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20:21:43 所属分类:新闻 浏览量:
关键词: 传媒公众 公共事件 传媒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也可以妨碍这种交往。前一种传播帮助人们广泛交往,把自己转化为能动的“公众”。后一种传播支配着人们,把他们变为被动的“受众”。在前一种传媒中,交往中的人本身就是媒介,彼此联系的人
关键词: 传媒公众 公共事件
传媒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也可以妨碍这种交往。前一种传播帮助人们广泛交往,把自己转化为能动的“公众”。后一种传播支配着人们,把他们变为被动的“受众”。在前一种传媒中,交往中的人本身就是媒介,彼此联系的人通过对生活事件的参与成为传媒公众。人与人的社会交往是公众传媒的灵魂。彼此的交往使得公众传媒中的人成为名副其实的“传媒之人”。在后一种传媒中,人们从同一媒体接受信息,彼此很少或者从不往来。孤立的个人依赖于媒体接触外界,名为“受众”,其实还是无法成“众”的原子个体。
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传媒批判认为,现代传媒技术是必然会造成原子孤立型受众的外界力量。由于传媒受众之间彼此缺乏联系和对话交往,他们在政治生活中成为受权力控制的千人一面的“群众”。在法兰克福学派悲观的传媒技术决定论里,“传媒之人”和“传媒公众”都是不可能的。英国文化批评家约翰.汤普森不同意法兰克福学派消极的传媒技术决定论。他认为,大众传媒改变了人们以往的公共概念,缔造了一种不需要通过面对面对话,不需要在同一地点同一事件发生,就能感知“我们”集体性的公众。汤普森的大众传媒新公众说代表的是一种新的技术决定论,新传媒技术必定产生新公众。
法国社会学家丹尼尔.戴扬把社会问题,而不是传媒技术摆在了形成传媒公众的首位。他坚持认为,传媒技术高科技不高科技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社会问题参与才有公众。对照汤普森的新公众论和戴扬的社会问题公众论,我们发现,汤普森的贡献在于纠正了大众传媒时代只有“受众”,没有公众的看法。但是,也就是在他强调新科技必然产生新公众的时候,他用乐观技术决定论代替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悲观技术决定论。在强调人和技术,人优先这一点上,戴扬比汤普森更往前走了一步。戴扬告诉我们,新传媒并不会自动产生传媒新公众,新传媒甚至常常被用作限制公众形成的工具。
汤普森看重的是新科技为人们提供的交往便利;戴扬强调的则是人们的交往意愿和参与要求。公众参与不只与技术环境有关,而且更与政治、社会制度有关。当人们参与意愿十分强烈时,技术手段的高科技与否甚至可能变得不那么重要。从参与意愿和行动去定义“公众”,公众就不再是一种预先存在的概念群体,而成为一种与社会行动同存共亡的行为群体。公众并不能先于公共行动而存在,有了围绕公共事件的公共参与,才会有公众。只有当高科技传媒帮助这种参与时,它才和形成新公众有关。二十一世纪以来,从SARS、刘涌案、孙大午事件到朱苏力招博事件,中国发生了多起由网络进入纸质传媒的公共事件讨论,影响之广大,反响之热烈,均为前所未有。这些传媒事件和传媒公众的表现让我们看到,一种由参与意识带动的,由新科技网络传播所扩展的公众性正在中国形成。
一.社会交往中的“传媒之人”
为了了解“传媒之人”在现实社会中的意义,有必要先对一些与“传媒”有关的概念稍作廓清。“传媒”(media)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为“传播”(communication)。传播的含义比传媒广,传播指的是“通过消息而作的社会交往”。〔注1〕传播可以在面对面的个人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个别发送者和接受者间以书写或电子信息形式来进行,还可以大规模地在组织化的媒体和受众之间进行。在这三种形式当中,最后一种是“大众传播”(mass communication)。大众传播指的是公开、快速的瞬间传播,它必须依靠复杂的组织,以人数众多、多样不一、无姓无名的受众为对象。〔注2〕大众传播中依赖科技手段来尽量扩大其受众范围,大众传播基本上是单向操作,因为其传播形式极大地限制了其受众的反馈。与人间直接交流相比,大众传播的四个基本特征是,信息有组织性来源、接受者庞杂众多、受众难以反馈,高科技手段。
大众传播的组织机制和科技手段往往又称作大众传媒(mass media),它包括我们所熟悉的电视、广播、报刊、出版物等等)。这些大众传媒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每时每刻之中,以至人们常常把“大众传媒”就当作了“传媒”。这也是不对的。传媒的历史远比大众传媒来得悠久。传媒并不一定是现代科技时代的产物,即使在现代社会中,传媒也并不一定非以高科技形式出现不可。我在这里关心的正是那些看上去与科技手段无关或者只是低科技的传媒,因为它们反倒对当今中国公众交往有更为重要的作用。正如我在后面要讨论的那样,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相互交流,传播的科技性再高,也无法完成它的传媒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积极参加交往的人们才是传媒。当然,这样的人们不是大众传媒所制造和不断再生的“受众”,而是具有自我意识、社会问题意识和价值意识的公众。
媒体,也称媒介(medium),原指一切中介性的人或物。占卜算卦者可以成为人神二界之间的传媒,“先知”、“使徒”、“革命家”或者舍身取义的“烈士”都可以成为传播某种信仰和理念的传媒;街头巷尾、田间地头、茶楼酒肆的议论者可以成为民意或舆论的传媒,等等。经由民众口耳相传的信息一旦广为传播,也会成为可观的社会力量。传媒是通过传播来产生社会作用的。“大众传媒”和“大众传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大众传媒”是指电视、电影、广播、报刊和书籍那样的以技术或组织特征为标志的传播手段或者向大众的信息传送。而“大众传播”中的传播(communication)如果按照“交际”、“交往”的原意来理解,则几乎成为一种自我矛盾的说法。大众传播对受众反馈的限制和广大受众间的相互距离,使得“交际”成为一种虚妄的假象。自从韦伯以后,社会学家不断有人怀疑,“大众”是否可以用来作为任何社群或“群体性质的行为或现象”的定语。在使用“传播”而不是“传媒”的时候,他们认为,“公共传播”或者“社会传播”是比“大众传播”确切的说法。尽管存在着这样的保留意义,至少在英语使用中,“大众传播”的说法相当普遍,它实际上指的就是“媒体”。但也有坚持将这两个用法加以区别的,例如,美国著名的学术刊物 Media, Culture and Society 就曾明确地说明,“不采用‘大众传播’(而用‘传媒’的说法,”是有意强调人与人接触的重要作用。〔注3〕
在“传媒”中,除了“大众传媒”,还可以区分出一种“特殊传媒”(specialized media)来。特殊传媒起到的是一种非大众性的传播作用,它从一点到另一点传递言语、信息、影象。它依靠的技术手段有电话、电脑网络、电传或其它电子的信息传递方式。我在这里特别提出特殊传媒,是因为它在现代社会的“传媒化公众”(mediated public)中能起到扩展公众“面对面”交际的作用,这在下面还要详细讨论。“特殊传媒”与最原先意义上的“传媒”或“媒介”颇为相关。原先意义上的传媒指的是人的感官知觉借由技术性延伸,它可以包括多种技术形式。〔注4〕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就曾指出,车轮延伸了人的腿脚,衣服延伸了人的皮肤。就信息传播而言,传媒是在特定渠道内传递信息的工具,印刷传媒以实实在在写下来的字句来传递书写的信息。电子传媒以电线或电波来传递编码的电子脉冲信息,和书信来往一样,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延伸了人们“面对面”交往的时空限度。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接触与许多电视或报纸“新闻”的只说不听、只传不纳是不同的。
总而言之,真正的“传播”和“传媒”都离不开人和人之间的自由交流,尽管在高科技时代这种交流不等于直接的面对面相处。传媒非人化的“媒体技术”性质使得传媒别传播更容易淡化甚至取消信息传播的人的因素。强调“传媒之人”主要就是为了克服现有传媒的这一倾向。传媒之人指的是,人是信息传播的主体,他们是公共生活中的普通人,他们本身就是这一传播的媒介。没有自由传媒的人也就没有真正的公共信息。人们关心哪些公共生活问题,就有哪方面的信息需要。这些信息是因为人们的公共运用才成为有价值、有意义的社会信息。说到底,真正能决定信息是否具有公共意义的,不是下达信息的媒体(或它们背后的政治权力),而是在日常生活中运用信息的公众。正如汉科(K. L. Hacker)所说,媒体新闻并不一定增加公众的政治信息,信息越多,更不等于就越有用。传媒研究必须强调公众性,因为传播本来就是民主理论的一部分。〔注5〕
二.大众传媒时代的“新公众”
把传媒研究的注意力集中在社会交往中的人,它关注的首先是技术传媒对社会“公共性”和个人“公众性”的影响。这二者的表述都是publicness。在关注公共性和公众性的传媒研究中,至今影响最大的仍可以说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现代传媒批判。法兰克福学派把现代传媒,尤其是影视传媒看成是对传统公众社会的主要威胁。大众传媒不仅彻底破坏了人与人直接交往和理性对话的传统机制,而且还把大众变为千人一面、相互隔绝的原子聚合大众。大众传媒帮助制造的“文化傻瓜”,成为现代极权统治必不可缺的“群众”基础。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傻瓜”论在当今一些对传媒全球化的批判中被进一步引申为“文化帝国主义”理论。这一理论将国际性的大众传媒视为西方向世界其它地区输出意识形态、在全球范围内制造文化傻瓜,以维护其政治和经济利益的主要工具。针对这种相当悲观的大众传媒描述,有不少传媒和社会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大众传媒对当今社会,尤其是公众关于文化、政治和社会的自我意识的影响,并不完全是负面的。他们当中颇有代表性的一位就是汤普森(John Tompson)。他提出,大众传媒其实并不扼杀公众,而是造就了一种新型公众,一种“经传媒的公众”。
要了解“公众”(the public)必须要了解“公域”和“私域”的区分。而要了解大众传媒时代的新型公众,则可以从大众传媒对公域/私域区分的影响来入手。汤普森正是这样来说明的。他指出,有两种区分公域/私域的方式。第一种区分是指制度化政治权力领域(公域)和私人经济活动或私人关系(私域)之间的区别,前者越来越集中在主权国家的掌握之中,而后者则不受国家的直接掌控。这二者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例如,早期资本主义私人经济行为的发展就是国家权力设置和改良法制体系的结果,而国家行为本身则又是资本主义经济影响和制约的结果。而且,自从十九世纪后期以来,许多原属私人利益的经济行为由于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而进入公域,这也是国家权力干预的结果。私域和公域的关系现在已经非常复杂。
公域/私域的第二种区分指的是“公开”和“隐秘”的区别。公共的就是公开的,而私人的则是隐秘的。这种区别对于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则有比第一种区别更为直接的意义。自由民主和公民共和的观念都强调公共和公开的内在联系。汤普森指出,凡是公共的就应当是可见的(visible)和可以察看的(observable)。公共的言行展现在大众面前,是一切人,至少是大多数人,可见可闻的。与之相反,私人的则是隐秘的,要么是个人私底下的言行,要么是在有限的小圈子内进行。〔注6〕
公域/私域的上述两种区别并不相互重迭,也就是说,国家权力越强势并不等于国家政治越公开。实际情况可能恰恰相反。在早期的君主专制国家和现代的专制不民主国家里,国家事务操纵在属于“内部圈子”的少数人手中,绝对不能公开于广大的臣民。当然,这样的国家有它自己的“公开性”和“可见性”。汤普森指出,“当国家官员出现在臣民面前时,他们会处心积虑地包装打扮,粉墨登场;他们的主要目的是公开地(可见地)确证自己的权力,而不是把他们决策过程中的理由和经过公诸于世人(让大家看清)。专制权力总是以‘最高秘密’,即国家机密来为隐秘的决策过程辩护,”因为它坚持相信,只有当权力“象神的意志那样不可为世人所见时,它才能更为有效。”〔注7〕只有在现代宪政国家内,权力的隐秘性和决策的黑箱操作方能受到限制,尽管这种限制在不同的国家里还会有程度上的差别。
传媒对于现代社会公共性的影响首先是对重构公域/私域界限的影响而言的。这一影响的主要表现是,“共同所在地”已不再是公域/私域界限的首要因素。传媒使得公共事件成为“经传媒的公共事件,”私人事件成为“经传媒的私人事件。”传媒时代的公众未必要在公共事件发生时人人亲自到场见证,他们可以在家里或别的私人场所通过技术传递来获取信息。同样,私人的事件一经录制和播放,便广为传播,获得了一种并非私人的性质。汤普森甚至把大众传媒,尤其是电视,描述为“经传媒事件的私人接受,”并指出,“现代社会的个人场所……已成为(见证)经传媒的公共性的主要场所。”〔注8〕
大众传媒改变了现代社会中“公共性”(publicness)的性质,同时也改变了现代社会中人们体验这一公共性的方式。对这种情况,不少社会学家和媒体研究者曾提出各种批评,表示过种种忧虑。批评和忧虑的意见主要可以归纳为三条。第一是信息接受的私人化和隔离状态会造成公共生活的实质死亡。第二是大众传媒的单向发送和接受会摧毁公共协商的对话机制,使传媒受众成为被体制传媒意识形态控制的“文化傻子”。第三是传媒机器受商业和政治势力操纵,体现的是某些集团或组织的局部利益,不是广大的公共利益,传媒机器所传播的信息因此不具有真正的公共性。
在汤普森看来,这种批评和担忧是因为过分受传统的“公共”观的限制。传统的公共观强调人与人具体接触的“空间”和“对话”,也就是人们在公开地点和场合下面对面的相聚和交谈。汤普森认为,大众传媒重构公域/私域界限的意义正在于它扩大了传统公共观所强调的那种人际交往的可能。汤普森承认,比起传统的公共交往来,大众传媒所获得的公共体验确实有分散的特点,因为“信息接受行为的发生地处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隔离和分散的。”但是,汤普森强调,“这并不等于说这种接受就是非社会性的。”〔注9〕尽管由媒体发生的公共经验有单向行进和反馈有限的问题,但它也有它的好处,它“能使更多的个体,有是那些迄今身居私人家庭处所者,经历多种公共和私人领域事件。”〔注10〕而且,在过去,传统的公共参与必须依靠个人阅读书籍和报纸的能力。而在今天,大众传媒,尤其是电视,使得几乎所有的人都能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现代传媒社会中的新型公域/私域关系,它不仅改变了“公共”的性质和对公共的体验方式,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公共,一个不需要通过面对面对话,不需要在同一地方亲身见证同一事件的发生,就能获得一种公共的关于“我们”感受的“新公众”。“社会和其它传媒已经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公众领域,这个公众领域没有空间的限制,无须只靠对话交谈,可以让无数身居私人地处的个人都进入其间。”因此,大众传媒的发展宣告的不是传统公共生活的死亡,而是一种新型公众性的诞生。〔注11〕
汤普森肯定新型公共性和新公众,出发点是现代传媒所产生的“特殊可见性”。但是汤普森也看到,这种特殊的可见性(公共性)的政治性质却是暧昧不清的。它甚至是一把双刃利剑,它既能对掌权者不利,也能伤害公众。在由传媒营造和维系的现代政治环境中,政治领导人出现在其臣民或人民面前的方式和范围都跟以前全然不同。他们无须与臣民直接照面,就能通过高科技手段造成一种似乎与广大民众接触交往的印象,以“亲民的形象争取到民众的忠诚和爱戴。精明老到,谙熟权术的政治家玩弄传媒的游戏往往都能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其中的奥妙并不是一般公众所能领略的。”〔注12〕当权者为自己巧妙设计的亲民形象一旦被公众情绪性地接受,成为一种定式陈见,那么他们对权力的监督也就会遭到削弱。许多文化批评者对大众媒体会制造“文化傻子”的担忧,至少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全然杞人忧天。
但是,大众媒体为当权者所提供的那种巧妙设计的可见性却并不一定必然产生预期的公共效果。大众传媒在给政治人物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在大众传媒时代之前,当权者可以把可见性行为限制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小范围之内,除了近臣亲信,谁都难得有一睹其尊容的机会。当权者的神秘衬托出其合法性的至高无上,更为他本人“刻意营造了(一种)帝王气概,”〔注13〕大众传媒使得当权者不得不在其臣民面前登台亮相,他的一举一动前所未有地“展现”在无数观众的眼前。至少在这个意义上,他再也不能象以前那样忽视他臣民的存在,而必须在意他们一旦看见会怎么想的问题。
大众传媒的可见性固然会给当权者带来一些风险,但这种风险对他是不难控制的,尤其当传媒机器就掌握在他本人手中的时候。有论者认为这种可见性可以帮助公众制约政治人物的权力,“无论政治家多么精心设计和掌控他们的公共形象,这个形象仍然可能逸出他们的控制,削弱他们已经或正在寻求的支持。政治领袖可能毁于一次情绪上的偶然失控,一次即兴的失当评论,或一次思虑不周、判断不慎的行为。权力的丧失可能是在一瞬之间。”〔注14〕这种情况在政治自由民主、媒体相对独立的社会也许会发生,但在专制政治制度的社会中就很难说了。传媒观众对政治人物的某些公众表演和经设计的可见性可以半信半疑,私下窃笑,甚至议论挖苦,冷嘲热讽,但这些都断然不会引起“权力的丧失”。对于为一己权力充当喉舌的专用传媒来说,最需要当心的恐怕不只是如何充分完善地设计政治人物的可见性,而是控制随时会发生的事件因出现在传媒上而成为对观众有动员作用的“媒体事件”。
媒体事件对公众的动员作用和为公众提供的舆论参与机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公众转化作用。媒体事件可以帮助观念化的公众转化为社会行动的公众。概念性的“公众”(坐在电视机前的观众)和具有政治、社会意义的公众(有各种实际关心议题和参与行为的公民)是不同的。更多的前一种“公众”并不能自动转向为更有效的后一种公众。这种转化往往需要有社会性的催化剂:社会事件、争论、问题、运动等等。这些都可以经由媒体成为媒体事件。汤普森提出大众传媒造就了更为广大的新公众的说法,这是从交往手段的便利,扩大和去时间、地点限制着眼的。即使在政治相对自由民主,传媒相对独立的西方社会中,除非这样的新公众有切实的参与意愿和行动,关心和参与讨论发生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的事件、问题和争论,他们也基本上只是传媒的“受众”(或“观众”audience),而不能算是真正的公众。在任何社会里有了更广大的传媒“受众”不等于就有了更具公民政治意义的“公众”,在缺乏公民政治条件的社会里则尤其如此。
三.从“受众”到“公众”
“公众”和“受众”之间究竟存在着一些怎样的具体区别呢?法国社会和传媒学者戴扬(Daniel Dayan)综合了其他法国论者的意见,将这二者间的区别归结为六点。第一,公众是一种社会群体,它具有社会交往性(sociability),并显示一定的稳定性。公众永远是复数的publics中的一个“小公众”,公民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小公众组成的。第二,公众认真对待内部讨论,并由这种讨论而形成。第三,公众具有公开展示自己的能力,每个具体的公众都在这种公开的“自我表现”的过程中确立与其它公众的关系和自己的特殊性。第四,公众在公开的自我表现中表明对某些价值的认同,对某种共好理念或世界观有所追求。特定公众的成员因这些共同性的认同、理念或价值观形成公众群体。第五,公众有将个人性质的审美“趣味”转化为公共性质的社会“要求”的能力。第六,公众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审视能力。公众的自我表现、自我形象设计和自行设立群体价值标准,都是这种自我意识和自我审视能力的表现。没有群体自我意识就没有公众。与“公众”相比,传媒受众(往往称之为“观众”,以电视观众为典型)则是零散分离的个体,他们彼此缺乏社会交往和稳定联系,既不必作公开的自我表现,也无须持有某种共好的理念。观众对外界的反应是被动的,“观众”是一个被市场所想象的群体。在这一点上,公众和观众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比后者更真实,“而在于谁想象了那个群体。公众是一种想象为‘我们’的集体存在,观众则是被作为第三人称来想象的。观众是由某些第三者为其他第三者所构建的集体存在。”〔注15〕公众的关系是由“我们”所想象的“你”和“我”所形成的“我们”。而观众则是由某个“他”为另一个“他”所想象的其它的“他”和“他”组成的“他们”。
戴扬强调公众主动自我想象,而不是消极地被想象,这使得公众获得了一种非技术决定论的意义。这是他和汤普森的一个重要区别。在汤普森那里,公众要么在传统社会中靠面对面的直接联系所维持,要么在现代传媒社会中由高科技传媒手段所联系。公众是在对公众事务的某种“见证”形式中形成的。在戴扬那里,要维持公众群体感,想象要比“见证”来得重要。没有想象,无论是直接的或经媒介的见证都无法使任何一个人接触公众群体中的所有其他成员。在讨论传媒时代新型公众的时候,汤普森看重的是高科技手段外在于公众的形成作用。戴扬讨论公众的取向显然与此不同,他强调的是来自公众内部的自我塑造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参与意愿,内部讨论的能力,自我形象塑造,价值选择等等。这种能动的公众观不是纯主观意志论的。它也很在意外部条件的限制。它认为,对公众意识限制最大的并不是科技传媒条件,而是人们日常生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当人们社会参与意愿十分强烈的时候,只要政治社会权力对公众的形成不再具有绝对的控制能力,公众参与是否具有高科技传媒条件甚至是根本不重要的。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伊朗推翻前国王的时候,革命传媒是十足的低科技,不过是一本《可兰经》和一盘霍曼尼录制的磁带,但它却使千千万万的信众变成了充分动员的公众。
在公众和大众传媒之间确定“公众”优先,这也就是在“人”和“传媒”之间确定人优先。把“公众”和“人”放在优先位置,这使得我们能够从社会作用的角度来重新思考传媒,进而把传媒看成是一种与人的社会用途有关的技术,一种构建社会群体的人际互动。每一种传媒或者传媒技术都可以起到不同的社会功用,可以对不同的社会关系部分有利或不利。传媒的多重功能不仅表现为某一种类的传媒(如电视)为当权者提供宣传手段或带来风险(即汤普森对媒体作用“双刃剑”的分析),更是指不同的公众群体可以用同一种类的传媒来促进自己的不同利益,发出自己的不同声音。电视或广播就是一个例子。在主流电视或广播之外,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另类公众传媒”,如不同族裔、社群、宗教、社团电视台或广播站。它们不需要等到当政者在主流电视台上出错之后才作出反应。它们可以主动地对当政者提出批评,直接表达自己的社会或政治诉求。
另类公众传媒要能存在,首先必须有民主政治、自由言论的大环境才行。有的社会不存在这样的大环境,被压制的群体就只能依靠其它传媒手段来形成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他们的传媒手段有的可能相当古老,如饭后茶余的闲谈传闻、民间的顺口溜、笑话、谣言、小道消息等等;有的则可能相当时新,如时尚、流行文化、喜好、性观念或行为等等。无论是口口相传的闲谈笑话,还是流行时尚,都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媒体。从这个角度来看,传媒所包含的方式远远超过了人们今天所熟知的技术手段(电视、电影、广播、报刊、广告等等),传媒历史也远远比人们所一般设想的来得久远。戴扬提出,一切能在特定群体中产生影响的个人言行都可以看成是一种传媒。个人言行的群体影响主要体现在它使原本不一定相互联系的人们,有了“我们”的感觉,有了共同关心的问题,有了共同的价值和共同的要求。这种个人行为者中最有典型性的就是“烈士”(包括现代的“持不同政见者”),他们的存在本身就是具有动员作用的价值理念和思想载体。工会积极分子也能起到类似的作用。〔注16〕
从社会作用来看待传媒,公众本身就成为一种传媒。这么说当然不是要否定现代技术传媒的重要性,而是要指出,再现代科技的传媒也不能在没有公众的参与下独自完成传媒的社会功能。技术传媒只是第一步,它只能决定给观众看到什么,不看到什么,听到什么,不听到什么,但却不能决定观众对所见所闻的东西感兴趣,更不能决定他们对此作出的反应和产生的想法。至于人们对传媒信息怎么看法,怎么运用,这是传媒的第二步,这第二步才是观众能否转向公众的关键。以“新闻”为例。从社会作用来看,不只是官方电视、广播电台和报刊发送的才是新闻,人们口头相传的也是新闻。而且,前一种形式的新闻,除非观众感兴趣,觉得与他们的关切和需要有关,除非他们讨论它,议论它,仍然算不上有实质公众意义的新闻。这就是官方新闻常常需要“宣讲”和“组织讨论”的原因。只有把观众面对面地聚在一起,叫他们开会,叫他们相互公开表明对某事件或政策的态度,官方新闻才能起到公众效果。在上级监督下被迫开会表态,这种人与人的对话机制当然不能算是民主意义上的公众空间。人与人自愿而自由的交往空间才是真正的公众空间,也就是哈贝玛斯所说的那种公共领域。
哈贝玛斯在讨论公共领域的时候特别强调人与人之间自由而平等的对话机制,那就是人们平等地在一个共享的空间中聚集在一起,以理性参与者的身份面对面地讨论,协商与彼此有关的共同问题。在哈贝玛斯那里,公众领域的公共场所标志是沙龙、咖啡屋、剧场等等。汤普森在讨论大众传媒时代的新公众时认为,哈贝玛斯的公共领域观已经过时,代之而产生的是“去空间化”(de-spatialized)和“非对话性”的传媒公共空间。一切新型的、人与人之间“见面”和“对话”都以“经传媒的形式”进行。〔注17〕这其实是一种简单化的看法。“经传媒”的对话并不能代替人与人的对话(当然对话可以用电话、e-mail等手段进行)。“经传媒”的公共性更不能代替实际人际关系的公共性(哪怕他们并不直接照面)。这两种不可替代性是非常重要的。
戴扬的公众传媒分析清楚地说明了这两种不可替代性。戴扬提出,“经传媒”的传播只是“推延了”(defer)对话,它并不能代替对话。任何一种传播都至少包含两重传播,其中有一重必定涉及公众的对话(即交谈)。〔注18〕因此,哈贝玛斯强调面对面人际关系的公共领域理论对理解传媒时代的公众并没有如汤普森所说的那样失去了意义。哈贝玛斯所说的“面对面”应当理解为“直接交流”,而不是“直接照面”。交流的手段不一定是指口说耳听的直接交谈,而是可以通过各种书写形式,如报刊、出版、网络等等。使用语言乃是书写形式的关键。强调语言作为交流手段的重要性,是为了排除在公共交往中使用其它说服手段(如暴力)。使用语言互相交流,说服对方,取得妥协,达成共识,体现的就是平等、自由、理性的公共价值。现代传媒的新公众必须禀持同样的公共价值,这是“面对面”的真正意义所在。先进的传媒技术,它的积极意义正是体现在它使“面对面”能更广泛、更及时、更方便地进行。
公众还需要有“演示”对问题立场的公共环境,一是演示自己,二是演示与其它公众产生公开互动(public/publics)。戴扬强调,“形成公众的中心不是传媒而是问题,公众也是在与其它公众的关系中形成的。那些其它的公众可以是实在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可以是主流的,也可以是少数人的。所有这些公众的都有两个共同特点:内部的群合性和外部的演示性。公众的演示性指的是,它会对某个问题有一个公开的立场。不同公众的互动就是形成公共舆论的过程。”〔注19〕在许多情况下,舆论的形成要求公众与主流媒体保持距离,“所以公众非但不总是由媒体所代表,反而是在媒体世界中隐而不现的存在,成为‘隐性公众’。”〔注20〕戴扬以无数石沉大海的“群众来信”说明关注隐性公众的重要,“隐性公民比一般人所能设想的远为众多和有意思。”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有一位学生写论文研究印度一个叫Doordashan的电视台,发现电视台大楼不远处的一个土包,发掘后发现成千上万根本没有启封的读者来信。那些极少数被电视节目采用的信件,只不过是一种公关活动的点缀,根本不是认真选择的结果,“那些(被丢弃信件的)作者要参与,有话要说,也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他们虽然无法成为显性公众,但作为隐性公众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因为一旦有机会,隐性公众是会转化为显性公众的。〔注21〕
在大众传媒出现之前,人们在关心、讨论、辩论某些事件的过程中形成公众。在现代传媒发达的今天,仍然是这样。所不同的是,现代社会越来越需要经由大众传媒方能“产生”这样的事件。几乎可以说,现今的公众事件若不能成为“媒体事件”,已鲜有事件意义可言了。中外历史上有许多“事件”帮助形成了不同的公众,最典型的事件就是“革命”。具有社会动员作用的“群众运动”也是形成重要事件的主要动力,如“五四”、“五卅事件”、“抗日救亡”、76年的“天安门广场事件”等等。在这些事件过后很久,人们还会对这些事件的起因、发生、后果形成各种讨论、互动,形成不同的立场及社团政党组织分化融合等等。还有一类事件也有刺激讨论、动员公众的作用,那就是“社会迫害事件”,如法国的Calas事件,Dreyfus事件,Cheva lier de la Barre事件。迫害、冤屈事件往往触及社会正义、政治伦理和社会群体价值等基本问题,它所动员的公众范围不如社会运动事件那么宽广,但往往特别引起知识分子的关注。这类事件的辩论对公众政治文化和社会伦理的影响都相当深远。无论是哪一种事件,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受到动员、获得某种“我们”意识的公众,他们与平时概念性的、昏昏厄厄的“群众”是不完全相同的。
除了革命、社会运动、政治和社会迫害,还可能有其它不同性质的事件,如丑闻、争议、名人评价、娱乐和体育事件等等。具体而不同的例子更是多不胜数,如水门事件、克林顿性丑闻、萨斯、长江学术奖评选、伊拉克战争、中国申奥、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赵薇太阳旗服事件、李慎之逝世、木子美一类的美女身体、朱苏力招博争议等等,等等。不同性质的事件,有大有小,持续的时间有长有短,涉及的层面和参与者的政治敏感性和受到官方意识形态控制的程度亦不相同。许多问题是先在网上引起公众注意,然后进入报刊传媒。在后一种传媒中,新闻控制的力量往往会更加明显。
新闻控制的作用在于不让某些事件浮现出来,以断绝它们形成公众的可能,因为公众一旦形成,控制公众讨论会比控制新闻麻烦得多。除了对极敏感的政治问题(如“六四”、“一党专制”、毛泽东历史评价等等),官方控制已经大大松动,这给公众讨论和问题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有助于在中国建立公共领域。正如戴扬所说,“就具体问题表述立场就等于构建公共领域,”具体的公共问题讨论和辩论“可能在几十年中都对谁参与讨论和用什么语言来讨论产生影响。”一个社会的“有效公共结构”就是这样逐渐积累而成的,“一个社会的公共表演传统与公共领域运作其实是一回事。”〔注22〕
在当今中国,不同的媒体事件形成不同公众是很分散的,有很大的偶然机遇性质。媒体事件的迅速产生和迅速消失,使得与之相关的公众的出现和消散变得不可预测,存在往往也很短暂。不同的媒体事件所吸引的观众在人数和层次上有所不同,它们所形成的公众自然也就有不同。例如,“非典”是与广大民众有关的媒体事件,关心和讨论与之有关问题的人们就会形成较为广大的公众。而“李慎之去世”则是与少数知识分子有关的媒体事件,因此也就只是形成一个相对狭小圈子的知识分子公众。这些公众随事件的出现而出现,随事件的消失而消失。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事件都可以被允许成为媒体事件。官方控制要求对许多事件“保密”、不流传、不扩散。官方控制媒体的理由往往是,对某些事件的公共关注会不利于“稳定团结”,会“被坏人利用”。由于大众传媒受到官方权力的控制,由大众传媒所形成的媒体公众的社会作用也就受到限制,因此不应当把媒体公众直接等同为公民社会的主权公众。
四.事件公众和公民社会
即使在政治相对自由、传媒相对独立的社会里,由于传媒与市场经济的密切关系,它所产生的往往只是“商业传媒公众”,不是真正的公众。戴扬对西方商业传媒公众(以“电视公众”为典型)的研究表明,传媒产生的主要是“假象公众”和“即逝公众”,这两种主要的商业传媒公众形式确实会具有“公众”的某些特征,但离“真正的公众”却还有相当的距离。〔注23〕
“假象公众”以各种“迷”最具代表性,“京剧迷”、“歌迷”、“影迷”、“足球迷”等等。他们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自我知觉意识,也有不少社会交往。就喜好而言,这些群体对其它群体不甘示弱,但这些群体往往对严肃公众事务相当冷漠。这类假象公众曾为极端专制的权力统治(如“文革”)所不容。后极权统治对这类假象公众比较容忍。专制权力对待假象公众的态度,和一般家长对待孩子的态度相似,容忍那些无大妨碍的事情,可以便利管制有大妨碍的事情。
“即逝公众”直接与“媒体事件”有关联。戴扬和卡兹在《媒体事件》一书中详细分析了三种主要类型的媒体事件:竞赛(从足球赛、奥运到总统竞选辩论)、“征服”(宇航员登月、伟大工程、周年庆典等等)和“加冕”(皇室事件、总统即位、元首去世、某代表大会胜利召开等等)。不同社会中典型的媒体事件会有自己的特点,因为媒体事件是和特定的“政治景观”联系在一起的。政治景观主要涉及“组织者”(官方权力)、“生产者”(传媒)和“观众”这三者的关系。在“非民主地区播出的事件”中,“比较典型的是,只有组织者和观众参与:生产者一般受雇于组织者。”〔注24〕只有在民主社会中,媒体才有独立性,“西方媒介,它们有专业或不参与事件的自由,而且可以按照或不按照组织者提议的精神来播出事件。”众多的电视台不但不需要在重大事件发生时担负某中央台的转播者角色,而且“在说了真话以后还能继续存在。”当然,“如果电视台的自由少了,那它就得听从组织者的命令。”〔注25〕
一般而言,即逝公众关心的事件有一定的严肃性或者相当严肃,也具有相当的公共事务性质。可是即逝公众缺乏稳定性,在不能公开表示个人观点的环境中,更是缺乏内部争论性。这种公众随着媒体事件的发生而形成,也随着媒体事件的消失而迅速烟消云散,如克林顿和莱温斯基事件。吉特林甚至不称其为“即逝公众”,而称之为“短暂群体”(fugitive communities)。“短暂群体”有三个特征:同时,快速和饱和。〔注26〕“同时”指的是,当事件发生时,成千上万的人投入关注,因此参与其间。“快速”指的是,事情的发生和消失都不可预测,来去快速无常,由此形成的公众也是一样。“饱和”指的是,事件发生时,极度占据传媒视听空间,受众极度扩大,与其说是人人关心,还不如说是设法躲避。
即逝公众不是围绕着“媒体”,而是围绕着“问题”形成的。即逝公众有一定的舆论作用。在传媒不能反映公众关切的问题、不能引起公众兴趣、不能反映公众意愿的时候,公众舆论则从反面表现为公众冷漠主流传媒、与之保持距离、对之持怀疑和鄙视的态度。例如,在美国,反对越战或反对伊拉克战争的人们在这些问题上形成了特定的公众,这一公众的形成正是以疏远、挑战和批评主流媒体开始的。美国允许存在另类传媒,甚至连主流传媒也可以发出不同的声音。因此,反战的公众并不需要排斥传媒。相反,他们可以争取在传媒上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反战公众与其它公众(如拥战和爱国公众)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广大范围的公众内部讨论。从事反战社会运动的公众与主流传媒保持距离不是自我放逐或放弃传媒,而是一面积极争取在主流传媒中的公开言论机会,一面通过异类传媒发出不同的声音。
现代社会运动需要借助现代传媒。在现代社会中,口口相传,或者朋友小圈子中的交际已经不足以形成与有效社会运动相称的公众。现代传媒不只包括主流视听传媒,而且也包括诸如网络沙龙、网站、边缘报刊等转移灵活、较易逃避监视的传媒形式。这些传媒形式往往能迅速将某些信息和消息变为引起某一人群关注的事件,从而帮助他们形成公众。一旦公众形成,他们对事件和相关问题的意见就会成为具有社会意义的“舆论”。这同少数人私底下发牢骚的社会效果是完全不同的。2003年3月至6月的“孙志刚事件”可以说就是一个例子。这个例子也让我们同时看到了中国式“事件公众”的意义和局限。
2003年3月17日,武汉公民孙志刚被广州警察作为“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进城务工证)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18日晚,孙志刚“因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该事件被披露后,引起了媒体和以法学界为主的中国知识界的空前关注。广东和北京中央政府党政领导也表示要严惩肇事者。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在“孙志刚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公众关注的焦点基本都是导致孙志刚事件的制度性因素--收容遣送制度。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会议决定,该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有国务院公布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此举似乎为沸沸扬扬的“孙志刚事件”划了一个句号。在共产党的法制史中,没有哪个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会在公众舆论的鞭挞下如此迅速寿终正寝。
孙志刚事件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中国式传媒暴露黑暗现实的例子。环绕着事件的报道,知识分子介入,网络讨论形成了一个特定的事件公众。戴扬所说的媒体事件及媒介公众对我们认识中国式的事件公众很有帮助。中国式“社会黑暗事件公众”和戴扬分析的“假象”和“即逝”公众,虽然同为传媒公众,但中国式的事件公众具有特定环境下的特殊公众意义。说假象公众和即逝公众缺乏充分的公众性,是因为在自由民主社会环境中,人们可以进行其它更为有效的公众活动。说中国的“事件公众”具有公众性,是因为中国缺乏大的民主社会环境,能有这样的公众活动已经相当难能可贵。因此,传媒事件公众的公众性,除了用戴扬所提出的六点理想模式来观照衡量,还得看这些公众所处的具体政治、社会大环境。
从公众与公民社会的根本联系来说,公众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社会在当今中国的基本意义是它与国家的区分。泰勒(Richard Taylor)区分出三中不同的公民社会,每一种都是以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政治区别为标准。在泰勒所说的三种公民社会中,第一种是最低限度的公民社会,它指的是不受国家管制的自由社团和集会。第二是较强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这样的社会可以通过自由社团来决定和协调其行动。第三种是最强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社团一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改变国家政策。”〔注27〕泰勒所说的三种公民社会在中国都不存在。在中国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社团”,但这样的社团都没有控制自身存在的权力。政府对现有的社团未必事事都管,但却保留着随时要管就管的权力。象孙志刚事件和别的事件所形成的公众也是一样,政府可以容忍它的产生和存在,也可以随时限制它的产生和存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说,这些事件虽有公众意义,却并不代表中国已经有了公民社会。
孙志刚事件使得由此产生的事件公众把注意力放在国家司法制度、社会正义、人权和公民权利这些明显具有政治性的问题上。这类社会黑暗事件是否具有普遍政治意义,这并不取决于事件本身,而是取决于发生这些事件的国家制度环境。什么样的问题在什么样的国家制度中形成“公众问题”并没有普世一律的标准。例如,在美国,上至总统竞选,下至地方政治力量的争夺,所涉及的“政治问题”往往是“堕胎”、“同性恋合法家庭”、“老人保健”、“枪械管理”、“减税”等等。这是因为美国的民主制度有稳定的传统和体制,政府不至于公然侵犯公民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以不会在是否应行宪政,是否应保障言论、出版、集社、迁移居住自由这类问题上形成公众关切。在美国也常有社会黑暗事件的披露,如滥用警权,官员或公司高级主管丑闻、推诿隐瞒等等。但披露这些事件都不会对国家根本制度形成威胁和触动,也决不会被视为对国家制度或某绝对领导权威的恶意攻击,因而遭到政府权力的禁止。黑暗事件世界各国都有,政府权力越是介入,越是强力控制事件公开,这些事件就越会成为与权力制度本身弊病有关的政治问题。
近年来,“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越来越多地用到对中国社会和政治形态的分析中。在这两个概念的许多现代论述者(如哈贝玛斯)那里,它们所指的是那种能形成公开辩论,以影响决策的公众社会机制。在中国语境中,我们应当尽可能谨慎地使用这两个概念。基恩(Michael Keane)建议将“公民社会”在中国语境中用作一种描述“政府和社会日益有所区别”的概念,但不要因此而以为“利益集团对(政府的)文化或传媒决策具有什么真正的影响。”真正的公民社会是不能以偶尔出现的公开批评来衡量的。真正的公民社会表现为“公民们可以运用思想的力量,利用集团的活动,并且归根结底通过投票来影响(政府)决策。而中国并不是这种情况。”〔注28〕公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本质意义在于它们有抵制政府权力的能力。而这一点恰恰在人们过分强调中国市场自由对政治自由影响的时候被忽视掉了:“当‘公民社会’运用到中国的时候,它被用来指经济商机,而不再是抵制政府,甚至与宪政程序、公民理念或者法制都不再有关系。”〔注29〕
从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中国式的事件公众的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事件公众的形成不是一种公民社会的常态,而是偶然发生。这些事件能否成为公众事件,完全是不可预期的,甚至是撞大运式的巧合。对这一点,肖功秦在对孙志刚事件的分析中说得很明白,关键在于“领导”让它成为一个事件。象孙志刚这样的案子,“持续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形成强大的持续的社会压力,又取决于另外一些具体的条件,例如,该事件的社会影响已经很大,大到甚至影响到国际上广泛的关注;或者,受害人属于一个有重要社会影响的阶层,或有国际影响,或有特殊后台或背景等等,以至于如果不予以及时处理的话,矛盾激化可能对政治稳定造成更为严重的消极后果,才能层层下定决心,予以彻查,即使如此,也不一定得到公正的裁决,中央甚至必须派出可以绕过地方庇护网的钦差大员或异地工作人员,介入办理此案,才有可能拨开地方庇护网的重重迷雾,使案情水落石出。”〔注30〕
就孙志刚事件本身而言,“首先《南方都市报》的负责人恰恰有着极大的道义勇气,冒着不成功就被打击报复并可能被查封的危险,使这一事件得以公之于众。其次,此事件已经在网络及国际上一些著名大报上持续受到广泛重视与震惊。单GOOGLE网上有关此案的网页就有上千篇;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此事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公众的情绪,并使中国的国际形象受到消极的影响。第三,孙志刚是武汉某大学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他的同班同学们在网上发出相当强烈的、充满悲愤之情的呼吁,而武汉有是大学集中的地区,学生群体通常所具有的团体意识与社会敏感性有是其他社会阶层所没有的,如果处理不当,甚至有可能引发不利于政治稳定局面的多米诺式的连锁反应。正是这些因素相结合,从而才使事件的处理得到转机。”〔注31〕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黑暗事件都能成为焦点事件的,“中国社会上许多事件中的受害者,不象大学毕业生孙志刚那样,有着引起国人注目的幸运。例如,《检察风云》杂志就曾披露了这样一个令人震惊的案件,一个广西农民自七四年被毫无根据地关进玉林看守所,并在看守所中的任何民警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监禁了整整二十八年!当被后来的检察官偶然发现,并被放了出来时,此位当年英俊的小伙子,如今已经变成目光痴呆弯腰驼背的老人,他已经失去了说话的功能,甚至无法认出自己的亲人。〔注32〕
中国式事件公众的形成受到严格的限制。尽管如此,事件公众能在今天的中国出现,这标志着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公民政治的要求和公民意识已经在成熟。在中国,“公众”一词久而有之,但它的含义却只是在今天才正在远离“人民”和“群众”而靠近“国民”和“公民”。事件公众,它所标志的不是所谓全体国民或全体公民的大公众,而只是那些参与事件讨论,关心它,把它当作与己有关的问题的小公众。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正是由许许多多具体的小公众构成的。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中的具体公众不是那些仅仅拥有某国国籍,但不参与或不能参与公共事务的名义国民。他们是那些在具体日常公共事务(也就是问题)上投入关切、贡献意见、有所建言的行为公民。问题是具体的,涉及面有大有小,公众的范围也有大有小。公众永远是复数的小公众。小公众和中国政治生态中延续至今的单一的“宏大公众”(“人民”或“革命人民”)具有完全不同的构建机制。人民是由先进领导政党所“想象”而成的群体,人民继而接受这种自上而下的想象;小公众是随着共同问题而自我想象而成的群体。人民是单一、统一的,人民存在的群体空间是民族国家;小公众是多元、重迭的,小公众的群体空间是公共领域。人民关心的问题是领导指定的,从大局出发的;小公众关心的问题形成与他们具体的生存需要和正义感。人民的价值观是“上头”规定的,它体现为“上头”指定的表率人物(“标兵”、“模范”、“雷锋”等等);小公众的价值观来自他们自己开拓的资源,有本土的,也有外来的。人民的参与是有领导、有组织的奉旨参与;小公众的参与则是自发的,因事件偶然组合的,它不但会不奉旨,还会犯颜。人民的公共表演在主流传媒上享有优越、方便的舞台;小公众的公共表演则必须在边缘传媒上自搭舞台。人民的表演有精心完成的脚本,从来不会荒腔走调;小公众的表演是即兴的,演到哪里算哪里,在不断的小心试演过程中寻找打“擦边球”的机会,高出错率是它必然的命运。
中国式的事件公众还让我们看到了公共知识分子在大众传媒时代的新批判角色作用。有人认为,孙志刚事件之所以在报纸上爆光,是市场经济对传媒经营的作用。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单纯市场操作的报纸关心的是利润,并无“良知”可言。舆论受惠于市场的说法忽略了作为知识分子的传媒工作者的作用。传媒和教育从来是知识分子从事的主要职业。报刊和学校是他们表达社会正义感的主要场所。他们关心社会问题,并不总是出自一己的利益,而是为申张正义而“管闲事”。这种管闲事式的介入,它体现的正是公民参与的精神。传媒的新闻并非由办报人自己撰写,而是由记者撰写。记者往往不是第一个接触、见证到事件的人。总是有一些人先已关心某一件事,引起记者的注意,才使记者有机会报道此事。在这个过程中,对某一个问题的关心先已经形成了某一范围的事件公众,记者是作为这个事件公众的一员来从事他的职业工作的。在事件最终见报的整个过程中,公众本身就是传媒,报纸刊登记者的报道,它起到的其实是传媒的再传媒的作用。
单一经济模式的传媒观会使我们看不清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新闻工作者对公众舆论的特殊作用。事实上,当前中国的传媒已经不能再用任何单一的模式去解释了。当今的中国传媒既不全然是政治权力的喉舌,也不全然代表经济性的“传媒资本利益”。具体的新闻工作者确实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力量的限制,但是他们所秉承的职业传统和价值却可以使他们成为在传媒中具有自己特征的群体。正如加罕所指出的那样,新闻工作者据实报道,反映民意,客观中立的传统和价值观来自经典型的批判知识分子传统。无论这种理念如何遭到扭曲,变得口是心非,但它毕竟对传媒有着至少是道义上的约束,再怎么报道不实的传媒毕竟还没有敢以假话的名义说假话的。而且,在乎传播真实性的读者本身就是一种公众,本身就具有公民舆论的作用。这样的读者公众不断地向传媒提出公正、客观、表达舆论的要求。他们为传媒所设置的标准是和政治或经济规范不同的。至少是为了经济上的生存,传媒也不能完全无视读者公众要求。因此,加罕的结论是,新闻工作者并不是时时在体现或卫护传媒的利益(为报纸卖得好才写真实报道),他们很在乎自己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职能。在这一点上他们同那些当教授的公共知识分子的联系比同那些一般的传媒工作者要紧密得多。〔注33〕从孙志刚事件成为一个公众事件的经过来看,情况正是如此。中国知识分子(包括记者)近年来对社会正义、宪政民主、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现代性认同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都充分反应了他们的公众问题意识。这些问题本身反过来又在知识分子中发挥了形成公众的作用。知识分子不仅直接参与了许多公众事件的讨论,而且还将这些讨论引向对公共政治和社会伦理更普遍的思考。知识分子的这种双重公众作用正在成为他们的公共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注释]
1.G. Gerbner, "Mass Media and Human Communication Theory." In F. Dance, ed., Human Communication Theory. New York: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1967, pp. 40-57.
2.C. Wright, Mass Communication: 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59.
3.R. Collins, et al., eds. Media, Culture and Society: A Critical Reader. Newbury Park, CA: Sage, 1986, p. 3.
4.Marshall McLuhan, Understanding Media: The Extensions of Man. New York: McGraw-Hill, 1964. Michael R. Real, Super Media: A Cultural Studies Approach.Newbury Park, CA: Sage, 1989, p. 19.
5.Kenneth L. Hacker, "Missing Links in Evolution of Electronic Democratization." Media, Culture and Society, vol. 18 (1996): 213-232, pp. 215, 213.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7.John Thompson, "Social Theory, Mass Communication and Public Life." In The Polity Reader in Cultural Theory.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1994, pp. 30; 30; 31; 32-33; 33; 33; 35-36; 36; 36; 34.
15. 16. 19. 20. 21. 22. 23.Daniel Dayan, "The Peculiar Public of Television." Hermes, 11-12 (1997): 1-20, pp. 3; 7; 11; 4; 11; 3; 7-8.
18.Daniel Dayan, "Public as Medium," Manuscript, Bellagio Lecture of Rockefeller Foundation, July 17, 2000. 哈贝玛斯所强调的“对话”,它对理解现代传媒的意义,参见Philip Schlesinger, Media, State and Nation: Political Violence and Collective Identities.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991, pp. 156-7.
24. 25.丹尼尔.戴扬,伊莱休.卡茨:《媒介事件》,麻争旗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1992,第67页,第68页。
26.T. Gitlin, "Illusions of Transparency, Ambiguities of Information. Notes on the Globalization of Fugitive Communities." In Tore Statta, ed., Medial E the Transition of Collective Identities. Oslo IMK Reports Series. Oslo University Press, 1996. (Check the book title).
27. Charles Taylor, "Modes of Civil Society." Public Culture 3: 1 (1990), p. 98.
28. 29.Michael Keane, "Broadcasting Policy, Creative Compliance and the Myth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edia, Culture and Society23: 6 (November 2001), p. 783; 785.
30. 31.萧功秦:《一个并不奢侈的心愿:对孙志刚案件的反思》,《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2003/6/18.
32.转引自萧功秦:《一个并不奢侈的心愿》,参见《检察风云》2003年第11期。
33.Nicholas Garnham,"The Media and Narratives of the Intellectual." Media, Culture and Society 17:3 (July 1996): 359-384, p.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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