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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时间:2019-03-05 11:50:29 所属分类:中国哲学 浏览量:

当前,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及社会思潮的不断变化。在现阶段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社会本位观念逐渐成为了一种不可逆转的理念选择,在其中民法及经济法的诞生就是最为重要的表现之一。众所周知,经济法及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现当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具有辩

  摘要:当前,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及社会思潮的不断变化。在现阶段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社会本位观念逐渐成为了一种不可逆转的理念选择,在其中民法及经济法的诞生就是最为重要的表现之一。众所周知,经济法及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现当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分析了经济法及民法之间的联系性,同时还分析了二者的不同之处。旨在希望经济法同民法之间能有效实现取长补短,为社会主义的整体效益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同时还能将其经济法重要作用给明确下来,充分发挥经济法的独特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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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关系

  所谓经济法,则主要是指在国民经济的运行中,为更动地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政府对所制定的经济关系实施一定的调控及规范,与此同时,将这种经济规范积极地形成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及规范的总称。民法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调整了主体法人、公民之间,法人及公民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等。根据上述概念,我们可以得到,二者主体之间的差异性以及相同之处。针对于此,笔者在下文当中运用了方法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推荐期刊:《经济法研究》(半年刊)2000年创刊,以兼容并包、注重创新、形式活泼、态度严谨为办刊宗旨,一直致力于打造经济法学术交流的广阔平台,集中展现经济法学的最新成果,推动经济法学的繁荣发展。经过多年发展,《经济法研究》业已成为经济法学界交流和争鸣的重要平台,获得了各方的关注、支持和赞誉。《经济法研究》愿与学界同仁继续努力,共同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完善。

  一、分析民法和经济法的定位

  众所周知,民法这部法律是一门传统实体部门法,已经具有1800多近年的历史,民法最早是在罗马司法中提到的。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效维护个人的利益是民法的主要作用。而经济法则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在西方国家经济法具有近100年的历史,但是我国经济法却只有几十年历史[1]。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相同点

  (一)二者之间的同源性

  民法主要用来调整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这种市民法源于竞争经济,探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罗马帝国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故而社会经济关系的主体则小作坊主、小业主、手工业者以及农民等。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则由上述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而他们进行交换的目的性。则主要是为了同自身生活紧密联系的各种生产活动。换言之,在那个时期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财产流转及财产占有的一种关系,民法在这些调整关系过程得到了有效地运用。由于自由市场经济时代的来临,与之随来的就是市场经济主体活动不正确性、盲目性等高中问题,上述这些问题无法在民法的框架之内有效地找到相应的积极措施,其缺陷是民法与生俱来的。同时也可将其称为个人本位价值取向的伴生物,这些缺陷及矛盾在完成自由的市场经济时期,并没有充分的暴露出来。这样一来,使其民法本身就留有诸多的法律空白,就必须要用经济去进行填补。

  (二)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

  众所周知,经济法和和民法在经济关系的调整中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民法当中“公序良俗”“公共道德”以及诚实信用等条款,是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结点及分界。一方面是用经济法来维护自由公正的及社会的宏观平衡秩序为根本。另一方面是在民法对当前社会环境下规范从事是自由活动主体行为。一旦违反了上述弹性条款行为,则说明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故而必须要在经济当中的各种管理性的法律,经济介同法、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调整。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性,主要是来自下面两点原因,第一,由于民法及经济法二者都处在市场关系当中,但是由于市场关系的形成,通常情况下都会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故而导致经济法及民法在调整关系对象上面出现交叉及重叠,针对上述情况,则需要从经济法及民法的不同角度调整对象的交叉,进而从不同角度,去维护社会关系的存在。第二,因为某个具体法律关系,如果我们只是单纯的依靠依法法律部门的作用是无法有效地实现的[2]。

  (三)调整方式的互补性

  经济法同民法在调整原则及方法上面具有的一定的互补性,民法是在市民社会当中形成的,其出发点就是人本主义。但经济法的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我们从社会的整体角度出发,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可以有效地消除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个人权利本位的不利影响。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解决个人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二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促使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分析

  (一)不同的调整特点及对象

  经济法在调整上面所具有的公共性及干预性,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在对经济市场规则关系及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调整方面所决定的;民法在调整上面所具有的平等性、私人性以及自治性则主要是由于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做决定的,但其中的人身关系并不在经济范畴当中。

  (二)不同的法律属性

  民法作为一种典型的司法,主要推崇个人本位,并对其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强调,进而让思充分的保障了私权利,该权利不仅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之外。与此同时也可以由法律进行确定,当然个人也可以放弃及转让这一权利。

  (三)主体不同

  众所周知,每一步法律的保护法益和调整对象都存在着较大地差异性,这样一来必定会为参与法律主体的差异性。我们深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立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因此,这就决定了经济法所涉及的主体具有宏观且广泛性特征,因此,经济法包含了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关等。维护私人权利调整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这就决定,民法的主体同经济法具有大的差异,自然而言其主体就是及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另外,在加上民法没有一定的管理关系,故而,我们所民法的主体地是平等的。反之,经济法在这方面没有做具体的要求。

  (四)利益本位不同

  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其利益本位的不同,其主要是将社会经济的总体利益当作价值目标,其既有效维护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经济法还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经济的总体利益。这样一来,就明显的体现经济法的“社会公益性”。众所周知,其实质上就是市民社会的法,因此,这就决定了它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另外,它的目标主要是为了保护和确认个人利益的,保护平等主体商品关系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主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人身权利。

  四、结语

  总之,经济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及民法是我国七大部门法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二者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时二者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中有效地实现了辩证统一。为了充分发挥出二者在市场经济当中的规范及调节作用,我们必须要很好的协调经济法及民法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王君超.浅析民法与商法及经济法之间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5(14).

  [2]孙路.论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起源、特点及其之间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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