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08 10:15:42 所属分类:药学 浏览量: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施行的《文化财保护法》中。2003年联合国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其进行了全面、科学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乃至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施行的《文化财保护法》中。2003年联合国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其进行了全面、科学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乃至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传统医药是具有独特思想理论、诊疗方法和制剂技艺等在内的一整套医学科学体系,在数千年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创造并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其中对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临床疗法、中药炮制技艺、组方制剂技艺、养生方法、卫生民俗等构成了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2]。“中医针灸”“藏医药浴法———中国藏族有关生命健康和疾病防治的知识与实践”“太极拳”相继入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11年中医经典名著《黄帝内经》《本草纲目》入选世界记忆名录,2018年藏医药巨著《四部医典》入选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本文将梳理国家级和江苏省、市级非遗名录中传统医药项目入选情况,剖析非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1传统医药类非遗概况
1.1国家级非遗
自2006年开始,国务院陆续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计1372项(3145个子项)。传统医药位列名录的第九大类,入选137项,代表性传承人132位[3]。各省市入选国家级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分别为北京17项(12.4%),浙江9项(6.6%),广东、贵州各8项(5.8%),山西、上海、西藏各7项(5.1%),云南、新疆各6项(4.4%),江苏、天津、内蒙古、福建各5项(3.6%),山东、河南、湖南、青海各4项(2.9%),河北、吉林、湖北、宁夏各3项(2.2%),辽宁、黑龙江、安徽、重庆、四川各2项(1.5%),广西、陕西、甘肃、江西各1项(0.7%)。入选项目主要分为9大类别:少数民族医药(含藏、蒙、维吾尔、苗、回、彝、畲、傣、瑶、哈萨克、壮、侗、布依族)42项(30.7%),中医传统制剂方法37项(27%),中医诊疗法20项(14.6%),中医正骨疗法14项(10.2%),中药炮制技术8项(5.8%),传统中医药文化7项(5.1%),针灸5项(3.6%),中医养生3项(2.2%),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1项(0.7%)。
1.2江苏省非遗
江苏省自2008年始陆续公布了四批省级非遗名录计543项,各市、县(区)也遴选公布了所辖地的非遗名录。江苏省现有国家级传统医药类非遗5项,传承人3位;省级55项(其中3项升为国家级),传承人12位;市级129项(其中21项升为省级),传承人173位[4]。另有6项省级非遗申报了第五批国家级项目,县(区)级项目暂未形成完整统计数据。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分布地域为无锡、苏州、南京、扬州、南通各1项。入选省级非遗名录:无锡11项,苏州7项,泰州6项,南京、扬州、常州各5项,连云港4项,南通、淮安各3项,盐城、徐州、镇江各1项。入选市级非遗名录:连云港27项,淮安16项,扬州14项,南京、无锡各11项,镇江7项,苏州、盐城各6项,泰州4项,常州3项,南通2项,徐州1项。入选各级非遗项目所属类别统计显示,国家级:中医传统制剂方法3项,中医诊疗法两项;省级:中医诊疗法25项,中医传统制剂方法12项,中医正骨疗法10项,针灸3项,中药炮制技术两项;市级:中医诊疗法45项,中医传统制剂方法16项,针灸13项,中医正骨疗法8项,中药炮制技术3项,传统中医药文化3项。
1.3分析和比较
传统医药类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总体数量较少,位列十大类别的倒数第二(137项,4.4%),与传统技艺类(506项,16%)相比悬殊明显,甚至不到其1/3。国家级项目中除北京市外,其他省市入选数均在10%以下。入选项目以少数民族医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中医诊疗法、中医正骨疗法等类别为主,中药炮制技术、传统中医药文化、针灸、中医养生、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类占比较少(10%以下)。江苏省级传统医药类非遗数量占总项目的10%左右。从分布区域看,各省辖市所拥有的非遗保护项目差异较大,以无锡、苏州、南京、泰州等历史文化比较发达地域入选国家级、省级项目较多;连云港、淮安、扬州等地近年来遴选的市级项目数量激增,位居全省前列,为进一步申报上一级名录打下了基础;全省仅宿迁市无项目入选国家、省、市级传统医药类非遗名录。从入选类别看,各级名录中以中医诊疗法、中医传统制剂方法、中医正骨疗法和针灸为主,而中药炮制技术、传统中医药文化类占比较少(10%以下)。
2非遗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2004年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开启非遗保护工作。经过近20年的探索实践,非遗保护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传统医药类仍存在保护与开发不足现象,许多中医诊疗法、传统中药制剂方法、民族医药等正面临失传和灭绝的危机,一些具有一技之长的民间中医、老药工的经验依然得不到传承。
2.1保护机制不够健全
我国关于传统医药非遗保护方面的政策制定相对滞后。以江苏省为例,可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3年修订实施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颁布的《江苏省中医药条例》。除此以外,关于传统医药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同时,各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单独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较少,部分地区仅设立公共文化科或文物科,有的地方甚至没有专人负责,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素养参差不齐,保护工作不能常态化运转[5]。目前我国传统医药非遗保护工作尚缺乏全面的规范和约束,管理机制不健全,保护停留于表面,不利于项目长期有序发展。
2.2学校教育比较薄弱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传承性特征。传统医药的发展不仅需要依靠强大的文化力量,更要靠文化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有力推动。在当代文化发展现实语境下,随着传统医药非遗传承人数量的锐减,古老中药制剂的生产规模日渐萎缩,中医药存废之争、中医西化现象持续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如何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角度来传承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6]。目前教育体系中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还比较薄弱,不仅缺乏充分的代际传承,而且学校教育也没有全面有效推进。应该说,传统医药非遗传承的根在学校,学校教育应是非遗传承最为核心和具有根本性的举措[7]。把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纳入学校正规教育,可以在广大青少年学生成长道路上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
2.3传承人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国家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不仅是国家事业中“被保护的个体”,更应是具有自我认知、自我决策能力的“传承主体”[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兴和保护更应当表现为民间的立场和态度。对于纳入国家非遗保护体系之中的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文化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承担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保护责任,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传承和传播态度也至关重要。作为非遗的承载者,不能抱着“嫁与东风春不管”的态度,认为项目一旦被纳入非遗名录体系就成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只有政府提供了经费才开展工作[6]。传承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不断调整和转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思路,努力提高传承实践能力,使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与发展。
2.4过于看重经济效益
伴随改革开放40余年的社会变迁,特别是在市场的自由发展下经济效益发挥了主导作用,大众文化的审美趣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内容和价值观上完全以大众欣赏取向为主,这使得大众文化产品的内容与形式趋向于普适性、世俗化、泛众化,更易于被民众接受[6]。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认知中对一些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肢解和解构,某些企业或个人往往以某一中药配方或炮制技法作为非遗的核心基因,一叶障目,以偏概全,事实上是受到利益的驱动,破坏了非遗项目整体的文化精神。另有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将非遗项目通过申报等程序纳入国家保护的层级体系,更多的是看中其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以此作为载体推动地方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最为直接的经济效益,这也是“重申报,轻保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3建议与举措
3.1加强政策和经费支持,为非遗传承保驾护航
政府部门应将传统医药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逐步加大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辖区内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9]。以江苏省为例,应尽早出台关于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法规,建立长效保护协调机制。加大传统医药非遗保护专项经费投入,按照《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要求,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
3.2推动普查和研究工作,促进非遗数字化转型
持续做好普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抢救濒临失传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进传统医药理论研究,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中药材资源以及民族、民间医药验方、秘方和技法的挖掘,促进中医药古籍和传统知识数字化,建立档案管理数据库。研发传统医药非遗保护的数字技术和应用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模式,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如依托VR、AR、MR等技术建立传统中药炮制、中药制剂方法、医药古籍等文化遗产3D影像库,建设具有全空间沉浸体验效果的传统医药非遗数字博物馆、数字图书馆。
3.3实施文化重建,推动非遗创新性发展
传统医药历经数千年传承至今,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陈旧过时甚至糟粕性的东西,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文化遗产,应时代变化对其加以调整和重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通过适度合理的开发和建设来实现更好的保护。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充分吸纳周边文化的相关部分,在与各种现代文化的互动中做出有选择性的创新与组合,才能活态地被传承和发展,否则就容易固化为博物馆里缺乏社会内容的藏品。传统医药文化的守护者、承载者和实践者,要将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通过场景和实物资料等展示出来并渗透到观者的文化的心态世界,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达到文化形态和文化心态的统一[6]。传统医药文化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以开放包容的态度与现代科技、多种文化交流互鉴,兼容并蓄、取长补短,促进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3.4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使非遗保护后继有人
在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中,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留出一席之地,让青年人真正能够担负起文化传承的重任。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传统医药非遗保护需求相适应的、规模适宜、层次结构合理的学校教育体系。中医药高等院校更要加强中医经典理论教育;中医药高等、中等职业教育要与院校合作提升非遗人才培养水平;鼓励发展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自《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将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传统文化、生理卫生课程”以来,全国各地中小学校陆续开展了相关课程。浙江省自2017年9月开始所有小学五年级开设《中医药与健康》课程[10],江苏省逐渐将通俗易懂的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11]。在大力推进多层次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认知度、关注度,如在传统节日期间举办传统医药非遗展览,策划出版图书、拍摄纪录片、树立公益广告牌,召开学术研讨会等,通过各种媒体和平台宣传、传播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3.5开展生产性保护,促进非遗活态传承活态性是非遗最根本的特征,生产性保护是一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题中之义。传统医药的个体传承往往以师徒传承、家族传承等口传心授的形式为主;而群体传承突出表现为医学流派的兴盛,如江苏省的孟河医派、吴门医派、山阳医派、龙砂医派、澄江针灸学派等虽各有其独特的诊疗方式,但由于同处江南之地,受到共同的地方气候影响,人们具有相似的生活和文化习惯,是许多独特的中医诊法和制剂技艺能够生存、传承与发展的社会基质。不少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家族、师徒之间技艺和经验传授,被一代代活态地延续下来。许多中药制剂如国家级非遗项目雷允上六神丸、致和堂膏滋药、季德胜蛇药等,其特殊的制作过程中经历着从非物质到物质的转化,并不断注入新的时代元素,得到生产与再生产。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生产性保护已经被证明是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及规律的重要保护方式[12]。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创意产业日益兴盛与发展,它们在创造新的文化风尚的同时,也为诸多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带来一种新的、另类的生机和活力。
3.6推进整体性保护,激发可持续发展活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需要我们审慎地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刘魁立先生指出“既要保护文化事项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在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传统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在同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的总和,其所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科学理念、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等,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审美情趣、心理特征。历经千年流传下来的老字号药铺、医药学校、医馆旧址以及医籍文献、行医用具、制药工具等遗迹实物承载着传统医药繁衍、发展的历史印迹。我们在提倡保护传统医药“非物质”属性的同时,要兼顾对其物质载体的保护;我们要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将传统医药的精华融入人们的现代生活;要努力协调传统医药非遗生态系统内部的各种关系,挖掘其活力和生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13]。
《浅析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来源:《中医药管理杂志》,作者:刘洪 李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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