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20:16:30 所属分类:美学 浏览量:
生态美感的本质是作为生态系统因子之一的审美主体在对生态系统及其构成要素进行审美观照时,因主体的生命节律与客体被感知的生命节律、或主体先在的情感态度与客体被感知的情感价值取向在审美过程中达成共振和谐,从而引发主体心身愉悦、欣喜、舒畅、怡然自
生态美感的本质是作为生态系统因子之一的审美主体在对生态系统及其构成要素进行审美观照时,因主体的生命节律与客体被感知的生命节律、或主体先在的情感态度与客体被感知的情感价值取向在审美过程中达成共振和谐,从而引发主体心身愉悦、欣喜、舒畅、怡然自得等感受。
在具体的审美实践中,由于主客体之间所达成的这两种共振和谐,无论在生成方式,还是在最终结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而对这些差异的区分,恰好是生态美感层次划分最理想的视角。 一、生态美感本质的一般涵义 所谓的生态美感,是指在生态审美过程中作为生态系统因子之一的审美主体对作为审美客体的生态系统或生态系统的构成因素进行审美观照时因主客体在生命节律或情感态度方面对应和谐所导致的主体的愉悦、欣喜、舒畅、怡然自得等感受。那么,在生态审美过程中,主客体是经由何种方式和路径而实现对应和谐的?审美主体又是在何种情况下产生心身的愉悦、欣喜、舒畅、怡然自得等感受的?这些问题需要从生态美感产生的根源谈起。
(一)生态美感产生的基本要素 同其它形式的审美一样,生态审美所获得的美感也是主体对客体审视的结果。在生态审美过程中,各种审美因素的参与同样是生态美感生成的前提条件。以一般的审美规律来对生态审美实践进行观照,生态审美不可或缺的要素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1.生态审美客体的形象要素 由于生态美感从本质上说也是主体对生态客体对象的一种感性认知和直觉,离开了形象要素,感性认知便无法实现,直觉也就无从谈起。加之在人的审美活动中,视听感官是最活跃也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感受器官,而它的作用的发挥必须借助形象要素的刺激才能完成。这个客观事实决定了没有形象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审美。所以,生态审美的第一构成要素应是--生态审美客体对象必须是有形象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人类长期的审美实践经验中得到证实。在传统的审美实践中,凡能引起人们审美关注的东西,都是有形象的。只是需要说明的是,审美意义上的形象,因受以视听感官感知的形象为主的先决条件的制约,所以它们并不独指现实世界中的“实有之象”,而是既包括现实世界的“实有之象”,也包括由人的知觉整合而成的“虚象”.一般而言,视觉获得的形象多为实象,听觉获得的形象只能是虚象,这两种感官所获得的不同形象,在进入大脑思维器官之后,被进一步加工和整合,形成视觉由实而虚、听觉由虚而实的复合形象,并最终形成审美形象,直接影响审美的效果。
在生态审美活动中,生态系统的形象要素,是生态审美实践开展的前提,也是生态美感生成的土壤。这种形象要素,至少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其一,生态系统中各种事物本身具有的形态,如山峰、河流、树木、花草、各种动物和人类等。它们是整个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在生态系统中以各自的形式与运动规律存在,并承担整个生态系统所赋予的责任,同时履行维系系统的平衡与稳定的义务,因它们都以感性具体的形式呈现,并通过彼此之间的关系,共同构成生态系统千姿百态的图象世界,最终为人的感官所觉察。
其二,生态系统中各种虽不具备固定的形态,却因其具有独特的存在方式和运动表征,能为人的感官所觉察的现象,如空气的流动、声音的传播、光和波的传导、生命体和非生命体内在能量的转化等。
其三,生态系统中生命体之间、生命体与非生命体之间和谐共生、相争相胜的各种存在和关系等。生态审美,严格上说就是对上述生态审美客体形象要素的审美。
2.生态审美客体形象的生命力要素 没有形象,美的形式便不能产生,但如果形象在审美主体的印象中是没有生气的,体现不出生命运动特有的节奏和韵律,它仍然不会令人感动。所以,生态审美的第二个关键要素,是生态审美客体对象的生命力特征。当然,这里所说的生命力并不独指宇宙中那些能凭自身的能量自行运动和变化的物体所体现的能力,更不单指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体的活动能力,而是指一切在人的认识中具有节奏和韵律的形式和现象,即只要一种形式或形象具有:可变化特性;与其它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其结构由节奏和韵律统一和统领;可随自身每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成毁消长辩证发展等这些因素和特征,那它就是有生命力的。由于生态视野对生态系统认知所明确的生态生命观,使生态审美对象一切皆有生命成为可能,所以,生态审美无论是对运动变化的生态系统及其系统因子进行审美,还是对生命事物本身进行审美,都是对具有生命力的对象进行审美,因此,当人们进行生态审美实践时,对生命有机属性的感悟与体认成为审美实践的最主要工作。而这个工作相对于传统的审美形式,其用力的重心与方位会发生明显的不同,即人们在审美时会更多地把生态环境中的一切因素都视同生命,并在这些生命身上感受生命给自身带来的各种生命特征的影响,从而形成两种生命特征的对应碰撞,引发和谐与不和谐的运动状态,并最终导致主体美或不美的感受的产生。因而生态审美在对象的选择方面较之其它的审美有了更明显的优越性,它能够在无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那些生命体身上,还是那些非生物学意义上的、却具有生命节奏和韵律的事物和现象身上都找到蕴含其中的生命节律和情感价值因素,这为审美最终获得主客体和谐提供了条件。而且,主体以生态因子的身份介入审美实践之中,因主客体生命同质的体认,也可以使审美感受更具生态意味,比如更容易感同身受,更能够把握客体对象的生态属性,更容易找到主体与客体之间对应和谐的点和面等。这同样为生态美感的产生积累了基础。
3.情感态度 美感的产生,也是审美主体主观意识参与对审美客体能动反映的结果,因而它带有非常明显的情感态度的指向性。在生态审美过程中,主体的生态价值观念应是其生态审美情感态度的最基本表现形式。由于生态价值观念的形成受审美主体所处的环境、个人的经历、学识以及由这些因素影响而形成的性格、喜好、价值观、审美标准等的影响,所以建立一种科学的生态价值观,是人们进行生态审美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人们都关心我们所处的生存环境,并学会区分什么是美的生态,什么是不美的生态,能够在自觉维护美的生态方面积极用心,对破坏美的生态行为给予抵制的时候,才最终具备生态审美所需要的情感态度,人们进行生态审美,并最终在审美过程中获得生态美感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二)生态美感产生的根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在生态审美过程中,生态系统或生态系统的因子如果能给人带来美感,它必须是有形象的,充满生命力的,并注入了主体的生态价值观念(情感态度)。但是,是否生态系统或其因子具备了上述要素,有了主体生态价值观念的注入,主体的美感就自然而然产生呢?回答是否定的。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美感本质上是人的感受,而且它最集中的表现,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通过某一或某些方式和路径达成对应和谐,并由此引发主体的愉悦、欣喜、舒畅、怡然自得等心身反应。生态美感自然就是在生态审美活动中,因主客体对应和谐而引发的主体愉悦、欣喜、舒畅等心身反应。那么,在生态审美过程中审美主客体究竟是通过什么方式、经由怎样的路径最终达成和实现和谐,并导致主体愉悦、欣喜、舒畅、怡然自得这些感受发生的?从对生态美感产生的机理的梳理中我们可知,最有说服力的回答应该是:通过主客体生命力所特有的节奏和韵律的和谐,以及客体所蕴含的审美价值取向和主体的情感态度的和谐产生的。
首先,在生态审美过程中,由于作为审美对象的生态系统或各系统因子形象要素和生命力要素的存在,它具有生命运动的节奏和韵律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这种生命运动的节奏和韵律在生态系统中的表征也是很明显的,如太阳的东升西落,月亮的盈亏圆缺,海水的潮涨潮落,江河的汛期涸期,花木的繁荣衰败,动植物的生老病死等,都是生态系统生命运动的节奏和韵律的具体体现。而作为审美主体的人,他不但是生态系统的成员,而且还是生命有机体,人身上潜在的生命运动的节奏和韵律更不用怀疑,大的如人的生老病死,小的如心跳、脉膊、呼吸以及在不同的生命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生理、心理变化等。主客体身上的这些节奏和韵律,是生态系统自在的属性流播于系统成员的具体体现,它们是主客体与生俱来的,所以,当主体对客体进行审美观照,客体对象生命力所特有的节奏和韵律对主体形成刺激,并被主体接收和感知时,客体生命的节奏和韵律就会与审美主体身上潜在的节奏和韵律相互呼应并发生碰撞,当二者节奏和韵律相同、相近或相似时,就会产生共振和和谐,这时候,审美主体的感受就是愉悦、欣喜、舒畅、快乐的,这就是美感;当二者节奏和韵律差别太大,无法找到和谐和共振的点或面时,审美主体的感受则是痛苦、难过、苦恼的,这就不再是美感,而是丑感。
其次,除了主客体生命力节奏和韵律的和谐外,在生态审美过程中,另一种和谐也非常重要,那就是审美客体蕴含的情感价值取向和审美主体情感态度的和谐。在生态审美过程中,所谓的“审”,既包含主体对客体和自身蕴含的生命节奏和韵律的探寻,也包含主体对客体情感价值取向的体认。这种探寻和体认是审美必须经历的过程,因为美感不但是一种心理反应,而且还是一种意蕴深刻的综合心理感受,它虽属感性认识的范畴,但却是比逻辑推论和理性判断更高层次的直觉判断。而大凡判断总少不了标尺,在审美层面上,这个标尺就是审美主体的情感态度或受主体情感态度影响形成的其它复杂情感。因此,当审美主体在审美客体身上体会到客体内在的情感价值取向与自身先在的情感态度契合时,主客体之间同样会产生和谐,这种和谐也同样能引发主体愉悦、欣喜、舒畅、怡然自得等感受的产生。
不过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尽管审美主客体包涵的生命的节奏与韵律的和谐、客体蕴含的情感价值取向和主体情感态度的和谐是美感产生的根源,但在审美实践中,这两种和谐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它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就生命力的节奏和韵律而言,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1)客体的节奏与韵律由主体认知和把握,因主体认知受主体所处的环境、主体的经历、主体的学识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具有局限性,因此,客体被感悟到的生命节奏和韵律总是有限的,而且是可变化的;(2)主体因高级生物所特有的灵性,其生命的节奏和韵律尽管并不是无限的,但却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以调节(比如心跳、呼吸、思维节奏等都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进行调节),所以主体在审美过程中具有能动和主动适应和谐的潜能;(3)主体通过调节自身的生命节奏与韵律,以促成与客体生命节奏与韵律的和谐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而在这个进程中,主体感受到的和谐是有层次和过程变化的,因此美感有渐入性特征,这是主体对自身生命节奏韵律进行调节以便获得与客体的生命节奏和韵律对应和谐造成的,美感突然获得的机会常有,但渐渐陶醉而进入佳境的情形更为多见。就客体的情感价值取向和主体的情感态度的和谐而言,由于客体的情感价值取向和主体的情感态度都有随主体认知和体验的变化而变化的潜在可能性,因而,这种和谐同样有非常大的弹性空间可以扩展,这就为美感的丰富性和无限性的存在奠定了基础。这种可变化与可调节性恰好与生态系统是一种动态的结构的属性相一致,并最终为生态美感的本质和特征的确立提供了帮助。
二、生态美感的层次划分与个体差异 (一)层次划分 美感既然是人的感受,其本质无疑是心理属性的。但在传统的美学观念中,人们对美感的划分无论基于何种体系,其终端结果往往倾向于对象而不是主体,从而使关于美感的认识常常演化为对审美对象风格属性的认识而不是对审美主体心理属性的认识,比如美分为优美、崇高、静态之美、动态之美等。这种划分显然与美感作为一种主体的心身感受并不契合。而当我们用上述生态美感产生的机理去观照美感的内在构成时,其层次划分才有心理学的属性。
由于生态美感是由审美主体的生命节律与客体被感知的生命节律、主体的情感态度与客体被感知的情感价值取向的对应和谐引发的,所以,对应和谐的层面不同,生态美感的层次也就自然有分别。通过对生态美感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生态美感至少可以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1.单独由主体的生命节律与客体被感知的生命节律对应和谐而引发的美感。这种美感根源于两种生态生命节律的和谐,因生命节律客观地潜藏在主客体当中,主客体和谐的条件基本上可以说是先天赋予的,所以,这种和谐所产生的美感具有本能的特征,它是顿然获得的生态美感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也是生态美感中最简单、最表层的感受形式。
2.由生态审美主体情感态度与生态审美客体被感知的情感价值取向对应和谐而引发的美感。因人的情感和认知能力均为后天习得,所以,这个层面的对应和谐基本上是一种智性和谐,它所引发的生态美感也多以意境的相通相融、情感的情投意合为表征。它以主体对客体所蕴含的情感价值的理解和主体自身积淀的情感态度为对应和谐的基元,具有随人认知和经验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属性。由于人的智性和情感的发展都经由渐进的过程,所以由这个层面对应和谐而引发的生态美感自然也以渐入性为主。
3.由生态审美主体生命节律与生态审美客体被感知的生命节律、生态审美主体的情感态度与生态审美客体被感知的情感价值取向两方面都对应和谐所引发的美感。这个层面的美感是生态美感中最高境界的美感形态。从其内容而言,它涵概了本能美感和智性美感两个层面;从美感产生的过程看,它兼容顿然性和渐入性两种美感生发的过程,是一种“中和”之美。而且,在实际的审美实践中,因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都时刻处在变化之中,要想在两个变化着的对应面找到完全对应和谐的基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对于审美者而言,它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境界,尤为难得。
(二)个性差异 在上述讨论中,我们分析了生态美感的本质、生态美感的层次划分等问题,但在生态审美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需特别注意,那就是审美主体的个性差异问题。由于在审美实践中,主体的潜质差异是客观的,在不同潜质的主体身上,其在审美过程中所获得的生态美感在具体表现上也必然是不同的。是不是潜质优的人比潜质劣的人更容易获得生态美感?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生态美感的生成以和谐为前提,并不以个体的潜质为前提。个体的潜质不同,对和谐的要求不同,这是客观事实,但潜质与和谐并不构成同步关系。也就是说,个体的差异客观上导致了主体对和谐条件的要求不同,所以,在不同潜质的主体身上埋下的只是节律和情感态度的差异,而并不决定审美的孰优孰劣。在审美过程中,认知能力差的人、情感单纯的人或许比认知能力强、情感丰富的人更容易获得美的感受,这也是常见的。
因为审美并不是有知识的人的专利,它是属于所有人的。美感与理性认识之不同,是因为它有感性和具体的一面,而感性和具体是不需要以知识的多寡来作为评判标准的。爱美之心,人人皆有,所不同的只是:不同的人在生态审美过程中所获得或所追求的美感并不完全相同,有些人的生态美感是由生命节律和谐带来的,有的是由情感和谐带来的,而有些则是由上述两种和谐共同带来的,不管是哪个层面的和谐,只要它们出现,就一定会引发主体愉悦、舒畅、自得等感受。我们甚至可以推论,生命节律简单、情感态度单一的审美主体比生命节律复杂、情感态度丰富的人更容易获得美感,因为他对和谐的条件要求要相对简单一些。这也是为什么在生活中我们常见“凡夫俗子”比能力超常的人更容易获得快乐的原因所在。
参考文献:
[1][美]苏珊·朗格。艺术问题。滕守尧译。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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