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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礼乐制度音乐观与美育课程理念的现实思考

时间:2015-12-20 21:56:19 所属分类:音乐舞蹈 浏览量:

内容摘要:文章讨论了先秦儒家思想中的礼乐制度以及音乐本体与“仁”、道德、艺术、教育以及政治制度等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就礼乐文化当中所存在的“移风易俗”“教化功能”与高校美育课程的教育理念之间作了有益的比较与探讨。 关键词:儒家 孔子 礼乐 高

  内容摘要:文章讨论了先秦儒家思想中的礼乐制度以及音乐本体与“仁”、道德、艺术、教育以及政治制度等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就礼乐文化当中所存在的“移风易俗”“教化功能”与高校美育课程的教育理念之间作了有益的比较与探讨。

  关键词:儒家 孔子 礼乐 高等教育 美育 理念

  科学、道德、艺术是人类文化的三大支柱。然而,就中国先秦时期教育体制而言,对“道德”的研究探讨、细化与推崇,反映到国人文化性格上,形成了古代儒家文化的“精神图腾”——“礼乐”制度。音乐在古代社会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使得“礼与乐”,成为中国古代文化教育的中心话题,成为众多思想家著书立说的重点对象,成就了今天“儒家文化”在我国历史文化中占主导地位和影响最大的音乐美学思想。
  
  一、孔子政治理想中的音乐观
  
  谈儒家文化,不能不提孔子。孔子重视音乐,一方面是对为了表现出其对古代周礼制度的尊崇传承,另一方面是来自于他对音乐上升到精神层面的理性观察。孔子认识到音乐艺术的感情特征,认为音乐可以触动人们的心灵;对人的思想感情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并认为人们在从事任何工作时,仅仅有冷静的头脑支配行动,远远不如怀着浓厚的兴趣来干。若从事某项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乐趣,那就更能产生巨大的效果。“子曰,知之者,不如好知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论语·雍也》)
  生活中,孔子身体力行。《孔子世家》说:“孔子学鼓琴于师襄,十日不进。师襄子曰,可以近矣。孔子曰,丘已习其曲矣,未得其数也。有间曰,已习其数,可以益矣。孔子曰,丘未得其志也。有间曰,已习其志,可以益矣。孔子曰,丘未得其人也。有间曰,有所穆然深思焉;有所怡然高望而远志焉。曰,丘得其为人,黯然而黑,几然而长,眼如望羊,心如王四国,非文王其谁能为此也。”可见孔子对音乐的学习,是由技术逐渐深入到音乐背后的精神层面,进而把握精神层面背后的具体人格特质。
  孔子倡导音乐精神是“仁”。仁是道德,乐是艺术。二者的共通之处在于“和”。乐以道和。(《庄子·天下篇》)“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以“仁”的实现为“礼”,并以“乐”的实现为前提。孔子看到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格局下,单同“礼”的强行规定已经无法使人遵循“周礼”,而周代原有的适应其血缘制度与宗法制度的礼乐文化在当时的价值观念中已经被冷落。因此,孔子便首先提出了“仁”这一文化精神,来实现他追求和崇奉的理想社会制度。这时,“乐”的活动作为感染人情,陶冶人性,以及培养“仁”的精神的最好方式(“成于乐”)在孔子的音乐观中占有重要地位。“仁”的提出使得孔子的音乐思想超越了西周礼乐思想具有新的人文意义。可见,孔子的政治理想与礼乐观念中所提到“过犹不及”思想都是相互一致的。哲学思想的观念意识,具有“中和”的意思。这一思想在音乐理念上的主张,就是要求音乐表现应该是“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他要求音乐情感的表达要有所节制,适度而不过分,使得音乐内在体验与外在表现都保持在“中和”的状态。他在评论诗歌《关雎》时所谈到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对“新音乐”郑卫之音的批判,指责当时“郑声淫”,要求“放郑声”成为鲜明的对比。反映了其鲜明的音乐思想,崇雅抑俗的审美态度。
  
  二、 礼乐文化的“教与化”
  
  1.音乐教育的“移风易俗”音乐,是由于外界事物触发人的情感活动而产生的。“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始之然也……是故先王所以感之音。”(《乐本篇》)人的情感活动创造了音乐,音乐又直接作用于人的情感。因此,“乐也者,不可变者也”。(《荀子·乐论》)感情是音乐的本质特征的表现。不同于情感产生的不同变化。“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乱生焉;正声感人而顺气之,顺气成象而治生焉。”(《荀子·乐论》)可见,儒家对乐的感情特征是有明确认识的。正是由于这个特征,使得音乐对人的教育,有别于道德和科学,直接诉诸于音乐情感,而产生其感人至深,其移风易俗的效果。人们通过对乐的情感陶冶,达到道德的完善,发扬“至德”的光辉。
  2.音乐教育与古代政治教化特点、儒家文化常常“礼乐”并论。为了维护旧的统治秩序,儒家认为必须强化礼制,而强化礼制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配合“礼”的规范,以“乐”的教育达到目的,发挥作用。由于,“乐也者,情之不可易者也”。乐是美感教育作用,通过情感感染来实现,它能唤起一定的情感体验,而“礼也者,力之不可易者也”。礼是一定理智的表现,它以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伦理为准则。所以,乐与礼的统一,是情与礼的统一。以礼调节情的平衡,儒家是把这种统一与平衡,作为对音乐以及美育教育的基本要求,使得不同的人,各安其职。“礼辅之以乐,乐受之于礼”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规范。
  


三、 传统儒家礼乐制度音乐观与高校美育课程的教育理念
  
  美育,又称为审美教育或美感教育,是指通过审美活动有意识、有目的地提高人们审美能力和审美情趣,培养崇高审美理想的特殊教育,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点,以及感受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兴趣和能力的教育活动。对于综合性大学来说,加大美育公选课程的开设力度、丰富课程教学内容、提高美育课程教学质量是对当前大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更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如何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认为,重新回顾传统儒家礼乐制度下的音乐观,对于今天综合性大学美育公选课程的开设有着重要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美育教育不同于其他的教育形式,就在于它是一种通过“寓教于乐”“润物细无声,随风潜入夜”的潜移默化状态,使得人的心灵得到净化。因为美与人的心灵是相通的,美育教育是情感知识与道德教育的桥梁。通过各种美育活动的开展,将道德、知识等“内化”为人的一种精神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平和心境,养成对个性的尊重,激发自己的创造欲望和超越精神,使之成为综合素质相对完善的人。
  透过传统儒家礼、乐制度音乐观,我们可以看到古人心目中“乐者,乐也”。(《荀子·乐论》)认定音乐本身就具有使人快乐的属性。因而,音乐类的审美教育具有愉悦性,即“寓教于乐”。这也就是说,音乐审美教育不仅仅在快乐的气氛中进行,而且还可以给予参与者双方(施与受)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快慰、满足感。“寓教于乐”中的“乐”不只是简单的生理上的满足,促使整个精神世界更加充实、和谐,音乐教育中所提到的审美对象如果能给人以快慰、娱乐和享受,受教育者也会自愿地接受潜移默化的教育。作为一种实践行为,音乐审美教育的愉悦性还体现在它的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在音乐活动的施与受之间存在着一种往复的快乐机制,这种“寓教于乐”的方式是审美教育的力量和生命之所在。
  “潜移默化”是指人们在不知不觉之中既得到了美的享受,又在精神方面得到了净化。这不仅有利于当代大学生的精神个性,趣味情调的充分发展,从而更好地了解自己,理解他人,沟通自己与他人的情感,形成融洽的集体氛围,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达到在精神层面的自我构建中发展个性和完善人格。
  换句话说,美育教育所产生的影响不是通过硬性灌输,也不是通过纪律约束强迫接受获得的。学生学习和欣赏艺术作品的同时,也就是在潜移默化地接受一种创新意识的教育过程。例如先秦时期儒家礼乐制度中对音乐作品的推崇,强调了音乐类作品所包含美的意义与熏陶感染了接受者的结果。音乐作品是通过感性形象具体性和生动性来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的,这意味着接受者必须以全身心的力量投入到作品中去感受它的美和意义。与其同呼吸,共命运,产生共鸣。因为只有这样,接受者在作品的感染和教育下,精神境界才能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变化。所以,综合性大学开设美育课程对于开发当代大学生创造性思维,拓展他们的知识视野,有着特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郭声健.艺术教育论[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2]修海林.音乐美学通论[M].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
  [3]皮连生.学与教的心理学[G].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修海林.中国古代音乐史料集[J].世界图书出版社西安公司.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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