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19:30:13 所属分类:伦理学 浏览量:
摘 要:长期以来,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一个基本立场和观点,其实,道德并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是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在我们看来,道德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
摘 要:长期以来,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一个基本立场和观点,其实,道德并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是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在我们看来,道德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念、规范及其实践活动。道德有如下几个特点:文化性、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道德观的这种转变对于中国当代伦理学实现其视域、方法和体系的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科学的伦理学的方法是诠释、反思、创新,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主要是论证、维护、教化。其根本差别是对现实生活采取一种纯粹客观的认识态度还是主体事先就有价值立场和观点的预设。中国当代伦理学要实现自身革命性的突破和进步,必须淡化其固有的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而强化其科学态度和方法。
关键词:道德 意识形态 伦理学方法
长期以来,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一个基本立场和观点,它也被看作是以马克思主义主义观点研究伦理学的一个基本方法。我们的哲学教科书明确指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们的伦理学教科书看起来似乎较哲学更重视道德的特殊性,在给道德下定义时把道德规定为“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类社会现象。”但在论述道德的本质时仍然认为“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i]其实质实际上还是把道德的本质看作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既然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是属于社会的第二性的思想关系和社会上层建筑,是为一定阶级的经济、政治制度服务的,那它必然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们研究伦理学的方法也始终是怀抱一种强烈的意识形态意识,不是把伦理学看作是一种科学和学术,而是看作一种教化的工具,不是去解释、反思、创造,而是不遗余力的论证、维护主流价值观念,而不管这种主流价值观念是不是完全符合已经变化了的民众生活实践。并通过社会教化把它灌输给民众,似乎这就是伦理学的基本使命,唯有如此,社会的道德才能进步?
可喜的是,我国哲学界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对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些理论成果促使我们专门从事伦理学研究的同志要重新反思道德究竟是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还是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这一问题的追问,我们又回到了伦理学的元问题:道德究竟是什么或者说道德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是伦理学学术进步的首要问题,而且对于中国当代伦理学实现视域、方法和体系方面的突破,使伦理学研究更具科学的解释力,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更加有效的指导社会生活实践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
基于行文的需要,我们的讨论不能不先引述一下哲学界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取得的相关成果,因为这是我们本论题讨论的理论前提。
研究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是现代意识形态理论的奠基人。“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它带有思想上层建筑的性质。有学者指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意识形态本质上是编造幻想、掩蔽现实关系的精神力量,是对社会现实的颠倒的、神秘的反映。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偶尔也以描述性口吻谈到意识形态,但从他们思想的整个背景上来看,他们始终是把意识形态当作否定性概念来对待的。意识形态的内容是虚假的,与科学相对立;意识形态的功能是保守的,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它逐步被用做中性的概念,到了列宁,以肯定的态度,提出意识形态是科学,从而主张意识形态是真理并具有进步的作用并进一步肯定了它的积极的政治功能。论者还指出,意识形态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掩蔽性的特点。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并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意识形态与现实的关系不是一种真实的、相契合的关系,而是一种不真实的、掩蔽的关系。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形式,以维护它所支持的统治阶级的统治。[ii]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体系。具体一些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它是该阶级和社会集团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政治和政治意识是一般意识形态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iii]
关于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论者指出,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首先是提供政治“合法性”的依据,因此意识形态的首要本质特征是它的政治性。其次,它是能够成为凝聚和引导一定社会或群体的“社会水泥”和思想旗帜。意识形成所具有的社会“水泥”作用,使它成为广义的社会控制系统或社会管理系统。从社会的宏观作用来说,意识形态在排除干扰、稳定人心、统一行动方面可以显示特殊的社会功能。三是在广泛的社会活动中起着价值导向作用,进而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一种价值体系,它成为社会生活的评价标准,指出了社会活动的价值目标。因此,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社会功能,便是为一定的社会或某个政治共同体成员规定其社会活动的价值导向。[iv]
复有学者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的理论信念体系,这种理论信念体系以逻辑的方式,通过一系列价值符号的特定结合,来论证某种政治运动、政治体制或现存秩序的合法性,以及某种特定的理想目标的合理性,并规定了一个国家、民族与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作为广大民众的政治共识的基础。意识形态不同于哲学和学术理论之处在于,后两者仅仅关注于求智与理解,而并不对人们的行动有所规定和要求。而意识形态则通过一组有机组成的概念范畴,建立起一套以行动理论为支撑的政治信仰与信念。人类的意识形态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为现存秩序的合理性进行辩解的“统治型意识形态”或“国家意识形态”,另一种则是以批判现存秩序与政治经济制度安排,鼓动重建更为合理的新秩序,并动员进行根本性社会变革的“革命性意识形态”或“运动性意识形态”。[v]
关于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有学者指出,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技术方面的障碍已经逐渐被克服,经济协作远远超出自然经济的范畴(甚至以全球为单元),而政治和法律技术方面也日趋精致化,这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实现对意识形态的依赖大为削弱,法律政治已经成为社会整合最基本的手段,意识形态就不免走向终结。在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特征的知识和信仰系统,随着其功能在现代社会中的逐渐丧失,它业已失去了其原来的不可替代性。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业已粉碎了意识形态所编织的“一元”神话,对个体自由权利的优先选择使其丧失了存在的土壤,科学的发展也使人们认识到所谓的“终极真理”的乌托邦性质,于是一个由国家权力支持并为国家服务的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中确已趋向终结。认识到这一点,对目前中国尤其有不可忽视的巨大意义。中国的社会转型从根本上说,乃是社会整合模式的整体性革命。如果我们坚定不移地推动这种转型,意识形态的弱化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历史必然性,而制度创新就具有更加紧迫的战略意义,这一过程也必然意味着政治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到来。[vi]
笔者不惜笔墨,引述介绍了学术界对意识形态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虽然这些问题的研究仍在进行过程之中,这些观点也不一定全是真理,但以笔者浅见,这些观点和结论对我们研究“道德究竟是不是意识形态?”或“道德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甚至实现当代中国主流伦理学理论的变革和转型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思想启发。
二
道德的本质也既是它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根本特征,道德究竟是不是社会意识形态?还是说道德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即思想的上层建筑的作用?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是有区别的。如果说道德在阶级社会中,由于阶级的对立,使掌握经济政治权力的统治阶级主要把道德当代社会意识形态和思想的上层建筑,从而用来作为实现其思想控制和政治统治的手段,那么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一种阶级社会中特殊存在的社会现象,道德在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社会功能能不能就被看作是道德的本质属性?这则是需要商榷的。如果我们承认上述研究中提出的在马恩的思想里,社会意识形态主要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是用来批判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思想奴役,“虚假的意识”的概念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那么,我们长期以来把马恩所要批判的阶级社会的特殊现象当作道德的普遍社会本质,那就大错特错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主要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分析性概念,是说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属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个基本结构的思想的上层建筑或社会意识形态,这当然不能理解为对道德是什么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的回答,而只是指出了道德在社会结构中处于社会意识形态的地位。另外意识形态也是一个历史分析性的概念,它是从对人类特定历史时期即阶级社会的现实状况的分析中所得出的一个范畴。它对于整个人类历史是否具有永恒的、普遍的方法论意义是值得置疑的。据此,我们认为:道德在阶级社会中处于社会结构的思想的上层建筑的地位,发挥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道德的本质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显然,在原始社会还没有阶级分化的时期,不存在统治阶级,也就自然不存在为统治阶级经济政治利益服务的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而道德在原始社会是代表着全氏族(即全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因而是全人类的共同道德。那么,社会发展到今天,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全球逐步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在这样一个时代,道德的社会本质是不是还仍然是社会意识形态?这显然也是难以解释的。另外道德不仅仅是社会意识形态还因为人类的生活实践不仅仅是社会生活,还有人类的个体生活,集团生活如职业生活,因此即使想把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体系强加给道德主体,这种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也是难以指导民众的某些个体生活和集团生活的。如集体主义如何指导人的婚姻家庭甚或爱情精神生活?又如何保证对社会整体的忠诚与对职业集团和忠诚之间的一致?如果硬要把这种集体主义泛化到一切领域,那么可能就会是两种情况,一是会造成这种社会价值体系与个体生活、集团生活的紧张,甚至形成一种社会的思想专制和霸权。要么就是这种社会价值体系实际上不能真正得到落实而变成某种“虚假的意识”。因此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是不能穷尽丰富的人类生活实践的。我们不能把意识形态当作剪裁丰富社会生活的惟一尺度。一切从意识形态出发,把丰富变化的社会生活都拉到意识形态面前加以审判,以此判定是非、决定取舍,这必然走向教条主义。这里除了涉及“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个基础理论问题之外,还应该认识到,意识形态只是提供基本的思想信仰、基本的价值导向、基本的社会规范,不能把社会生活的全部丰富内容都意识形态化。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完善,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已不可能再发挥过去那样的作用。因此道德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意识形态。
那么,马恩是如何理解道德的本质问题呢?马克思说:“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vii]学者们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话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挖掘,认为马克思的道德本质论实际上就是认为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的方式。这种关于道德本质的观点也为我国伦理学界的学者所接受,甚至也为我们的主流伦理学所接受,但仅把它看作是道德的特殊本质,而把社会意识形态看作是道德的一般社会本质,把规范的调节社会关系看作是道德区别于其它社会意识形态的特点和本质。但在我们看来,说一个事物的本质就是它的根本属性或者说是它区别于别的事物的根本属性这恰恰就是它的特殊本质,即特殊本质才是它的本质。关键还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特殊本质?如果从宏观总体上仍然把道德主要看作是社会意识形态,仅把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理解为道德的次要的从属属性,这样势必会影响对道德特殊性的认识,从而导致伦理学理论的贫乏。国内也有学者认为,道德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同时是一种人类文化现象。“马克思用以分析道德异质的哲学前提是历史唯物论及由其演绎出来的阶级的革命学说,它的根本出发点是把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的、甚至是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但是,人类的道德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一种人类文化现象,一种人性化的价值观念或价值精神。这也就是说,除了其阶级性特征之外,道德也还具有其文化价值和人性理想化追求的特征,具有作为社会整体生活秩序的公共规范性普遍道义约束力。因此,除了与社会生活密切关联(这种关联赋予了道德伦理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政治属性)之外,道德总是同时与特定的文化传统、社会生活秩序以及个体的人格理想相关联,并由此构成人类道德现象复杂多样的特征。”[viii]
在我们看来,所谓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实际上也就是价值的掌握世界的方式,人们或主体对外部世界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一种纯粹认识的和价值实践的两种关系,道德主要就是后者。在我们看来,道德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念、规范及其实践活动。基于对道德本质的这种理解,我们认为道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文化性。这是说道德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文化创造,它主要体现为一种观念文化或精神文化,但可以通过制度文化和人类实践加以确证和体现。道德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与功能,这只是道德文化发展的一种特殊历史现象。第二,价值性。道德是人类实践精神的即价值的掌握世界的方式,道德意识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意识、价值观念和价值精神,一般价值意识在道德领域体现为主体的观念、行为对他人、社会的有利或有害的善恶意识,因此,道德是以善恶作为评价观念与实践的标准的,善与恶的矛盾是道德领域的特殊矛盾。第三,应然性。道德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创造,是一种善恶价值观念,而且也是一种应该和正当的规范意识和行动指令,它不仅是思想观念也是行为准则。应然性、正当性是道德的重要特征,它是道德的理想性和导向性的体现,也是道德的实践性的先导和前提。第四、实践性。道德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或社会意识形态,它作为一种人类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文化价值观念和规范,必然源于实践,离不开实践并要指导实践,它是实践精神这就意味着,它是寓于实践中的精神,精神指导下的实践,精神与实践的密不可分、二位一体,知行统一甚至是知行合一,鲜明的实践性是道德的重要特点。总之道德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文化性、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的社会文化现象。
[i]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1月版第7页,第46页。
[ii]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135页。
[iii]宋惠昌:《当代意识形态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9-17页
[iv]宋惠昌:《当代意识形态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8页。
[v]萧功秦:“意识形态创新与政治稳定”,《上海理论月刊》1995年第12期。
[vi]杨 阳:“意识形态:概念分歧的背后——兼论意识形态社会整合功能及其局限性”,
《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vi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页。
[viii] 万俊人:“道德的谱系与类型”,见《新哲学》(第一辑),大象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0页。
[ix] 关于伦理学方法的论述参考了江畅的观点,见江畅着:《理论伦理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10版第7-8页。
[x]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275页。
[xi]万俊人:“道德的谱系与类型”,见《新哲学》(第一辑),大象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3页。
[xii] 张康之:“对道德教育有效性的怀疑”,载《学术界》(合肥),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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