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竞争中的道德约束
时间:2015-12-20 21:38:05 所属分类:新闻 浏览量:
媒体之间的竞争,近年来日趋激烈。在竞争中除了良性的手段外,也出现了一些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本文列举部分有违道德的媒体竞争行为,并对如何遏制此类行为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媒体竞争的两个阶段和特点 我国的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舆论工具,原先
媒体之间的竞争,近年来日趋激烈。在竞争中除了良性的手段外,也出现了一些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本文列举部分有违道德的媒体竞争行为,并对如何遏制此类行为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媒体竞争的两个阶段和特点
我国的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舆论工具,原先所有开支都由国家财政承担。当时,同行之间虽然存在竞争,但是这种媒体竞争是比较规范的、在道德约束之下的竞争。并不伤筋动骨,是一种良性的的竞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对新闻单位实行了改革,虽然新闻媒体还是国有事业单位,受党政机关领导。但绝大多数媒体的所需经费已由原来的全部财政支付,变为财政差额拨款或者完全自收自支。在这种情况下,各新闻媒体在发挥社会效益的同时,将实现利益最大化作为重要目标,以适应媒体自身发展和增加职工收人的需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各新闻媒体开展了全新意义上的竞争:加强了受众意识,开始了对受众的争夺。争取尽可能多的受众,等于取得市场、等于取得了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竞争尚未建立与公司法相类似的事业法人制度、公平竞争制度等制度规范,客观上为新闻媒体对社会不正当行使新闻报道权利以及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可能。近年来,这种竞争日趋激烈,并出现了恶意的、违背道德规范的竞争行为。
二、媒体竞争中不道德行为的主要表现
新闻媒体竞争中的不道德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1、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个人行为。常见的有:为完成业务指标抄袭新闻作品、造假新闻以求轰动效果等。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近年来,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个人利用新闻报道牟取“好处”的各种或明或暗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一些记者在参加采访或新闻发布会等活动时,接受采访对象以“车马费”、“误餐费”、“劳务费”等名义发放的钱物。还有一些记者利用休息时间私自组团采访或进行新闻发布活动,或私自参加企业组织的“三包”采访和旅游、娱乐等活动。更有记者明目张胆收受报酬,搞有偿新闻,以权谋私。如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发生了特大爆炸,38名金矿矿工当场遇难。全国各大媒体对其进行了详尽的报道与披露。但在事件发生后一年,2003年9月15日,新华社出人意料地,以惊人的勇气向外界披露:有11名记者在繁峙矿难采访过程中违背新闻职业道德,收受当地有关人员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的严重经济违纪行为金额高达7.46万人民币,令人震惊。
2、新闻单位的集体行为以及由核心管理层默认的行为。与从业人员个人行为相比,这个层面的不道德行为更应该引起关注,随着媒体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层面的不道德竞争行为显得越来越显著。这个层面的不道德竞争为又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为争夺广告市场,利用媒体自身的影响力大搞有偿新闻。有偿新闻的特点,就是一条新闻被刊登,不是凭新闻价值来决定,而是根据提供所谓“新闻”的单位是否给予新闻单位“好处”来决定。一些新闻媒体将广告演变成新闻消息、人物专访、企业或产品通讯、生活专题、科学常识等形式进行传播,有的地方新闻媒体包括地方党报时常大篇幅地登载此类文章。其次,利用媒体的影响力和优势,强行拉赞助费。对于拒绝给予“好处”的,则利用媒体影响力“封杀”或“搞臭”对方。如今年1月底到2月初,某地方报纸到一家企业拉广告遭到拒绝,就抓住卫生监督部门在这家商品零售企业偶然发现不合格商品为由头,在所属的早晚两份报纸上连篇累犊的进行所谓“曝光”、“后续报道”、“评论”。再如今年1月中下旬,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披露了鄂东晚报从2003年开始,在晚报领导的授意下,采取威胁暴光等非法手段,违反社会公德,强拉所在地区学校的赞助费,为报社牟利。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企业造成伤害。再次,或明或暗地封杀、贬低竞争对手。所有媒体都有自身的优势,受众群体是交叉的。有的新闻媒体为了竞争,“封杀”竞争对手的一切新闻,对于有的事关大局、不得不报的新闻事件,则采取只报事件,不报道主体或者更换主体的手段。例如:对于“广播电视进村人户工程”,有的报纸采取只报数字不报过程、只报出席会议的党政首脑不报召开会议的广电机关等含混手法进行处理;有的报纸甚至将“广播线路故障”、“电视信号中断”等事件作为重要的社会新闻安排在显著位置津津乐道。前不久,某地广播电台主办了一个知名歌手的“歌友见面会”,整个演出过程十分成功但在演出结束时,因场地提供方违约以及一名歌友的过分热情出现了一点小插曲,前往采访的报纸记者就在领导授意下,以“某某歌友见面会草草收场”为题,大肆宣扬活动的“不成功”,随意夸大“不成功”的细节。诸如此类的在媒体竞争中的不道德行为不但误导了受众、对批评对象和竞争对手造成了伤害,还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媒体竞争中的道德约束及评判
对于上面所谈到的在媒体竞争中出现的种种有违道德的现象,业内人士或专家给出了一些大同小异的界定。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新闻腐败,有的称之为新闻道德沦丧或传媒操守问题。但无论如何界定这一现象,其实它们都与新闻道德有关。对于在媒体竞争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违背道德的现象,社会必须作出反应,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l、建立规范媒体行为的机制并设立评判监督机关。媒体监督社会但谁来监督媒体?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主要靠人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舆论来保障实施。确实社会舆论是道德准则最有效的持有者、是对反道德行为的最有效的评判和监督者。但是,社会舆论最有效和最广泛的传播途径却恰恰是媒体。如果由媒体来互相监督,很可能让恶性竞争愈演愈烈。当前,地方的新闻工作者协会(记协组织)由于种种原因,在调停、监督媒体竞争行为时,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显著,因此,有必要设立一套可操作性较强的评判机制,同时合理配置强化记协组织监督管理的权力。
2、新闻道德的法律化。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标准多元化的条件下,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舆论的强制力不足以防止媒体竞争中的反道德行为发生。一些行为不仅需要有道德调整,还需要有更大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和原则予以调整,这个具有更大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和原则就是法律。利用法律手段可以使部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是维护媒体竞争基本秩序的必须手段。
3、做好社会监督和同行监督。尽管社会舆论由媒体掌控,尽管媒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可能会让媒体竞争恶化,但这并不表示完全放弃社会监督和同行监督。新闻媒体、新闻媒体领导层以及新闻从业人员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道德建设,抵制和反对恶性竞争,应该主动推动建立对新闻竞争的社会监督制度。新闻媒体和记协组织应该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群众举报新闻界个人及团体违法违规、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且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及时查处。同时采用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问卷调查,开座谈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记协组织以及相关机构查处的有悖新闻道德的行为,媒体也应该不留情面地予以披露,通过社会舆论进一步监督和规范媒体的竞争行为。
总之,新闻媒体是社会的观察者和监督者,也时刻被社会各界观察和监督,当新闻媒体的报道到位时,很快就会引起喝彩;当新闻媒体的报道错位或越位时,很快也会得到全社会的反馈和监督。因此,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应谨遵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正确认识媒体自身的社会责任。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zazhifabiao.com/lunwen/wzys/xw/27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