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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邻里关系及其道德调节传统

时间:2015-12-20 18:55:30 所属分类:伦理学 浏览量:

摘 要:邻里关系,是一种地域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我国古代邻里关系具有如下一些特点:以农业社会和乡村中国为背景;大多与家族关系密切相联,并受到家族文化精神的影响;是一种熟人关系和熟人社会;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受到地方性的、宗族性的乡

摘 要:邻里关系,是一种地域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我国古代邻里关系具有如下一些特点:以农业社会和乡村中国为背景;大多与家族关系密切相联,并受到家族文化精神的影响;是一种熟人关系和熟人社会;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受到地方性的、宗族性的乡村治理模式和乡规民约的影响。传统邻里关系主要是以道德作为调节手段,形成了下述道德文化传统的观念和规范:以亲仁善邻为道德态度;以乡邻和睦为价值目标;以相容相让为基本道德;以相扶相助为伦理义务。

关键辞:传统 邻里关系 道德

乡村中国的传统社会决定了邻里关系是传统中国的一种重要人伦关系,那么,传统邻里关系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和社会功能?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是如何重视用道德的方式调节处理邻里关系?其邻里价值观和道德观是如何的?相信这些问题的探究讨论不仅具有学术认识价值,而且对于我们处理当代变化了的邻里关系也会提供借鉴。

所谓邻里,据《周礼·地官司徒第二》载:“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再广而言之,也指家乡所在乡里,如一个村落。乡里关系包括同乡关系和邻里关系,是一种地域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美不美,乡中水;亲不亲,故乡人。割不断的亲,离不开的邻。”至于这个地缘关系范围的大小,在我国历史上的不同文献中有大同小异的不同规定和说法:如《尚书大传·卷二》说:“古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三朋而为里,五里而为邑,十邑而为都,十都而为师,州十有二师焉。”隋朝开皇九年(589)二月,“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魏征,令狐德棻.《隋书·高祖纪》北京:中华书局,1982.)到唐代,“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刘煦《旧唐书·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宋代朱熹在其《论语集注》中又说:“五家为邻,二十五家为里,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五百家为党。”这些不同的说法,对邻的范围看来都固定在四到八家的相邻关系中,而里、乡等不仅是人们因居住而产生的地缘关系,而且是一种基层组织单位,因此,在不同的朝代其规定大小不同也是理在情中。我们本文讨论的邻里关系是在比邻而居的狭义和同居乡里(现代则称为社区)的广义上讨论的。

传统邻里关系在我们看来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邻里关系是以农业社会和乡村中国为背景的。由于传统中国人绝大部分人生活在农村,邻里关系主要发生在乡村社会,虽然不能说,传统社会就没有城市邻里关系,但当时大部分人生活在乡村,从而也才有守望相助的需要,而生活在城邑中的达官贵人及商人,其安全保护则会有政府的力量而不需要借助民间的力量。

第二,邻里关系大多与家族关系密切相联,并受到家族文化精神的影响。由于传统中国社会具有聚族而居的特点,因此,某些村落本身就是一个大家族,如刘家湾、马家坡、王家沟、林杨村等等。尽管也有一些杂姓村落,但由于中国社会是一个家族社会,邻里关系的文化精神则是天下一家、视邻若亲。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邻里之间并非仅仅呈现为空间位置上的彼此并存,作为一种社会联系的形式,邻里关系乃是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交往而建立起来的,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家庭关系的外在延伸。由于当时人们的交往关系首先是血缘和姻缘,当时地缘关系的空间范围都很小,这是因为血缘关系不是同族居于一村,也是相距不远,族亲姻亲也是相距不远,如直到二、三十年前,我们还都知道陕西有一句民谣号称为陕西的十八怪,其中有一条叫作“陕西的姑娘不对外”,也就是说陕西人过去嫁姑娘一般在空间距离上是不出乡、县、省的。

第三,邻里关系是一种熟人关系和熟人社会。这是因为不仅同宗同族本身就是亲人自然是熟人,既是不同宗族,由于当时人们的观念是安土重迁,迁徒意识很弱,联系较为稳固,在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由于社会的闭塞,再加之官府的户籍管制,人们往往世代居住一方,很多都是宗族聚居,即便是杂居,也多世代为邻。这种长期稳定的交往关系成为仅次于血缘关系的人际交往关系。这更加强化了这种熟人社会的邻里关系,人们就更加有修好邻里关系的强烈愿望和内在需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亲不亲,故乡人”,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同宗同族的人,仅凭是邻里乡亲,这已经够亲了,已经具有守望相助、和睦相处的充分价值理由了。

第四,传统邻里关系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功能和作用。由于传统邻里关系不仅是百姓因居住在一起而产生的日常交往关系,而且还是传统社会政治治理的基层组织,因此,它承载着更多的社会功能,具有更重要的社会作用。这种社会功能按隋唐政府推行的乡里制或邻里制,其乡里的重要功能在于组织亲邻纳税应役及维持社会治安。唐代以乡里为单位的邻里,在发生抢劫、侵犯等治安事件时,负有互相救助的法律义务。而且邻里之间对于发生治安、违法事件负有连带责任,对于国家财政而言,乡里组织更重要的功能在于组织和帮助亲邻履行纳税应役的义务。唐代法令规定,“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赃重入己者,以枉法论。”(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名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在隋唐五代时期,亲邻的经济互助也是家族邻里关系的重要社会功能。这种经济互助,主要是养老、待寡、抚孤、济贫、让财、散财、担保等方面,尤其是提倡和表彰财力较强者履行经济互助义务。

第五,传统邻里关系还受到地方性的、宗族性的乡村治理模式和乡规民约的影响。由于传统社会邻里关系不仅是人们的一种生活居住关系,而且还承担着诸多政治、法律、经济功能,因此,一个村落和地区的邻里关系是否良好,这关系到该地区的民众教化,也就是说传统邻里关系是不是良好,是不是敦厚美善、和睦稳定,这也体现出当时社会的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程度。因此,历代治理者上至皇帝下至地方官员,甚至一些大思想家兼官僚都非常关心乡规民约的制定和落实,如明代大思想家王阳明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当然也有很多家训和族规都把睦邻作为重要的道德要求。这些体现当时乡村地方治理和道德教化的乡规民约文本,是我们今天研究传统邻里关系的重要文献和宝贵财富。

由于传统邻里关系具有如上这些特点和作用,我国传统文化历来注重邻里关系的道德调节。早在儒家经典《春秋左传·隐公六年》中就有言:“亲仁善邻,国之宝也。”把善邻看作是国家之宝,这从政治治理的角度把善邻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政治治理要达到一个良序和谐社会,自然离不开百姓居住生活共同体的和睦相处。《春秋左传·僖公十三年》:“救灾恤邻,道也。行道有福。”这又把恤邻即守望相助看作是人间正道,而行道之人必有厚福,这种认识也是有相当高度的。

不仅认识到邻里关系的重要性,而且古人还自觉认识到,邻里关系虽然也离不开政治甚至法律手段调节,但作为百姓的一种日常性生活关系,其调节主要要依靠道德来加以调节。《大戴礼记·曾子立事第四十九》:“君子义则有常,善则有邻”,这就是说只有人们按照道德去行事,必然会善处邻里,也能得邻睦邻。这种意思,孔子在《论语》中表达的更加明确,《论语·里仁》:“子曰:“德不孤,必有邻。”按朱熹《论语集注》的解释:“邻,犹亲也。德不孤立,必以类应。故有德者,必有其类从之,如居之有邻也。”这首先是说,德是不孤立的,如同居之有邻,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这样解释,只要有德,便自然会得邻善邻。为了引证我们这种解释并未违背孔子的价值观,我们再来讨论《论语》另外两条关于邻里关系的文献,《论语·公冶长》“子曰:熟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意思是说,“孔子说,谁说微生高直?有人向他讨点醋,他(不直说没有),却向邻居讨来转借给人家。”从字面的直接意义上似乎是孔子在怀疑关于当时人们对微生高这个人的直的品格的怀疑,但透过这种直接的字面意思,我们却发现古人是多么重视邻里关系,别人来借醋,自家没有,即使转借也要满足邻居的需要,这是多么可贵呀!另一条记载为《论语·雍也》:“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翻译过来是说,原思这个人当了孔子家的总管,孔子给他俸米九百。原思推辞不要。孔子说:不要推辞。有多的,就给你的邻里乡亲吧!可见,亲仁善邻,惠及邻里乡亲,是孔子所倡导的价值观。《孟子·滕文公上》有言:“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和睦。”在孟子看来,邻里乡亲如果能做到出入友善相待,守望相助,疾病相扶,这样百姓之间就会和睦。孟子这种论述不仅谈到了善邻的价值目标,而且指出了邻里关系最重要的道德义务要求,是我国传统文化邻里关系的经典论述。

不仅儒家的经典文化重视善邻的价值,而且我国民间的诸多俗文化文本都非常重视善邻的价值。

比如,两宋时期,乡村社会的地缘认同观念非常普遍,在宋人看来,邻里关系固然较之宗亲关系为疏,但远亲不如近邻,平时的相周相济,往往近邻胜于远亲。即如袁采所说:“至于邻里乡党,虽比宗族为疏,然其有无相资、缓急相倚、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情义所关,亦为甚重。” (袁采《袁氏世范》卷3《睦邻里以防不虞》)《袁氏世范》写于南宋淳熙五年,即公元1178年,作者袁采。据说,此人秉性刚正,为官廉明,颇有政绩。袁采提出邻居间要和睦相处,平日多加抚恤,有事相互照应。不要让自家的小孩损坏邻居的花果树木,不要让自家的牛羊鸡鸭践踏、啃啄邻居的庄稼。乡里有造桥修路的公益事业,要尽力予以资助。宋真德秀,字景元,号西山。先生长沙《劝欢诗》云:“千金难买是乡邻,思意相欢即是亲。年若少时宜敬老,家才足后合怜贫。”林逋《省心录》有言:“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王豫《蕉园日记》说:“治家严,家乃和;居乡恕,乡乃睦。”民间蒙学文本《小女儿语》也说:“邻里亲戚,都要和气,性情温热,财物周济。”清末民初石成金编著的《传家宝》诗言邻里关系:“生来同里共乡邻,不是交游是所亲。礼尚往来躬自厚,情关休戚我先恩。莫因小忿伤和气,遂结成仇起斗心。报复相戕还自累,始知和睦是安身。”连我国壮族《传扬歌》中也说:“邻里是兄弟,相敬又相让。” 

在我国后期俗文化文本中,对邻里关系有较全面论述的当属宋代县令郑玉道、彭仲刚等人编著而又经后人不断完善并在宋元两代广为流传的《琴堂谕俗编》,该文本有“恤邻里”专篇。该篇开篇认为,邻里乡亲如能相保、相受、相救、相周,“如此则百姓之情欢欣交通,而和睦之道着矣。”这按时下的语言说就是,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必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通俗文本往往是继承传统、言事并论。这一俗编也是这样,不仅引证集汇了古代先贤的相关论述,如除了上引孟子之言外,还引述说:“晏子曰:君子居,必择邻,可以避患。左氏曰:弃信背邻,患熟恤之。故梁人宋季有百万买宅,千万买邻之语,诚以急难相恤,远亲不如近邻之密也。”还分析说“古人所以恤邻里者,为其贫富可以相资,缓急可以相助。苟平时有怨无恩,则临难皆吾仇敌。”不仅言理,而且还举出善邻之榜样事迹如苏洵、轼、辙三人之父亲苏仲先的事迹,反面举出一个叫戴文之因恶邻而遭报应的事。不仅说人,而且说事。有这样一则故事:有一名叫王吉的人,家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木,垂吉庭中,其妇取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其妇。东家闻之,欲伐其枣,邻里共止之。因请令还妇。里中为之语曰“东家有树,王吉妇去。东家枣全,去妇复还。”这则故事告诉我们,邻里关系首先要求我们严格自律,相恕相谅,仁厚相处,必能处好关系。


在后代的劝俗文献中,还有一个重要文本就是清世宗雍正皇帝的《圣谕广训》。雍正帝在康熙帝“圣谕十六条”的基础上,亲自对十六条加以逐条解释,写成这篇万余字的《圣谕广训》,于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颁布全国,雍正七年(1729),又诏令乡村设立乡约。规定每月初一和十五,要由乡约负责召集众人宣讲此文,一定要做到家喻户晓,因此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广训十六条,不仅有“和乡党以息争讼”专条,其实还有很多条都言及了邻里关系的处理之道如“明礼让以厚风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可以说全面阐述了传统邻里关系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及其处理之道。上举诸训条,有的是从纳税的经济义务角度讲的,有的则是从法律层面讲的,还有从乡村治理的联保联防角度讲的,按清制,十家为甲,设长,十甲为保,设正,这种乡里的保甲制保证了地方防止犯罪,联防自保的功能。这些我们都不想加以分析。从道德建设的角度看,《圣谕广训》主要是“和乡党以息争讼”、 “明礼让以厚风俗”两训直接谈及了邻里关系及其道德调节问题。下面我们对这两训做些分析介绍。

雍正皇帝指出,邻里关系由于居住相近,交往密切,自然有可能因为小小矛盾就会起纷争,“以里巷之近而举动相猜、报复相寻,何以为安生业、长子孙计哉?”小事不注意,就会发展为大的矛盾,进而产生诉讼官司,如何息争讼呢?就是要防微杜渐,从负面来讲就是不要欺负人,恃强凌弱。“言息讼贵绝其端也,是故人有亲疏,概接之以温厚,事无大小,皆处之以谦冲。毋恃富以侮贫,毋挟贵以凌贱,毋饰智以欺愚,毋恃强以凌弱。”“毋犯嚣凌之戒,毋蹈纵恣之愆,毋肆一念之贪遂成攘夺,毋逞一时之忿致启纷争,毋因贫富异形有蔑视之意,毋见强弱异势起迫胁之心。各戒浇漓,共归长厚,则循于礼者无悖行,敦于让者无竞心。”作为统治者的皇帝,考虑乡邻关系的出发点是保持社会稳定和乡里和谐而不生争讼,这样要求臣民自觉循礼而不悖行,更不能滋生事端,引发矛盾和争讼,这是邻里和谐,乡里稳定的基本前提。

从积极方面看,如何才能解决乡亲邻里的日常矛盾,道德的办法就是要人们,遇到矛盾要多沟通、讲道理,要有包容之心和相恕之情。“谈言可以解纷,施德不必望报。人有不及,当以情恕,非意强干,当以理遣。此既有包容之度,彼必生愧悔之心。一朝能忍,乡里称为善良。小忿不争,闾党推其长厚,乡党之和,其益大矣。”

处理邻里乡亲关系要以和为贵,以让为德。“礼之用贵于和,礼之实存乎让。”“在乡党而长幼老弱归于亲睦。”“古语又曰:终身让路,不枉百步;终身让畔,不失一段。可知礼让之有得而无失也。”

如果人们都能具有相恕相敬相让之心,“能和其心以待人,则不和者自化尔;尔能平其情以接物,则不平者亦孚。一人倡之,众人从之;一家行之,一里效之。由近以及于远;由勉以至于安。”“里仁为美,比户可封。讼息人安,延及世世。协和遍于万邦。”只要搞好邻里乡亲关系,不仅能社会和谐,而且还会遍于万邦。

以上我们简略考察了经典文化和世俗教化文本对邻里关系的相关论述,从文献的角度引证出我国传统文化是非常重视邻里关系而且主要调节手段是道德,那么,这种道德调节传统或道德文化传统主要有哪些观念和规范呢?这里试做如下概括和论证:

第一.以亲仁善邻为道德态度。所谓亲仁善邻,按我的理解就是将血亲之爱推扩到邻里关系上,以友善的道德态度相互对待。中国传统伦理的基础是一种血缘伦理,由亲爱提升出来的仁爱精神构成了传统道德的精神渊薮和价值基础。邻里关系虽未必必然具有血缘联系,但由于在居住空间上比邻而居,这种地缘关系之成立,实基于彼此相互扶助的需要,尤其是在社会结构相对单一的乡村社会中,地缘关系更具有其他社会关系往往难以替代的现实作用,处理好邻里关系是人们的内在生活需要。那么,以什么样的道德态度来相互对待呢?这就是要以仁爱之心,友善相处,团结互助。你敬人一寸,人敬你一尺,投桃报李。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家乡人,远水难救近火,远亲不如近邻。人们生活中的七灾八难、生老病死都难免需要他人的帮助。搞好邻里关系,不仅基于互利互助的实用功能,而且邻里和睦,自己也心情愉快,有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而才会有精神家园之感。试想如果邻里关系如仇敌,那么,居住在这样的环境里人怎么会有好的心态和生活质量呢?因此,居住不仅要择邻,而且要主动与邻里搞好关系,因此,就离不开亲仁善邻的道德态度。

第二,以乡邻和睦为价值目标。之所以如此,这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来看,从积极方面看,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社会伦理文化的终极价值目标,和谐不仅包括天人和谐,人自身的心身和谐,更重要的是人际和谐。人与人的和谐,首先是家庭家族内的和谐,正所谓“家和万事兴”,同时还包括政治意义上的君、臣、民的上下等级和谐,社会阶层的士、农、工、商的和谐等。而邻里和谐则是传统社会和谐的基础和集中体现。因为如前所述,传统中国主要是一种乡村中国,从事政治的人毕竟是少数人,社会阶层的分化也远没有现代社会那么发达,而乡里是否和谐在很大的意义上就是社会和谐的体现,如果乡里不太平,那社会就会动荡,邻里和谐则是日常生活中社会和谐的保证,而且只有邻里团结也会保证地方安定和谐。乡邻和谐不仅是民众日常生活的精神需要,也被看作是良风美俗,因此,追求乡邻和睦就成为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价值目标之一。从消极方面来看,由于邻里关系是百姓经常交往的关系,难免因利益纷争而发生矛盾,引起纷争,这样和睦相处,止斗息争就成为必然的要求和普遍的观念。如湖南甘氏宗族家训有言“至若邻里,比屋联居,非亲即友。亦宜有无相通,患难相救,以让救争,以礼止暴,乃成仁厚之风。宗族和顺,乡党亲睦,自无盗贼凶恶之徒为之滋扰矣”。

第三,以相容相让为基本道德。追求和睦,如何能达致这样的目标?这就是要相容相让,相容就是要以儒家所讲的恕道为思想前提,以己之心,度人之心,对人要有同情心、体谅心,己所不欲,勿施予人,大度容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不仅要有这种伦理态度和思想方法,而且遇到实际利益纷争时,要以相让为德为行。正如古人所说,“礼之用贵于和,礼之实存乎让。”忍和让实在是处理邻里关系的最好办法,这确是古人确信的传统美德。如作者少时有一个经验,就是邻居家孩子间如果在一起玩耍时打架时,总是家长斥责自己的孩子并领回自己的孩子息事宁人,而现在有的家长则是先训别人的孩子甚至帮自己的孩子打别人的孩子,这不仅不符合传统让德,而且对孩子的教育有百害而无一利。在中国历史上,有一则典型体现邻里让德的“六尺巷”的故事:康熙年间当朝宰相张英,与一位姓叶的侍郎,两家毗邻而居。张家打算扩大府第,家人便在邻居身上打主意,想要叶家让出3尺地面,给自家修院墙。邻居叶府并非寻常人家,乃是桐城另一大户,对张家要求不买账。张家见叶府寸土不让,便撺掇张夫人修书一封,派专人送往京城相府,要张英出面干预。张英见信后,对家里人想依仗权势强占邻居宅地颇不以为然。他为两家的邻里关系深感忧虑。立即作诗一首,叫来人带回家乡劝导老夫人:“千里家书只为墙,再让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老夫人读了张英的诗,觉得很有道理,对自己的行为颇感惭愧,便命家人退后三尺筑自家院墙。叶府见此情景深受感动,也马上把院墙主动退后三尺。这样,张叶两家之间就形成了一条六尺宽的小巷,以后成了有名的“六尺巷”。这则史实有力的说明,邻居关系只有遵循相容相让的道德才会成为友邻善邻。

第四,以相扶相助为伦理义务。如果说相容相让是一种消极性的伦理义务的话,而相扶相助就是一种积极性的伦理义务,也就是说处理邻里关系,要做到相容相让,这是一种有所守的基本道德,不仅如此,还应该有有所为的积极道德,这就是要相扶相助。要有无相通,疾病相扶,患难相救。这种相扶相助的道德不仅受到儒家仁爱思想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周穷济困思想的影响。可以说,相扶相助,不仅是一种伦理要求,而且实际上在传统中国已经成为民众的生活方式和优良传统。以作者儿时的经验,就经常有孔子所说的向邻人借醋的经验,甚至也常有向邻人借钱借物的事如挑水担、筒、农具等。到现在,有农村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遇到邻居家盖房、结婚、治丧,都是要去帮忙的。这种相扶相助的伦理义务在传统中国还受到官方制度化的保证。如有的朝代就规定,连个人财产处置和出让也必须先家族,再邻人,如果前两种人都不要,才能卖给其他人。又比如,唐代“侍老”制度规定,对年龄在八十岁以上者,给予一名“侍丁”在其身边照顾。开元二十五年(737)的《户令》中规定:“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三人,皆先尽子孙,次取亲邻,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侍丁按照唐代法令还可以免役。(《唐律疏议·名例》)可见唐代“高年给侍”制度旨在通过赋役优免和亲邻关系以达到“老有所养”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如家中有老人而家中无人瞻养的,要从邻居中取人奉养。前几年我们表彰的一位道德榜样,是说一位农村妇女几十年养邻居家老人,这种事看来在古代就有法律根据。这说明邻居相扶相助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在传统中国甚至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总之,尽管邻里关系在现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诸多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新特点,但中国传统处理邻里关系的历史经验和道德传统仍然值得我们批判继承,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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