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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丧失,他律绳之——由记者站站长涉嫌敲诈看问题的演变

时间:2015-12-20 20:55:17 所属分类:新闻 浏览量:

2006年5月,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中国食品质量报》社等4家报社记者站记者以新闻报道为名、向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或诈骗财物的违法违规活动。其中,《中国食品质量报》原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自己伪造生猪注水销售的录像带,以“曝光”相要挟敲诈某食

2006年5月,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中国食品质量报》社等4家报社记者站记者以新闻报道为名、向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或诈骗财物的违法违规活动。其中,《中国食品质量报》原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自己伪造生猪注水销售的录像带,以“曝光”相要挟敲诈某食品公司30万元;《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以批评稿“阅后见报”敲诈浙江省石油总公司18万元;《经济日报》原浙江记者站副站长卜军以帮助“曝光”为名诈骗1.8万元;《中国工业报》原河南记者站副站长陈金良以存在问题相要挟向某建设局索要2万元。

这四起案情虽互不关联,案发时间也有早有晚,却有一些相通之处。联系新闻界这些年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也许这些相通之处可以被看作是近年来问题演变的一个集中反映:

1)性质:由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向违法行为转变

关于记者的职业规范问题,很多学者一直以来主张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科学的规章制度出来,借以规范那些游走于现有法律条文之外的非道德行为,并且为此做了或正在继续进行研究,比如陈中原在2001年就做了关于世界其他国家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比较分析[1],之后关于如何制定合理全面的新闻职业规范条例的研究层出不穷;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记者的很多职业规范问题其实与缺乏相关新闻法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主张尽快成立新闻法以促成记者对自身行为的约束。[2]

无论是主张从道德自律角度出发还是主张建立新闻法,都是因为过去所涉及的记者行为多是违反职业道德但是又够不上触及现有的法律条文的程度,在处理诸如收取红包、馈赠等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的过程中,往往也缺乏一个统一量化的标准,报社不得不各自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上述的四个案例却无一例外地涉嫌敲诈罪,已经超出了道德自律的限度。

由违反职业规范到违法犯罪,这是一个质的转变。这个质变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使一直以来学者们执着探讨的道德自律问题,顿时失去了探讨的意义。

2)方式:由被动收取好处向主动设套明码标价转变

2002年6月山西繁峙金矿爆炸事故中的金元宝事件,被普遍认为是记者有偿新闻行为的典型,在这类事件中,记者并非主动索取好处,起初的报道动机也并没有立足于从报道中获利,只是由于被批评对象出于掩盖真相的目的而实行行贿行为,在客观上为记者受贿提供了机会和环境。

而在这四起案例中,四名记者都是以报道相要挟,主动向被报道对象索要财物,甚至设计事端来为索要钱物创造条件和理由,例如汪启明是派人将20头生猪屠宰注水后转运到所谓的曝光对象那里“销售”,这实际上是以栽赃陷害的手法来设计圈套。还有采用诈骗手段,比如卜军是利用记者身份以帮助曝光为名骗取受害人钱财。

3)身份:由普通记者向记者站负责人转变

在陈金良事件中,新闻出版总署认为他“作为《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的负责人,其在新闻采访活动中向采访对象索要财物不能简单视为个人行为”。

其实何止陈金良的行为不能简单视为个人行为,这4起案例中的行为都不能视为个人行为,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都是各报驻地方记者站的站长或副站长。他们的名字列于2004年至今因违规违纪而吊销记者证的14名新闻记者名单中,在他们被吊销的原因一栏中都有这样一句话:“利用职务之便”。

普通记者利用发稿权受贿(有偿新闻)已经大大损害新闻传播业的声誉,而作为负责人,本应以身作则尽应尽之责,反而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这种行为对新闻媒体公信力的影响更是远远超出了普通记者的不良行为。

4)主体:由个人行为向集体行为演变

由于领导层的主动“策划”参与,过去还只是局限于个人行为的,逐渐演变为集体行为。在这四起案例中比较典型的是孟怀虎将以“阅后见报”的方式获得的18万元放在记者站帐户内这一行为。

记者站是新闻媒体为扩大新闻源而派出的从事新闻采编的机构,但是有一些媒体违反新闻出版的有关管理规定,擅自设立记者站(比如《中国食品质量报》设立的四川记者站)或向记者站下达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任务(比如《中华工商时报》与浙江记者站签订的“广告经营承包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领导层本身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整个记者站内部业缺少规范监督机制,集体性违规行为就很难避免。

1997年上半年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和全国记协国内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大型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意识事实上并不缺乏明晰而正确的判断。除了在新闻工作者是否“可以为自己的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是否“可以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是否“可以为自己的单位联系广告业务”等问题上,由于某种现实的“合理性”而存在着职业道德标准的模糊性之外,绝大多数新闻工作者在一系列有关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的认识是明晰而正确的。[3]

这种观念与行为的反悖现象并不是偶然现象。2003年8-9月,《中国传播新闻法制建设研究》课题组对全国有影响的55家媒体进行的职业道德调查结果显示,“从1997年至今,中国传媒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意识方面,以及对职业规范的遵循方面,没有任何进步。但从多数人态度暧昧来看,其实人们心中还是多少明白是非的,只是在利益驱动下这种心底的良知被掩盖或压抑了。”[4]


与受贿无闻、享受免费招待、媒介审判、偷拍偷录、炒作新闻等行为相比,以曝光相威胁行欺诈之实显而易见更是非可为之事,不存在任何观念上的困惑或模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种观念与行为的反悖更加印证了这样一个结论 :“目前职业道德领域的某种混乱和失衡,并不是人们的道理不明、标准不清,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媒介运作机制建设方面的原因,如果这一深层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所有关于职业道德问题的宣传、管理和[4] 陈力丹《我国传媒的自律和他律》《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5页

[5] 喻国明《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与职业道德调查报告》《民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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