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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价值的偏离与回归

时间:2015-12-20 20:24:11 所属分类:新闻 浏览量:

摘要 网络舆论价值存在于网络舆论的效果之中,由于网络的自由和开放使得网络舆论的效果具有双重性。只有有效发挥网络舆论应有的功能使其价值“归位”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政府、媒体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 网络舆论价值偏离 网络舆论价

摘要 网络舆论价值存在于网络舆论的效果之中,由于网络的自由和开放使得网络舆论的效果具有双重性。只有有效发挥网络舆论应有的功能使其价值“归位”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政府、媒体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 网络舆论价值偏离 网络舆论价值网络舆论调控
  
  网络舆论价值表现在网络舆论功能发挥的情况,有效发挥网络舆论的功能、促进社会完善和发展是网络舆论价值的最终目标。网络舆论的功能正是回归了舆论的本质——真正来自于公众的舆论,公众舆论表达的效果如何决定了网络舆论价值的评价,积极、健康、理性的网络舆论能够促进社会发展,是网络舆论价值的体现。
  网络舆论价值表现在回归了舆论的本质——真正来自于公众的舆论,网络舆论是公众对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务发表的观点和意见,这些观点和意见是公众的利益、兴趣和愿望所在,公众凭借舆论表达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公众不会无端介入舆论、反映舆论,而是利用舆论产生的效果给自己带来好处,满足需求、表达利益是公众参与舆论活动的目的。网络舆论吸纳了更多的舆论主体,使公众的舆论表达成为可能。以更为透明、公开的形态让各种声音在网络空间中交锋、碰撞,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论更为生动、更为鲜活的反映了民意。然而,公众的需求和利益存在理性和非理性之分,不同的公众和群体之间利益也各不相同,这使公众的舆论表达存在潜在的隐患。在网络环境中,网络舆论多表现为公众在自发状态下、按照自己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在公众自身利益和需求的作用下作出的反应,尤其在网络环境中,由于媒体的舆论引导力和舆论的可控性较弱,多数情况下网络舆论完全由公众来决定舆论的发展方向,这使网络舆论存在理性与非理性之分。因此,是否满足公众表达的需求不是网络舆论价值的全部,真正的网络舆论价值存在于网络舆论产生的效果之中。“舆论价值的产生必然是由社会效果显示出来,并体现在社会效果之中。当我们确认一种舆论是否给舆论人带来好处,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满足了绝大多数人的社会要求这不是单靠抽象的推理和议论就能加以肯定的,而需要考察这种舆论在客观社会生活中究竟发生了哪些作用,并用大量实例印证才能对其价值做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本文认为,网络舆论产生的效果好坏决定了网络舆论的评价,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是网络舆论价值能否实现的关键。
  网络舆论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公众的理性表达,只有理性的网络舆论才能最终促进社会的发展。然而,公众的舆论表达并不都是理性的,这使得网络舆论产生的效果并不一致,并不总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当网络舆论的主体舍弃社会利益而从自身的主观愿望出发,表现为少数人的利益诉求,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时候,网络舆论价值就会发生偏离。网络舆论价值的偏离不能反映社会整体的需求。违背了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甚至触犯了法律,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是实现网络舆论价值的掣肘,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一、网络舆论价值偏离的表现
  
  1 网络舆论“失真”
  网络舆论“失真”表现在网络舆论中虚假信息的泛滥,网络谣言此起彼伏。网络舆论能够反映客观世界,及时捕捉刚刚出现的问题和事件,第一时间向社会通报最新信息,告诉人们发生了什么,而网络舆论“失真”混淆视听,使网络信息真假难辨,是网络舆论信息功能异化的结果。网络谣言源于网络媒体有意或无意的报道失误造成的虚假信息的传播,也表现在网民不满足讨论官方报道的新闻,进而对信息进行误传或编造。网络为谣言的出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谣言一经出现,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网民的盲从使谣言在网络空间的内迅速传播,经过网络的放大效应使得网络谣言的危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网络谣言有时具有强大的指向性和攻击性,舆论造势所产生的效应对被攻击对像造成了极大的人身伤害。例如导致韩国著名女影星崔真实自杀的原因正是来自于网络中关于她的种种传言,是网络谣言导致了这起悲剧事件的发生。网络谣言还有可能成为部分敌对势力或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工具。在奥运会之前,网络上流传关于福娃不吉利的谣言,将福娃和中国的天灾人祸联系起来。这一谣言让我们看到了谣青传播者的可笑,也看到了谣言制造者的别有用心。网络谣言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产生社会动荡,不利于社会和谐。
  2 网络舆论“触法”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群体意见的自然形态,不可避免地带有情绪化和非理性成分,在网络舆论失控状态下侵害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网络舆论暴力现象是网络舆论“触法”的典型表现。网络舆论暴力是一种语言暴力,是指一些网民以道德的执法者自居,利用狂热和偏激的语青对当事人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谩骂和侮辱,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和精神伤害的现象。网络舆论暴力对毫无还击之力的个人进行道德审判,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信息,同时煽动网民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导致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到严重伤害。目前,“人肉搜索”已逐渐发展成为强大的搜索引擎,造成多起人身伤害事件。从“铜须事件”,“腻猫事件”、“最毒后妈事件”到被成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事件”,网络舆论暴力的侵害当事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事件屡屡发生。网络舆论暴力是在道德的掩盖下,以正义的名义来表达舆论,实则是对社会道德和正义的偏离。
  3 网络舆论“越位”
  网络舆论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在网络舆论的监督声中社会各种权利之间形成制约机制,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循环,而网络舆论“越位’丧失了网络舆论应有的舆论监督功能,偏离了网络舆论价值。由于网民揭露和批判现实问题缺乏理性的判断,对一些社会问题形成刻板印象,不分青红皂白地对被监督对象口诛笔伐,将网络舆论监督转变为舆论逼视,有碍礼会公正。网络舆论对涉“官”与涉“腐”、涉“富”或贫富差距、涉及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话题尤为敏感,在多种复杂心态的作用下,网络舆论几乎是“逢官必炒”、“逢腐必究”,对富人群体存在偏见,涉及到司法问题的案件非常关注:2008年汶川大地震让所有的“富人阶层”集体经受着网络舆论的考验,网络中出现了“捐款排行榜”、“国际铁公鸡排行榜”,捐款成为一把考量“富人阶层”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的标尺。网友将明星和企业的年收入与捐款数额分别列表进行对比,凡是网友认为捐款数额与年收入不成比例的捐款人都受到了网友的谴责。贫富差距作为社会问题在舆论声中得到强化,不利于社会团结和稳定。
  4 网络舆论“不美”
  当网络舆论成为公众的一种消遣,成为人们在满足了口腹之欲之后的娱乐的时候,网络舆论的审美情趣低下也就成为了必然。网络舆论的品格低下,存在较为明显的媚俗倾向,关注点多集中在个人隐私、明星绯闻、色情信息,常常以“内幕”、“真相”“鲜为人知”为标题出现,成为网络媒体和公众共同吸引眼球的方式,表现在:①娱乐至上。娱乐信息铺天盖地,各种娱乐新闻在网络中广为传播,网络媒体不懈对娱乐明星、体育明星以及政治人物的绯闻深度挖掘,公众对这类信息表现为较强的兴趣。②网络“审丑”成风。网络中,越是反常态、难登大雅之堂的现象就越受到网民的追捧。从木子美,到竹影青瞳、流氓燕,再到芙蓉姐姐,是网络以丑为美的代表,这些网络红人一个比一个反常态,却一个比一个受到网民追捧。③色情信息泛滥,“一夜激情”、“情色物语”、“性性相吸”、“新同居时代”、“离婚后的激情”等明显带有挑逗意味的聊天室,都成为网站招揽人气、吸引点击率的“王牌”。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参与调查的3000名大中学生中,46%的人浏览过色情网站,76%的人承认自己沉迷于聊天室。。媚俗和色情信息加速了网络道德的堕落,引发了社会的谴责。
二、网络舆论价值偏离的原因
  
  1 社会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分配方式、利益格局的变化,出现了许多社会矛盾。在经济上,由于收入差距和就业矛盾引发了公众对社会公平问题的讨论;在政治领域,由于少数腐败干部和以权代法现象的产生,降低了公众对政府和官员的信任度;在文化上,西方价值观的大量涌入和新的价值观念尚未建立,使公众陷入价值迷失的状态中,表现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为我主义之风的盛行。由于这些社会问题一直以来得不到解决,公众对现实的不满郁积心中,致使公众形成刻板印象,呈现出批判现实的倾向。网络舆论的主体多来自社会中为数众多的“草根”阶层,这些社会问题在网络中出现之后,往往一触即发,公众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为“草根”阶层代言,使部分精英群体陷入“失语”状态,社会矛盾在偏激的舆论表达中得到强化。
  2 网络技术“原罪”
  因持网从设计之初即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每一个节点都可以通向任何一个另外节点,通向一个节点可以有无数条路径,这种设计使因特网的控制变得特别困难,尽管人们从未放弃过这方面的努力。网络技术的自由和开放为网络舆论的无序和混乱埋下隐患。在传统媒体中,信息的发布者是经过层层筛选的,他们受过专业的培训,属于某个媒体组织监管的具体的个人,而在网络时代任何一个人只要有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就可以参与到网络舆论中来,由于网络“把关人”的缺失。网络空间信息控制功能减弱,各种信息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自由传播。致使网络信息真假难辨;在网络匿名化的保护下,人们沉溺于网络的虚拟之中,言论达到了空前的自由,网民发布信息不必顾及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束缚,致使网民在发表言论时至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于不顾,观点偏激,人云亦云,感性的宣泄代替了理性的思考。
  3 心理原因
  “网络下聚集的群体。是由分化而类聚的,表现出群体内同质、群际异质的特性。”网络舆论是由一部分人组成的意见的组合体,在群体压力的作用下,网络舆论的主体多表现为从众心理。当群体的意见作用于的公众心理时,对公众产生一定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不得不调整自己的言论与群体意见保持一致,即便存在不同意见但担心自己会遭到群体内其他成员的攻击而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观点。在这种盲从心理状态下,公众陷入无意识的状态,很难有理性的思考,只能盲目跟帖,网络舆论也因此成为毫无质量的言论。需要指出的是,网络群体规模越大,持相同意见的人越多,群体压力就越大,从众表现就越为显著,越容易达到舆论一致的效果,舆论的倾向性和指向性就越明显,舆论攻击对象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这种网络集合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就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因此必须对网络舆论进行调控。
  
  三、网络舆论价值的回归
  
  网络舆论价值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这也是我们规范和引导网络舆论的愿望和目的。网络舆论调控不是阻碍公众的发言渠道,不是限制网络环境中公众的言论自由,而是在保持网络舆论前所未有的活力的前提下,保障公众更多、更好、更有质量的发言,促使公众有理、有利、有节的舆论表达,进而有效发挥网络舆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总的来说,网络舆论的调控离不开三方面的因素:政府、网络媒体和公众。政府和网络媒体理所当然的是网络舆论调控的主体,在政府刚性控制的基础上,辅助于网络媒体的软性引导。同时,网络舆论的规范化更需要公众自身的努力。
  1 政府调控
  政府调控无疑是网络舆论调控最为直接和有利的手段。政府的网络舆论调控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宏观上,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来规范主体的行为,对传播不良信息、蓄意制造**动言论的个人或媒体予以惩处,对违反道德和责任的网站予以关闭和处罚。政府的舆论调控并非扼杀网络舆论中鲜活的民意,而是在保障公众的发言权的前提下,针对恶意攻击、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对理性的网络舆论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从微观上来说,政府可聘用让公众信服的“网络舆论领袖”为专职网络引导员,在网络舆情出现危机之前引导网络舆论。“舆论领袖”的作用并不会因为媒介的变化而变化,在网络环境中也同样存在。网络中,充当“网络舆论领袖”可以是某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也可以是文化名人。“舆论领袖”在公众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网络的平等性让他们,走进公众的视野中,当网络中各种信息迎面而来,公众束手无策的时候,“舆论领袖”可以为公众有针对性提出建议,进而把握舆论的发展方向。在“舆论领袖”与公众的互动中,消除公众的疑惑、疏导公众不良情绪,有利于网络舆论由非理性向理性转化。
  2 媒体引导
  规范网络舆论离不开网络媒体的作用:网络媒体作为虚拟空问的“把关人”,首要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及时且真实的信息,抵制虚假信息,克服传媒的浮躁心理,杜绝一切商业行为,从而提升网络媒体的公信力:同时,有效发挥网络媒体“议程设置功能”,引导网络舆论。网络媒体同传统媒体一样具有“议题设置”的功能,“议程设置功能”是媒介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是指大媒介在较长时间段内,通过一系列有意识的报道活动来完成“环境的再构成作业”,形成李普曼所说的“拟态环境”,以达成对受众认知的塑造和改变。:由于网络技术的开放,网络空间成为了一个开放的虚拟社会,这给网上信息的引导带来困难,但是同时网上的信息又是通过现实的一个个网站发布,网民是通过一个个的网站浏览信息,网络媒体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重点报道什么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公众对外部世界的认识,网络媒体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向特定的方向,帮助公众认识周围环境,从而达到舆论引导的目的。在奥运会前后,网络媒体从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全方位展示将北京奥运会的真实面貌展示给世界。不论是对全国人民参与的普遍动员,还是对国外反华势力干扰的坚决反击,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3 公众自律
  “网络中,传播者和受众的身份不再明确,传播和接受信息几乎可以同时完成,人们在瞬间就能进行角色转换。每个人都是传播者,每个人又都是受众。这是由于网络的互动性造成的。它的互动性给予了人们转换角色的自由,受众不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主动地掌握和控制信息,并参与到信息的提供和传播之中”。网络的多元化、扁平化吸纳了更多的舆论主体,而网络匿名化又让这些个体脱离现实生活中各个组织的监管,由于公众自身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一些网络舆论成为了不负责任的言论。因此。要净化网络舆论环境,离不开公众自身的努力,网络时代公众享有一定的自由,也相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社会多方的努力和配合下,增强公众的社会主体意识、明确道德和责任、提高公众的智水平,将社会规范内化于公众的行为之中,鼓励公众理性的舆论表达。公众素质的提高不仅有助于有效发挥网络舆论的功能、提高网络舆论的质量,也将增强公众对信息的判断能力,从而免受到各种有毒信息的侵扰。
  在网络走近千家万户之时,公众的民意表达使网络舆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这是网络舆论价值的个性特征。然而,如此大范围内的自由的表达又使网络舆论的效果具有双重性,其中只有理性、积极、合理的网络舆论才是网络舆论的价值。我们应该肯定网络舆论对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又必须正视网络舆论存在的问题,在政府、媒体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下,有效发挥网络舆论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促使网络舆论价值“归位”,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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