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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常人道德

时间:2015-12-20 19:17:59 所属分类:伦理学 浏览量:

摘 要:常人道德是道德生活中一种普遍而经常存在的道德行为类型和道德境界层次。它既不是道德上超凡脱俗的圣贤或先进的“君子”,也不是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小人”,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中人”之性和“常人”之德。“常人道德”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第一,

摘 要:常人道德是道德生活中一种普遍而经常存在的道德行为类型和道德境界层次。它既不是道德上超凡脱俗的圣贤或先进的“君子”,也不是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小人”,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中人”之性和“常人”之德。“常人道德”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第一,其行为特征既非应当,也非失当,而表现为正当。第二.其价值观是义利兼顾的。第三,其人己观是人我两利的。第四,其行为动机是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统一。常人道德的存在是一种道德生活的常态真实存在。常人道德的义利统一、人己两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现代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常人道德是道德的中间层次与境界。研究常人道德并给予道德上的正面价值评价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克服我们过去的那种善恶两极的对立道德思维方式。有利于真正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现代道德精神。有利于当代道德研究面向生活和民众,从而有利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道德观。

关键词:常人 道德

我们以往的道德理论基于一种善恶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往往只是关注道德生活的两极即君子(甚至是圣贤)与小人的道德,其实在生活中这种两极的道德,两极的人必定是少数和特殊的道德,而更为常见的、存在于生活中的道德则是一种庸常、普遍的介于两极之间的常人道德。什么是常人道德?它有什么特点和性质?关注并研究常人道德对现代道德建设的意义何在?这是我们想探讨的问题。

一、常人道德及其特点

常人就是平常人、普通人,这主要不是从“位”的意义上说的,而主要是从“德”的角度来说的。一个普通老百姓从“位”的角度来看,他自然是个“常人”,但在道德上他也许是个“君子”,也许是个“小人”,当然更大的可能性是个道德上的“常人”。社会上某些高官富商,名星大碗,从“位”上来说他可能不是“常人”,不说是英雄豪杰,起码是个“名人”或成功人士,但从道德上来看,他也许有可能成为“君子”与“小人”,但也有可能就是个“常人”。可见,本文所谓道德上的“常人”就是界于“君子”与“小人”之间的、既不那么高尚也不那么低下的道德“常人”。在道德生活中,通过观察我们会发现,实际上“君子”、“小人”都是少数,而“常人”往往是大多数,但人们似乎对这种大多数的“常人”道德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董仲舒的人性论是一种“性三品”的等级人性论,虽然他的理论是要为封建等级制度做论证,但仅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看,他认为人性与人的道德是有层次性的,认为除了高等级的“圣人之性”和处于下等的“斗筲之性”之外,还有所谓“中民之性”,我们这里所说的道德“常人”,就是这种道德上的“中民”。

常人道德是通过实然观察之后而发现的一种道德行为与境界的实然存在状态和道德境界层次。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当代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很多人会处于这种常人的道德层次,他们既不处于道德超凡脱俗的圣贤或“君子”的先进层次,也不是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小人”,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中民”和“常人”。

那么,这种常人的道德行为特征即我们所说的“常人道德”的特征是什么呢?在我看来,主要体现为:

第一,其行为特征既非应当,也非失当,而表现为正当。道德上的“应当”往往是基于社会完善与个人完善的一种理想性的要求,在道德生活中能够做到“应当”的,正是因为其行为合社会目的性与合个人自我道德完善的目的性,而为社会和人们所称赞,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行为层次。而失当则是一种可以以道德标准明确区分出的非道德的行为,是不合适、不应当的,是受到社会和人们的谴责的。而“正当”的行为则是处于这两者之间的,即既不是太高尚的,也太低下的中间层次。这种正当从传统道德价值上看似乎既不是“善”也不是“恶”,即不是好也不能说是不好,即不是道德的,也不是不道德的,而是非道德的。如大量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经济行为,如最近围绕河南郑州开了一家通过帮助人找到失物而取酬的公司,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论,按传统道德拾金不昧的要求,还给人家失去的东西,要钱就是不道德的小人,可是该公司经理说,我这是生意。那就意味着,在他看来,这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不是一个道德行为。在我看来,这种行为就可以看作是一个无涉道德的“正当”行为。那我们所要面临的问题,这种无涉道德的正当行为以新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究竟是不是道德的?还有一种情况如一个汽车驾驶员遵循交通规则,这在驾驶员本人或他人来看,都是一种理所应当的行为,如果不遵守会被惩罚,但遵守了也不会有人觉得这有多高尚,但这种行为似乎还是一种符合社会生活要求的基本道德义务,这恐怕也是一种常人道德。

第二.其价值观是义利兼顾的。处于常人道德的中人,其价值观既不是坚持“义以为上”的,也不是见利忘义的,而是义利兼顾的。仍以上述事例来说明,对于拾到东西的人来说,按照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就是“我在马路边,拾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说声再见!”,也就是说,我们从小接受的就是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教育,当然,我们不是说这种精神过时了,不需要了,而是说这是一种道德上比较高的层次即拾金不昧,是应该继续被赞扬和提倡的。但还有一部分人拾到东西后,如果价值比较大,他可能会想,不义之财不可得,我不能把别人的钱物据为己有,但我要把这些钱物还给失主,还要花时间成本,金钱成本,那么,我就希望把钱物还给失主之后,他们既从精神上承认我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应该给我适当的经济上的回报和物质奖励。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是义利兼顾的。在一些物权法律法规完善的国度,类似这种有偿还物的行为,完全可以从法律上找到相应的条款。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还者,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拾得者有权获得报酬……前些时披露的我国物权法草案,也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当然这其中也有很多人是偷偷把人家的钱物昧了,当然这就是“失当”的不道德行为了。

第三,其人己观是人我两利的。这种常人在人己观上,既不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也不是损人利己、自私自利的,而是在利人的基础上也不损己,在实现自己小小的正当利益的基础上而利人,既是利人的也是利己的。正如上述事例所表现的那样,很多小老百姓、道德上的常人或中人,的确不是失德昧物、自私自利的“小人”,但也没有达到一心为他人而不顾自己的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损失的“君子”水平,他们既未害人,也未一心利人,而是在利人中希望有所回报,既得到精神上的肯定也得到点物质上的实惠。如一个小伙子在马路、车站、社区里看到某位老人费力的提着东西,就去帮老人把东西送到家,如果主动说清楚这是要付费的,那就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行为,但他并没有这样说,但他内心可能是希望老人不仅在精神上谢谢他,而且因为他是个穷学生,也许还希望得到一点小费之类的物质回报。恐怕按我们的传统道德观,这个年轻人有这个动机就是不道德的,是个“小人”而非“君子”,对于受到帮助的人也很少有人想到主动给别人一点小费,而理直气壮的享受别人的这种劳务付出,可能他会想,这是他愿意这样做的,我又没强迫他。我们之所以把年轻人这种期望得到回报的行为动机看作是“小人”,就是以一种要么是“君子”、要么是“小人”的两极对立的道德思维进行思考和评价的,而没有想到在这两者之间还会有一种正当的行为,人大部分也许只是一种道德上的“常人”、“中人”,他既不那么高尚,也不那么低劣。他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利他的,在动机上是利己的,从社会效果来看,可能是一种双赢的人己两利,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合作机制。要使很多平常百姓有更多的机会、以更高的积极性做到并实现拾金不昧,通过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通过一定的中介组织去做失物者与拾得者之间的桥梁,这是一种多赢的社会合作,从效果上来看,也许是最有效的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每个人“拾金不昧”当然是一种交易成本最低的社会合作,一个人拾到了别人的东西,无论多么贵重,都会想办法交到失主手中,这是最优的社会状态——可社会一般的道德水平根本达不到这个境界,大部分人都是平常百姓,其人性与道德境界也可能就是处于“中人之性”与常人之德的水平,因此,我们要承认这种还物取酬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如果通过这样的社会合作机制,达到了客观的利益多赢,又鼓励很多人即做了一件对别人有帮助的事,也得到了一些利益或金钱上的回报,这从民众日常生活伦理的角度看,对鼓励人们多做好事、利人利己也许还会起到好作用。

第四,其行为动机是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统一。现代伦理精神的重要特征就是努力追求并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统一。我们社会近三十年来所进行的企业改革与社会改革实际上追求并体现了这种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现代法治社会也要努力追求和维护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机制。但是在传统的道德理论中,我们一般认为,道德是没有权利诉求的,似乎只要追求权利的就是不道德的,只有单纯尽义务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甚至把这一点放大,坚持认为自我牺牲是道德的重要特征。近年来,在伦理学界,这种道德理论已经被修正完善。道德从其社会作用性质来说,虽然主要是要鼓励人们履行义务,但现代道德如果缺乏权利诉求及其维权意识,或者说权利与义务分离,那么,这仍然只是一种传统社会的精英文化思维,是不符合现代伦理精神的。虽然自我牺牲是道德的一种最高境界,但它却不是道德的唯一的质的规定性,如果把它看作是道德的特征,那么就会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不道德,这是不科学的。还有一种认识认为,从社会道德保障机制的角度可以提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似乎个人的道德行为动机只能追求义务而不能追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我看来,这种认识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这割裂了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如果缺乏主体道德精神的支持,那么,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道德机制如何能建立起来呢?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二、常人道德的性质

那么,这种常人道德究竟该如何认识评价或者说它的性质是怎样的?

首先,常人道德的存在是一种道德生活的常态正当性真实存在。常人或中人道德,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是一种常态的存在。也就是说,在生活中处于这种常人道德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处于这种常人道德境界的人是大多数人,而道德上非常高尚的“君子”甚至是“圣”、“贤”,或者说道德上很恶劣的“小人”,毕竟是少数人。我们在道德生活中要赞扬与谴责的往往是特殊的,少数的人和事,我们往往对特殊的事件保持着兴趣,而不大关注常人的日常道德。儒家的圣行是一种崇高的道德追求、道德理想境界,作为常人,我们认为自己很难做到,我们认可并崇尚这种理想,但我们也有权放弃对这种过高境界的追求,没有圣人的理想,没有成为圣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相反,有了这类圣人的价值观和理想并将其实现了,那才是大得了的事情呢。这类大得了的事情,人人奇之而赞叹才会见贤思齐。常人道德是一种正当性存在,这种正当性有时表现为一种与道德无涉的非道德现象即它可能是种正当(不违法也不失德)谋利的经济行为,也可能表现为即利人又利己的行为,既然是一种利人利己,既不损人也不损己的两利行为,我们就应该承认其是道德行为而不是不道德行为或非道德行为,因为在我们看来,一个行为是道德的,主要是以其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损益性而确定的,而不是以其行为者的动机为主要标准的。既利人又利己,既非利己而损人的行为就应当被视为是道德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它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善”的。正当性、大众性是常人道德的重要特点,对这种具有性质上道德正当性,而又为大多数人经常履行的道德行为,我们的道德理论与道德舆论应给予正面的道德价值评价即它本身是一种符合现代伦理精神的道德行为。

其次,常人道德的义利统一、人己统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现代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古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特征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只有少数人享有权利,并且享有统治其他大多数人的权力。因此,在古代社会,道德的思考只是“上等人”的专利,这就使得这些道德学说具有这样一种倾向,就是毫不理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容易在义利对立的基础上坚持“义以为上”的价值观。因为他们没有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现实压力,但是作为道德学说,它又具有普遍化的要求,是对所有人的普遍规范。那么,对于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是一种过高的要求,也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古代社会的单一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要求文化上的价值一元化,社会生活的单一化必然导致对人的道德品质的齐一化要求。因而要人们见贤思齐,鼓励人们“人人皆可成尧舜”,“涂之人可以成禹”。近现代以来,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社会的生产方式的转型和社会结构的转型相适应,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平等和公正成为人与人关系的正当要求,道德的评价也就转而关注人们的行为,只对人们提出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伦理规范,至于人的内心生活和更高的道德要求,则是让每个人自己去选择,这是一种道德上的民主精神的体现,也是现代社会道德生活的特点。现代民主社会不是不希望人们做一个道德上境界很高的圣贤或君子,而是把这种自我选择的权利让给民众,只是要求一个公民做到基本道德、守法公民。现代民主社会主要是一种普遍的公民伦理,其基本精神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一种基本的“底线伦理”。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根据就是尊重每个公民的自由选择权,是否要做到道德上的圣人,这是他们自己的权利,每一个公民只要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既谋利但又不违犯道德和法律,既不损己而又能利人,这就是一个有道德的好公民。现代道德就是要努力建设这种公民道德,而不是传统社会的圣贤道德。当然一部分人能达到这种圣贤境界也是我们所乐见的并崇尚追慕的,但却不能被社会所要求和强迫。可见,上述常人道德是符合现代伦理精神的,因此,应被评价为道德的行为。

第三,常人道德是道德的中间层次与境界,这也是无容讳言的。他既不是被期望和赞扬的,也不应是被谴责和抛弃的,而是客观的、大量存在的,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只有正视这种客观性的中性存在,才能真正建立起道德的层级性思维,从而充分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它确实不像“应当”“善”那样高尚,这要求我们还是要坚持在社会上通过大量的宣传教育和道德主体的自觉修养,努力使人们向更高的道德境界努力攀升。但另一方面,也要承认这种中人道德层次存在的合理性,它是广大民众经常发生的、普遍的、恒常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境界,虽然不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范导性,但却是日常道德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层次。大多数人这样的义利兼顾、人己兼顾、既尽义务又要权利的行为,应该被看作道德上的正当和善。它的存在不仅是一种生活的事实,而且应该说对形成公民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新道德是有积极意义的。只有正视这一道德层次的存在,才会真正把道德的层级性思维落到实处,也就是说我们既要鼓励赞扬道德上的先进性要素,也要注意发挥道德的大众性、普遍性要素的积极作用,既要人们义以为上、先人后己,也要承认义利兼顾、人己两利的合理正当性,从而把道德的先进性与广泛性很好的结合起来。

三、常人道德的意义

研究常人道德并给予道德上的正面价值评价,对于我们建设现代新道德的意义在我们看来是;

第一,有利于克服我们过去的那种善恶两极的对立道德思维方式。我们过去的道德思考方式是善恶两极的简单化思维,不是善的就是恶的,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君子就是小人,这种道德思维把无比丰富的道德生活世界人为的割裂了,因而失去了生活的真实,是想以一种抽象的道德来解释规约生活,而不是从生活中提炼概括出道德。无比丰富的道德生活世界并不是那种善恶两极的对立世界,实际上在生活中,义利统一,人己两利可能是生活的常态,而二者的对立只是生活中的异态。但我们过去的道德思维却无视这种道德生活的真实,人为的制造两极对立,并似乎认为道德发展就是在这种善恶对立中前进的。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进行道德思考,要避免这种斗争哲学的对立思维方式,而要寻求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共赢,追求一种人际和社会的和谐才是道德建设的真正目的所在。“兼相爱,交相利”,“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我们为什么不能从我国儒墨两家的这种和谐道德思维中汲取一些道德智慧呢?多元化的道德世界并不是只有善恶两极,而是多极的,起码我们应该承认有的道德行为是正当的,不是最好的,但也不是坏的。

第二,有利于真正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现代伦理精神。正当的行为,其实质是要追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以传统的道义论观点,以道德的崇高性、纯洁性标准来衡量,确实不算那么高尚,但它却是一种现代伦理精神。过去我们的两极道德思维实际上是以一个最高的道德标准把不符合其标准的行为通通斥责为恶,但由于这个标准脱离了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甚至本身是名实分离的,因此,导致的实践结果是,一部分人把道德变成了要求别人的工具,他们的行为体现出明显的名实分离,说一套、做一套,把权利留给自己,把义务留给别人,从而成为道德上的伪君子。阻碍了现代道德的公平正义精神的形成,对道德实践和社会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害。因此,现代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还是要努力避免权利与义务的分离,而努力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可以说是中国当代道德建设所要坚持的根本精神和必由之路。

第三,有利于当代道德研究面向生活和民众,从而有利于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道德观。我们过去的道德研究没有关注常人道德这种生活的真实、人的道德境界的常态,而只是以传统的道德精英思维,树立一个道德的高标杆,要人们见贤思齐,这种道德建设的思路,自然也会通过榜样的带动作用,提升一部分人的道德境界,但对于大部人来说有时可能是因为标准过高难以达到,有时可能是因为缺乏一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道德机制,脱离民众的生活实际,仅*道德上的一般性的倡导,不免失之于空泛失效。我们的道德研究如果脱离了大多数人的道德生活、道德实际、缺乏权利诉求与义务承诺相统一的道德动力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那么,这种旧道德自然难以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和参与,从而成为空洞的说教,道德变成了说说而己的道德说辞,失去了对生活的道德干预和道德指导。现代新道德的基本精神是权利义务相统一,而常人道德也正是这种权利诉求与义务践履的统一,因此,常人道德是现代道德的一种基本形态。

我国社会正在努力建设公民社会,现代伦理精神必须与市场经济、民主制度、政治与法制文明相适应。正视人民群众的正当物质利益,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深层的动力,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法治精神都在于要维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传统道德只讲道义而忽视利益,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只讲利他不讲利己,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与上述现代社会的精神是不一致的,最少也是不能很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如何在新道德的建设中体现义利统一,人己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这是我们的时代所面临的重要课题,重视常人道德的研究并给予道德上的正当性评价,这也许会促进这种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新道德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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