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18:52:33 所属分类:伦理学 浏览量:
摘 要:本文从“网络社会”概念辨析入手,提出“网络社会化程度”和“数字假相”等概念,分析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差异的原因,并指出混淆二者关系和不能正确转换二者关系可能带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不良后果。网络伦理的建构实际上就是解决虚拟社会伦理
摘 要:本文从“网络社会”概念辨析入手,提出“网络社会化程度”和“数字假相”等概念,分析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差异的原因,并指出混淆二者关系和不能正确转换二者关系可能带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不良后果。网络伦理的建构实际上就是解决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如何调适、转换和兼容的问题,而关键在于寻找两者之间的契合点。
关键词:虚拟社会伦理;现实社会伦理;网络伦理;数字假相
一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道德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生活,它的产生与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不可分割。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客观前提和直接基础。 新型的网络道德也概莫能外,“网络社会”就是它的现实前提。 对此,人们深信不疑。但是,关于什么是“网络社会”,他们就变得有些踌躇。如果这一问题不辩明,无疑有碍人们建构网络伦理的有效性。
这种情形与人们使用“网络社会”概念的含混性有关。环顾当今的研究不难发现,目前人们使用“网络社会”至少是在两个意义上使用的。或者说,“网络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在网络时代这个意义上来使用的,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相对应,实际上是指网络时代的整个社会;后者是指称拟社会化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是一种 “亚社会”,即所谓的“虚拟社会”。按照一般的逻辑,建立在网络社会基础之上的“网络伦理”也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的现实基础是广义的网络社会,后者的现实基础是狭义的网络社会。关于前者,还有其他的一些表述,如网络时代的伦理、信息时代的伦理等;后者则有“Internet Ethics”、“Network Ethics”、“Cyberethics”、“Nethics”和“虚拟社会伦理”。对于后者,为了避免概念的含混,我们建议使用“赛博伦理”一词,就像我们接受“赛博空间”和“赛博文化”等词一样。使用该词,人们可以望文生义。事实上,“赛博伦理”正是指拟社会化的“赛博空间”中的伦理。无论从道德的现实基础来说,还是从用词习惯来说,应该不会遭到太多人的反对。
基于目前计算机网络发展的水平和普及的程度,当我们将广义的和狭义的置于同一时间平台时,可以说广义的网络伦理与狭义的网络伦理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现实社会伦理与虚拟社会伦理的关系。广义网络伦理是指有了计算机网络的现实社会伦理,狭义网络伦理是指“只有”计算机网络的虚拟社会伦理。本文所指的现实社会伦理并不限于此,它还包括没有计算机网络的现实社会伦理,或者说是所谓的“传统社会”伦理。显然,这是站在不同时间序列上的说法。对许多网络伦理研究者来说,二者之间的关系常常是一个困扰他们的问题。这种疑虑常常使我们不知道网络伦理研究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常常担心超越了自己的“势力范围”或失去本该占领的“腹地”。事实上,这涉及到网络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域和发展方向等基础性问题。我们对此问题的分析是从二者的差异开始。
当我们研究和建构网络伦理时,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事实: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差异。承认这种差异的存在,是我们建构网络伦理的逻辑前提和加强网络伦理建设的凭藉。没有这种差异,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网络伦理,更无从谈起网络伦理的建构。但是,如果任意夸大这种差异,那么,建构网络伦理将无异于空穴来风,也可能导致实践中的某些所谓的“伦理危机”。
徐迎晓博士在“网络伦理与社会伦理之双重标准”一文中,将这种差异表述为网络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并通过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来说明之。这里的双重标准是指,同一性质的行为在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将得到截然不同的道德评价。例如,对BBS和大字报行为就存在两种的不同的评价标准。网络中的BBS堪称数字世界的大字报,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中自由发表言论。BBS不仅传播速度快,而且影响范围广,尤其隐蔽性强、自由度大,比起大字报来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于从“文革”的余悸中摆脱不算太久的国人来说,无论如何难以容忍大字报的死灰复燃,但可以对比它有过之而无不及的BBS表现出少有的宽容。一些BBS站点的一些文章在传统媒体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出现的,但在BBS上却能安然无恙,甚至广为转贴。对黑客与窃贼的道德评价也有类似情形。在一定意义上讲,黑客有些类似现实社会中的窃贼,他们时不时在别人的“家”——电脑系统中游荡,有时也顺手牵羊拿点什么。但是,对于窃贼是一片喊打之声,而对于黑客,人们却表现出了不可思议的宽容,甚至崇拜。在网上,人们可以津津乐道地讨论和传授黑客技术,但是如果有哪个窃贼敢公开讨论和传播偷窃技术,其后果可想而知。 上述概括的措辞也许不完全确切,但它以一种耐人寻味的方式揭示了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差异。
二
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双重标准问题的揭示,对研究和建构网络伦理具有重要意义。双重标准问题的提出不仅突显了建构网络伦理的迫切性,而且通过对双重标准问题成因的揭示将为建构网络伦理提供方法论的启示,同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应对某些网络失范行为。
造成这种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或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甚至难以辨识。但有一点很清楚,这就是从一开始人们就夸大了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差异,人为地将虚拟社会从现实社会中剥离出来。这种观念的泛化与尼葛洛庞帝、托夫勒和奈斯比特等人具有历史先声意义的布道不无关系。正因为如此,“数字化生存”的布道者尼葛洛庞帝等人有时也被称为“狂热鼓吹者”。 或者说,一些追随者对他们某些观点的渲染使大众相信虚拟社会是一个超然现实社会的全新的世界,是一个需要重新开拓、重新确立游戏规则的新大陆,这种认识常常成了人们在网上可以肆意妄为的藉口。我们不难听到这样的声音:“现实社会中的伦理、法律规范在网络中没有用了”,“网络上无法可依”。正如著名作家莫言所说,人一旦上网就变得厚颜无耻。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人们对虚拟社会近乎科幻似的想像,这实际上是一种“数字假相”。指称这种数字假相最具代表性的说法就是“因特网伟大的地方是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是描绘因特网早期生活一幅漫画的旁白,它的确揭示了早期网络行为与现实行为的不同之处,后经比尔·盖茨的传播广为人知。出乎意料的是,人们将此作为网络行为的根本特点。这样的讹传,我们不是第一次碰到,但这一次造成的负面影响已远远超过它的启蒙意义。这不过是一种“数字假相”。事实上,人们在网上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网上留下一串串数字脚印,即使是号称世界上“最伟大的”黑客米特尼克也终究逃脱不了恢恢法网。最近也有一幅漫画,一条狗在点击有一幅狗食图案的网页。由于狗的点击,服务器现在可以知道它是一条狗,而且很快就会知道它是一条喜欢粗劣的食物、榆树和暹罗猫的狗。 也许这两幅漫画合在一起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网络生活的基本面貌。
我们并不否认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差异,相反如前文所述,我们对问题的分析正是从二者的差异开始。但我们仍然认为,这种区分是相对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权宜之计。当我们说网络虚拟社会具有许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质时,并不是说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是完全分立的。虚拟社会是以遵循和超然现实社会规范的方式产生的,它并非天外来客。它脱胎于现实社会,又存在和发展于现实社会之中。严格说来,虚拟社会不过是现实社会的一个子集,一个功能结构单位而已。在这里,现实社会是个全集的概念,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不是互为补集的关系,虚拟社会的补集不是现实社会,而是一个“概念化”了的“非虚拟社会”。或者说,虚拟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概念化”了的社会。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这种关系既表明了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差异存在的现实性,也表明了二者相互调适的必要性和转换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并不否认虚拟社会的特质性,但我们认为这种特质性是相对的和历史的。这与虚拟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虚拟社会的社会化程度有关,或者说同它与现实社会的“距离”有关。在网络创建之初和网络发展的早期,虚拟空间规模很小,不过是少量电脑的互联而已,它对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很有限,其社会功能也不强。在人们看来,网络不过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媒体。“网络技术说”和“网络媒体说”就是其典型代表。也就是说,虚拟社会的独立性不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隔很“近”,这时,现实社会伦理对它基本上还是适用的。或者说,这时的虚拟社会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尚不足以构成网络伦理的现实基础,也就不会出现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伦理双重标准的问题。
然而,随着l .
4. 西奥多·罗斯扎克. 信息崇拜 [M]. 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7:Ⅷ,17.
5. 蒂姆·伯纳斯一李,马克·菲谢蒂. 编织万维网 [M].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143.
6. 劳拉·昆兰蒂罗. 赛博犯罪 [M]. 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 19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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