公正无私"[1].

  基于功利主义的思想,主张信息共享的人认为,信息资源共享是网络化和符号化带来的时代福音.有了因特网,信息能在全社会或全球快速流动,由于信息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循能量守恒定律,使得它能跨时空被平等地为全人类所共享.如果一个行为或制度、政策能让更多的人共享信息资源,即使它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那么这个行为或制度、政策也是正确的.权利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为最大多数人共享信息资源创造有利条件.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当个体权益和社会最大多数人对信息共享相冲突时,仲裁它们之间的标准只有功利主义原则,"要从这些混乱中解脱出来!唯有采取功利主义,此外别无他法"[2],为了使最大多数人分享较多信息资源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也是道德的.

  自由主义也是学派林立,在自由主义的谱系中,有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后自由主义之分,但它们的核心思想是相同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关键在于,权利优先于善.正义是社会的价值,而善是个人所追求的东西.对于自由主义来说,不仅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体权益(隐私权、财产权等各种权利)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没有生命,而且个人所追求的善具有差异性,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自由主义要求,国家对于各种不同的善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而每个人应该在正义原则的约束下追求自己的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把不同的人当作一个人来计算他们的得失的方式是被排除的.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3]25.

  换言之,为了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牺牲某些个人的利益或者侵犯某些人的权利,实质上这是为了一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或权利,都是不道德的.

  基于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主张个体权益至上的人认为,现代信息时代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信息的占有和利用为目的,并推动社会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技术包括信息技术的生产和应用两个方面.信息技术的生产主要体现在信息技术产业,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电信设备、微电子生产等 ;信息技术的应用则是体现在信息技术的扩散上,包括信息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产品是具有满足信息主体某方面需要的信息劳动产品.无论是信息技术还是信息产品,都是信息主体智慧的结晶.这是因为,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生产都属于复杂劳动,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和物质资本,耗费信息生产主体大量的体力和脑力;从信息所有权来看,信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信息生产主体,是社会赋予信息生产主体的一种相对权利,它包括知识产权和个人的隐私权.主体的所有权是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

  未经所有者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就会造成侵权行为;从信息的流通来看,它需要大量的网络基础设施的支持,这些网络基础设施的生产也都需要大量的投资.

  从信息交换来看,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商品,在交换过程中也要遵循价值规律,通过信息产品的交换,网络使用者要想获得信息产品的使用权,就必须补偿其所有者的投入,使其得到必要的回报.基于此,权利论者认为,在信息社会里,利益是第一位的,当个体权益和社会最大多数人对信息共享相冲突时,仲裁它们之间的标准只能是以个体权益作为最高审判者.

  简言之,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分歧在于对个体权益的不同态度上:在功利主义看来,权利是为善服务的,具体说来,信息共享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信息产品就是增大信息社会最大多数人的福利.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权益是独立存在的,其本身就是目的 ,不是其他人谋取幸福的手段,个体权益是冲突的仲裁者.没有得到信息产品所在者的允许,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

  3 两种基础理论的困境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分别从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个人权益至上的视角论证了各自的基本理念.在权利和善的关系上,他们都是片面的价值观,事实上,"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设法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但是只有记住它们是属于一个整体,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才能做到这一点"[4].正是它们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把整体问题片面化,这是它们的理论存在瑕疵的根源所在.

  功利主义的最大问题在于它把权利当作手段,导致其理论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它把善(最大多数人的福利)定义为独立于权利的、最基本的东西,然后再把权利作为增加善的东西.凡是能增加最大善的东西就是正当的.基于此,信息共享者主张以实现最大多数人对信息资源的最大使用的总量作为评价标准,凡是能增加社会最大多数人对信息资源的共享,即使以牺牲信息创造者或所有者的权利为代价,使社会整体信息得到增加的制度和行为都是正当的.其次,功利主义把社会整体看成是个人的机械相加的总和.功利主义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每个人在实现自己利益的时候,都会根据他自己的总体利益来衡量他的所得和所失.因此,人们就有可能牺牲他当下的一些较小利益,以换得将来的更大利益.社会也能够按照同样的原则去行动,求得社会利益最大化.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功利主义把社会看成是个体简单相加的总和,这也是人们对功利主义批判的原因之一,事实上,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个体权益的辩证统一的机体.从信息社会的情况来看,社会利益的需要和个体权益不可能完全一致,在个体权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并不一定带来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有些人正是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他们在进行信息生产、传播、交换的时候,不仅不会给社会带来利益最大化,反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各种网络淫秽色情犯罪、各种病毒软件、垃圾短信、甚至有的以丑化国家形象和泄漏国家机密来换得个体权益极大化等就是最有利的证明,正是这些人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干扰了社会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自由主义将个人权益作为行为的界限,不可避免地在客观上对义务忽视,进而对社会发展和人类命运的关怀不够,这是其理论的局限性之所在.自由主义过高地强调个人权益的不可侵犯性,阻碍社会的发展.在信息社会里,如果说功利主义为了社会绝大数人的信息资源共享,允许网上信息肆意复制,未经允许使用知识产权的软件,是不道德的,那么过高强调对个人权益的保障,把属于社会的、公开的信息由个人或组织垄断而阻碍社会信息的发展,同样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德的.在现实的信息社会中,从信息伦理学角度看,个体权益是指一个人站在特定的立场上,对于他所应得到或应享有的基本信息权益的总和.个体权益的实质是要求信息资源在不同的信息主体之间的分配问题.对于信息资源的开创者来说,信息产品的生产、传输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和财力资本,因而要求享有相应的权益是合理的,也是道德的.但如果打着个体权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旗帜,让权益受到利润的渗透,使个人应有的权益超出临界点,由信息权益演变为信息垄断.对于信息消费者来说,一人的信息垄断就会阻碍他人对信息资源的共享,也就间接地剥夺了他人的权益.在权益至上的社会里,少数人由信息垄断连带地成为权力的主宰者、经济的统治者、知识的霸权者,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分化、贫富分化等.在一个个体权益至上的社会里,要想实现社会整体的信息共享是很难想象的;在一个少数人垄断信息的社会里,主张多数人的信息共享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在一个充满信息占有和分享不平等与不公平的社会里,人人享有信息资源并不是对社会现实的客观描述,而仅仅是一句漂亮的口号和一种海市蜃楼式的梦想.这一切负面效应就会影响到社会安定与和谐,阻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4 信息共享和权益平衡的路径:公平的正义

  在信息社会,当信息资源相对匮乏的时候,信息共享和个体权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信息共享贫乏或个体权益过渡保护都会增加社会成本;反之,肆意的信息共享或信息主体的权益缺乏保护也会导致信息生产的乏力.只要这个张力存在着,信息伦理问题就难以消除.

  信息伦理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在信息主体间没有一致的伦理准则.不同的信息主体只是以他们自己的伦理准则作为判断标准,致使冲突难以解决.如果在信息主体间能建立并真正地履行合理的伦理原则,信息共享和信息主体权利问题就不能成为问题,即使有问题也有解决的道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为信息社会解决信息共享和主体利益冲突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今信息社会对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占有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换言之,对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占有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何做到相对公平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1.这里的正义是社会正义,而不是个人正义.

  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的目的就是在于提出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来取代功利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与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①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②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5].即自由平等原则 、差别原则(也叫博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为了避免这三个原则间彼此冲突,它们之间有优先级别之分,即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既充分考虑到了社会个体自由、平等、机会等基本权益,又克服功利主义的不足,试图调和功利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分歧.

  首先,自由平等原则保证每个信息主体是自由平等的.在信息社会,信息主体不是单独存在的人,而是社会的人,是社会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日常的信息交往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与其他信息主体的关系.从信息伦理的视角来看,信息系统不仅包括硬件和软件,而且还包括信息主体和信息客体.信息主体间的合作既可以节约社会成本,也可以在合作中使每个信息主体受益.而每个信息主体自由平等就从政治上保证了每个信息主体有自由平等参与信息活动、获得信息的权益.没有这个保证,无论是信息共享还是信息主体权益都是空话.这样,自由平等原则就使得信息主体从个人的私人空间走到社会的公共领域,既克服"人性本私"的局限性,又使信息主体的自由平等的基本权益得到保证.

  此外,人是社会的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又需要与他人交往和合作,这就会出现"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自由平等原则保证每个信息主体都是目的,克服了要求信息共享的人把部分信息主体当作手段的局限性.信息共享所追求的是社会信息资源总效益最大化,就有可能导致各类侵权行为,甚至会出现"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把部分人当作手段来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愿望.自由平等原则就是要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里面,通过合作达到合作双方互惠的目的,使信息主体表达了相互尊重的意愿.这就要求在信息交往的过程中,合作的信息主体不要把对方当作手段而当作目的来看待,即使是那些在信息开发和传输方面能力突出的主体也只有帮助信息"弱势群体"才能使自己获利.因为自由平等原则保证了互尊和互惠的信息主体在利用信息的合作中的有效与和谐.这样,就克服了由信息共享所追求的社会信息效益最大化所带来的侵害部分人的权益的弊病.

  其次,机会平等原则保证每个信息主体有一个平等获得信息的起点.自由平等原则只是保证每个信息主体都有平等获得信息的权益,但是并不是每个信息主体都有平等的能力和机会获得信息,对于某些信息主体而言,由于其自身的智力、生活地域、出身及地位、财富、知识等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的差异,他们不能很好地利用他们的权利和机会,以至于他们自由平等地获得信息的权利不能充分实现.

  机会平等原则就是力图解决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给信息主体造成的不利影响,它通过增加信息教育机会、普及基本信息知识、信息技能和改革信息资源过度保护等措施,为所有信息主体提供一种平等的起点.这是一种机会的平等.对于某些具有相同自然禀赋和同样愿望的人,不论因其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怎样,他们都应当具有获得同等信息的机会.这样,既可以保证每个信息主体的个体权益,又克服了要求信息共享的主体把个人选择仅仅限定在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准则的局限性.

  最后,差别原则也称为博爱原则,保证信息"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一个理想的信息社会对信息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果任何社会都无法做到完全平等,那么就应该争取做到相对的最大的平等.所谓相对的最大的平等,是指信息"弱势群体"利益最大化.信息"弱势群体"是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他们拥有最少的权力、机会、财富和收入,信息不对称、信息资源不平等最突出地在他们身上体现.差别原则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来改善信息"弱势群体"的处境,增加他们获得信息资源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在信息资源占有和利用的差距.

  机会平等原则只是纠正了信息主体间在社会文化方面的不平等,但没有改变信息主体间的自然不平等,自然不平等也会影响信息主体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为了信息社会的和谐发展,这种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也应该消除.差别原则就是以信息"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准绳,使他们的利益最大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社会历史的发展趋势是由不平等走向平等的过程.在人类初期,存在着等级制度,每个人出生就存在着等级差异.随着等级制度的废除,人们之间出现了机会的平等,每个人的所得和社会地位取决于激烈的竞争.显然,每个人的社会文化和自然因素的差异直接影响着竞争的结果.另一方面,信息主体不是一个孤立的、分散的个体,而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只有在相互的合作中才能获益.信息社会的逻辑起点虽然是一个个现实独立的主体,这些主体要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力图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6]

  这种"自利"既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也会产生私利与公利的矛盾,阻碍社会的发展.但这些信息主体不是孤立分散的个体,"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每个信息主体对信息资源的获得和利用就要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体系,每个人都不会拥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为了信息社会的和谐发展、每个信息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就需要他们理性地合作,使各种信息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换言之,利益的划分就应该能够导致每个信息主体(无论是幸运者,还是"弱势群体")都自愿地加入到信息合作体系中来,并从中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以致幸运者也只有帮助"弱势群体"才能获利.

  综上所述,信息社会虽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但可以通过理性人的自由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博爱原则)等正义原则,使得信息主体间的冲突得到和解.在此基础上,取信息共享以降低社会成本合理利用信息之长补个体权益过度保护影响信息充分利用阻碍社会快速发展之短;取信息主体权益以激励创新之长补信息共享"滥竽充数"阻碍信息创新之短.从而使公平的正义原则成为信息社会和谐发展的生长点,有助于信息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

  [1]雷切尔斯.道德的理由[M].杨宗元,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1.

  [2]穆 勒.功利主义[M].叶建新,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60.

  [3]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着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5.

  [5]姚大志.现代之后[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34.

  [6]斯 密.国富论 [M].杨敬年,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5.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着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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